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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戈金]古典学与“民间的学问”
作者: 朝戈金
通过研究民间口头演述的史诗进而创建闻名遐迩的“口头程式理论”(Oral Formulaic Theory)学派的帕里和洛德二人都是古典学出身。1960年,洛德的《故事的歌手》出版,这是一部从古典学出发、落脚于人类学田野方法的著作,以其横跨语文学解析与田野作业的双重优势,革命性地改变了国际学术界对于古希腊文学特别是荷马史诗的认知,进而创立了解析民间口头诗学的范式。今天,这部书中的思想不仅没有褪色,反而在21世纪的中国人文学界引起持续讨论,这是由于它为回应若干重要问题提供了烛照:古典学是否可以顺应时代发展而与时俱进?是否有可能大幅度拓展其论域?是否有可能更新其主要研究方法?
荷马《荷马史诗》 资料图片
古典学对民间文学的影响
西方古典学作为一门主要研究古希腊罗马文明的学问,一直带有浓厚的精英主义色彩,它以掌握古希腊语和拉丁语为前提,以研读传世经典为正途,以语文学分析为看家本领。在这门学问中,荷马史诗被视为西方文学传统的滥觞和最高典范,故而荷马史诗是由谁和怎样创作出来的——也即“荷马问题”,长期以来是古典学领域聚讼纷纭的焦点,还曾引发分辨派(荷马多人说)和统一派(荷马一人说)的持久争论。
青年学者帕里20世纪20年代在巴黎索邦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接受了系统的古典学训练,熟稔语文学方法,其学位论文选择以荷马史诗为研究对象。帕里得出两个革命性论断:荷马史诗是“传统的”,而且必定是“口头的”,这不啻向古典学界和文学界宣布荷马史诗是由众多歌手口头创编出来的,天才的盲诗人荷马不存在。这一说法随即招致众多质疑,质疑的焦点主要是荷马史诗文本高度统一,结构精密,不可能出自不稳定的口头演述。帕里消解了荷马史诗的原创作者,将其降格为传统的传声筒,这颠覆了古典学关于荷马“轨范”(conventions)之高级审美和深刻内涵的总结。而这种总结的出发点,是与文学天才的伟大创造力相联系的。诗歌中的程式和重复等成分不是口头创编诗歌的专属特征,无法因此得出此乃口头诗歌属性等结论。
在帕里之前的几十年间,西方的人类学(聚焦“原始文化”)、民俗学(关注“民众知识”)、民间文学(重视“通俗文艺”)等新兴学科纷纷出现,开拓新领域,创立新范式,形成一片繁荣景象。布留尔关于早期社会的思维和心灵的研究、拉德洛夫对民间文学的大规模搜集和刊布给了帕里以启迪,他计划在荷马史诗的句法分析基础上用以今证古的“类比方法”,结合当代史诗演述的田野观察,推演荷马史诗在古希腊时代的演述情形。
于是,帕里带着他的学生和助手洛德来到南斯拉夫,从民间歌手口中录制史诗,进而通过现场调查,解决口头诗歌的创编问题。帕里超越他的前辈民间文学搜集者的地方在于他细化了案头准备并系统化了田野研究的技术路线。从格林兄弟搜集德国童话故事到拉德洛夫搜集中亚诗歌,基本上只是做了民间口头演述的文字记录和誊写,没有精细考察和验证猜想的步骤。帕里和洛德则立足古典学成熟的文本校勘理念、句法解析技术,利用考据索隐、深挖文义的功夫,建构起一整套口头诗歌研究的理论模型与分析方法。可以说,是古典学方法给民间文学研究提供了重要范式。
民间文学对解决古典学问题的作用
一般而言,对人类的知识和实践的研究,要么面对文献穷究义理,要么面对活生生的群体或个体,研究人的思想和表达、组织和行为等。人类创造和传承的信息如汪洋大海,而被文字写定的信息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当仅靠文献材料无法解决问题时,就需要另想办法。中国学术界从王国维倡导的“二重证据法”到后来的“三重”乃至“四重”方法的倡导都可看作超越囿限的尝试。田野研究是人类学、民俗学和民间文学等领域的重要方法。民间文学具有过程性、场域性、具身性,仅依靠阅读记录文本是远远不够的。既然荷马史诗文本和其他历史文献无法为解决“谁是荷马”提供扎实材料,那么也只好深入民间,观察“当代的荷马”们的诗歌演述活动,以期对荷马史诗的创编机制、传承规律和接受效果,形成比较切近和深入的体认。
帕里和洛德的田野研究,在学术史上具有开创意义。他们从1933年夏季开始,进行了为期15个月的田野研究,一共采访了169位歌手,录制了3500张铝制唱盘,还在现场记录了大量采访人与歌手的对话。虽然他们最初的动机是通过以今证古的类比,探查被帕里推定为口头创编的荷马史诗在不借助文字而成为结构完整、语言丰富、情节起伏、故事感人的长篇韵文叙事的奥妙,但在实际的田野研究过程中,还是形成了不少关于口头诗学法则的总结。例如口头演述的文本没有所谓“权威本”,每次演述的都是“这一个”文本;口头诗歌的创编、传播和接受是在同一时空中完成的,其中受众也参与了意义的制造等。这些论断驳正了关于口头演述的文艺不可能产生长篇叙事的诘难,大幅提升了口头诗歌的艺术内涵和历史地位。一句话,口头创编的荷马史诗完全配得上它崇高的艺术地位。从民间诗歌演述传统的田野研究中得出的口头程式理论为理解荷马史诗和其他古代口头诗歌提供了科学的研究模型。
古典学的范式转换
帕里和洛德的学术实践超越了解决“荷马问题”的古典学旨趣,推动古典学完成了一次深刻的范式转换。从只关注精英的书面经典转向同时重视民间的口头传统;从将文学视为天才的创造物转向将文学理解为集体传承的文化实践;从文本分析走向了田野观察和实证研究。这一转换的实质是让古典学从一个高度封闭、壁垒森严的精英学科走向一个更加开放、更具人民性的学术领域。在这个过程中,民间文学研究为古典学的转型提供了方法论和认识论的双重支撑。帕里和洛德的实践证明,深入活态口头传统现场可以获得仅凭典籍文献无法获得的文化理解深度。
中国既有深厚的古典传统,也有着浩如烟海的民间文学资源。从《诗经》中的“国风”到各民族世代传唱的史诗,从敦煌变文到地方戏曲,从村头巷尾的传说故事到仪式中的神歌,这些口头和书面交织的文化遗产构成了中国古典学与民间文学互鉴互融的深厚基础。进一步说,古典学与民间文学的关系本质上是文明传承中精英传统与民间传统的关系。二者从来不是截然对立的。书面经典的形成离不开口传文化的滋养,口头传统的赓续也常常与书面经典虬结缠绕。帕里、洛德以卓越的学术实践证明了这两个领域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进而深刻影响了晚近西方古典学的面貌。中国的古典学建设应当从这一国际学术趋势中汲取启示,走一条面向人民、服务文化建设的新路。这意味着在研究对象上,不仅应关注精英阶层的经典文本,也应重视民间口头传承的智慧结晶;在研究方法上,不仅应继承传统的语文学工夫,也应吸纳田野作业和民族志方法;在学科定位上,不仅应追求学术的纯粹性和自主性,也应自觉承担赓续文脉、服务社会的文化使命。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毛巧晖]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贡献文艺力量
作者: 毛巧晖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纲要将“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显著增强”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明确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而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更以专章系统论述“构筑共有精神家园”,进一步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在这幅波澜壮阔的时代画卷中,民族文艺以其独特的精神力量担当着不可替代的使命,它不仅是各民族情感与智慧的结晶,更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载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纽带。 中华民族是“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历史上,“诗骚传统”对少数民族诗人文化人格的塑造、多民族文人群体的交游唱和、文学经典的多民族传播与接受,共同塑造了中华民族共有的审美情趣与价值理念。如《诗经·小雅》中的《青蝇》一诗,以“谗人罔极,交乱四国”示警,不仅在华夏诸邦传诵,其所蕴含的劝善惩恶、维护群体和谐的价值观念也被各少数民族所认同,成为他们构建政治伦理、评判忠奸善恶的文化资源。汉代《白狼王歌》的出现,也是中华民族“血脉相融、文化相通”的有力佐证。《白狼王歌》采用《诗经》雅言的三章四言体,诗中“涉危历险,不远万里。去俗归德,心归慈母”等诗句,表达了边地族群对中央王朝的“倾慕”之意。唐代南诏以十二月十六日谓之星回节,是日,南诏王游于避风台,命清平官赋诗。南诏王寻阁劝的《星回节游避风台与清平官赋》作为君臣唱和的典型,其诗风、用典、格律皆与中原诗歌一脉相承。《南诏德化碑》虽是碑文,却文采斐然,以汉字书写,以儒家仁政思想为圭臬,阐述立国之道、华夷之辨与归唐之愿。 放眼当下,各民族文艺作品中亦处处可见中华文化交融共生之迹。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豫剧团创排的原创大型新编历史剧《解忧公主》以解忧公主离开长安、乌孙和亲、重回长安为主线,深刻诠释“舍我一人去,万家得团圆”的民族大义与家国情怀;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打造“金石交”文创品牌,将朱开沟环首青铜短剑纹样、辽代缠枝花纹等各民族共有文化符号融入铜银器、玉石雕刻等创作,以“金石”比喻各民族坚不可摧的深厚情谊。 我国的文艺史,本质上就是一部文化与文明从“多元”内聚为“一体”发展的历史。从《诗经》《楚辞》的多元共生,到唐诗宋词的文化融合;从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玛纳斯》《江格尔》的宏伟叙事,到锡伯族万里戍边的驻防题材文学;从“五星出东方利中国”汉代蜀锦护臂的出土,到舞剧《五星出东方》的演绎,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兼收并蓄,逐渐超越地域乡土、血缘世系、宗教信仰,汇聚形成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吸引力的中华文化,形成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格局。 站在“十五五”新的起点,民族文艺被赋予新的时代任务。回望近年来的创作实践,我们欣喜地看到,许多精品佳作正以饱满的激情书写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时代篇章。阿舍的长篇小说《阿娜河畔》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戍边史为背景,展现了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生动图景;尼玛潘多的长篇小说《在高原》描绘了汉族、藏族结合的茹玛家族四代人的命运变迁,展现高原人对人生价值的追问与求索;阿克鸠射的报告文学《悬崖村》以“藤梯之路”“钢梯之变”“天梯之上”三个部分探寻凉山彝族地区乡村振兴的实践路径;彩调剧《新刘三姐》讲述了新时代壮乡儿女从“追梦”到“圆梦”,建设美好幸福乡村的故事……这些作品既展现各民族文化的独特魅力,又彰显中华文化的共同底色,在“多元”与“一体”的辩证统一中,共同丰富了新时代的文艺图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依托中华民族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资源,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民族文艺是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中极具生命力、感染力的组成部分,它让“五个认同”具象为有血有肉的人物,让宏大的国家叙事融入具体可感的生活细节,在润物无声中滋养着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当经由艺术演绎的历史以一种浪漫化、寓言化的形式呈现,通过共同想象和集体讲述,必将更有力地助推共同历史记忆的形成。 话语的背后是思想、是“道”。“十五五”时期,我们要更加自觉地以文艺的方式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讲好“五个共同”的历史故事,让各族人民共同开拓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的壮阔史诗,在文艺作品中得到充分展现;讲好“四个与共”的命运故事,用鲜活的笔触描绘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让人们在审美体验中深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讲好“多元一体”的当代故事,聚焦民族地区的山乡巨变,书写各族人民携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奋斗篇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文化认同指向“我们是谁”的“元问题”追问,这就要求作家艺术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从民族地区的发展变迁中汲取创作灵感,从各族群众的奋斗故事中挖掘创作素材,让文艺作品真正成为人民心声的表达:一方面,要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另一方面,要推动和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让“多元”滋养“一体”,让“一体”统领“多元”,用具有中华文化底色的优秀作品,向世界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华民族形象。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生生不息,历经“多元”文化共生到内聚融合“一体”的历史嬗变。站在“十五五”新的起点上,民族文艺肩负着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神圣使命。让我们以笔墨为犁,深耕中华文化的沃土;以文字为桥,连通各族儿女的心灵,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贡献文艺力量。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副主任
[甲央齐珍]德格地区格萨尔嘎尔羌姆的历史渊源与传承现状
作者: 甲央齐珍
摘要:格萨尔嘎尔羌姆舞蹈起源于德格佐钦寺。作为《格萨尔》史诗的表现形式之一,格萨尔嘎尔羌姆以格萨尔王和岭国文化为主题,以出场顺序和线路的符号为曲线图,借助视觉艺术呈现出格萨尔王及其他英雄形象,丰富了藏族传统文化的艺术形式。在分析格萨尔嘎尔羌姆演出方式的独特性及其在德格地区的传承模式过程中,发现其艺术表现具有高度的文化适应性和传承价值。目前,格萨尔嘎尔羌姆的演出方式形成了地区性的独特范式,为民族地区文化传承发展的形式提供了多样化的参考。 关键词:德格地区;格萨尔嘎尔羌姆;舞蹈表演;历史渊源;传承发展 格萨尔嘎尔羌姆是藏族传统文化中极具特色的艺术形式。嘎尔羌姆源于德格地区的佐钦寺,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嘎尔羌姆表演以舞蹈、面具、服饰等元素展现着古老而独特的艺术风格,吸引着来自各地的观众。本文通过实地调研、访谈和观摩等方式,对德格地区格萨尔嘎尔羌姆的起源历史、发展进程、表演形式及现状进行探析。 一、历史渊源 “格萨尔嘎尔羌姆萌芽于德格竹庆寺,之后逐步流传至其他地方,如今广泛流行于涉藏地区的寺庙和民间艺术团。国外也有格萨尔嘎尔羌姆的表演,而其发源于竹庆寺。”(1)竹庆寺(rdzogs chen dgon)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竹庆乡,始建于1685年,由竹庆寺第一世住持白玛仁增大师(1625—1697)创建,是传承宁玛派六大祖寺之一,具有300多年的历史。据相关文献资料记载:“青海省玉树州治多县、杂多县和果洛州四县多座寺庙以及海南州贵德县、兴海县、海北州萨托寺等举办的格萨尔嘎尔羌姆都源自康巴地区的德格竹庆寺。”(2)“格萨尔藏戏多分布在青海、四川、甘肃和西藏,青海果洛格萨尔藏戏源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竹庆寺。”(3)白玛仁增大师创作了《格萨尔王传·达色施财》(4),被藏族人民奉为福宝灵物并珍藏于家中。 作为竹庆寺堪布的居·米旁大师(1846—1912)是早期研究《格萨尔》的学者之一,他撰写了符合内明学原理的祭祀求福岭格萨尔金刚寿王、酬补仪轨、焚香祭祀、招财进宝等50多函祈供仪轨诵文,成了许多寺院中祈请护法的传承仪轨。同时,居·米旁大师还创编了“岭卓德钦若莫”(格萨尔舞蹈),并将其广泛传播,产生深远的影响。 竹庆寺第五世活佛土登曲吉多吉于1897年创作了《主尊格萨尔王及眷属的金刚舞》,即格萨尔嘎尔羌姆。这是以宁玛派怒像基本法舞形式创编的综合艺术形式,借助梦境等特殊心净异能的渠道,将传统文学、音乐、舞蹈、视觉艺术、面具等多种元素巧妙地融合。土登曲吉多吉活佛在梦中见到岭格萨尔王骑着赤兔马,威武雄壮,岭国的八十大将、七贤女、十三威尔玛战神,以及他们的肤色、坐骑毛色、鞍辔、手持兵器等一一呈现在眼前。这个梦激活了他的灵感,感觉获得托梦神授。于是,他组织工匠采用传统制作工艺,按照梦境中的形象设计制作了岭国八十大将的面具、服饰、道具等装备,体现出传统藏戏的元素特色。准备就绪后,他组织寺院僧人在寺庙广场以普巴金刚舞的形式表演了格萨尔嘎尔羌姆,受到了僧俗群众的热烈欢迎。后来,他的梦境中又出现了一个面色金黄、身材高大的人—达玛多青。他又按照梦中所见,制作了达玛多青的面具,并将他列入格萨尔嘎尔羌姆的演出活动中。据竹庆寺葛嘎活佛介绍,作为竹庆寺定期传承的仪轨之一,格萨尔嘎尔羌姆在每年金刚橛修供大法会的最后一天都会表演,已经延续了100多年。为了推动文化旅游的发展和全域旅游的构建,格萨尔嘎尔羌姆的表演时间已经在2016年被改为每年的藏历六月一日,以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观赏(5)。 二、表演内容 “格萨尔嘎尔羌姆”是由“嘎尔”和“羌姆”两个不同形式的格萨尔乐舞组合而成的复合词。其中,“嘎尔”主要以大手印和十六种随和姿态供奉诸神,体现了一种融合信仰和精神内涵的表达方式,而“羌姆”则以身体姿势和姿态为主,展现了降魔除妖的十二姿态(6)。 格萨尔嘎尔羌姆包括息、增、怀、诛四部分姿态及古昔秘咒,并以舞蹈的形式来表演差遣、供施和演示。竹庆寺的格萨尔嘎尔羌姆表演规模较大,有近200人参与,主要角色包括格萨尔王的眷属、岭国大将、王妃女将、岭国神、守舍神、先辈英雄人物等。男女角色年龄跨度大,由寺庙的僧人扮演。 格萨尔嘎尔羌姆被称为“金刚法舞”,通常分为七场剧目:第一场是由森姜珠牡等岭国七大贤女为首的开场表演;第二场是格萨尔王和十三威尔玛战神的功业表演;第三场是大梵天王和战神念达玛布为首的护国神阵法表演;第四场是岭国十员大将为尼奔达雅做出功业的息部法舞表演;第五场是岭国十三员大将为总管王戎查叉根做出功业的增部法舞表演;第六场是岭国十一位大将围绕扎拉泽嘉做出功业的怀部法舞表演;第七场是岭国十五位大将为贾查霞嘎做出功业的诛部法舞表演。格萨尔嘎尔羌姆的舞蹈形式庄严肃穆,具有仪式感。 在表演中,格萨尔王降临人间,与威尔玛、岭神、岭国众勇士一起调伏恶敌、收服三界后举行集结宴会,唱世间善歌以庆祝胜利。同时,五通和自在寿持明的仙人以彩箭招摇众方隆达,中间是蓝色宝马,四周有排除消极影响的四尊保护神,分别代表五行元素,寓意五行循环往复、生命经久不息、弃恶从善、振兴事业等,营造出独特的神秘氛围。“时间在视觉艺术中也可以通过实际的运动来得以展现,因为我们对时间的体验依赖于我们在空间的运动。”(7)格萨尔嘎尔羌姆的艺术形式运用了静态时间艺术,并通过动态空间的呈现展示出审美对象在审美时间的流动变化中所呈现的时间因果链。观众可以感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巧妙组合及其作用,即通过视听方式互相交织和传递,传达出深刻的文化内涵。表演者们在特定的民间节日或良辰吉日戴上面具,穿上“羌姆”服饰,配乐伴奏,在滚滚的桑烟中呈现出一种神秘莫测的氛围,共同演绎出一个丰富多彩的文化世界,展示出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被主体感知到的“既不是形式,也不是内容,而是使形式和内容同时得以呈现的‘歌唱’或整体”(8),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和审美效果。观众在欣赏表演的同时,也能够感受到格萨尔王及其他英雄形象化的视觉艺术所传达的历史和文化内涵。 竹庆寺首次将格萨尔英雄史诗转换成格萨尔嘎尔羌姆艺术形态,借助视觉艺术呈现出格萨尔王及其他英雄形象,丰富了藏族传统文化的艺术形式。格萨尔嘎尔羌姆的宗旨是弘扬善法、扬善抑恶、维护和平和国泰民安,并对格萨尔英雄事迹进行歌颂和纪念。在演出中,观众与演员共同探索和感受此种艺术的魅力,共同传承和保护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总的来说,格萨尔嘎尔羌姆作为藏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丰富藏族文化、传承历史和文化遗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表演形式 格萨尔嘎尔羌姆的表演形式并非直接搬演史诗的叙事情节,也不是取自格萨尔史诗演述的音乐,而是以出场顺序和线路的符号为曲线图。在表演中,先是净场,在袅袅桑烟的供神祭祀中以色、声、香、味、融五欲供品迎请格萨尔王及诸勇士。随后,格萨尔王和岭国八十大将穿上华丽服饰,头戴面具,按寺院传统打击乐节奏表演,而十三威尔玛战神则单独出场亮相,结构为单人舞和群舞。每位大将出场亮相时,各有不同的舞姿。这种“表演形式更倾向于一种有意识的传统化,即人们会意识到表演是‘重复以往已存在过的东西’”(9)。 嘎尔羌姆线路图采用圆形、四方形、半圆形、三角形等形状组合而成,串联起格萨尔史诗中的各大人物。在表演中,通过从外到内、由次到主、由世俗向神圣递进的结构,将观众带入一个古老传统的仪式化空间,达到令人身临其境的效果。同时,哈里森的研究也证明了“仪式和艺术具有相同的根源,它们都源于生命的激情,而原始艺术,至少就戏剧而言,是直接由仪式中脱胎而出的”(10)。嘎尔羌姆表演形式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观众,并通过传承与保护,逐渐发展为藏族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传承现状 近几年,笔者多次前往德格县进行田野调查,观摩格萨尔嘎尔羌姆表演。自从德格竹庆寺创作格萨尔嘎尔羌姆以来,格萨尔表演逐渐传播至涉藏地区其他教派,成为藏传佛教寺院保护和传承《格萨尔》史诗的重要方式之一。德格县境内的18座寺院会不时举办这样的表演活动,其中,既有宁玛派寺院,如竹庆寺、协庆寺、扎西寺、呷拖寺、腰色寺、加绒寺、然姑寺和窝公寺,也有萨迦派寺院,如龚垭寺、俄支寺、呷伦寺、拉萨顶寺和麻龚寺,还有噶举派寺院,如岔岔寺、仁古寺、登批寺和麻根寺。这些寺院的传承方式各不相同,有的派僧人到竹庆寺学习,有的则聘请竹庆寺的舞者来传授,但宗教仪轨与表演相结合的特点都是相同的。“藏传佛教寺院在保护和传播史诗《格萨尔》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1),竹庆寺在格萨尔嘎尔羌姆的传承和保护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寺院外的广场及周围的草坪已成为格萨尔嘎尔羌姆表演的舞台,附近的农牧民群众成了最忠实的观众。随着文化交流的加强,《格萨尔》藏戏不仅在藏族民众中广受欢迎,还向全世界展示了绚丽多彩的艺术表现力。“从传承人走向受众,强调的是把史诗演述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信息传递和接受的过程进行观察的取向。受众的作用,绝不是带着耳朵的被动的‘接受器’,而是能动地参与到演述过程中,与歌手共同制造‘意义’的生成和传递的不可分割的一个环节。”(12)从传承人走向受众,格萨尔嘎尔羌姆表演的意义不仅在于传递历史和文化,更在于使观众能够在与演出共同制造意义的过程中参与其中。观众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能动地参与到演出过程中,与演员一起推动意义的生成和传递。这种艺术表现方式,为藏族文化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格萨尔嘎尔羌姆表演活动在德格地区已经有了悠久的历史。“藏戏有着多元的文化特征,其生成不是孤立的,其表演也不是单一的,往往附着在其他文化之中。”(13)如腰色寺以“雅派舞”闻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继承传统的格萨尔嘎尔羌姆表演已成为每年藏历六月十一日的定期活动。在表演中,其使用的格萨尔三眼面具,息、增、怀、诛等形式各具特色,手势和步伐也十分独特(14)。龚垭寺的格萨尔表演节目创建于20世纪70年代末,并每年夏季进行格萨尔乐舞表演。最初,由岭国格萨尔三兄弟、父叔三人、鹞、雕、狼三虎将、内眷珠姆、岭神梅达玛布等人发展至现在有岭国三十大将等40多个角色扮演(15)。呷拖寺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恢复格萨尔嘎者尔羌姆表演,并由该寺的活佛贡嘎、登查和老僧人益西旦增等高僧制作了格萨尔王和岭国大将的服饰和面具。由于竹庆寺的面具制作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因此在1985年,他们请竹庆寺帮助制作格萨尔王、总管王戎察查根、贾查霞嘎、扎拉泽嘉、尼奔达雅等五位英雄的面具。格萨尔嘎尔羌的服饰和面具是一种符号建构的产物,蕴含着各种象征符号。“这些象征符号在时间的进程中将人类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多数都吸入了它们的意义内容”(16),成为文化版画上的精髓。呷拖寺目前收藏有50多个岭国大将和岭神的面具。每年藏历十二月三十日,呷拖寺都会举行格萨尔嘎尔羌姆表演活动(17)。 扎西寺每年藏历五月十一日举行格萨尔嘎尔羌姆表演活动。表演剧目涵盖格萨尔王、十三威尔玛战神、岭国十三岭神、岭国三十员大将、岭国七君子、七贤女,以及鹞、雕、狼三虎将等多种类型。加绒寺于1979年恢复了格萨尔嘎尔羌姆表演,每年藏历十二月二十九日举行,有超过40位僧人戴着面具表演。然姑寺于1980年创办了格萨尔嘎尔羌姆表演,每年藏历八月十二日表演格萨尔王和岭神,以息、增、怀、诛的方式进行表演。次日,四五十位僧人扮演岭国勇士参加表演。仁古寺的格萨尔嘎尔羌姆于1982年得到竹庆寺僧人丹扎的传授,每年藏历九月十一日举行格萨尔嘎尔羌姆表演活动。表演剧目包括格萨尔王、森姜珠牡、乃琼和岭国三十员大将,以及十二位神祇,如岭神大梵天王、念钦古拉格佐、龙王祖那仁钦、唐拉山神、玛杰山神、东琼尕布、鲁楚俄邓、森姜替莱俄嘎、战神梅达玛布等(18)。 登批寺在20世纪80年代恢复了格萨尔嘎尔羌姆表演,表演时间为每年藏历十二月三十日。扎西江措堪布介绍说,在夏季旅游旺季时,登批寺还会表演格萨尔藏剧《赛马称王》和《丹玛青稞宗》等剧目,当地百姓也会自发组织进行岭卓舞表演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呷伦寺最初有一种简单的岭国大将文布·阿努巴森的法舞。自1991年起,该寺恢复了格萨尔嘎尔羌姆表演,每年藏历六月三日,岭国三十大将和岭神等33名表演者按传统的方式表演。在许多寺院中,都会在特定吉日举行格萨尔嘎尔羌姆表演。这些表演极具观赏性,成为格萨尔文化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文化内涵 格萨尔嘎尔羌姆是藏族传统民间艺术中的一种表演形式,具有广泛的文化意义和重要的社会作用。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传承和弘扬藏族文化。格萨尔藏剧源于藏族英雄史诗《格萨尔》,通过表演方式将这一经典作品传承下来,从而保护和弘扬了藏族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格萨尔嘎尔羌姆不仅是一种艺术形式,更是一种传统的文化形态,传递着藏族丰富多彩的文化底蕴。(2)塑造和传达人们的价值观念。格萨尔嘎尔羌姆中的角色形象通常代表着不同的人物性格和生活态度,例如勇敢、正直、仁爱等,这些形象通过表演得以传达给观众,为人们树立了正面的榜样。格萨尔藏剧通过演绎家喻户晓的《格萨尔》故事,向人们展示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藏族的价值观念,为人们树立了积极的人生态度。(3)引领社会风尚。由于格萨尔嘎尔羌姆的受众范围广泛,其表演内容及形式对于塑造社会风尚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例如,在格萨尔嘎尔羌姆中强调勇敢和正义的精神,可以鼓励人们追求真理和公正,建立和谐社会。“格萨尔”史诗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源远流长,已经成为藏民族的文化基因,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发掘并挖掘其潜藏的时代内涵,展现其时代气息和魅力,也是该史诗保持旺盛生命力和更好地在现代社会得到传承和发展的重要途径。(4)促进社会团结和文化交流。格萨尔嘎尔羌姆是藏族广大民众共同参与的文化活动,通过参与表演和观赏,人们得以获得更多的交流与沟通机会,这有助于促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加强社会团结。此外,格萨尔嘎尔羌姆还能够为当地的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带动相关产业的繁荣和发展。(5)表达和满足人们的艺术需求。格萨尔嘎尔羌姆作为一种富有表现力和艺术性的表演形式,能够满足人们对于美的追求和艺术需求,使人们在身心层面得到愉悦和满足。因此,格萨尔嘎尔羌姆在当地拥有广泛的粉丝和忠实的支持者,为当地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结语 格萨尔嘎尔羌姆是藏族英雄史诗《格萨尔》文化多样性发展的最好例证之一,以其观赏性和趣味性的强烈表现形式成为英雄史诗发展的新艺术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格萨尔文化受到各地高度重视,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趋势。在德格县境内的藏传佛教寺院积极挖掘和弘扬格萨尔嘎尔羌姆与格萨尔藏剧,对其进行再创作和演绎,如《玛域封地》《赛马称王》《大食财宝宗》《丹玛青稞宗》《玉威传》《地狱大圆满》等表演形式,为观众呈现了英雄史诗所蕴含的神奇魅力。格萨尔藏剧将格萨尔史诗作为主要内容,以格萨尔王及岭国三十员大将惊天动地的英雄形象为表演形式,通过身体四肢的动作和姿态,并以本土语言进行演述,穿戴盔甲和兵器,以创造逼真的战斗场景。同时,融合文学、乐舞等多种表现形式,呈现出格萨尔故事的综合艺术形式。通过这样的形式,格萨尔嘎尔羌姆塑造了强烈的民族文化认同,促进了地方文化的发展和传承,并为当地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代的“格萨尔藏戏”表演艺术中,从表演的内容和性质上需要更加明确地区分格萨尔嘎尔羌姆和格萨尔藏剧,这两种形式的表演在内容和性质上有所不同,应当避免混淆。 另外,作为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格萨尔》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规划和引导等方式,激发民众对《格萨尔》文化自主性的热爱,形成从政府到社会多方共同推进文化事业发展的局面。同时,也需要注重创新和传承,推动其与时代变革相互交融,让《格萨尔》文化在不断发展和演变中,焕发生命力和活力,永葆特色魅力,铸造中华民族文化的璀璨辉煌。 作者简介:甲央齐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全国《格萨(斯)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格萨尔》史诗和藏族历史文献。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格萨尔》刻本及其馆藏研究”(项目编号:23VJXG047);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格萨尔》史诗的文本叙事与当代阐释”(项目编号:MWS202403);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优势学科“中国史诗学”(项目编号:DF2023YS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原刊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25年第1期,注释和参考文献从略,请参见原刊。)
[姚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表演艺术——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视域融合看中国保护实践的路径选择
作者: 姚慧
摘要: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经历过长达几十年的辩论,逐渐摆脱既有的学科化分类和学术观念的影响,建立起赋权社区的根基性立场;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则呈现出以学科为导向的门类划分观念,深刻地影响了中国非遗保护的基线行动。对比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考察中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分类体系与门类化保护策略,应以“表演艺术”领域的包容性概念来统摄国内“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和“曲艺”四大门类,则更有益于在非遗项目与领域或其子领域乃至与其他领域之间建立起互涉性关联,从而走向以生活实践为中心的过程性保护,也有助于打破学科化壁垒,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去探查中国非遗系统性保护的实践走向与行动方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学科化导向;表演艺术;包容性原则;系统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学科化导向;表演艺术;包容性原则;系统性保护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立法努力,经历了长达近60年的坎坷进程。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际社会围绕民俗/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挪用而展开的辩论和磋商直接相关;换言之,“保护非遗”发轫于“保护民俗/民间文学艺术”。作为这部国际法的前史,“民俗研究领域的理论、概念和观点通过在国际进程中的再循环、再排演和再解释被纳入谈判,转化为公约文本,并以国家和地方层面实施该公约的方式中重新出现”。因而,经过来自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艺术学、公共文化政策、国际法等不同领域的利益攸关方几十年的辩论,学界对非遗的定义、领域范围的理解和认识也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和实施而逐渐明朗。截至目前,国内涉足表演艺术领域的学者和实践者对“保护什么”“谁是传承人”“传承技艺,还是传承文化(制度)”等问题的讨论依然聚讼纷纭。通过多位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事件史的梳理与回溯,不难看出这部国际法经过数十年的博弈和妥协,逐渐脱离学科化分类和既有的学术观念,进入文化政策语境,并建立起赋权社区的基本立场。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制定和通过也走过了曲折的路程,从2011年施行至今,作为国内法的贯彻执行,深刻地影响了中国非遗保护实践的基本面相。其间从定义、价值认定到非遗名录分类的学科化,再到非遗项目的门类化,其顶层设计与逐步形成的四级非遗名录体系都打上了鲜明的中国印记。为了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关性与互异性之间理解并廓清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domains)的“表演艺术”(performing arts),有必要将国内有关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四大门类的划分方法并置于本文的讨论,以探讨中国保护实践的主要路径和当下需要直面的挑战,亦即保护工作应当基于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实践过程,而非作为产物的“一段作品”。为此,笔者尝试打破既有的学科化壁垒,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分列的“表演艺术”领域来对接国内归属于上述四大门类的非遗项目及其保护实践。由此或有助于立足非遗项目与非遗领域的互涉关联,进一步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去探查中国非遗系统性保护的实践走向与行动方略。 一、从中国立法保护进程回观非遗价值认定的学科化导向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遗的定义,在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五个关键点来加以把握:第一,确立了遗产价值的认定主体是遗产持有人,即赋权复数的“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而非依赖于学者、政府或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价值判定;第二,非遗的组成部分或保护对象是“社区、群体和个人”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其包容性覆盖了作为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载体的“物”和“文化空间”,且以包容性原则统领五大非遗领域;第三,非遗的活态性取决于“世代相传”并被“不断地再创造”的动态过程,因其是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方得以存续,而切断了与传统的基因链接或剥离了文化生境的再创造,都不属于该公约的保护范围;第四,非遗的意义和功能是之于社区和群体而言,而非之于学者或学科的价值判断,方可为“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第五,“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背后是对人权及不同人群文化权利的尊重,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重视相互尊重和相互欣赏。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内的清单编制并非强制性的,而是鼓励各缔约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与此同时,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也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经历了自身的立法进程。接下来笔者以表1为对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放置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关的立法进程中,结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8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98)进一步考察。
如表1所示,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出台,其附件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非遗的定义和分类基本沿袭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且将“文化空间”置于非遗的两类划分之一。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非遗”定义,除认定主体“各族人民”和“表现形式”(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中诸多互为关联的定义项均已脱落。至于国内的定义分类原则是如何以及为何从《暂行办法》转向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学科化”,还需日后通过口述史等方法予以追溯。 接下来,再看中国立法进程中非遗价值是如何得以认定的。《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基本承接了《暂行办法》的认定标准,以基于“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学科认定标准为基准,价值认定的主体亦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强调的社区转向社区外部的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认定标准让笔者联想到1998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55 EX/15,Annexe IV,以下简称《代表作条例》),在宗旨、定义和形式等层面都完全沿用了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的表述,而且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选择标准中,明确述及“从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来看是具有特殊价值的民间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起草过程始终被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的精神所笼罩,《代表作条例》需以体现“人类创造才能的杰作”为审查依据,而“杰作”是一种精英主义的“政治判定”,其共识性定义的形成本身是徒劳的。在“杰作”遭到诟病的同时,《“代表作”计划》亦被认为是有缺陷的。由此产生的、经过确认和认可的三批90项非遗项目中,具有高度审美价值的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占比较高,其中就包括中国的昆曲和古琴艺术。为了规避“杰作”等敏感词汇,经过外交官和学者的辩论与博弈,作为折中方案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机制才最终通过。据瓦尔迪马•哈夫斯泰因回忆,在国际辩论中,中国代表是坚持《“代表作”计划》的,并对于针对它的质疑表示不解。故此,中国代表的立场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什么与《“代表作”计划》有类似的学科认定标准,其背后折射的是中国当时的非遗观念。 二、中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分类体系与门类化保护 如前文表1所示,《暂行办法》的领域范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大同小异,且在五大领域之外单独增设“文化空间”。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则再次本土化,除“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基本保留之外,将“口头传统”替换为“口头文学”,将“传统表演艺术”按照艺术学科的体裁分类,进一步细化为“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转换为“历法”,与“传统技艺、医药”一起分列在第四类;增加“传统体育和游艺”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剔除了《暂行办法》中的“文化空间”。由此,学科分类的理念主导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认定标准。 作为“包容性原则”的实现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五大领域之间的边界是流动的,且“各领域之间存在着相互重叠或彼此交叉的互涉关联,在传承和实践过程中相辅相成”。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非遗提供了领域分列框架,但其目的“旨在包容,而非排他”,框架本身并不意味着“完整”。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领域范围上的“包容性原则”却未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施行至今的保护实践中得以延续。比如说,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遗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作遗产项目)的申报文本有多个领域可供勾选相比,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的推荐文本仅设立了单一的门类选项,两者背后呈现的是不同的分类观念和认定标准。同时,在中国列入《代表作名录》的43项遗产项目中,15项在申报文本中直接勾选了“表演艺术”领域,其中有7项采用多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包容性原则相一致;其他8项在领域选择上基本朝向表演艺术的门类划分及其既定的学科化认识,这里选择其中4项以表2的形式加以对照。 笔者以2009年被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南音”为例,来看中国申报材料的定位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秘书处在观念乃至理念上的不同。教科文组织非遗网为了勾连“南音”与其名录数据库的关联信息,从中国政府提交的“南音”人类非遗代表作申报书中抓取了关联性概念,包括弓弦乐器、节日、民间文学、葬礼、体鸣乐器、乐器制作、器乐、音乐教育、记谱、弹拨乐器、宗教实践、城市空间、敬畏死者、声乐、婚礼、管乐器等,这些概念不仅揭示了“南音”是如何参与地方性知识体系建构的,与节日、婚礼、葬礼、宗教实践(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民间文学(口头传统)领域都形成了互涉互补关系,而且作为语境的“城市空间”和作为观念表述的“敬畏死者”亦在其列。然而,南音申报书在领域选项中只勾选了“表演艺术”,其他相关联的定义项随之脱落。同时,在中国第一批国家级名录中,由福建省泉州市申报的“南音”被进一步细分在“传统音乐”类。门类化的界分有可能会规制非遗实践者的视界,只将器乐演奏、乐器、记谱、南音演唱等音乐学学科所规定的事象纳入保护序列,而观念表述、知识、技能与社会实践的传递有时易被忽视。 此外,在被列入“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的中国遗产项目中,有8项在申报文本中单选或多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内的第1,3,5领域,但在项目实践中这些领域又与表演艺术彼此关联,如表3(以下选列其中3项): 通过对同一遗产项目在简介、教科文组织提取的关联性概念,代表作申报文本,以及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领域选择进行对照,可以发现,“玛纳斯”“格萨(斯)尔史诗传统”“赫哲族伊玛堪故事讲述”(归属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领域;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民间文学/曲艺”类),以及“羌年”“妈祖信俗”“端午节”“送王船:有关人与海洋可持续联系的仪式及相关实践”(归属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3领域;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民俗”类)在地方性知识体系的传承实践中都有表演艺术的实际参与,但非遗项目本身的包容性尚未在领域选择上得以充分彰显。值得关注的是,有些传统手工艺项目(如南京云锦织造技艺)也与传统艺术彼此关联。 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领域互涉和整体性原则的重要性,事实上,《暂行办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都在法定文本中述及“整体性”保护原则,但其对“整体性”的强调更多体现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上。对于尚未进入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非遗项目如何贯彻“整体性原则”却未在《暂行办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提及,这或许会使非遗保护的实践者们忽视各门类之间的互涉关系而单向处理。在地方性知识和专业知识之间,中国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分类体系似乎目前更倾向于后者,而分类体系又在实践中以门类保护的方式加以体现。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述及加强分类保护,并在十大门类各自的学科框架下制定不同的行动方略。对于表演艺术领域而言,从四大门类的学科审美层面来看,重在保护传统艺术的审美形式,因此才有原生态之争,而作为社区的他者、保护策略的咨政者与权威话语的提供者,学者有时也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在审美形式的结构与表达层面讨论问题。倘若国内法的“整体性原则”能在表演艺术领域的内部分类上得以贯彻,倘若中国的分类观念能够朝向包容性,那么不仅表演艺术领域的统合性思维有助于加深人们对四大门类间亲缘关系的理解,而且学者的认识亦可更加贴近民众的生活实践和地方性知识的整合式思维,进而在跨学科的视域融合中进一步完善中国非遗系统性保护的实践路径。 三、在学科互涉领域回归社区实践 在前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事件史的梳理中,可以看到民俗学理论、方法和观点是如何形塑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的。当回到特定社区的文化语境,民俗学这样互涉包容式的观念与地方性知识体系中人的生活世界彼此契合,成为对接学术话语与地方性知识体系的钥匙。然而,作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等非遗项目往往受到学者、地方精英和基层文化部门非遗工作者固有的艺术观念的制约,将是否具有高度审美价值和掌握高超艺术操演技术作为保护的实践标准。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如何面向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实践,如何调和学科边界、学术话语体系与地方性知识之间的矛盾和张力则是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 恩斯特•卡希尔曾言:“艺术确实是表现的,但是如果没有构形(formative)它就不可能表现。而这种构形过程是在某种感性媒介物中进行的”,“这种对‘现象的最强烈瞬间’的定形既不是对物理事物的模仿也不只是强烈感情的流溢。它是对实在的再解释,不过不是靠概念而是靠直观,不是以思想为媒介而是以感性形式为媒介”。一言以蔽之,艺术是符号体系。按照谢林的说法,美是“有限地呈现出来的无限”。因此,与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等民俗相比,艺术自有其特殊性,不仅在学术话语体系的建构中,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四大艺术门类都有各自的专业或行业的评价认定标准,而且表演艺术领域的学者和实践者亦往往对表演技艺的专业性和审美形式本身较为看重。 表演艺术虽可为人们提供观察和理解民众生活世界的进路,但以突出个体艺术家个人创造的艺术观却并不是复数的人(社区和群体)认知客观世界和创造生活世界的基本立场,而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的非遗。普罗特尖锐地指出,部落人理解世间万物的生命之网的观念与“西方将个体从环境中剥离出来的单独分析的分割式思维方式全然不同。……西方的模式将所有的东西都转化为物品,……而传统社会习惯于将所有的东西理解为一个过程”。由此提醒人们,基于学科立场的定义、分类和价值认定标准来自西方,目前所固有的艺术观亦是由西方学科和教育体系形塑而成的,在西方知识产权框架下的个体创作作品与建立在群体认知、社会和文化语境基础之上的“口头遗产”不属同一套话语体系。当从“艺术”的学科本位出发,将地方性知识理解为学科意义上的“音乐、舞蹈、戏曲和曲艺”,并将其应用到行动方略时,事实上已经在剥离语境,使其抽象为表演艺术的形式结构,在用一套“单独分割式”的眼光来检视表演艺术领域的非遗实践,而这样的观念正在影响着旅游业中非遗项目的存续力。 教科文组织发现,为吸引游客和开展文化推广,对特定社区的表演过程和传统至关重要的某些表演艺术实践,往往为迎合旅游市场而采用新的方式呈现,而新方式已经改变了表演艺术。为了满足游客的要求,表演通常会被缩减,传统艺术形式以娱乐为名被转变为商品,丧失了社区表达的重要形式。这样的案例也同样出现在中国。在旅游业的持续驱动下,一些表演艺术领域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和实践者也或主动或被动地裹挟到遗产项目表演技艺的专业性重构中。 据李言统对青海大通鹞子沟花儿会的调查研究,作为旅游语境下产生的一种新形式,茶园花儿的歌手从传统花儿会的文化生境中走出来,成为一种被老板“雇用”、接受受众审视的特殊群体。为了胜任舞台化表演,歌手不仅要斟酌舞台、服装、伴奏甚至歌词,还要考量自身声音和专业性;“舞台”制造了歌手和受众之间的距离,使受众中的歌手只能充当旁观的他者,地方性知识体系的交流机制随着互动的减少而逐渐消解,进而使集信仰、民俗、商贸、节日、娱乐于一体的传统实践浓缩为舞台展示。但在青海大通鹞子沟民众的生活世界中,在依托衙门庄老爷庙、广惠寺的青苗会和观经会等传统民俗所构建的花儿会文化空间中,花儿演唱不仅是一种音乐表演,还是一种广大民众在茶余饭后、田间劳动、日常生活、娱乐活动和宗教信仰中完成的社会实践,从而将信众、游客、商贩及社会其他利益攸关方连接在一起。因此,花儿的传承主体不只是由政府认定的各级传承人,还有作为花儿的接受者和实践者的各族民众。 戏曲作为综合性表演艺术,其活态传承实践本身便可为人们理解作为非遗领域的表演艺术提供鲜活的参考案例。2012年,“福建木偶戏后继人才培养计划”被教科文组织遴选入《优秀保护实践名册》。作为一种表演艺术,福建木偶戏的传承中包含了学科互涉领域的包容性实践,其中既有木偶戏和手戏,木偶表演技巧和制作技艺,还有丰富的传统剧目和音乐唱腔,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表演体系。该计划之所以能够成功入选,并为其他次区域、区域乃至国际社会提供保护表演艺术遗产项目的参考模式,是因为:其一,该计划是社区、专业机构和政府共同制定和实施的,其充分尊重福建木偶戏持有人的意愿,并且有当地社区普通民众的广泛参与。其二,该计划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以培养下一代传承人和实践者为核心目标。虽然晋江市掌中木偶剧团、泉州市木偶剧团、漳州市掌中木偶剧团亦将学生送到各专业院校去学习,但代表性传承人庄陈华、李伯芬(2012年去世)、颜洒容、陈志杰直接参与教学计划和剧团培训,而且坚持以原初的传承模式开展教学,并同时在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之间、在专业知识和地方性知识之间探索新的传承模式。其三,在实施过程中,除了福建木偶戏的传承人,该计划还考虑到与其相关的其他社会、经济、文化和习俗等要素,以及多元行动方的协力参与,其中包括专业和业余的实践者和接受者,既关注福建木偶戏的学科互涉领域之间的关系,同时兼顾多元主体之间合作机制的增效共赢。 因此,结合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见出倡导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表演艺术,其保护行动意在整合学科边界的同时回归社区实践,尽量在多元行动方的合作机制中使社区和群体,有时是个人成为该遗产实践最大的受益方。在国际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法定文本本身就是各国文化主权博弈与妥协的结果,而对认定主体“社区和群体”的强调,实际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内非西方话语体系文化权利的外在彰显,不仅每一个措辞都浸透着文化权利和国际外交的博弈、妥协和角力,以及各种立场之间的折衷,而且从学科化立场到基于社区立场的“范式转换”也是话语权力从欧洲或西方国家向非西方国家转移的过程,从学术辩论到政治辩论的逐步和微妙的转变过程,还是社区内外认定标准的调和过程。而在一国之内,比起国际竞争和文化多样性,更多强调的是民族文化的一统性和整合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强调的“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彼此映照,作为塑造国家和民族精神的实现方式,非遗仍需调和立场、协调差异。故此,表演艺术类项目究竟应该保护什么,在一定程度上亦取决于如何调和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与学者、政府、企业等不同利益攸关方的不同立场,如何在地方性知识、学术话语和行政管理之间找到桥接的关捩所在。 四、结语 以往在追溯中国非遗保护的成就和贡献时,习惯从20世纪民族民间文学和艺术的档案或资料抢救和整理谈起,而此先期实践是以学者、学科的他者立场和艺术审美为行动指南的,抢救和整理的很多是“作品”或“物”。中国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的前期实践,大概也承袭自早期资料抢救整理和民族艺术全国调演时期的保护理念。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相比,这是两种不同的行动取态,前者面向外部标准,在学科边界之内设置问题域,而后者则看重社区的内部标准,且力图协调和整合学科边界。 在中国特色非遗保护模式的不断探索中,自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以来,不仅31个省(区、市)分别出台了各自的非遗保护条例,包括一些市、县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而且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明确提及要“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制度”。这充分表明中国在顶层设计上始终有对如何更有效地实施非遗保护行动的反思自觉。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做出“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的重要指示。在系统性保护的宏观布局中,顶层设计和政策导向尤为重要,它是确立和指导保护实践的前提与基础,而遗产项目的清理与学理上的廓清,又是为具体实践提供智力支持的根本保障。目前,虽然已有多位学者对教科文组织非遗事件史做过细致梳理,但却少有学者将目光投向中国非遗保护事件史的研究。因此,本文以表演艺术领域为中心,以梳理国内法的“学科化取向”的由来为线索,对照国际法内嵌的“以社区为基础的过程性实践”,目的是尝试为中国进一步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供学理依据和实践参考。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六大类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十大类之间存在分类层面相互抵牾的现象,而六大类和十大类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与“表演艺术”内部四大艺术门类的进一步细分有关。若在修法进程中建立包容性分类观念,适当整合表演艺术领域内部的学科分类机制,使其回到社区的活态传承实践,并在政策领域和操作实践中加以考量,也许更能切合此类遗产项目的基本属性。 必须指出的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镜像来反观中国保护实践亦仅完成了与国际非遗话语体系双向对话中的单向凝视,而通过口述史和文献爬梳来勾勒和发现中国保护实践背后的理念推动和变革路线才能建立起与国际非遗话语体系双向互视和平等对话的可能,而这将是笔者未来的努力方向。故此,双向对话的目的不在于套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来单向校正中国的实践,而是希冀更为清醒地认知目前的挑战,找准前行的方向。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供了一套非遗话语体系、一套理念与方法、一种认识事物的思维方式,但面向全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如何在中国实践中于民众的当代生活实践落地生根依然值得深思!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少数民族口头传统专题数据库建设:口头传统元数据标准建设”(项目号:16ZDA160) ;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才“培远计划”资助项目“史诗传统的多模态叙事:以格萨尔史诗跨艺术文本为中心”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姚慧,女,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口头传统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民族音乐学、口头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原刊于《云南社会科学》2025年第4期,注释和参考文献从略,请参见原刊。)
[陈博涵]论元好问与汪元量易代之际的诗史创作
作者: 陈博涵
摘要:战乱是影响文学书写的重要因素,先后经历13世纪南北方之乱的元好问和汪元量,在创作中以史家之笔关注现实,再次将诗史创作推向一个高峰。“诗史”在这个时代成为士人的创作理念,并在“存史”与“鉴戒”等方面呈现价值。元好问以诗存史、以诗记史的努力,表现出强烈的文化保护与责任意识;汪元量的诗史创作,坚持道德操守,流露着对宋亡教训的深刻反思。他们二人的历史书写是中国社会由乱趋治的一个侧面,尽管在政治立场和出处进退上,二人存在差异与局限性,但其创作都有持守正道的文化自觉。 关键词:易代之际;元好问;汪元量;诗史
从蒙古太宗四年(1232)窝阔台再次南征金朝,到至元十一年(1274)忽必烈命丞相伯颜节制诸路兵马南下伐宋,13世纪中后期的中华大地上先后出现了两次重要的政治变迁,一次是金元易代,一次是宋元易代。时代巨变往往夹杂着风俗浇薄与文化断续的问题,儒家士人此时表现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他们有关现实主题的创作,将对历史的反思深深融入情感抒发之中。“诗史”原为描述杜甫诗歌的纪实性书写,但在这个时代,它却成为南北方士人在易代之际的一种特殊的创作理念,表现出“存史”与“鉴戒”两种价值。这里以北地士人元好问与南方遗民汪元量的诗史创作为研究对象,以揭示不同地域士人面对“亡天下”的认知分野。 一、元好问的存史意识 金哀宗正大八年(1231),元好问由地方调任汴京,出任尚书省左司都事一职,又称为“省掾”。这一年,蒙古大军踏破河中府,迫近汴京,京城全面戒严,元好问也因此陷入围城之中。次年,他与同僚冯延登、刘祖谦在汴京共同商议编纂《国朝百家诗略》,但由于兵乱,这项工作并没有开展下去。《国朝百家诗略》就是《中州集》的前身,它的作者是魏道明和商衡,抄本就在商衡手中,而天兴元年(1232),商衡在与蒙古人的战斗中牺牲,也使得这项工作难以继续下去。但初期的讨论,对元好问思考如何编纂《中州集》带来积极意义。天兴二年(1233),在蒙古人的强大军事压力下,金朝最后一任皇帝北渡黄河,出逃归德,元好问等人留守汴京,成为等待宰割的羔羊。随着汴京守将崔立的投降,金朝大部分的官员、百姓成为战争俘虏,并被蒙古大军押解北上。 在此期间,曾参与编纂《国朝百家诗略》的冯延登、刘祖谦二人均死于战乱,元好问亦亲历了金朝灭亡的至暗时刻,他的老师赵秉文,好友李汾、李献能、雷渊、商衡、麻九畴、王郁,以及同僚蒲察琦、冯延登、刘祖谦等人先后谢世,让他倍感金朝文化断裂的危机感。因此,在元好问被羁管于山东聊城之后,他闭门不出,不断思考首次编纂《国朝百家诗略》时同僚的建议,并从“一代之诗”的角度重新建构金朝的诗歌总集。元好问说:“亦念百余年以来,诗人为多苦心之士,积日力之久,故其诗往往可传。兵火散亡,计所存者才什一耳。不总萃之,则将遂湮灭而无闻,为可惜也。”[1]1所谓“百余年”即指金朝的国祚,自完颜阿骨打建国的1115年至天兴三年(1234)金哀宗自缢而亡,共计一百二十年。但这百余年产生的优秀诗歌作品却在战火中散亡,所剩无几,若不及时加以整理,恐有文脉断裂的风险。元好问的历史责任感与保存一代文献的使命感由此得以彰显,他有意识地搜集金人诗作若干卷,并与《国朝百家诗略》合并,重新命名为《中州集》。“中州”指中原,以金据有中原而代指金朝。从地理范围上说,“中州”相对江南而言的,亦指称北方。在元好问的《自题中州集后》诗歌创作中,可以明显感受到编纂《中州集》有为北方诗歌成就张目的意图。其诗云:“邺下曹刘气尽豪,江东诸谢韵尤高。若从华实评诗品,未便吴侬得锦袍。”[2]133“0邺下”与“江东”相对,指中国的北方和南方。元好问借历史上的南北文学之论以映射当下的南北文学格局,在他看来,北方以气见长,南方以韵为高,若从华美与质实的角度而论,南方文学未见得优于北方。元好问在另一首题诗中批评世俗只懂得追逐宣和年间的《淳化阁帖》,而轻视“长沙帖”,不识其中的高妙。诗云:“万古骚人呕肺肝,乾坤清气得来难。诗家亦有长沙帖,莫作宣和阁本看。”[2]1332“长沙帖”由精于书法的长沙人希白根据《淳化阁帖》进行摹刻,并增入一些晋唐法帖,摹刻水平之高得到了苏轼、赵构等人的赞赏。元好问以此阐发北方诗歌缺少知音的遗憾。 元好问编纂《中州集》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以诗存史”,抢救和保护一代文献。据胡传志研究发现,《中州集》的编选标准并不是诗歌水平的优劣,而主要依据作品在当时的流传状况。为此,他指出元好问的四条选诗标准:一是在入选率上,普通诗人的作品要高于成就突出的诗人;二是选诗时限以金朝前中期为主,不选在世的诗人作品;三是多选濒临失传的诗歌;四是尽量全部收录那些少量传世的诗人作品。[3]这便是元好问“以诗存史”的诗史意识,突出表现为文献的抢救与保护意识,他通过编选金代诗歌总集的方式,为诗人立传,并希望日后能够得到采诗者或史官的重视,传之久远。其诗云:“平世何曾有稗官,乱来史笔亦烧残。百年遗稿天留在,抱向空山掩泪看。”[2]1334在元好问眼中,战争对文献保存的破坏是最为严重的,不仅很多史料失于战火,甚至那些遗留下来的诗文也因无人问津而湮没于历史长河之中。所以,元好问编纂《中州集》,其心态是复杂的,这里既有悲天悯人的历史感怀,亦有藏之山林、束之高阁的无奈。元好问不仅要“以诗存史”,还要借诗立传,为普通诗人扬名。他在《中州集》补写的诗人小传打开了诗歌编选体例的先河,清人王士祯称赞这些小传“足备金源一代故实”[4]690。在正史写作中,普通诗人很难进入史官的视野,但元好问《中州集》中的小传却成为《金史·文艺传》的主要写作依据,这体现出元好问“以诗存史”的史学价值。 二、元好问丧乱诗的春秋笔法 元好问一生中经历了两次大的战乱,一次是1214年的“贞祐南渡”,一次是1232年的“壬辰北渡”。这两次大的人口迁徙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主要迫于金元交战的压力,第一次是金人随朝廷决策而南迁,第二次是金人作为俘虏被押解北上,而后者牵涉金人的亡国之痛,更甚于前者。 “贞祐南渡”是蒙古崛起之际对金朝的首次征伐而引发的政治事件,这场由成吉思汗主导的对金战争,是金朝由盛转衰的重要标志。金主决意南渡之际,北方各地已陷入无休止的争战,人人自危,纷纷逃离家园。元好问南渡之际写的《过晋阳故城书事》是一首带有美刺意味的丧乱诗,内含褒贬,是鲜明的诗史作品。其诗云: 惠远祠前晋溪水,翠叶银花清见底。水上西山如卧屏,郁郁苍苍三百里。中原北门形势雄,想见城阙云烟中。望川亭上阅今古,但有麦浪摇春风。君不见,系舟山头龙角秃,白塔一摧城覆没。薛王出降民不降,屋瓦乱飞如箭镞。汾流决入大夏门,府治移著唐明村。只从巨屏失光彩,河洛几度风烟昏。东阙苍龙西玉虎,金雀觚棱上云雨。不论民居与官府,仙佛所庐余百所。鬼役天财千万古,争教一炬成焦土。至今父老哭向天,死恨河南往来苦。南人鬼巫好禨祥,万夫畚锸开连岗。官街十字改丁字,钉破并州渠亦亡。几时却到承平了,重看官家筑晋阳。[2]18 晋阳故城,位于今山西省太原市西南,始建于春秋末年,后经历朝扩建成为北方的政治军事重镇。作为五代时期北汉的都城,晋阳曾多次遭遇北宋的围攻,直到太平兴国四年(979),北汉国君刘继元投降宋太宗,晋阳遂遭遇历史上最为严重的一次破坏。《宋史》载,宋太宗灭北汉后,在晋阳周边建设新城,不久将城中百姓全部迁出,并用大火焚烧了旧城。次年,他又下令壅塞汾水、晋水,导致大水灌注晋阳,彻底将其摧毁。[5]62-64北宋君臣之所以如此操作,与他们的风水学观念是有密切关系的。顾炎武记载道,在北汉皇帝刘继元投降之际,议论者认为宋朝的发祥地在归德,属于商星的分野,而太原属于参星的分野。从星象学说而言,参星在西,商星在东,二者在星空中此出彼没,彼出此没,不能同时出现,有对立、不和睦之意。所以,宋人认为北汉与宋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国家强盛,那么这里的老百姓自然就会臣服;如果国家衰落,最先反叛的就是此地。因此,他们建议宋太宗不要在此设置重镇,所以才有了平定晋阳之初的毁城之举。深谙历史治乱之道的顾炎武并不相信宋人的星象学说,他继而分析道,金人发祥于东北,长驱直入而据有中原,是所谓“衰而先叛者”在东北,而不在西北。宋太宗轻信臣下之言而忽略这个北方重镇的建设,是非常可惜的。[6]917 逃难途中的元好问在经过晋阳故城时便回顾了宋人毁城的这段历史。在他的认知中,晋阳这座地势险峻的城市在唐之前是保护中原的重要军事屏障,而宋人并没有看到它的价值,而是极力打压这里的“戾气”以稳固自己的政权。元好问尖锐地指出:“南人鬼巫好禨祥,万夫畚锸开连岗。官街十字改丁字,钉破并州渠亦亡。”据上所言,北汉投降后,宋太宗在晋阳周边建设了新城,“万夫畚锸开连岗”就是对开建新城的描述,但这种新建是别有用心的,一方面宋人在为焚毁旧城做准备,另一方面他们又在新城街道规划上用尽心思,用“丁”字形设计,寓意钉住、镇压晋阳的龙脉。元好问认为,这种行为只能证明宋人的无知,他们的做法并没有为自己带来好运,相反,东北崛起的金人彻底让宋人失去了中原。回顾这段历史,元好问是有所指的,他不仅批判了宋人毁城的消极举措使中原无可守之重镇,也委婉表达了对金人不能守住北方的不满,而这一切后果的承担者是中原的无辜百姓。“至今父老哭向天,死恨河南往来苦”,“几时却到承平了,重看官家筑晋阳”,这里有怨恨、愁苦,也有希望和期盼,是逃难途中百姓的一种普遍心声。 1232年的“壬辰北渡”,是元好问经历的至暗时刻,也是其丧乱诗创作的一个高峰。“壬辰”即正大九年,金哀宗于该年先改元“开兴”,又改“天兴”,以期中兴国运,时距金亡仅两年。但当年发生在汴京城内的瘟疫,导致数十万人死亡,彻底压垮了摇摇欲坠的金王朝。随着金哀宗的出逃和汴京守将崔立的投降,蒙古大军取得了征服金朝的最终胜利。壬辰之变后,蒙古各路将领在河南地区俘获了大量“驱口”,即战俘,这些人随军队被押解到属地,成为奴隶。 金哀宗败走归德后不久,元好问作《壬辰十二月车驾东狩后即事五首》以记载这一重大的历史事件。[2]620-628东狩,无疑是对金主向东突围的讳称。第一首交代金哀宗出逃后的一些传闻,“只知河朔归铜马,又说台城堕纸鸢”,是指金哀宗在东狩过程中得到一些属地军事将领的支持,是好消息。同时,元好问还听说金哀宗在蒙古军的追击下,已困守归德,这是不好的消息。皇帝的行踪本来就属于高度机密,而坊间传闻愈多,愈能显示人心不稳、大势将去的现实。元好问自己也有国祚将终的预感,其所谓“血肉正应皇极数,衣冠不及广明年”,与其《续夷坚志》所写的“历年之谶”相合,他说:“古人上寿,皆以千万岁寿为言。国初种人纯质,每举觞,惟祝百二十岁而已。盖武元以政和五年、辽天庆五年乙未为收国元年,至哀宗天兴三年,蔡州陷,适两甲子周矣。历年之谶遂应。”[7]237在第二首中,元好问关注了城内外的战事,“干戈直欲尽生灵”“战地风来草木腥”,堪称史笔。作为文臣,元好问同样贡献了自己的军事智慧,他说:“并州豪杰知谁在,莫拟分军下井陉。”在其他三首记事书写中,元好问深刻描写了金亡之际的政治动乱与生存危机。“焦头无客知移突,曳足何人与共船”,使用两个典故以表明朝廷此时已经无可用之才。一个是说“无客”,即忙于救火的人很多,但唯独没有那个建议曲突移薪的人;另一个是说“何人”,即更找不到那些英勇的、奋不顾身的将士可以同舟共济。而现实中不断增加的却是战死的亡魂,元好问感慨道:“秋风不用吹华发,沧海横流要此身。”在这个焦躁不安、人人自危的围城之中,与其悲伤,不如考虑如何保全生命。金哀宗出逃后,弃守汴京的舆情不断,元好问曾与同僚商议应对之策,同僚建议以死报国,元好问极力反对,他认为:“死不难,诚能安社稷、救生灵,死而可也。如其不然,徒欲一身饱五十红衲军,亦谓之死耶?”[8]2525在他看来,生命的价值不应以“全节”为重,而是要做到以天下苍生为念,才算死得其所。天兴二年四月,身在围城中的元好问写信给时任蒙古帝国中书令的耶律楚材,以期能够拯救汴京城内可用之才,他罗列了一个五十四的人名单,囊括了金亡之际的主要贤达,算是为保护金源文化竭尽全力了。 元好问的《癸巳四月二十九日出京》《癸巳五月三日北渡三首》等诗主要记述走出围城之际的所见所闻。癸巳年即天兴二年正月,汴京守将崔立在金哀宗出逃仅月余,便发动政变,自封太师,并于四月蒙古军入城之际,携众人在城外的青城向蒙古投降,元好问亦在随行人员之中,其《癸巳四月二十九日出京》诗云: 塞外初捐宴赐金,当时南牧已骎骎。只知灞上真儿戏,谁谓神州遂陆沉。华表鹤来应有语,铜盘人去亦何心。兴亡谁识天公意?留着青城阅古今。[2]645 关于投降的地点“青城”,元好问诗末注云:“国初取宋,于青城受降。”青城,在汴梁城东五里地,曾是金朝初期接受北宋二帝投降的地方,当时宋朝的皇亲国戚都是从这里被掳至北方的。吊诡的是,金朝末年,哀帝东迁,汴京守将崔立也带着金朝的后妃皇族来到青城投降。这种带有因果报应的阐释,让人们对历史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也更易于接受世事的变迁。“谁谓神州遂陆沉”与“兴亡谁识天公意”为层层递进的关系,“谁谓”有追究人事之责的意味,“谁识”是在感慨人事之变,而“青城”则为历史变迁的见证者。元好问将自己的兴亡之感寄寓在“青城”这个历史建筑及其有关的历史事件中,以史喻今,蕴含褒贬,从而使情感表达更具历史厚重感与沧桑感。 元好问的丧乱诗以金朝后期两次大的政治事件为背景,以“史笔”客观记录了流亡过程中的所见所闻,由于“壬辰北渡”涉及金朝的灭亡,其兴亡之感要明显强于“贞祐南渡”。从以诗记史的层面上来说,元好问对金朝治道的褒贬显示出创作中的春秋笔法。无论如何,在文化遭受摧残的金元易代之际,元好问以诗存史、以诗记史的努力,均彰显着鲜明的文化存续意识,是对儒家士人精神的有力弘扬。 三、汪元量诗史创作的批判性 与元好问的经历相似,南方文人汪元量亦在13世纪的政治变迁中遭遇了亡国之痛,他的诗史创作在记录皇室北迁历史的同时,也在不断反思宋亡的教训,流露出深刻的批判性。至元十二年(1275),南宋德祐元年,元军在攻下襄樊军事要地之后,顺江而下,势逼临安。在这个过程中,以贾似道为首的宋军主力于该年溃于芜湖,继任者陈宜中亦未能挽救颓败之势。德祐二年(1276),文天祥临危受命,除右丞相兼枢密使,并受太皇太后旨意,与吴坚、贾余庆、谢堂、家铉翁等人赴临安城外的皋亭山元军大营罢兵讲和。但此行人中,各怀私意,坚持抗争的文天祥遭遇投降派的陷害,被元军扣押。不久,他作为羁押之人,随祈请使一同奉表北上请降。临安城自此陷落,宋三宫亦被押解北上朝觐元帝。宫廷琴师汪元量就在被押解的人员中,也亲历了都城陷落以及皇室北迁的苦难历程,其所作诗歌堪称南宋“诗史”。 汪元量诗史创作中最为鲜明的批判意识,体现在对贾似道之罪的清算上,其中饱含着对宋亡的反思。南宋开庆元年(1259),贾似道在抵抗蒙古入侵的鄂州之战中立下赫赫战功,成为南宋末期皇室眼中的肱股之臣,士人眼中的再造师相,影响朝政近十五年。德祐元年,他又临危受命,在丁家洲与蒙古大军交战,之后兵败鲁港,死于漳州木棉庵。不久,南宋朝廷宣布投降。因丁家洲大战直接关联着南宋的亡国,贾似道在死后饱受非议和谩骂,一变为误国误君的权臣。元人修史时,径直将其列入《奸臣传》,反映出宋末元初世人对贾似道的一般态度。 汪元量身在宫廷,相对而言较易获得朝廷抗元的信息。他在《贾魏公雪中下湖》中写道:“冻木号风雪满天,平章犹放下湖船。兽炉金帐羔儿美,不念襄阳已六年。”[9]9该诗作于咸淳八年(1272)襄阳城破前夕,作者对贾似道战时只顾享乐,未积极组织援救的行为进行了批判。他继而在《醉歌》说:“吕将军在守襄阳,十载襄阳铁脊梁。望断援兵无信息,声声骂杀贾平章。”[9]28从汪元量的角度来看,襄阳之战的失败要归咎于贾似道的消极抵抗。同时代的北方人士胡祗遹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说:“此人(吕文焕)为宋将,守坡围五年,人心无动摇,镇静如一日。外援不至,仓库将空,又闻与贾似道有隙,不敢弃城内归,故束手出降。”[10]227从咸淳三年(1267)到咸淳九年(1273)的襄阳之战,是元朝国家统一进程中的一次重要战役,与先前几次伐宋不同,元军此次吸取蒙哥汗以蜀为突破口的战略教训,改由破襄樊而平宋的方针。元军对襄阳围而不攻的打法,大大削弱了襄阳的抵抗力,直至城破投降。襄阳被围之际,士大夫赵顺孙曾向宋度宗上疏指出襄阳失守的危害性,他说:“今所谓危急存亡之秋。毋曰端平失襄,他时可以复襄,今日之事与端平异,不亟援襄,祸至无日。”而一旁的贾似道却不以为然,他认为这是书生之“腐语”:“襄纵不守,何至不可立国?遽以亡言,不亦甚乎?”[11]123-124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贾似道并未意识到襄阳防务的重要性,他还完全沉浸在鄂州之战后的战略布局之中,甚至还向皇帝提出了“弃襄以全鄂”的策略。贾似道的一意孤行,招致朝野上下的反对,左丞相江万里就多次建言出兵救襄,吏部侍郎王应麟亦上书陈说襄阳对于长江防务的战略意义,太学生汪斗建更是率同舍生七十余人伏阙上书反对贾似道不积极驰援襄樊的策略。这些反对的声浪中或多或少已经意识到元军由襄阳而下的企图,而贾似道等人却将战略重心放在别处,这是导致襄阳失守的重要因素。这一事件也成为朝野痛斥贾似道专权误国行径的焦点,汪元量所谓“声声骂杀贾平章”既指代襄阳守将吕文焕言说,又指难以平息的民愤。 襄阳失守后,贾似道的个人威信遭遇滑铁卢,当朝廷再次命其出师建督时,汪元量作诗道:“奏罢出师表,翻然辞庙堂。千艘空宝玉,万马下钱塘。□许命真主,欺孤欲假王。可能清海岱,宗社再昌唐?”[9]9很显然,这首诗的基本态度是消极的,他大胆质疑贾似道再建当年不朽之功的可能性,并认为即使接受出师,也有欺骗圣上之意。其《鲁港败北》一诗再次以“欺孤”为诗眼,表达对贾似道消极抵抗的强烈不满,其云:“夜半槌金鼓,南边事已休。三军坑鲁港,一舸走扬州。星殒天应泣,江喧地欲流。欺孤生异志,回首愧巢由。”[9]10这首诗以丁家洲大战为写作背景,“鲁港”在今安徽省芜湖市南,是漳河进入长江的港口。从汪元量获悉的信息来看,贾似道此次出师已经失败,并经由鲁港乘船逃往扬州。“星殒天应泣,江喧地欲流”流露出锥心般的亡国之痛,而“欺孤”一词,再次令人看清贾似道那种为人不齿的误国误君行径。丁家洲大战失败后,世人对贾似道的评价出奇地一致。如文天祥认为:“三百年宗庙社稷,为贾似道一人所破坏,哀哉!”[12]125释文珦评其:“顺逆人兽心,成败翻覆手。鬼神不相容,子孙岂能守。”[12]94汪宗臣作诗讽刺说:“宋亡感激忠义多,遗臭如君枭獍恶。”[12]175程朱理学的发达,使宋人的人物品鉴夹杂着浓厚的道德倾向。我们固然不能将亡国的罪责一概放在个人身上,但这种聚焦化的批评趋势确实彰显了宋人亡国情绪的集中释放,这也反映出中国文化注重“人伦道德”建设的现实。汪元量所谓“欺孤”的史笔意义即在于此。 德祐元年,贾似道兵败鲁港后,随即遭到贬谪,身死木棉庵。次年,元军兵临杭州城下,驻扎在郊外的皋亭山,引起了宋廷内部极大的不安。汪元量诗云:“钱塘江上雨初干,风入端门阵阵酸。万马乱嘶临警跸,三宫垂泪湿铃鸾。童儿空想追徐福,厉鬼终当灭贺兰。若议和亲休练卒,婵娟剩遣嫁呼韩。”[9]12这里确实写出了南宋朝廷“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危亡时刻,宫廷内外的万马乱嘶意味着宋兵在积极准备最后的抵抗和防守,而宫中的垂泣之声则渲染了紧张与恐惧的氛围。汪元量在接下来的叙述中,引用多个典故委婉表达了爱恨交织的复杂心绪。一是以徐福入海的典故,说明愿意追随已在逃亡中的皇室;二是用张巡骂贺兰进明的典故,寄寓亡国之恨;三是借古代和亲公主的策略,表达罢兵讲和的愿望。而实际上,此时宋廷的投降主义倾向是占据主流的,在他们派出文天祥、吴坚、贾余庆等人和谈后不久,便奉上了传国玉玺和宋恭帝的降表。这一事件标志着南宋国祚之亡,也直接带来了皇室勋贵及后宫人员的北迁,身为宫廷琴师的汪元量亦在同行之列。 汪元量的《醉歌》组诗描写了南宋投降,元军入杭的过程,被宋末士人刘辰翁称为“江南野史”。①前两首反思襄阳之战,批评贾似道误国,接着叙述元军破襄阳后,顺江而下,直至临安,他说:“淮襄州郡尽归降,鞞鼓喧天入古杭。”在元朝强大军事震慑下,谢太后不得不接受对方纳土投降的要求,随后元军主帅伯颜整军入宫。汪元量写道:“太后传宣许降国,伯颜丞相到帘前。”元军入城后,与金朝汴京之破的惨烈不同,不仅宋宗室得到了优待,临安城也基本平静,其言:“北客南人成买卖,京师依旧使铜钱。”又言:“伯颜丞相吕将军,收了江南不杀人。昨日太皇请茶饭,满朝朱紫尽降臣。”然而,这毕竟是亡国之耻,汪元量的书写不可能没有私人情感的宣泄,如其使用“尽”字表达了对满朝高官的讽刺。再如,在谢太后签署归降表时,汪元量诗云:“侍臣已写归降表,臣妾佥名谢道清。”其使用“臣妾”一词,并不讳称太后之名,是蕴含春秋笔法的。 四、结语 13世纪的中国经历了金元易代和宋元易代的两次政治变迁后,终于走向大一统。在这个宏大的历史进程中,元好问和汪元量以诗记史,从微观视角完成了文学与历史的双重叙事。由于他们二人的政治立场和出处进退不同,其诗史观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元好问以诗存史、以诗记史的苦心孤诣,意在彰显他的文化担当和责任意识,然就其在元代早期所遭受的非议而言②,这种文化上的努力确实有遮蔽失节之嫌。尽管汪元量坚持了高尚的气节操守,但他在诗歌中表现出来的对皇室的过度同情以及追求独善其身的思想倾向,与其本有的批判性和反思性仍难以统一。无论如何,元好问和汪元量在易代之际“亡天下”的绝望中,都找到了自己持守正道的生存智慧,一个在现实的妥协与隐忍中保存文脉,一个在激进的批判中坚持道德操守,二者都对中华文脉的传承产生深远影响。
作者简介:陈博涵(1981-),男,河北曲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文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民族文学,中国文学思想史。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2WXB002)
(原刊于《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注释和参考文献从略,请参见原刊。)
[李连荣 高木立子]论藏族“灰姑娘型”故事的传承类型及特点
作者: 李连荣 高木立子
摘要:本文依据15篇藏族“灰姑娘型”故事,总结出了藏族“灰姑娘型”故事的三种传承类型,即“基本型”“复合型”和“两姐妹型”。笔者认为,“基本型”(即AT510A)是西藏“灰姑娘型”故事的基本形态;“复合型”是在“基本型”基础上复合了“AT403黑白新娘”等“真假新妇故事群”而形成的新形态;“两姐妹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灰姑娘型”故事,而是属于“灰姑娘故事群”中的一种形态。从影响来看,藏族“灰姑娘型”故事中,虽然“基本型”保持着一定的“社会地位”,但“复合型”才是占据其主导地位的主要传承类型。 关键词:灰姑娘型;西藏;基本型;复合型;两姐妹型
一、前人的搜集与研究 1. 搜集情况 现代学术意义上有关藏族“灰姑娘型”故事乃至藏族民间故事的搜集工作,与19世纪以传教士为主的大批欧洲学者进入受到藏族文化影响区域的学术工作密不可分。比如从受到藏传佛教影响的蒙古人居住地(如伏尔加河畔的卡尔梅克和贝加尔湖畔的布里亚特)搜集到的蒙古文和藏文《尸语故事》,从喜马拉雅山脉周边地区(如拉达克、巴尔蒂斯坦、吉尔吉特等)搜集到藏文书面文本和口头记录的《尸语故事》及史诗故事等。但是这些藏族故事和故事集,从后来出版的国际民间故事研究的成果如阿尔奈-汤普森的《民间故事类型》(1961)等著作来看,似乎并没有在欧洲乃至全世界范围内引起足够的重视。换句话说,尽管这一时期已经搜集到相关西藏“灰姑娘型”的故事文本,但最终并没有被纳入世界民间故事研究的领域。 即便进入20世纪,尽管有薛尔登(A.L.Shelton)、赖卫(E.M.Lewett)等人搜集了口头传承的《西藏故事集》(胡仲持译,开明书店,1930)和《西藏怪谈》(远生译,世界书局,1931)以及1961—1990年日本的东洋文库搜集出版了多册拉萨口传民间故事集如《西藏民间故事》等,但这些故事集中并没有收入西藏“灰姑娘型”故事。因此,直至今天,国外学者除了仅仅搜集到《尸语故事》中西藏“灰姑娘型”故事的文献记录,似乎尚未搜集到口传的西藏“灰姑娘型”故事。 实际上,藏族“灰姑娘型”故事的真正搜集,源起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学者对藏族民间故事的搜集工作。从目前我国搜集成果来看,主要来自前后两个时期,即新中国初期和新时期的搜集。具体来讲,即20世纪50—60年代为“创造社会主义新文艺”而在各地展开的零星搜集工作,以及20世纪80—90年代基于“三套集成”而开展的大规模的搜集工作。经过这两个时期的不懈努力,这才取得了当下丰硕的成果。同时,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各地杂志社和出版社,在发表、出版和翻译藏文古籍文献的工作中,也将此类型故事的西藏文本逐渐公开,从而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早期搜集(20世纪50—60年代)的口头故事主要以汉文形式呈现,如《金银花姑娘》(田海燕,1954)、《金娃措和银娃措》(陈石峻,1955)、《巴尔布的三姊妹》(萧崇素,1955)、《善良的三妹》(段宝林等,1956)、《奴隶的女儿》(泽旺仁增,1962);从藏文文献中翻译的故事如《赛洛错和玉洛错》(青海民院,1961)、《金花和银花》(王尧,1956、1962)等。这一时期,在藏文出版的故事集中,尤以《说不完的故事》中的《赛姆措与维姆措》为人所熟知。 尽管这一时期的搜集成绩非常显著,但这些故事文本也存在“整理”过多的缺点。比如钟敬文在给一些搜集工作者的“序言”中指出: 在这个异彩纷呈的领域里(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崇素先生以学者的眼光和文艺家的文笔搜集编著了许多优美动人的作品……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与当时的时代风潮和搜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目的(创造社会主义新文艺)密切相关。不过,也有一些作品坚持做到了“忠实记录和翻译”的原则,比如科巴和段宝林搜集的《善良的三妹》等。 到了后期(20世纪80—90年代),民间故事整理本的出版和口传故事的记录更加丰富起来。特别是口头传承的故事从更广大的范围中搜集起来,逐渐揭掉了西藏“灰姑娘型”故事的“神秘”面纱,从而清晰而美丽地呈现出其独特的面貌。这些文本包括收录于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和云南等省区“三套集成”的省卷本与州县卷本中的众多故事,比如题为《两对母女》的三个文本(西藏卷,汉文)、《赛拉措与柔西甘措》(青海海南州卷本,藏汉文)、《赛拉措和额拉措》等;也包括出版于一般民间故事集中的此类型故事,如《母亲与女儿》(《拉萨民间故事》,藏文)等。 特别要提到的是,1980年西藏出版了收藏于西藏档案局的藏文手抄本《尸语故事》(21章本),其中的第11章就是典型的早期西藏文献记录中的“灰姑娘型”故事。事实上,这个故事集早在1964年由蒙古国学者策·达木丁苏伦和1967年法国学者麦克唐纳就以藏文和拉丁文对照各自母语译文公开出版。1983年在西藏出版了李朝群的汉文译本。 2. 研究概况 从研究方面来看,较早关注藏族“灰姑娘型”故事的学者是丁乃通。他在1974年撰写的论文《中国和印度支那的灰姑娘型故事》中关注了泽旺仁增本、萧崇素本和田海燕本的这一类型故事;之后,丁乃通在《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1978)内所列“510A灰姑娘”中,除了采用上文提到的三个文本,还增加了陈石峻搜集的文本与王尧的译本。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相关资料的挖掘,国内外对藏族“灰姑娘型”故事的关注有所增多。比如萧崇素1987年的论文《“灰姑娘型”故事与中国民间童话》中,也提到了他搜集的藏族此类型故事的形态特征等内容。 但事实上,藏族“灰姑娘型”故事的真正研究工作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中陈岗龙、林继富、刘晓春等学者的研究成绩最为突出。刘晓春从我国“灰姑娘”故事传播的类型特征方面,将西藏“灰姑娘型”列为一个独特的传承类型。我们暂且不论他对该传承类型划分标准的合适与否,但需要指出的是,他所采用的资料即陈石峻搜集的《金娃措和银娃措》,并不是典型的藏族“灰姑娘型”故事。林继富等则从比较汉藏“灰姑娘型”故事情节和文化因子设置的角度,讨论了藏族“灰姑娘型”故事中人物形象的独特性。他们认为造成汉藏之间主要人物形象差异的原因,于藏族而言主要由于藏族神圣的宗教仪式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陈岗龙通过对蒙藏《尸语故事》的研究,特别是最近通过广泛分析世界范围蒙古族“灰姑娘型”故事的特点,阐明了普遍意义上的“灰姑娘型”故事的古老文化内核:两次婚姻代表了从“虚假的”群居婚到真正的婚姻仪式。同时在该文中,作者也深入讨论了西藏“灰姑娘型”故事与蒙古族相同类型之间密切的关系,比如小鸟复活为王妃时,二者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异等。 最近所见一篇专门讨论西藏该类型故事的论文,是史文林(Wayne Schlepp)的《西藏的灰姑娘》。该文详细分析了《尸语故事》(21章本)“第11章”的故事情节要素。作者认为该故事及其情节要素具有独特的西藏文化内涵,比如宗教文化特别是藏传佛教文化中的“说教”与空行母思想等要素;同时他还强调,西藏的灰姑娘故事体现了世界性“灰姑娘故事群”早期发展变异中的重要特征,比如很少见于中国其他民族与欧洲,而仅仅出现在中东、伊朗和印度等地的弑母情节等。此外,近年来尚有诸多年轻学子从其文化内涵、民族特色等方面展开了比较研究,也发表了不少很有见地的期刊论文和硕博士毕业论文。 总之,相比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灰姑娘型”故事的研究,西藏“灰姑娘型”故事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 二、藏族“灰姑娘型”故事的传承类型 那么藏族“灰姑娘型”故事的现实传承情况如何?根据笔者有限阅读所见15篇故事,可以概括出三种传承类型。这就是笔者所谓“基本型”、“复合型”和“两姐妹型”。其中“基本型”只有2篇口承故事,即西藏山南地区桑日县的《两对母女》和云南地区搜集整理的《奴隶的女儿》。其他两个类型中前者(复合型)占有5篇故事,后者(两姐妹型)占有8篇故事,比重相差近半。从传承区域来看,前二者(基本型与复合型)似乎“稳居”于西藏腹地,而后者(两姐妹型)似乎“流落”到了藏族文化的“边缘地区”。即前者以拉萨—山南为传承中心,而后者主要传承于康区和安多。需要强调的是,这仅仅是目前笔者有限阅读中所见记录文本呈现的现状而已。事实上,前两个传承类型,特别是“基本型”也广泛传承于安多和康区藏族中,笔者年幼时也曾从本村(属于安多的大小宗喀地区即河湟谷地)老人口中听到过与该类型相似的故事。这说明该类型在安多地区也早有广泛传承。同样,从云南搜集到的《奴隶的女儿》,也说明了它在康区早有传承。 在此,我们先列举三种传承类型各自的典型情节基干。之后,就其形态结构的变异特点稍作补充分析和解释。 1. 基本型 “基本型”,我们选择嘎玛桑培与巴桑旺杰讲述、传承于西藏山南地区桑日县的《两对母女》(文本之十一)作为代表。该故事由欧珠平措1990年10月采录于桑日县姜乡,由西藏社会科学院的根典次仁翻译。其故事情节如下。 母亲带一少女艰难度日,邻居女魔母女引诱少女留居其家,女魔之女乘机用石磨杀死了少女之母。 女魔母女抢夺其财富,并迫使少女成为女仆从事放牧、捡牛粪等劳役。 母亲变为黄牛帮助照顾少女健康、美丽地成长,女魔母女得知少女变美缘由后,女魔之女模仿放牧失败而准备杀掉黄牛。 黄牛告诉少女要取得自己头、身体和腿脚上的一撮毛,并将其藏匿于隐蔽角落。 邻国王子选妃举行歌舞表演,女魔母女安排少女分拣混杂的青稞和油菜籽,她们自己前去试运气。 一只鸽子飞来令少女从角落取出美丽衣饰穿戴后去看表演并告诫其早些返回,鸽子则帮助分拣混杂物。 次日,女魔母女又给少女安排了分拣混杂物的工作后去看戏,那只鸽子又来帮助少女并让她去看戏。 王子被少女美貌与高贵的举止吸引,迎入王宫举行婚礼过上了幸福生活。 女魔母女回家发现不见了少女,追赶飞向天空的少女母亲时坠入峡谷摔死。 上述“基本型”与世界各地其他同类型故事相比,最明显的差异是缺少了“试鞋”母题。产生这个情况,也不能排除讲述者的遗忘或翻译者的缺译等原因所导致的可能性。因为其他同类型故事文本如《奴隶的女儿》中,也保留着这个母题。不过《奴隶的女儿》中,虽然采用了“试鞋成婚”的难题,但总体上来看,“整理成分”似乎有点过多了。首先,它将“神鞋”设定为了王子自家的宝物;其次,它是在王子“射箭选妻”难题失败后,以又一“新难题”的形式出现的。这种设置不太符合民间故事“难题”设定的一般法则,未免有些牵强附会。 2. 复合型 复合型,我们选择次仁多吉1991年7月搜集于拉萨市尼木县同巴乡格派三村的扎西旺堆讲述的口承故事《母亲与女儿》作为代表。该故事与书面传承的《尸语故事》(21章本)中的“第11章”非常相似。由于书面传承本已有多种文字的译本而被大家所熟知,这里就选择该类型的口承记录本予以介绍。此外,属于该类型的故事还包括了《两对母女》的两个文本(即文本之九与十)与《巴尔布的三姊妹》(文本之三)。其故事情节如下。 富强王国中母亲带一少女艰难度日,受邻居罗刹母女蛊惑,少女以治病为由害死了自己母亲。 罗刹母女吃了其母并抢夺了她们的美丽衣服佩饰,少女成为罗刹母女之女仆从事放牧、捡柴劳役。 母亲转世为黄牛帮助少女健康、美丽地成长,罗刹母得知少女变美缘由后,令自己女儿模仿放牧失败而准备杀掉黄牛。 黄牛告诉少女要取得牛皮和四肢作为自己的份子,并将其埋藏于牛圈的门槛下。 王国中举行表演集会,罗刹母女安排少女做完家务后去放牧,自己则前去看表演。 少女做完家务去放牧时,在牛圈门槛下发现美丽衣饰和靴子,她穿戴后也去看表演。 少女担心被罗刹母女发现,着急回家抄近路过河时掉了一只靴子。 次日罗刹母女走后少女再去集会处,看见国王的大臣们拿一只靴子让女孩们试穿来选王子妃,罗刹女儿试穿失败,少女穿上靴子后被迎入王宫。 不久罗刹女儿入宫假装为自己过往虐待少女而道歉,并套取怎样服侍国王、王后、王子、大臣、王子之马和狗的办法,王妃知其假意,故意反说。 罗刹女儿借故与王子妃换衣比美之际,将其推入花园中水池,自己假扮王子妃回宫按照前番所教服侍,引起众人不安。 仆人饮马时被马带到花园池边,听到小白鸟问询前后王子妃哪位慈悲,并将此事汇报给了王子。 王子来到池边,小白鸟显出王子妃原身告诉了事情原委,与王子商定除掉罗刹女儿的方法后化为小白鸟飞走。 四月十五日王国举行大法事,小白鸟从彩虹中飞来变化为王子妃,假王子妃因嫉妒而现出原形,五位大臣将假王子妃推入九层深洞活埋。 王子和王子妃、国王和王后以及大臣和百姓全都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王子妃假扮罗刹女儿返家,以邀请罗刹母去王宫居住为借口,设计使其被坍塌的屋顶压死。 该文本与其他藏族同类型故事文本的最大区别在于,并未强调少女去看表演前完成“难题”的艰难程度(即分拣混杂物),而仅仅作为一般日常工作处理(不过,这里也明显表明了不让少女去看表演集会的安排——令做完家务后去放牧)。而在该类型的书面文本即《尸语故事》(21章本)中的第11章中,却如其他“灰姑娘型”故事一样——安排了“分拣青稞与白芥子”的高难度题。另一方面,它也缺少了书面文本中的诸多文化因素,比如“复活仪轨”等等。但从总体上来看,它们之间的情节几乎完全一致。此外,《巴尔布的三姊妹》的前半段(第一回合)中,虽然人物设置类似与下文提到的“两姐妹型”——缺少了长辈父母的角色,但从故事整体上来看,依然属于由前后两部分内容组合而成(两个回合)的该传承类型。 3. 两姐妹型 两姐妹型,我们选择德格木刻本《尸语故事》中的《赛姆措与维姆措》作为代表。20世纪90年代搜集到的同类型口承故事,如《青海海南州民间故事》(州卷本)中的《赛拉措和额拉措》和《赛拉措与柔西甘措》也非常有特点。但笔者觉得,这些口承故事在主干情节的设定上,与其他同类型文本稍有差异,故在此选用书面文本中的典型文本为其代表。此外,属于该类型的故事还包括了文本之一至四,以及六与七。其故事情节如下。 国王为自己的两位公主安排一女仆服侍,魔鬼女仆意欲杀掉公主继承王位。 女仆借故带两位公主去湖边游玩之际,以比赛谁的碗浮于水面之诡计,迫使沉掉金碗的长公主跳湖自杀,又带上沉掉银碗的小公主逃往邻国。 长公主被龙王娶为龙王子之妃,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邻国举办热闹集会,为三位王子射彩箭选妃,彩箭射中小公主却被魔鬼女仆抢走,小公主成为魔鬼王子妃的女仆从事牧羊工作。 魔鬼王子妃害死了大王子和二王子并吃了他们的心脏,又欲伤害小王子。 小公主受其虐待向淹死姐姐的湖诉苦求助,姐姐出湖安慰、赐食,生活逐渐转好。 魔鬼王子妃得知小公主健康成长的原因,模仿小公主去放牧并持斧欲杀其姐,令小公主照顾生病的小王子。 小公主担心姐姐性命在给小王子洗头时落泪于脖颈,在小王子询问缘由时,她说出了魔鬼王子妃的所作所为。小王子与小公主商定杀死魔鬼王子妃的办法。 魔鬼王子妃坐在动过手脚的座位上时,掉入九层深洞,小王子与小公主填土掩埋、建塔镇之。 小公主成为小王子之妃,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上述情节结构与文本之一、二、四、六和七基本一致。但如上文提到,也有个别故事与该文本存在显著差异。比如,在《赛拉措和额拉措》(文本之十二)中,并没有小公主的“婚姻”故事。故事的最后,小公主借给父亲洗头之际告诉了事情原委,与父亲设计杀死了魔鬼女仆,父亲和两位公主(长公主砍伤的头部被父亲治愈后)一起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在《赛拉措与柔西甘措》(文本之十三)中,人物角色设定中只有女主人公与女仆两位;家庭设定方面,也仅仅是富裕人家而并非王族;此外,在主干情节设定上,还采用了常见于其他民族的“灰姑娘型”故事中,女主人公死而转生为金纺锤、成为邻居家的姑娘、再通过神奇法术克服困难与王子见面,最终与王子设计杀死假王子妃的情节等。从这些“后续”复杂情节设置来看,它又与萧崇素整理的《巴尔布的三姊妹》类似。《善良的三妹》(文本之四)虽然也以婚姻作为少女成熟的叙事方式,但其中掺杂着“AT440青蛙王子或铁亨利型”故事;从故事后半段姑娘婚后生子、被大姐杀死又得以复活等情节来看,它又完全进入了“真假新妇故事群”的叙事模式。由此可见,该传承类型的藏族口承故事,也受到了其他民族“灰姑娘型”故事以及其他故事类型的深刻影响。 三、藏族“灰姑娘型”故事的形态确认与批评 上文中我们依据故事文本的情节结构,罗列出三种藏族“灰姑娘型”故事的传承类型。那么,在划定藏族“灰姑娘型”故事的传承类型时,我们到底需要观察该故事形式结构方面的哪些因素呢?或者说,我们区分传承类型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觉得,划定传承类型时,除了考虑故事的情节基干这一主要因素外,还需要顾及故事的缘起(即为什么要讲述故事)和人物关系的设定(或原生家庭)在其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首先,我们讨论一下如何确认藏族“灰姑娘”故事类型的基本形态问题,或者说我们所谓的“基本型”和“复合型”两个传承形态中,到底哪个才是该“灰姑娘型”故事的“最初形态”呢?本文认为这是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可能关系到“灰姑娘型”故事中“原型”形态的确认乃至一连串故事文本的去向问题。 1. 基本型与复合型——基本形态的确认 在我国,自钟敬文(1991)概括出“灰姑娘型”故事的八条主干情节后,其“复合型”就自然而然地被确立成了“完全型”(即完整的故事形态)。之后,金荣华(2013)通过编辑中国各省卷本故事集成中的类型索引,虽然沿用了AT分类中的“510A灰姑娘”的类型名称,但依然沿袭了钟敬文总结的结果,最终将其完全固定了下来。事实上,不管是钟敬文还是金荣华,他们对此类型完全形态的理解,依然是持保守态度的。钟敬文用“或无以下情节”的方式将两部分内容连接了起来。金荣华虽然也以“有时这则故事还有尾声”的方式,表示出一些犹豫;但从总体描述风格来看,实际上他依然将其直接划定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即将此完全型看作了其基本形态。这种确立和划定,对我国学者认识该故事类型,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事实上,他们确认“完全型”(复合型)为灰姑娘故事的基本形态,也有其合理的事实根据。因为从整个中国乃至亚洲晚期传承的该类型故事文本的数量来看,其中占据绝对优势的仍然是该“完全型”的故事。 但我们知道,不论是在艾伯华的《中国民间故事类型》(1937),还是在阿尔奈-汤姆森的《民间故事类型》(1961),甚至是丁乃通的《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1978)中,都将该类型限定在少女经过“试鞋成婚”过上幸福生活作为故事的结束点。而并没有与“AT403黑白新娘”“AT408橘子姑娘(三个橘仙)”“AT433D蛇郎”等属于“真假新妇故事群”中的故事类型复合而成的情形,确认为其“基本形态”。 那么,“AT510A灰姑娘”(基本型)仅仅由于是欧洲地区的主要传承类型,从而才被设定为其基本形态的吗?事实并不是这样。实际上即便是在亚洲地区,也可见到该传承类型(即基本型)故事文本大量存在的历史与现状。比如自9世纪汉文文献记载的《叶限》,到晚近搜集自我国各地、各民族与东南亚的该类型的众多文本中,它同样占据着一定的数量。特别要指出的是,该“基本型”也大量传承于与藏族有密切关系的民族地区,特别是西藏自治区的东北部。比如20世纪80年代搜集于青海省湟中县的回族故事《川草花与马莲花》和甘肃省合水县的汉族故事《白女和黑女》等,就是典型的例证。而且,从青海省民间故事集成卷本中关于《川草花与马莲花》传承区域的图示可见,该故事广泛传承于多民族杂居的大小宗喀地区(即河湟谷地——湟水与黄河流域的青海省东部与甘肃省的东北部地区),乃至于整个西北地区。 由此,我们认为,确认一个故事类型的基本形态,还应该考虑到该类型设定的“缘起”问题。也就是说,确认一个独立的故事类型应该要考虑该故事的“教育意义”。那么单纯的灰姑娘故事,实际上想要表达的仅仅只有一个目的:讲述可怜少女如何经历艰险磨难通过结婚成人的故事。鉴于此,我们认为“AT510A灰姑娘”(基本型)才是该类型的基本形态,而并不认为以讲述“两个目的”方式复合而成的“完全型”(复合型)是其基本形态。 2. 藏族“灰姑娘型”故事的基本型与复合型的形态确认 尽管我们从上面举例可知,藏族的“灰姑娘型”故事中的基本型只有两个例子,而且在情节结构上也并不是那么完美,但它仍然是存在的。而流传于西藏腹地的“灰姑娘型”故事,主要是由基本型(AT510A)与“黑白新娘”(AT403)、“蛇郎”(AT433D)和“橘子姑娘”(AT408)等类型——即“真假新妇故事群”复合而成的复合型故事。这类故事例子较多,而且也完全符合钟敬文等学者确定的中国“灰姑娘型”故事的“完全型”。因此,我们认为“AT510A灰姑娘”是藏族“灰姑娘型”的基本型(基本形态),而把两个部分内容(即AT510A与“真假新妇故事群”)复合而成的类型,称之为复合型,认为它是基本型的发展形态。 就像大家所看到的那样,在亚洲地区不知何故,二者(基本型与“真假新妇故事群”)很早就复合在了一起。而且这种“复合型”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在亚洲地区成了压倒性的主流传承类型。特别是在藏族的“灰姑娘型”故事中,这种复合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有可能受到了印度故事的影响。因为印度的“灰姑娘型”中,在第五条“与王子的结婚”和第六条“盐巴的价值”之后又增添了一条(第七条),“当王子来迎娶新娘时,继母隐藏女主人公并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了王子,但是鸟、猫等揭穿了替代者”。可见其中也包含了“真假新妇故事群”中的故事内容。 总之,正如以前的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如关敬吾,我们也坚持认为:单纯的“灰姑娘型”故事(基本型)就是少女以“结婚”作为成人的通过仪礼的反映,其也是基本型故事被创造、长期流传和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西藏主要传承的复合型“灰姑娘”故事中,第一个回合是,母女家庭中母亲被害死去,通过转世成为黄牛神奇地帮助处于女仆地位的少女令其获得幸福婚姻生活。实际上,它讲述的正是“少女通过婚姻成人”的故事。第二个回合是,已婚女子靠自己的神奇复活或转世,联合王子杀死冒充者而最终获得幸福的家庭生活。其中讲述的正是“真假新妇”之间“嫉妒和复仇”的故事。因此,可以说它是由两个类型结合而成的“复合型”故事。 3. 两姐妹型——“灰姑娘故事群” 同时,在确认“灰姑娘型”故事的类型时,我们觉得还需要强调可怜少女的“原生家庭”的背景因素。在“原生家庭”中,以母女为主而母亲死后女儿寄人篱下艰难成长的过程,是该类型故事的核心情节;相反,若以父女为主或双亲缺席受同辈女仆(或坏姐姐)控制下的少女的成长,则呈现出另一类少女成长故事的特征。 我们所谓的藏族“两姐妹型”从其“原生家庭”情况来看,就属于后者。即在人物关系设定上(原生家庭),它是父亲与两个女儿的家庭或双亲缺席状态下的女仆(或坏姐姐)与少女。小女儿得到成为龙子妃的姐姐的帮助,与小王子合计杀死伪新娘(假王子妃),最终成为王子妃,过上了幸福生活。因此,我们认为“两姐妹型”故事不应该属于“灰姑娘型”故事或者说在其中不够典型。而只能说,它属于以讲述可怜少女经历艰险磨难赢得婚姻而得以成熟为主题的“灰姑娘故事群”(The Cinderella Cycle)中的故事型式之一。 一直以来,许多学者认为“两姐妹型”也是“灰姑娘型”故事,因此给予了广泛关注。但我们认为,这个故事似乎仅仅讲述了复合型故事的后半段内容。当然,“两姐妹型”与完全反映“争夺丈夫”的“真假新妇故事群”中的故事还是有所不同。前者(两姐妹型)依旧是未婚少女的主人公讨回自己命定的新郎的故事,而后者则是已婚妇女夺回自己的丈夫的故事。即前者仍然属于“少女通过婚姻成人”的故事,而后者则属于“同性嫉妒—复仇”为主题的故事。 或者也可以说,在后半段,这两类故事之间才有了部分重合,即主干情节方面存在类似内容。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们依然是两种故事。因为,对于听众或读者来说,相较于故事情节的相似性,主人公“原生家庭”的设置似乎更为重要。因为,在其后续发展中,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进展和变化更令人期待。 结语 从藏族传承的“灰姑娘型”故事文本来看,主要表现为三种传承类型,即基本型、复合型和两姐妹型。 基本型的故事文本虽然也能在藏族见到其身影,但数量相对较少。不过,我们依据“灰姑娘型”故事“创立”的初心和缘起(以母女为原生家庭中的少女在母亲“灵魂”帮助下经历艰险磨难通过幸福婚姻得以成熟)认为,它依然是该类型的基本形态,而且在藏族中它也顽强地坚守着其独特个性和传承阵地。 复合型(完全型)是基本型与“真假新妇故事群”用两个回合的方式结合而成的新形态。虽然数量不多,但它占据着主导地位,即它是藏族“灰姑娘型”故事的典型样式。也即,这种完全型“灰姑娘”在藏族中的传承情形,也与它在我国其他民族甚至在整个亚洲地区的总体表现特征相一致,即不仅传承广泛久远,而且一直占据着“灰姑娘型”故事的核心位置。 两姐妹型虽然在藏族中搜集的数量上占据着绝对的优势,但它并不属于典型的“灰姑娘型”故事。事实上,它更靠近“AT403黑白新娘”等“真假新妇故事群”,即与复合型故事中的后半段内容比较相似。因此,我们认为它属于以“少女经历磨难成婚而得以成熟”为主题的“灰姑娘故事群”中的一种故事型式。
作者简介:李连荣,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高木立子,北京外国语大学日语学院外籍专家。
(原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25年第5期,注释和参考文献从略,请参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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