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术资源>科研成果库>译文
年度: 刊号: 类别:
关键词: 类型:
[巴莫曲布嫫 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导引》
作者: 巴莫曲布嫫

  译者按
  “清单编制”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各缔约国规定的义务,也是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实施《公约》的基线行动。自2005年3月在巴黎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专家会议”以来,《公约》秘书处多管齐下,从组织区域或次区域研讨会到举办“培训师培训”工作坊,从开展试点项目到推荐示范性个案,积极探索国家层面和学科间不同的清单编制方法和方案。与此同时,相关缔约国也在清单编制及其体系化的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本地案例和操作经验,包括中国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遵循《公约》精神——“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
  2011年1月,秘书处为推进“全球能力建设计划”建立了《公约》培训师网络,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与清单编制》小手册在内的“《公约》工具包”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在线发布。2015年11月,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的要求,秘书处开始着手为各缔约国实施《公约》编写专门针对清单编制的原则性说明文件。2017年10月,基于实施《公约》的前十年积累的经验、案例乃至问题和挑战,秘书处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指导性说明: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内》(本译文简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导引》或《导引》)。2019年,文件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三种文本在线正式发布,受到相关行动方的普遍重视。此后,秘书处根据《公约》的内容,同时结合各缔约国在清单编制进程中共同面临的横向问题,对原文件进行了局部修订和补充,并2021年2月完成文本更新,随后在线发布,整体替换了以前的版本,可谓积年乃出,不断精进。
  考虑到这份《导引》对中国非遗保护实践尤其是地方层面和国家层面的清单编制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自借力《西北民族研究》常设专栏“民俗学与民间文化研究”刊出拙译,愿识有方,疑义相析。译文直接译自2021年版英文文本。正文主要由引言、准备清单编制、符合指导原则、清单编制标准与分类体系以及其他方面的建议五部分构成,但“八项指导原则”始终是一条红线,将一系列提示性建议框定为50个段落,加上文末随附的两份纲目化清单,整体构成以问题为导向的工具性导引。为便于阅读和使用,译文格式在保持原文框架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本地化处理,同时为文化政策研究保留了可资引证的段号。文中多处引述《公约》基本文件的具体条款,译文则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2018版)》进行对读参校,行文中不再另作说明。此外,译文中涉及大量专用于2003年《公约》的关键术语和规范语汇,大多并不通用于其他文化类公约。译文表述肯定还会有疏漏之处,也敬请方家不吝指正。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建档;过程性保护;问题导向
  
    一、引言

 

  1.背景和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过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清单备制向各缔约国、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提供指导。故而,文件本身既非分步指南,也非核对单,而是在清单编制过程之前和过程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的列述。对于使用者来说,本《导引》可以视作对秘书处已制定的现有文件的补充,如《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表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表。
  本《导引》所载的指导原则和建议,旨在激励缔约国拟订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或修订现有清单,强调清单编制的过程与产出即清单本身同样重要,甚至过程更为重要;同时,还力图澄清的是,清单编制作为遗产项目拟申报列入《公约》名录的先决条件及其重要性,更具体地说,是为了回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于2015年作出的一项决定(Decision 10.COM 10)。为简洁起见,本《导引》使用以下缩略语:
  
 

  2.《公约》关于清单编制的规定
  《公约》第三章,特别是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义务。
  
 

  3.灵活性
  缔约国可“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编制清单的方式。这意味着各缔约国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自行组织和提出其清单,包括清单的数量和设计、纳入的标准以及其中使用的定义或分类体系,同时还包括对社区、群体或个人的确认方式,以及他们参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建档方式。此外,缔约国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调整清单条目的更新方式。2003年《公约》没有单一的清单模式或模板,也没有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或相关社区的模式。但是,《公约》提供了指导缔约国编制其清单的一般原则 (见下文第4段)。
  4.八项指导原则
  《公约》及其《操作指南》以及委员会的一些文件就缔约国希望在国际层面提交涵盖其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式清单提供一套指导原则,或要求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这类清单:
  1)应以与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商定的程序为基础,同时须在清单编制进程开始之前以及在这些进程中作出重大决定时征得他们的知情同意(《公约》第十五条,伦理原则四,委员会文件)。
  见第20段:社区同意
  2)应说明在相关社区和群体以及有关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下确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伦理原则一)。
  见第21—24段:社区参与
  3)应致力于包容性(《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
  见第25—26段:包容性清单编制
  4)应载有关于清单所列遗产项目的实质性信息(《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
  见第27—28段:实质性信息
  5)其设计方式应有助于实现《公约》的宗旨,保护乃是重中之重(《公约》 第十二条第一款)。
  见第29—30段:清单编制的目标
  6)应在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下定期更新(《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见第31—32段:更新
  7)应在缔约国每六年一次向委员会必交的定期报告中报告相关情况(《公约》 第十二条第二款)。
  见第33段:关于报告清单编制
  8)应尊重接触/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俗做法(《公约》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目)。
  见第34—35段:获取
  这些指导原则已在委员会的工作文件和决定中多次得到确认并重新阐述。本《导引》第二节提出了清单编制进程筹备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三节则陈述了以上八项指导原则,第四节侧重于清单编制过程中使用的标准与分类体系,第五节集中关注委员会及其咨询机构就其他相关问题提出的建议和看法。
  5.清单与名录之间的联系
  虽然在国家层面编制清单和在国际层面列入名录有不同的目的和规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联系。
  列入《公约》两份名录的第五条标准规定,申报拟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必须纳入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拟订的某一清单中。这些标准涉及《急需保护名录》的列入标准U.5(《操作指南》第1段)和《代表作名录》的列入标准R.5(《操作指南》第2段)。为符合这些标准,缔约国必须在申报表(Form ICH-01或Form ICH-02)的第5节(将某一遗产项目纳入清单)提供相关信息。
  6.清单编制与申报表中所要求的清单信息
  委员会在其第十届常会(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纳米比亚温得和克)上要求秘书处为缔约国编写一套清单编制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旨在综合委员会及其咨询机构以往的决定和建议,同时考虑缔约国在编制清单方面的自由(Decision 10.COM 10)。
  申报表要求提供以下技术细节:(1)清单名称;(2)负责清单的机关(机构等)名称;(3)更新清单的模式和周期;(4)清单中有关该遗产项目的编号和名称;(5)将遗产项目纳入清单的时间;(6)关于清单如何在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下进行编制的实质性解释。最后,要求以清单页面复制形式提供书面证据,以确认技术细节和清单编制是否遵循了《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7.申报表中清单编制和
  清单的信息不足
  对申报表第5节中的问题回应不充分,常常导致委员会不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公约》任一名录,或将某一申报材料退回。委员会的动机有时表述得相当宽泛,例如,缺乏符合《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充分证据。但通常来讲,委员会的动机则较为具体,比如:
  •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清单编制过程的信息不足或缺乏;
  •清单所载更新周期和模式的信息不足或缺乏;
  •申报材料与清单条目中涉及申报遗产项目关键方面的信息相互矛盾,尽管委员会承认可能存在细微的差异,但仍须对这些差异进行解释;
  •缺乏技术信息或技术信息不足;
  •没有提供关于纳入清单的任何信息。
  正是在评审缔约国定期报告期间,委员会才有机会全面研究缔约国开展的清单编制进程和清单本身(《操作指南》第31段和第33段)。



 

  二、准备清单编制
  8.编制清单的规划政策
  不论谁在参与清单编制,也不论是谁主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这项工作最终都是《公约》缔约国的特权和责任,即承认一份或多份清单是其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式清单。根据《公约》编制清单,不可避免会构成进程中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途径,缔约国需要在这两种途径之间找到平衡。
  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操作指南》第80段和第90段,鼓励缔约国建立主管机构或协商机制,以促进广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政策和保护措施的讨论,包括清单拟订。参与者应包括社区、有关非政府组织和专家,以及专业中心或研究机构的代表。
  9.伦理原则
  2015年,委员会第十届常会核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载入其中的下述内容应在设计和实施清单编制战略时对缔约国有所启发。在与参与清单编制进程的社区、组织或机构合作时,这些原则也可作为一种鼓励:
  •“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具有主要作用。”(伦理原则一)
  •“与创造、保护、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的合作、对话、协商和咨询为特征,并取决于尊重其意愿,使其事先、持续知情并同意的前提而定。”(伦理原则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伦理原则八)
  •“文化多样性及社区、群体和个人的认同应得到充分尊重。……”(伦理原则十一)
  10.清单与名录的关联
  根据《公约》的规定,“清单”(inventories)一词专用于缔约国实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汇编(第十二条第一款),而“名录”(the Lists)一词则专用于《公约》的两份国际名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名册”(the Register)一词同样专用于具有国际性的《优秀保护实践名册》(第十八条;《操作指南》第42-46段)。我们强烈建议缔约国遵循这一命名惯例,以避免国家层面的清单编制机制与国际层面的名录列入机制之间产生混淆。
  11.制定新的清单
  清单编制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过程,最好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来制定方法。在一个新的清单编制项目开始时,首先制定一个初步机制并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测试是有意义的。重要的是,要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始终是一项正在进行中的工作,即便仅归因于这类遗产不断演进的性质。
  从头开始编制一份或多份清单,通常涉及四个主要阶段:(1)规划;(2)采集信息/建档;(3)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系统化/分析化和归档;(4)拟订和公布清单条目。本《导引》“附录一”列出了在清单编制的规划阶段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从一开始,就必须避免清单编制可能带来的任何负面影响,比如,在遗产项目之间建立等级,或让遗产项目过度商业化、典律化或标准化。
  在针对为一个国家内存在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拟订一份单一清单的进程中,第一阶段就让所有可能相关的社区参与进来大抵是不可行的。但是,在以后的所有阶段都需要这些社区的参与和同意。在范围比较有限的清单编制中,可能从第一阶段开始就有相关社区的代表参与。
  如果在一个国家内制定若干份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那么这些清单不需要遵循相同的大纲,不需要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也不需要按照相同的方法来编制。例如,起初由地方层面或个别社区编制的清单,若符合相关标准并经相关利益攸关方同意,缔约国可能希望将之纳入其清单编制体系中。
  12.建档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的背景下,建档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从通过简表搜集数据到广延性建档和数据检索,不一而足。本《导引》“附录二”提出了一个搜集数据的可能性大纲,以便基于清单编制目标来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评估对这些遗产项目的存续力造成的潜在威胁,包括自然和人为致灾因子(“自然灾害”)。
  在广延性建档之后,可以对搜集到的数据进行归档,如完整的表格、笔记、誊写稿、录音、照片和手稿等。社区和群体往往有自己的建档形式,如歌本或神圣文本、编织样本或图案书、图标或图像,这些都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和知识的记录。
  搜集到的数据可以保存下来,存放在社区中心、地方档案馆、博物馆或图书馆,以便相关社区可以查阅。其中一些信息可通过数据库、文章、网站或社交媒体传播。清单条目可述及这些材料。
  13.调整现有体系
  大多数缔约国在批准《公约》之前已有了一套或多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集(如登记册、名录、清单等),其中一些数据可以上溯到2003年《公约》通过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并非所有较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都符合2003年《公约》的精神。例如,有些清单侧重于考虑具有突出的价值和/或真实的或独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公约》强调的是遗产的活态性和不断演进的性质,不提倡外部强加的等级。其他现有的清单可能是在社区极少参与或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拟订的。
  各国可选择使用符合《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清单(称为名录、登记册或其他名称),以使其与《公约》的目标更加一致。为此,可以通过与相关社区密切合作对这些清单加以更新。然而,这些国家也可能希望重新开始,着力于一份或多份全新的清单。
  14.国家层面的清单与其他
  遗产清单编制机制
  在许多缔约国,可能还有其他正在进行中的清单编制涉及物质文化和/或自然遗产或可移动遗产,这些进程可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同的政府机构或组织通常领导这些进程,因而可能遵循不同于活态遗产清单编制的方法。然而,考虑到《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包括与之相关的空间和实物,有关机构应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与此类侧重于其他文化遗产类型的现有清单之间的关系(《操作指南》第41段)。这些机构应设法与负责其他遗产清单编制进程的实体加强合作。
  15.在清单(缔约国)与名录
  (国际层面) 之间
  鉴于在国家层面已编入清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量庞大且不断增加,在国际层面列入名录仅是一种选择,因为这类遗产项目的占比相对较小。因此,有关清单编制进程和各清单的重大决定不应受今后可能在国际层面列入已编入清单的遗产项目的任何影响。缔约国编制清单的理据与在国际层面列入名录的逻辑和目标不同。
  缔约国可从其清单中挑选遗产项目编制为“暂定登记册”,并提出在不久的将来申报列入国际名录的预案。然而,这类登记册并不是《公约》所要求的。各国应确保这类登记册的建立既不会造成社区之间的紧张关系,也不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间引入任何等级。
  16.清单编制过程中的责任
  根据《公约》,编制清单是缔约国的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机关一定要准备这些清单。有些清单编制工作由相关社区牵头,而另一些清单编制工作则由各机构牵头。然而,就一切情况而论,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清单必须在社区的参与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拟订。为了被视为《公约》规定的清单,在没有任何国家干预的情况下编制的清单必须得到缔约国的接受。《公约》第二十条明确述及,除其他目的外,可为“按照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精神编制清单”提供国际援助。
  鼓励缔约国建立咨询机构或协调机制,以促进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以及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确认、清单编制及其他各项活动(《操作指南》第80段)。
  17.确认社区
  《公约》鼓励缔约国自行决定以最适当的方式与社区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制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和建档的方法。因此,首要任务是确认创造、维系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其视为其遗产的社区。为实现这一目标,缔约国采取了两种主要方法,可分别概括为“社区优先”和“遗产优先”。
  •社区优先:有关当局根据具体的民族语言、原住民、地方、职业、主流、少数或其他因素确认各社区,然后开始与他们合作,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和建档。
  •遗产优先:有关当局利用各种机制来确认可能将一项或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视为其文化遗产的一个或多个社区。此后,认同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个人或群体被确认为相关社区。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公约》精神都要求极其谨慎地确认社区,以避免歪曲社区以及在社区或群体之间造成任何冲突。最重要的是,各社区本身同意其与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确认和关联。
  18.社区内部的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并不是单一的或同质的,而是按年龄、性别和其他因素分层的。因此,具有不同观点与不同背景的传承人和其他社区代表应能在清单编制进程中表达他们的意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相关的社区成员可能有不同的作用:一些人可能深度参与,而另一些人则不那么积极地参与,对仅出于欣赏和了解的受众成员来说,他们可能只是认同该遗产项目,甚至不会被动地参与。此外,并非一个社区的所有成员都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统一的看法,或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抱有相同的愿望。
  清单中的描述应反映社区内的各种意见,而不是将其扁平化。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特征也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19.非政府组织
  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和《操作指南》第90段,相关非政府组织应协助社区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和建档,并支持他们与正式当局接触。这当然是指任何相关的非政府组织,而不仅仅是那些在国际层面被认证为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这也涉及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和倡议,特别是对已注册非政府组织数量有限的国家来说。
  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及——正如委员会多次强调的那样——来自研究机构和专业中心的专家,可以在国家当局与地方社区之间为清单编制和其他保护活动发挥中间对话者或中介人的作用。这些行动方可以作为人力资源,协助社区成员进行访谈,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填写清单表格,也可以培训社区成员让其自行开展相关保护活动。他们还可以作为政府机构和社区的顾问,就清单编制或建档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和途径提供咨询。

 

  三、符合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一:社区同意

    

  20.来自社区的同意
  根据《公约》的定义(第二条第一款),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的认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他们决定某项表现形式或实践是否是属于他们的遗产。如果相关社区不同意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中一部分——纳入清单,则应予以尊重。应为清单体系制定程序,使社区能够自行提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纳入清单。还应建立机制,允许社区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清单中撤回其某些遗产项目。
  在清单编制过程的各个阶段,应向社区、群体和/或个人征求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的同意。首先,他们必须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清单编制的原则,然后对这一过程的进行方式、对所搜集的信息如何归档、哪些资料将纳入清单,以及对如何得到更新等问题表示同意。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和表达这类同意。在搜集同意的程序中,应征求所有性别的人的意见,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征求不同年龄的人的意见。
 

  指导原则二:社区参与


    

  21.参与清单编制
  委员会本着《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精神,在各种文件中要求缔约国确保相关社区“尽可能广泛地”或“广泛地”参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
  社区参与的实际深度在不同的国家有很大差异。广泛的社区参与应包括以下步骤:
  •在清单编制过程之前和编制过程之中,充分告知相关社区;
  •在清单编制进程中采取的每个主要步骤都须征得相关社区的同意;
  •确保数据搜集由社区进行,或至少包括实践者和其他社区的专家作为平等伙伴加入建档小组;
  •就所搜集数据的归档和获取作出决定;
  •建立和实施清单监测和后续机制,包括清单条目的更新。
  必须明确界定责任,同时允许有灵活性,以考虑当地情况。
  22.实际参与
  委员会欢迎社区参与的创新方法,即让社区成员为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或在清单编制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有时社区可能缺乏人力资源或技术资源,无法自行搜集编制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进行所需要的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或授权机关、机构和组织可以帮助他们为自己的活态遗产编制清单,例如通过能力建设项目(本着《操作指南》第82段的精神)。在许多缔约国,已经通过自筹资金的举措,或在教科文组织全球能力建设计划的框架内,组织了清单编制培训工作坊以提供基于社区的清单编制和相关基本知识。
  除非政府组织外,缔约国还可根据其具体国情鼓励其他民间社会组织、文化协会、邻里组织、妇女团体、原住民权利组织和/或农村和城市发展集团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
  在少数缔约国,参与式在线清单使社区能够直接录入新的清单条目,为现有清单条目添加细节并进行更新。
  23.社区参与:性别和年龄
  根据《伦理原则》第十一条,各缔约国应确保清单编制考虑到所有人的意见,包括不同性别、年龄、出身和背景以及在社会中具有不同角色的人。这不仅是为了充分吸纳社会中可能存在的不同见解,也是为了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和不断变化的特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个项目进行清单编制,还可以描述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的人在施行、传承、管理和保护已纳入清单的遗产项目时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委员会在评审缔约国的推荐和申请时,非常重视这类问题。
  24.处理不平等问题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实践和传承似乎存在角色分配不公正时,重要的是,在清单编制过程中既要与相关社区讨论这种情况是否具有歧视性,也要考虑参与者对此问题的感受。如果某项演述、实践或仪式所涉及的不同的作用取决于性别、年龄、地位、民族等,就不一定是歧视性的。但是,如果角色分配造成了紧张关系,强化了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支配,或对某些人造成了不利,情况就不同了。在清单编制工作中,重要的是要考虑所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广泛的社会和文化语境,以及该遗产项目如何促进社会福祉,(在某些情况下)如何加剧社会紧张或不平等。  

 

  指导原则三:包容性清单编制  

 

  25.包容性
  虽然清单编制是一项持续进行的任务,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永远不会彻底完成,但缔约国制定的清单编制进程原则上应以包含其境内所有社区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标。这意味着,不应明确地或在实践中将少数群体、弱势群体、原住民群体、本地群体、散居民群体、游牧群体或移民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排除在清单之外。
  包容性原则还意味着,应当能够编制所有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而不仅仅只是那些有存续力或适从特定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风险的遗产项目和更具存续力的遗产项目都应被纳入清单。二者可以被纳入同一份清单,也可以被纳入清单的不同分节。一些缔约国将存续力受到威胁的遗产项目纳入单列的清单。鉴于制定清单当着眼于保护,所以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下降时,最好不要将其排除在清单之外。相反,如果相关社区希望这么做,应该为这类遗产项目制定保护措施并加以实施。
  26.遗产项目符合非物质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委员会在国际层面不考虑有悖于国际人权文书, 或有悖于相互尊重的需要(包括性别平等),或有悖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然而,在国家层面,缔约国和社区有时确实会出于各种原因决定将这类遗产项目纳入其清单。最好是在预备的基础上将这类遗产项目纳入清单,同时与相关社区并在其内部就今后如何保护和发展所涉实践或表现形式展开讨论。这通常涉及敏感问题,各缔约国可能需要制定明确的政策或程序,以避免社会内部的紧张局面。

 

  指导原则四:实质性信息

 

  27.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清单不应仅仅是遗产项目名称、索引或简单的常备曲目,但也不应是科学论文。相反,清单应该以一种易于理解的方式来确认每一遗产项目。这意味着提供对其基本特征的实际描述,包括:
  •以相关社区的语言命名的遗产项目名称,必要时还应向公众提供更具解释性的名称,或翻译成另一种语言;
  •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如适用)的名称及其所在地理位置;
  •有关该遗产项目的当前实践和传承的细节,包括其准备和组织;
  •其目前的功能和对相关社区的价值;
  •其存续力状况,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对这种存续力构成的任何威胁和风险,包括自然或人为致灾因子造成的威胁;
  •如果相关,提供该遗产项目减轻潜在自然或人为致灾因子的能力信息,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对该遗产项目潜在脆弱性而拟议的保护措施;
  •有关何时搜集和受理该条目以及如何在相关社区的参与和同意下开展活动的信息;
  •纳入清单的日期和最近更新的时间。
  清单应包含一个介绍部分,说明该遗产项目的范围、目的、社区参与和其他程序,以及在国家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和清单编制进程中所处的位置。
  28.清单条目的长度
  纳入清单的信息最好相对简短。在建档过程中搜集到的任何重要补充信息,如果不纳入条目,可以在清单之外以一种容易获取的方式归档。这样做有各种好处:
  •清单更易于使用;
  •实践者和其他传承人可以更容易地备制清单条目;
  •清单条目的多语种介绍将更容易备制;
  •定期更新变得更加容易,因为只需要更新清单中的信息,而任何保留在清单之外但在清单中提及的信息都可以保持原样,当然可以用新的材料加以补充,从而洞察一段时间以来的发展情况;
  •可以降低社区对隐密信息(如医学疗法的知识)失去控制权的风险,社区可能以后希望对这些信息实行某种保护,如使用知识产权。
  选择有限但搭配平衡的照片和其他说明性材料,有助于补充遗产项目的书面著录。

 

  指导原则五:编制清单的目的  

    

  29.保护
  根据《公约》第十二条,清单应着眼于《公约》的保护宗旨和其他目标以及——可能的话——与缔约国国内的遗产政策相关的目标,对遗产项目进行确认。保护以外的哪些目标将得到优先考虑则取决于每个缔约国的具体情况。作为保护行动的基线,清单条目应提供有关已被编入清单的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信息,以及对这种存续力可能造成的任何威胁和风险。可简要述及过去或正在采取的保护措施。在对条目进行更新时,应检查有关存续力的信息,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调整。
  清单可能是与相关社区一道来确定选择对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保护的有用工具。一旦选定了一项或多项遗产项目加以保护,就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数据搜集和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一定要经过清单编制才能得到保护。过去,各社区可能早在清单编制工作开始之前就已经采取了保护其活态遗产的措施。当某一遗产项目面临风险时,可能需要紧急制定保护措施,然后才有时间将其纳入清单。对于不存在风险的遗产项目来说,应鼓励但不要求在清单条目中纳入保护措施。
  30.其他目标
  清单的其他可能目标(《公约》第一条)包括:提高对缔约国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增强对其多样性和创造力的尊重;促进各社区和群体之间的和平关系、相互理解和合作;助力相关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并促进国际合作。
  特别是提高认识,这是清单编制过程能够实现的突出的目标之一。由此彰显了过程对最终产出的重要性,并强调需要让社区和机构尽可能广泛地参与传播2003年《公约》的原则,使社区意识到清单编制的惠益,使公众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性。
  通过清单编制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社区的认同感和持续感,并可提高社区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社区实质性地参与清单编制,可以确认或加强其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人翁意识,并赋权社区成员带头制定和实施编制清单后可采取的保护措施。
  缔约国正在编制中的不同清单,其目标不一定是将每份清单和每组清单等同起来。

 

  指导原则六:更新  

 

  31.定期更新
  定期更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清单是缔约国的一项切实义务(《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发展,对其存续力的威胁可能会迅速出现,更新至关重要。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更新的确切模式和周期。
  首先,更新意味着在相关社区的参与下定期修订清单条目。在清单中纳入新的遗产项目不是更新,而是对清单的扩展。例如,在监测和评估过程之后,对现有清单的设计或现有编制过程进行调整,应称为修订,而不是更新。
  在更新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已编入清单的遗产项目的存续力和相关社区构成的任何变化,还应考虑到保护工作(如适用)和遗产项目纳入清单的影响。更新可包括更换或增加照片、视听材料、出版物和链接等参考资料。
  如果许多遗产项目已经编入清单,即使各清单条目较短,那么更新也是一项工作量巨大的任务。因此,建议错开时间更新清单条目,而不是同时更新所有条目,并允许以几年一次为更新周期。并非所有的清单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需要相同的更新周期。
  32.社区参与更新
  自2014年第九届常会以来,委员会一直强调,更新工作应在相关社区的参与下进行。这一要求反映在缔约国为履行六年一次的报告义务而必须填写的表格中(见第33段)。
  用于清单的交互式数字平台可以使能够上网的社区成员调整、更新或添加有关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

 

  指导原则七:报告

 

  33.清单编制与报告义务
  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和《操作指南》第151-159段,各缔约国有义务每六年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立法、监管和其他措施的报告。为履行这一义务,各缔约国必须按定期报告表(Form ICH-10)中的表项A.6、B.7和B.8的要求,提供有关清单编制进程和清单的详细信息。
  与申报表的第5节相比,定期报告表的表项A.6要求提供更多有关清单编制进程和清单的信息。例如,还应包括以下问题:(1)更新的方法和周期;(2)用于结构清单的排序原则;(3)纳入的标准;(4)是否考虑到各遗产项目当前的存续力;(5)清单的类型和范围;(6)社区、群体和非政府组织在清单编制过程中的参与。同时,定期报告表的表项B.7侧重于清单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程度,而表项B.8则要求各缔约国报告清单编制过程的包容性程度。
  在每届常会期间,委员会都要讨论由秘书处编写的一份文件。该文件基于区域轮换制对每六年提交一次的定期报告进行分析和总结。这些工作文件介绍了各缔约国履行清单编制义务的方式。

 

  指导原则八:获取信息与清单

 

  34.限制接触以尊重传统做法
  如果相关社区和群体愿意,应该有可能限制或规范对清单、档案和其他可公开访问的场所中所包含的有关实践、表现形式或知识等信息的获取,以及对相关实物和空间的接触。这样,他们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就会得到公正的对待,而且缔约国将按照《公约》 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目所载的强烈建议,致力于“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获取],同时对享用[接触]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
  因此,可能有必要从清单条目中完全省略某些信息,并且可能需要限制对所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隐秘或神圣方面的描述。确保遵守规范化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俗做法,最佳方式乃是通过有效的社区参与、充分代表不同社区的意见并履行获得知情同意的商定程序。
  35.语言方面的考虑
  缔约国的相关社区和普通民众都应能够查阅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这就需要对语言作一定的考虑:应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如果必须使用,则应明确解释。根据《公约》的规定,设立清单不是为了研究之目的。
  如果母语不是本国正式语言或广泛使用的语言,那么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条目也最好用正式语言和相关社区的语言提交。理想的情况是,无论是在区域层面抑或是在国际层面,还应该用一种国际交流的语言来介绍编入清单的条目。如果单个清单条目的长度不超过几页,准备多语种条目当是可行的。



 

  四、清单编制标准与分类体系
  
  36.纳入标准

  缔约国可自行制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纳入其清单的标准。标准应明确并符合《公约》的精神,数量不宜过多。
  过于严格或复杂的标准可能会无意中排除符合《公约》定义的遗产项目。这将与清单应具有包容性的理念相矛盾,并可能影响缔约国实现《公约》某些目标的能力,例如在各社区之间建立对话和理解,以及促进对本国所有社区和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
  标准繁冗可能难以管理和评估,还可能阻碍社区成员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这一进程。事实上,最不可缺少的两个标准是:(1)承认将被编入清单的实践、表现形式、知识或技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2)相关社区参与清单编制过程,并同意纳入所涉遗产项目。
  37.标准:符合非物质文化
  一个常用的标准是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公约》第二条中使用的定义经常被引用。
  《公约》并不妨碍缔约国在编制清单时使用自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但是,根据《操作指南》第170段,要求缔约国将其保护工作完全集中于符合《公约》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公约》任一名录和接受用以保护的国际援助,都必须遵守这一定义。
  38.标准:遵循《公约》精神
  侧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突出价值(outstanding value)或古远性(antiquity)、真实性/本真性(authenticity)、规模或范围的标准有悖 《公约》 精神。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的启发,《公约》认为文化的基本平等是一项总体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其所颂扬的基本价值是多样性本身,世界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都对此作出了贡献。”因此,不同社区和群体的文化表现形式和实践也被视为具有同等价值和同等重要性。根据外部强加的价值体系来区别对待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无论是否列入《公约》名录或纳入任何国家清单或其他清单)的标准是不恰当的。这类标准应该尤其考虑到相关社区的内部价值体系。
  39.标准:“世代相传”
  《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有“世代相传”这一表述,但这里使用的“代”一词从未被定义过。因此,关于需要实践多长时间才能被视为《公约》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任何指导意见。在某些情况下,很难确定某一传统已经实践了多长时间,特别是在第一语言或母语没有用于书面形式的传统社区内。同样明显的是,人们不能将二十五年一代的标准同时用来衡量持续性实践与传统儿童游戏。因为社区自身应决定哪些实践深深植根于他们的社会,并足以为他们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因而从外部强加一个统一的代数限制似乎与《公约》相抵触。
  社区或其他利益攸关方应毫不犹豫地提出在实践和传承链中断后已成功振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纳入清单。
  40.遗产项目的规模和范围
  为诸如清单编制或保护等任务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范围和规模,并不总是那么容易。不同的实施环境可能会影响遗产项目的适当规模或范围,在编制清单、制订保护计划或在国际层面申报遗产项目列入《公约》名录时,这些遗产项目的规模或范围不一定相同。
  例如,一个小规模社区的编制传统可以作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独立的遗产项目,也可以作为该地区更广泛的编制传统的组成部分。一种音乐传统是同一社区中更广泛的戏剧传统的一部分,还是一个单独的遗产项目?这些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然而,在确定一个遗产项目的规模和范围是否足够具体,是否与社区视为其遗产的组成部分相对应,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包容性以被认可为一个遗产项目并适用于编制清单的目标,实践者和其他传承人应有第一决定权和最终决定权。
  41.分类体系
  各缔约国可自由决定其清单的排序原则。没有专业学术背景的人也能容易理解的分类体系将有助于相关社区和广大公众尽可能广泛地获取清单。
  清单通常是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或属地,以及民族语言群体、特定主题或其中的组合来加以组织。许多清单沿用或调整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提出的五个领域,或增加了一个或多个与本地语境相关的领域。
  实际上,没有义务盲目地依循《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分列的领域,或按领域对清单进行排序。另一个事实是,按领域组织清单往往很困难,因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归入两个或多个领域。有些清单按字母顺序或时间顺序来列示遗产项目。预计随着清单的发展,将引入内部结构。其他清单只是列出不同的领域,供人们在其网上数据库中搜索。
  涵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应明确区分这些遗产类型,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编制过程必须遵守《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除非其本身被视为物质遗产,通常没有必要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工具、实物、人员或文化空间单独设立条目。“人类活财富名录”(Lists of Living Human Treasures)无论在国家层面多么有用,都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录。因此,这样的名录在国际层面不能被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五、其他方面的建议
  42.一份或多份清单
  虽然《公约》第十二条提到了拟订“一份或多份清单”的义务,但《操作指南》第153段第一条可能表明,编制一份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合乎于一般情境。缔约国可与包括社区代表在内的利益攸关方一道自行决定编制多少份新的清单和/或调整现有的清单。大多数缔约国都有一份以上的“正式”清单,联邦制国家的各个州往往为不同的地区、省份或社区编制单独的清单。
  许多国家有分层体系。这些体系通常由地方层面的大量清单组成,从中挑选出一些遗产项目纳入中间层面(例如省级)的一份或几份清单,然后纳入国家层面的一份或两份清单。在这种分层体系中,促进所有被编制遗产项目之间的平等,或确保其间没有等次之分,往往是困难的,但很重要。然而,鼓励各国考虑相关社区的内部价值体系,有些社区可能会在自身的实践中实行分层制度。
  当各国拟订一份以上的清单时,并不要求以相同的方式来加以组织。然而,如果要将这些清单视为《公约》框架内的正式清单,则应符合本《导引》第4段提出的各项指导原则。
  43.国家清单
  一些国家备制了一份国家清单,原则上可以涵盖其本国存在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些国家则编制了几份清单,其中一份国家清单可能保留给跨越整个领土的遗产项目,或强调对国家认同特别重要的遗产(不鼓励采用后一种方法)。
  《公约》没有述及“国家的”清单,因其认识到让各国自由决定清单编制体系的重要性,但同时也促进了对文化多样性的承认。事实上,《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文化多样性。委员会警告说,不要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认同”的一部分。过分强调“国家文化”可能导致非主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社区被排斥或被边缘化,由此还会降低对社区和群体之间差异的理解和欣赏。
  4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与归属
  虽然《公约》并不影响现有的知识产权,也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新的知识产权(《公约》 第三条第二款),但《公约》确实承认一种道义上的管理形式:将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社区、群体和个人被默许为该遗产项目的监护人或管理人。《操作指南》和《伦理原则》认定了这种观点,即社区、群体和个人是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者,也是那些应从其实践和传承中受益的人。
  45.知识产权
  《公约》本身不涉及知识产权(第三条第二款)。然而,编制清单确实可以帮助各社区讨论和融入其遗产,并维护他们对遗产的管理权利。在大多数国家,将某一遗产项目纳入清单并不构成对该遗产项目的任何法律权利(包括知识产权)。这是一种明智的做法,因为清单条目需要经常更新,主要目的是协助保护。
  为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盗用,鼓励各缔约国确保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权利得到适当保护。例如,通过适用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和其他法律保护的适当形式。因此,清单不应披露可能导致第三方挪用或滥用的详细技术内容。在某些情况下,将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纳入清单(或传统知识数据库),可以帮助社区防止第三方对其进行权利登记,但这一做法应与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办事机构协商。
  46.共享遗产项目与社区规模
  生活在同一缔约国的不同社区所实践的遗产项目,若被传承人认定为非常相似或相同,可以作为不同社区共享的遗产项目在清单中列出,也可以为所涉每个相关社区或地区分别列出。清单或清单中使用的原则通常会显示适当的解决办法,征得相关社区同意即可适用。
  纳入某一社区的规模,或直接参与某项实践的人数,可能信息相关。然而,如果相关社区同意将特定的遗产项目纳入清单,而且这些得以清晰界定的遗产项目属于明确界定的社区,那么数量多或少——或[实践]频率低——不应成为不予纳入清单的理由。清单应力求包纳所有遗产项目的同类基本信息,并确保单个清单条目的长度不会大大偏离平均标准。
  47.在有可能开展国际合作的
  情况下编制共享遗产项目清单
  委员会承认,每个缔约国都有主权决定自己采取行动,还是与其他国家合作保护——包括编制清单——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鼓励各缔约国——无论是否毗邻,为了相关社区的利益和促进跨境保护,就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对话,并尽可能合作。
  可以通过相关社区参与清单编制的过程来开启共享遗产的国际合作。相关国家之间的密切协作和各自社区的积极参与,有助于对共享遗产的清单条目进行确认、建档和备制。如果同一遗产项目在不同地区或社区有不同的名称,则不必也不宜鼓励统一命名:可以使用名称的子题和扩展名。清单编制不应鼓励标准化或统一化,而应径直地描述当地的实践。
  48.在不可能开展国际合作的
  情况下编制共享遗产项目清单
  如果不可能在国家层面开展国际合作,缔约国在对其领土上存在的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个方面进行清单编制和保护时应谨慎行事。对其他地方存在的相同或非常相似的遗产项目,可以简要地予以承认。然而,本着作为《公约》基础的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的精神,各国应确保其负责的清单避免描述其他国家内部的实践和行动。清单也应避免使用可能无意中会妨碍国家间对话或合作的语言。
  49.共享遗产与国家层面的清单编制
  为保护而开展国际合作是《公约》的核心所在。《操作指南》(第13段)为这类国际合作提供的一个机会经常受到委员会决定及其审查机构推荐意见的鼓励,即以多国为基础,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领土上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例如,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不同社区、群体和个人共享的遗产项目作为多国联合申报提交,以促进文化间和社区间的对话”。
  就多国联合申报而言,一致性问题尤为突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审查机构力求根据各缔约国提供的各种清单来认可同一项遗产项目的申报。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份清单没有必要使用相同的名称来述及该遗产项目,也没有必要包含关于该遗产项目的相同信息,因为各国编制清单的时间可能不同。然而,审查机构认为至关重要的是,在更新有关清单时,多国申报所涉国家必须相互合作,并使信息达到同一水平,包括酌情述及其他国家的情况。
  50.减少灾害风险
  在紧急情况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发挥双重作用,既可减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威胁,又可以成为帮助社区防备和应对紧急情况并得以灾后恢复的有力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社区为基础的清单编制进程还应该包括对不同类型的紧急情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的威胁进行评估,包括那些由自然危害和人为危害造成的威胁。应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受威胁的性质和规模的复杂性,以及所涉利益攸关方的范围。
  编制清单可在减少灾害风险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一些区域,特别是在那些面临更大灾害风险的区域,可能存在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用来减轻灾害的影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减灾能力的建档,以及相关定位和社区的详细情况,有助于在应急反应期加以确定和获取。还可以以此为基础,为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保护措施,比如采取防灾措施,以应对紧急情况下可能出现的脆弱性,以及采取备灾措施,以加强和利用这类遗产项目减轻灾害的能力。
  

 


附录一:在清单编制进程的规划阶段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 将使用或建立哪些协商机制?
  • 将如何确认并告知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被纳入清单的社区及其代表,以及他们将
  如何参与规划活动?
  • 如何让社区在建档过程和产出环节参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条目?
  • 何时与怎样征得社区的同意?
  • 谁的能力需要加强?
  • 除了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之外,还有哪些其他利益攸关方将参与其中 (若适用)?
  • 清单编制的目的是什么?
  • 如何才能避免建档和散播清单条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如标准化、典律化、冻结、挪用)?
  • 是否有多个清单?
  • 清单的范围是什么?
  • 将采用哪些排序原则?
  • 将采用哪些纳入标准?
  • 如何确认遗产项目的规模和范围?
  • 每一遗产项目将被纳入多少信息?
  • 如何对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单编制?
  • 哪个组织或机构将负责协调或实施清单编制的进程?
  • 由社区、机构或下级主管部门 (若适用) 发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是否会被整
  合到国家清单工作中?
  • 如何组织清单的散播和获取?
  • 如何监测和更新清单?
  • 将涉及哪些成本与如何为清单编制体系筹资?

 


附录二:搜集数据以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可能性大纲
  1.确认该遗产项目
  1.1 相关社区或群体使用的遗产项目名称
  1.2 简洁且信息量最大化的名称 (涵括指代的领域)
  1.3 承认该遗产项目是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社区、群体
  1.4 该遗产项目的实际位置
  1.5 简要描述
  2. 该遗产项目的特征
  2.1 相关物质文化要素 (若适用)
  2.2 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若适用)
  2.3 传承模式
  2.4 接触该遗产项目或其各方面的习俗做法
  2.5 所涉及的语言、语域、言语层级
  2.6 社区认为的源起
  3. 与该遗产项目相关的个人、群体和组织
  3.1 实践者、执行者:角色、年龄、性别、社会地位和/或职业类别,等等
  3.2 其他传承人 (个人、群体及其作用)
  3.3 其他参与人 (如持有人、保管人)
  3.4 有关组织 (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
  4. 该遗产项目现状:存续力
  4.1 对施行的威胁 (若适用)
  4.2 对传承的威胁 (若适用)
  4.3 相关物质要素和资源的可获得性
  4.4 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存续力
  4.5 已落地的保护措施 (若适用)
  5. 数据采集、建档与清单条目的编制
  5.1 相关社区、群体、个人对有关搜集数据以便编制清单的同意
  5.2 对使用所搜集数据的限制 (若适用)
  5.3 社区参与数据搜集
  5.4 采集数据的日期和地点
  5.5 汇编清单条目的个人、群体,包括社区代表
  5.6 社区同意将条目纳入某一清单的日期
  6.清单条目载入信息的更新模式
  7. 文献、录音分类目录、视听材料或档案类参考资料

  





译者简介:巴莫曲布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北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基金项目:本译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少数民族口头传统专题数据库建设:口头传统元数据标准建设”(编号:16ZDA160)的延伸性成果。  




本文发表于《西北民族研究》2022年第3期(总第114期)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著 郭翠潇 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与清单编制
作者: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著 郭翠潇 译
  摘 要:文章立足于《保护非物文化遗产公约》的宗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出发,依次围绕“保护而不冻结”“清单:为保护而确认”“传承人和实践者的参与”“拟订清单”四个环节阐释了清单编制对于确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缔约国编制本国清单的义务、可采用的策略与方法、社区参与在清单编制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清单编制过程中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而以菲律宾、埃塞俄比亚、保加利亚、巴西、委内瑞拉的清单编制实践为案例,进一步说明不同国家如何根据自身的国情,联合各行动方实施以社区为中心的清单编制与建档。最后,还提供了一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清单编制的可能性大纲。文章反复强调的三个理念值得我们认真理解并付诸实践: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与清单编制必须尊重社区意愿,并在社区的参与下开展;其二,清单编制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永无止境;其三,清单编制的成果应在符合伦理原则的基础上开放获取,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确保对其尊重,并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译者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项目;清单编制;建档;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许多形式,按照《公约》的解释,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领域(domains):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
  不言而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element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可能属于其中一个或多个领域。
  《公约》的主要宗旨是保护这类遗产,确保对其尊重,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在这些领域提供国际合作与援助。批准《公约》的国家(称为“缔约国”)有义务保护其领土上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层面,《公约》建立了两个名录,即“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这两个名录的目的是呼吁人们关注那些代表人类创造力和文化多样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特别是那些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该《公约》聚焦于社区和群体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作用,关注的是过程和条件而非结果,强调的是由人们执行的、且往往是集体地,并通过生活经验交流的活态遗产。《公约》涉及的是社区自身认为重要的遗产,并致力于为促进创造力和多样性,以及社区、群体和整个社会的福祉做出贡献。
  保护而不冻结
  为了保持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与其社区相关,不断地被再创造,并代代相传。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能会在缺乏帮助的情况下消失或不复存在,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意味着将其固定或冻结为某种纯粹或原初的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技能和意义的传递。《公约》中强调的是传承——或在代际间传播遗产——而非舞蹈、歌曲、乐器或手工艺等具体表现形态的产物(the production of concrete manifestations)。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任何保护措施都是指加固和强化多种多样的物质和非物质环境,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持续演进和不断演绎并传承给后代所必需的。
  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世代相传的保护措施与保护物质遗产(自然的和文化的)所需要的措施有很大不同。然而,物质遗产的某些要素往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这就是为什么《公约》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包括了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这是否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始终受到保护,或不惜一切代价去加以振兴?正如任何一种活态机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遵循着某种生命周期,因而某些遗产项目在产生了新的表现形式后可能会消失。或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形式,尽管具有经济价值,但不再被认为与社区自身相关或对其葆有意义。正如《公约》所指出的那样,只有被各社区视为他们的,并为他们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应予以保护。所谓“视为”,是指一个正式或非正式(更常见)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社区承认特定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适用时还包括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构成其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
  保护措施必须始终征得社区的知情同意,并在其参与下制定和应用。在某些情况下,为保护社区遗产而进行公共干预可能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也许会扭曲这类遗产对社区的价值。此外,保护措施必须始终尊重接触(access to)这类遗产特定方面的习俗做法(customary practices),例如,被认为是神圣或秘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
  清单:为保护而确认
  《公约》是一份宽松的文件,大多数条款都是以非指令性语言表述的,允许各缔约国政府灵活实施。然而,拟订清单(drawing up inventories)是《公约》及其《操作指南》2中列出的具体义务之一。
  清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其可以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对个人认同和集体认同的重要性的认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和实践所源自的社区和个人而言,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inventory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并向公众提供这些清单的过程,也能促进其创造力和自我尊重。清单还可以为制定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保护计划提供依据。
  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并让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界定(identification and definition)3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确认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语境中描述一个或数个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将其与其他遗产项目区别开来的过程。这个确认和界定的过程应通向“清单编制”(inventorying)。清单编制工作应“着眼于保护”(with a view to safeguarding)4,也就是说,清单编制并不是抽象性工作,而是工具性的。因此,如果各缔约国已经确认了一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便可以决定开始实施对这些遗产项目的保护方案。
  认识到各缔约国会采取不同的清单编制方法,《公约》进而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创制一份或数份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并应定期更新(第十二条)。虽然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比《公约》其他条款更具指令性,但仍然为缔约国决定如何编制清单提供了足够的灵活性。各缔约国可以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创制清单。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在清单中明确界定以助于实施保护措施。
  缔约国在批准《公约》之前并非一定要拟订出一份或数份清单,尽管许多国家已经这样做了几十年。相反,定制和更新清单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an ongoing process),永无止境。没有必要为了开始接受援助或提出申报列入《公约》名录(the Lists of the Convention)而完成清单。然而,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申报列入“急需保护名录”或“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缔约国必须证明该遗产项目已列入其领土上的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因为各缔约国的人口、领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存在着显著差异,政治和行政管理架构也极为多样,所以《公约》赋予各缔约国很大的自由,允许缔约国将国家与地方的情况考虑在内,以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方式拟订清单。
  在《公约》列举的保护措施中,研究和建档(documentation)很可能是各缔约国为了解“有什么”“谁在做”和“为什么做”而考虑的首要策略。各缔约国不妨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来协调这项工作,其中包括相关机构、研究人员和社区代表,这也会促进社区成员和研究者之间的互动。
  缔约国可以拟订一份单一的、包罗万象的清单,也可以拟订一组规模较小、限定性较强的清单。这就是为什么《公约》和《操作指南》都未述及“国家清单”,而指的是“一份或数份清单”。由此,各缔约国就不必把所有领域或所有社区都纳入单一体系中。各缔约国还可以整合现有的登记册和目录。对那些文化责任不在中央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联邦制国家来说,一个包含多个清单、允许次国家地区或省份创制自己清单的体系可能特别有吸引力。
  传承人和实践者的参与
  尽管各缔约国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方面享有自由,但《公约》确实规定了若干先决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需要社区参与。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社区创造并保持活力的,因此社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享有某种特许地位。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比其他任何一方都更有条件确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在通过清单编制来确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时,社区应该参与进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提醒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得到其社区、群体或个人的承认;没有他们的认可,没有人能替他们决定某一特定的表现形式或实践是他们的遗产。因此很自然,如果没有社区、群体或个人的参与,就不可能确认、界定其遗产,也就不可能编制清单。当然,有时社区可能缺乏能力或方法去独立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或机构组织可能会帮助他们编制其活态遗产清单。
  建档包括以物质形式记录(recording)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并搜集(collecting)与之相关的文档。建档往往涉及各种记录手段和格式的使用,搜集到的文档往往保存在图书馆、档案馆或网站上,供相关社区和公众查阅。但社区和群体也有传统的建档形式,如歌本或圣典,编织样本或图案书,或是图标和图像,构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和知识的记录。为鼓励持续的创造力,越来越多的社区努力开展创新性的自我建档(self-documentation),并实施归还(repatriate)或散播(disseminate)馆藏文档的计划,事实证明这些保护策略行之有效。
  此外,《公约》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点强调,缔约国应始终铭记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俗做法。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意味着不应对某些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单编制,或某些已列入清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限制地公开。例如,可以由社区决定在清单中说明某些知识的保管人(custodians)是谁,而不是将记录敏感话题的详细建档资料放入清单。在清单中提供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信息让人们更容易接触该遗产项目。根据《公约》精神,那些拒绝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清单的社区意愿必须得到尊重。
  尽管一些缔约国已经集中地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区参与清单编制项目(projects),但仍有许多清单项目尚未重视《公约》中有关社区参与的规定。这些项目往往是由社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开展的,而且往往不是按照《公约》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viability)的要求而创建的。
  缔约国有责任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使社区参与到清单制作的过程中。这种安排可包括设立或指定部门间行政机构,以评估现行的相关立法、制度和传统保护体系,并确定最佳实践和有待改进的领域。这样的机构会负责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制定保护政策、发起倡议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编制和保护。必要时,行政机构还应当为列入清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确当的保护措施。此外,缔约国不妨设立咨询或协商机构,由实践者和其他传承人、研究人员、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地方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以及地方支持团队(包括社区代表、文化从业者及在培训和能力建设方面具有特定知识技能的其他人)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编制方法可分步进行,并要确认所有利益攸关方(stakeholders)及其在过程中的参与。清单编制的潜在影响、确保利益攸关方与习俗做法之间伦理关系的规程(procedures),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接触权,也需要得到确认。
  清单编制应是一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过程,既包括地方社区,也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为了使缔约国满足社区参与的要求,应为下列事项制定规程:
  社区或群体及其代表的适当确认;
  确保只编制社区或群体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确保清单编制尊重社区或群体的意愿且使其事先知情并同意;
  在涉及非社区成员时,确保社区的知情同意;
  尊重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俗做法;
  积极地让地方或地区政府参与;
  采纳并遵循一套伦理准则(a code of ethics),其中应考虑从全球范围内的优秀实践中汲取经验。
  拟订清单
  许多现有的清单编制体系(inventorying systems)和几乎所有较旧的清单都未按照2003年《公约》所理解的那样在创建时便考虑到保护。其中一些是由研究人员为满足他们自己的需求而设计的。此外,一些旧清单尤其成问题,因为这些清单可能是在殖民条件下或作为国家建设活动的一部分而产生的。
  《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指涉的是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遗产,这意味着某一国家的[清单]应涵盖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体(tolality),因此,清单应尽可能全面和完整。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这可能是一项几乎无法完成的任务。由于《公约》所涵盖的遗产范围极广,而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在不断变化和演进,所以清单不可能是完整的或得以全部更新。
  考虑到要确认和列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可能需要设定一些优先事项。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被社区或实践者认为对他们的认同特别重要,或特别能代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项目可能会首先被列入清单。不应忘记创建清单作为一项保护措施的作用。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指出已列入清单的遗产项目的存续力,并概述对其生存的威胁(threats)。巴西和哥伦比亚的清单就是这样。在不丹、保加利亚和立陶宛,消失的风险(risk)被用作纳入清单的一项标准。
  为了尽快在清单中达到一定程度的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各缔约国拟订清单时不妨从提供相对简要的信息开始。有些遗产项目可能因此较其他遗产项目更受重视而受益,但建议尽可能按照同一模板呈现每个遗产项目,并将在其他地方可获得的详细信息作为参考,而不是将其包含在该清单中。
  按照《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清单必须定期更新。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断演进,而且对其存续力的威胁可能会非常迅速地出现。很多国家清单中已包含不复存在的遗产项目,而有的清单所纳入的实践信息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缔约国有义务定期提供清单的相关信息,包括定期更新的过程信息。
  《公约》明确了将拟订一份或几份清单的选择权留给了缔约国,但并未述及怎样在多重体系下界定每份清单的范围。人们可以考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领域、不同社区、不同地区或联邦制缔约国的不同主体拟订分立式清单(discrete inventories)。无论参与准备清单或其中部分清单的行动方是谁,归根结底都是各缔约国,即《公约》缔约国,对其清单的设计和实施负责。
  虽然可以鼓励缔约国在拟订清单时遵循为《公约》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但缔约国没有这样做的义务,尤其是在缔约国所采用的清单拟订方式可能最适合其国情的情况下。但是,如果缔约国计划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或“急需保护名录”,或希望为该遗产项目的保护申请财政援助,则必须证明该遗产项目符合《公约》第二条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
  大多数清单会包含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分类可以从《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领域着手: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日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如前所述,《公约》明确指出,这些领域并非穷举,任何分类体系都只是帮助组织清单信息的工具。
  有些清单体系,如佛得角、毛里求斯和南非的清单体系,或多或少地都依循了《公约》分列的各领域。而其他缔约国则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些缔约国,特别是在非洲和拉丁美洲,将语言本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仅仅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媒介”(vehicle);有些缔约国则明确述及“音乐和舞蹈”,而非“表演艺术”一词;还有一些缔约国将音乐与舞蹈分开考量,等等。
  然而,国家清单中的许多类别可以很容易地归入《公约》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领域:“传统医学”和“本土知识体系”可归入“有关自然界的知识”,“比赛”或“游戏”和“社会组织”这样的类别则属于“社会实践”领域。诸如“神话”和地名、实物名或动物名等主题可归入“口头表现形式”,一些宗教仪典和朝圣活动可归入“仪式”或“节庆活动”。诸如“记忆和信仰”“家谱信息”或“烹饪传统”等其他类别也可在《公约》第二条所列的一个或多个领域中找到其位置。有关领域的分歧,往往反映出世界各地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侧重点不同,这与《公约》坚持每个国家都应根据自身国情拟订其清单完全一致。例如,阿尔及利亚和海地对特定的宗教习俗有单独的分类。
  有些清单体系并不局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例如,立陶宛的清单体系整合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传承人或档案相关的物质要素,以及若干不再实践的遗产项目。而比利时则计划将有关赛博文化和虚拟实践的遗产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
  各国之间的另一个主要区别是,某些国家仅为原住民或本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清单,而另一些国家——例如比利时和美国——也考虑到了移民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多多元文化国家并不局限于分布最广的文化表现形式和实践,而是从一开始就顾及了少数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清单中提供的建档资料数量和详细程度也有很大差异。对于拥有种类繁多的非物文化遗产的国家来说,要提供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的详细信息,无论在物质上或在经济上似乎都不可行。在目前使用的体系中,约有一半为所列遗产项目提供了广泛的建档资料,其余的所提供的信息则不那么详尽。有的采用目录或名册的形式,而其他的则以一系列百科全书式的条目来呈现信息。在巴西,一个清单体系用于结合这两种方法。国家级遗产项目被纳入了一个“登记册”(registry),而另一个级别的遗产项目则被纳入了一份“清单”(inventory)。在国家层面,这两个目录都提供了广泛的建档资料,而各州正在创建的清单则没有这么大的建档体量。
  在大多数国家,没有法律条款为社区、实践者和传承人群体提供针对其传统文化和社会的实践与表现形式的产权保护。这或许意味着,在处理容易获得的、可能有商业用途的信息时必须谨慎行事。若没有适当的法律保护,外界可能会使用并利用诸如传统医学知识、自然资源知识以及音乐和口头传统等信息的商业优势。因为在对社区的遗产进行清单编制前,社区应表达其意愿、得到尊重,并事先知情和同意,所以他们能够限制按其希望提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信息量,或不提供。社区可能并不总是能够意识到其遗产对他人的潜在价值,因此,那些负责编制清单的人应该警觉,不要纳入会侵犯隐私或招致外界不公平利用的信息。
  实践需要在几代人之间确立和传承多久才能被视为《公约》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方面并没有最低年限规定。有些国家对要列入清单的遗产项目提出了相应要求,年限从两代或三代到七代不等。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很难确定一种传统已经实践了多少代,特别是在第一语言在传统上并不存在书写形式的那些社区中。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由社区自身认定,那么从外部强加一个统一的年限似乎与《公约》相抵牾。
  应特别注意受外部因素的显著影响而发生的迅速演进:虽然这些演进可能植根于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中,但并不总是被视为源于发展的一个不间断链环。有些清单体系不包括曾经中断又得以振兴的遗产项目;其他清单体系则选择将其含括在内,但前提是社区将这些遗产项目视为其遗产。
  一些缔约国按照内部行政分界线来划分清单。例如,委内瑞拉分别展示了每个城市的文化遗产。各州往往根据领地来构建其清单;事实上,许多缔约国都把行政区划作为主要的分类原则。
  哥伦比亚正在为该国的32个省分别定制一份清单。中国根据官方识别的56个民族相应地组织其清单。一些国家,如海地,认为没有必要区分不同社区或地区。然而,由于城市化、移民和集中化政策,现今的行政划分并不总是与传统上由离散分布的民族语社区或以其他可定义的社区及其所占据的地区边界相吻合。
  《公约》的精神要求,清单应尽可能代表构成提交缔约国国家社区的地方社区和群体所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中起重要作用的遗产项目,应根据一个或多个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是否承认这些遗产项目是其文化认同的表现形式这一主要标准来选择。《公约》要求在那些社区的参与下进行清单编制。清单的分类、范围、详细程度以及组织、维持和更新这些清单的机制等其他问题,则由每个缔约国“以适合本国国情的方式”来确定。
  清单编制实践5
  基于社区的建档有助于提升菲律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
  2003年至2004年间,菲律宾棉兰老岛西部的苏巴嫩族(Subanen)社区对其祖传领地内发现的植物本土知识进行了创新性的建档。对他们来说,这些植物在药用、农业、经济和宗教用途方面都很有价值。
  由于人口压力和气候变化,该地区植物多样性正在下降。长辈们认识到,随着植物多样性的减少,有关植物的知识也在减少。他们还意识到,随着年轻一代被卷入主流社会,口头传承的本土知识不再传给下一代,最终可能会永远消失。
  苏巴嫩族领导人寻求专业组织的援助,让外部专家担任其培训师,为其提供技能以便他们自行记录这些本土知识。由不识字但知识渊博的社区长者提供信息,而识字的年轻社区成员则充任建档者的角色。
  由此产生的建档资料被打包成多媒体格式和其他流行的英语教材,并配以苏巴嫩语的翻译。这些材料在政府版权局正式登记,以保障社区的知识产权。如今,这些材料已被纳入该社区的教育计划,用于向学童传授他们的文化;这些材料也被用于课程教学,提供给那些希望用其祖传语言来习得读写的成人。
  这种“自我建档”(self-documentation)已被证明是维护口传植物学知识的一种成功方式,并使其为当代人和后代人所用,有助于提升苏巴嫩族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
  记录埃塞俄比亚活态音乐和舞蹈传统的四年期项目:朝向综合性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在非洲和中东影响下,埃塞俄比亚有八十多种活态语言和古老文化,其多样性令人惊叹。埃塞俄比亚的地理和政治环境独特,在长期隔绝和交流的历史中形成的这种多样性,充分反映在该国的音乐和舞蹈中。
  事实上,埃塞俄比亚的音乐是从基督教—东正教传统、犹太教—埃塞俄比亚传统和穆斯林传统以及非洲复调声乐和器乐表现形式中产生的。虽然以声乐为主,但埃塞俄比亚音乐以各种乐器为特色,其中一些据说可以追溯到《旧约》时代。其中流传最广的是巴加纳竖琴(baganna)和克拉尔七弦琴(krar lyres)、马森乔小提琴(masenqo fiddle)、卡巴罗鼓(kabaro drums)和瓦辛特长笛(washint flute)。
  教科文组织启动了一个为期四年的项目,以搜集埃塞俄比亚各地的音乐和舞蹈传统并编制清单。作为汇编一份更具综合性、涵盖埃塞俄比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个方面的国家清单的第一步,该项目旨在建设地方能力,并为活态实践和传统建档。
  为保证埃塞俄比亚专家工作的连续性,在亚的斯亚贝巴大学和亚里德音乐学校开设了民族音乐学课程,使用专门设计的英语和阿姆哈拉语教材。编制音乐和舞蹈清单的培训始于2006年的“亚的斯亚贝巴音乐景观”(The Musical Landscape of Addis Ababa)项目,旨在对首都发现的各种埃塞俄比亚传统展开调查。随后,学生们加入到已经在该领域工作的欧洲专家中,研究不同地区的传统和实践。活动包括对埃塞俄比亚南部的马勒人(Maale)进行研究,并为位于金卡镇(Jinka)的南奥莫博物馆和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组织如何使用多轨复调录音设备的培训。全国各地的许多中心和博物馆都接受了适合其特殊需要的培训,领取了各自所需的设备。
  到项目完成时,埃塞俄比亚已经培养了一代人才,他们可以通过纳入其他领域来继续开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编制,同时也提高了地方和国家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从而直接促进了埃塞俄比亚活态遗产的长期保护。
  保加利亚的清单制作经验
  在保加利亚的国家层面,由文化部国家民俗委员会(National Folklore Committee)和保加利亚科学院民俗学研究所(Institute of Folklore of the Bulgarian Academy of Sciences)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清单编制和促进工作。保加利亚于2001年和2002年实施了一个清单编制项目,根据现有行政区划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开展清单编制,并将领地原则与按民族和宗教背景的分类相结合,因为这两个因素往往是一致的。他们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清单的主要标准是真实性、代表性、艺术价值、生命力以及传统中的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分为如下领域:传统仪式和宴会、传统歌唱和音乐演奏、传统舞蹈和儿童游戏、传统叙事、传统工艺和自制物品或产品的传统生产,以及传统医药。通过行政渠道和当地社区文化中心(chitalishte,英文为:Culture and Community Centers)网络向社区发放由专家们设计的调查问卷,专家们对搜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后编制出第一版清单,并放在互联网上征求意见。在整合各种意见并再次进行田野研究之后,最终版的清单通过纸质版和互联网两种渠道公布。如今,由地区文化政策局与文化部协调的社区文化中心网络,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传承。
  巴西的清单制作经验
  巴西在清单制作方面的经验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历史和艺术遗产研究所(Institute of Historic and Artistic Heritage,IPHAN)的建立,以及一项名为“汤巴门托”(Tombamento)的用于保护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案的实施。《汤巴门托法案》是建立在西方“本真性”(authenticity)观念基础上的,包括尽可能保存遗产的原貌,关注“实物”而非相关的社会过程。到了20世纪70年代,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扩大,明确纳入非物质资产;显而易见,要保护活态文化资产,就要对保护手段进行调整,由此最终促成了2000年巴西政府颁布法令,设立了“非物质文化资产登记册”(Registr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Assets)。
  通过该登记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考量与遗产相关集体和个人权利的方式被建档和公布。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质,该登记册必须定期修订,至少每十年修订一次。列入登记册的资产被宣布为“巴西文化遗产”,并使其有资格得到促进,相关的保护计划也能获得财政支持。在设立该登记册的同时,为保护该国的民族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巴西还为非物质遗产制定了一个国家计划,其中包括《国家文化参考资料清单》(National Inventory of Cultural References)。历史和艺术遗产研究所为该清单起草了旨在确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资产的清单制作方法。巴西的非物质文化资产分为四类:“庆典”“表现形式”“手工艺或传统知识”以及“场所或物理空间”。清单编制活动的地方划分可以对应于一个村庄、一个地区、一个地带、一个城市部门、一个有文化差异的地理区域或一个领地综合体。
  清单制作方法包括三个阶段:(1)初步搜集,(2)确认和建档,(3)阐释。历史和艺术遗产研究所编制的清单强调了来自原住民、非裔巴西人、居住在受保护城市核心区的群体以及生活在多元文化城市环境中的人们的文化参考资料。面临风险的文化财产受到特别关注。
  历史和艺术遗产研究所表示,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同质化趋势的背景下保持该国的文化多样性,通过实施保护机制促进社会包容,并改善传承人的生活条件。2000年以来,历史和艺术遗产研究所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48份文化参考资料清单,另有47份正在制作。2002年以来,已有16项文化资产列入登记册,尚有11项行动计划正在实施,以确保这些文化资产的传承和赓续。
  委内瑞拉的清单制作经验
  1993年,委内瑞拉颁布《保护和捍卫文化遗产法》(Ley de Protección y Defensa del Patrimonio),按其中规定建立了文化遗产研究所(Instituto del Patrimonio Cultural,IPC,www.ipc.gob.ve)。该研究所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编制委内瑞拉文化遗产清单。首次清单编制活动仅宣布了610项文化动产(cultural goods),其中476项属于建筑(殖民时期)。该研究所当时意识到,这并不能反映该国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因此,该研究所在2003年决定启动一个新的清单编制项目,旨在反映委内瑞拉所有城市的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2005年,共有68000项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的表现形式被登记在册,预计该项目完成时将有约110000项表现形式编入清单。
  新清单旨在反映那些对社区本身有价值的文化表现形态。这样的做法摒弃了以往采用由专家确定其特殊价值(exceptional value)的原则,以及由整个社会通过公共政策占用遗产的原则。新清单的最终目标代之以登记所有代表委内瑞拉每个社区和群体,并使其具有社会特征的活动、表现形态、产物或文化表现形式。清单编制使用的基本标准是各社区、群体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特征,包括列出具备象征某种集体认同的、有区别性技能的个人。
  始于2004年的田野工作,以城市为基础,通过使用既有的调查问卷来收集信息,结果成效有限,因为这些问卷既没有反映出这项工作的代表性原则,也没有包含评估文物或遗产地以外的其他遗产的确当问题。因此,定制了新的调查问卷,其理念是一个问题引导下一个问题,为之后汇编和编辑所搜集的信息留下足够的灵活性。用来确定代表性特征的评估标准是需要证据表明待登记的文化动产的集体增值过程(collective valorisation)。若缺乏这样的证据,遗产项目就会被拒绝。
  信息采集是由文化领域的工作者、学生、志愿者以及地方教师网络组织的,这是该国最广泛的公共网络之一。社区得以知悉该项目的调查范围和目标,并被告知只有他们愿意提供的信息才会在《委内瑞拉文化遗产目录》(Catálogos del Patrimonio Cultural Venezolano)中公布。这是一个书系,其包含二百多册,呈现了335个城市的清单编制结果。每个城市的文化遗产都登记在五个类别之下:实物(los Objetos)、建筑遗产(lo Construido)、个人创作(la Creación Individual)、口头传统(la Tradición Oral)和集体表现形态(las Manifestaciones Colectivas)。
  出于清单出版的实际需求,一个编辑和出版团队负责将信息还原为每个遗产项目的简要描述。其余的书面和视听信息以数字形式收录在文化遗产研究所的中央数据库,以便让公众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方式获取这些信息。文化遗产研究所还打算出版一张光盘,纳入委内瑞拉每个行政区的文化遗产和一个文化映射项目(cultural mapping project)。该清单被视为用于发展政策的主要文化和教育工具。
  从法律角度看,最高法院(Tribunal Supremo de Justicia)裁定,所有已正式登记并在该清单中公布的文化遗产都是《保护和捍卫文化遗产法》的保护对象。在为保护已登记在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配财政资源时,将优先考虑濒危的文化遗产。如今,已被编入清单的文化表现形式超过84000种,已出版《委内瑞拉文化遗产目录》一百六十余册,且在每个城市的每家文化、社会和教育机构都可以免费获取。
  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清单编制的可能性大纲
  1.该遗产项目的确认
  1.1.相关社区或群体使用的遗产项目名称;
  1.2.简洁且信息量最大化的标题(含括指代的领域);
  1.3.相关社区;
  1.4.遗产项目的实际位置;
  1.5.简要描述。
  2.该遗产项目的特征
  2.1.相关的物质遗产要素;
  2.2.相关的非物质遗产项目;
  2.3.所涉及的语言、语域、言语层级;
  2.4.被认为的源起。
  3.与该遗产项目相关的人员和机构
  3.1.实践者/执行者:姓名、年龄、性别、社会地位和/或职业类别,等等;
  3.2.其他参与者(例如,持有人/保管人);
  3.3.接触/获取该遗产项目或其某些方面的习俗做法;
  3.4.传承方式;
  3.5.相关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
  4.该遗产项目的状况:存续力
  4.1.对施行(enactment)的威胁;
  4.2.对传承的威胁;
  4.3.相关物质遗产要素和资源的可获得性;
  4.4.相关物质和非物质遗产项目的存续力;
  4.5.现有的保护措施。
  5.数据采集和清单编制
  5.1.相关社区/群体参与数据采集和清单编制的知情同意;
  5.2.对清单编制数据使用的限制(若适用);
  5.3.信息来源人士:姓名、重要身份或所属机构;
  5.4.数据采集的日期和地点;
  5.5.将数据录入某一清单的日期;
  5.6.由谁负责汇编清单条目;
  6.文献、录音分类目录、视听资料、档案(库)等参考资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作者简介:郭翠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少数民族文学系民俗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少数民族口头传统专题数据库建设:口头传统元数据标准建设”(项目编号:16ZDA160)的阶段性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口头传统研究中心自主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政策研究”(项目编号:ICH202001/OTRC-IEL)的延伸性成果。
本文原载《民间文化论坛》2021年第5期。文中注释从略,请参见原刊。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
作者: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著 巴莫曲布嫫 译
  导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列为五大领域,为确认非遗的表现形态提供了一个包容性分类框架。首先,非遗来自生活实践,并在遗产化进程中被切分、归类、标记和认定为遗产项目,出现在不同的领域或门类之中。但就文化现实而言,非遗的实例通常都涉及来自多个领域的遗产项目,并不以单一的表现形态自在自为。其次,领域与领域之间乃至项目与项目之间的边界都是流动的,且往往因社区而异。同时,各领域之间还存在着相互重叠或彼此交叉的互涉关联,在传承和实践过程中相辅相成。再者,领域的划分既有概括性,又有相对性。惟有从特殊性入手去把握普遍性,才能以点带面,从局部走向整体。因此,针对每一领域,至少可以从4个层面来形成问题导向和关联性思考:所涵盖的主要表现形式;对相关社区和群体具有的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面临的主要威胁和潜在风险;可采取的保护措施。最后,惟有在自观与他观或内部与外部之间形成对接并沟通地方知识、学术话语和政策制定,才能为确保非遗的存续力建立起融通的视野,在多元行动方之间形成功能性互补,让项目保护、分类保护和整体保护有的放矢。此外,还应正确理解语言、宗教、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领域的关系。——译者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遗领域; 领域互涉; 社区立场; 过程性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为“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或“2003《公约》”)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体现的五大“领域”(domains):
  ●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1],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 表演艺术;
  ●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 传统手工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例(instances)并不局限于单一的表现形态(manifestation),许多实例含括来自多个领域的遗产项目(elements)。举例来说,某一萨满仪式可能涉及传统音乐和舞蹈、祝祷和歌曲、服装和圣物、仪式和典礼实践,以及有关自然界的敏锐认识和知识。同样,节日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表现形式,承载着歌唱、舞蹈、戏剧、筵宴、口头传统和故事讲述、手工艺展示、运动和其他娱乐活动。各领域之间的边界是极其流动的,往往因社区而异。从外部强加刻板的分类,即便可能,也是困难的。一个社区可能会将他们诗颂视为一种仪式形式,而另一个社区则可能将其解释为歌曲。同样,一个社区定义的“戏剧”,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中则可能被解释为“舞蹈”。此外,规模和范围(scale and scope)也存在着差异:一个社区可能会在表现形式的变体之间作细微的区别,而另一个群体则认为这些变体都是单一形式的不同组成部分。
  虽然《公约》为确认(identifying)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设定了一个框架,但其提供的领域分列表旨在包容(inclusive),而非排他(exclusive);同时,这一划分并不意味着是“完整的”。缔约国可以使用不同的领域体系。目前的变化幅度已经很大:一些国家以不同的方式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而另一些国家则使用与《公约》大致相似的领域,并有不同的替代名称。这些国家可以在既有领域中增加更多的领域或新的子类(sub-categories)。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承认的国家,还可能涉及合并其已经在使用的“子域”(sub-domains),包括“传统游艺和竞技”“烹饪传统”“畜牧业”“朝圣”或“纪念地”。
  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 
  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oral traditions and expressions)这一领域涵盖了各种各样的口语形式,包括谚语、谜语、故事、童谣、传说、神话、史诗、咒语、祷词、经颂、歌谣、戏剧化演述(performances)等。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被用于传递知识、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观及集体记忆,在保持文化的活力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些类型(types)的口头表现形式是常见的,可以被整个社区使用;而其他类型则只限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也许仅为男性或女性,或者仅为老人。在许多社会,演述口头传统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职业,社区将专业演述人视为集体记忆的守护者,并给予最高的尊重。这样的演述人在世界各地的社区都能找到。非西方社会的诗人和说书人,如非洲的“格里奥”(griots)和“迪耶利”(dyelli)已众所周知,但在欧洲和北美也有丰富的口头传统。例如,在德国和美国,便有数以百计的职业说书人。
  因口耳相传,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在述讲中往往会发生显著的变化。故事是再现、即兴和创造的结合体——从文类(genre)到文类,从语境(context)到语境,从演述人(performer)到演述人都有所不同——使故事成为一种充满活力和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但故事同时也是脆弱的,因其存续力(viability)取决于一条不间断的链条,将传统在一代又一代的演述人之间传承下去。
  虽然语言是许多社区的非物质遗产的基础,但保护和维护单独的语言超出了2003《公约》的范围,尽管语言作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手段被纳入《公约》第二条。[2]不同的语言型塑了故事、诗歌和歌谣的传述方式,并影响其内容。语言的消亡不可避免地导致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的永久性丧失。然而,正是这些口头表现形式本身及其在公开场合的演述,最有助于语言的保护,而不是字典、语法和数据库。语言活在歌谣、故事、谜语和儿歌之中。所以,语言的保护与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的传承是密切相关的。
  与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口头传统面临着急剧的城市化、大规模的移徙、工业化和环境变迁的威胁。书籍、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和互联网都可能对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现代大众传媒可能会极大地改变或取代口头表现形式的传统方式。曾经需要花上数天时间才能充分演诵的史诗,可能会缩减为几个小时;而婚前吟唱的传统求婚歌也可能被CD光碟或数字音乐文件所替代。
  保护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的重中之重是保持其在社会中的日常功能。同样重要的是,在人与人之间传递知识的机会能得到延续;例如,长者有机会与年轻人互动,在家里和学校有机会传递故事。口头传统往往构成节日和文化庆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活动可能需要加以推广,并鼓励新的语境,如故事节(storytelling festivals),从而让传统创造力找到新的表达方式。本着2003《公约》的精神,保护措施应侧重于作为过程(processes)的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让社区自由地探索他们的文化遗产,而不是将之作为产品(products)。
  社区、研究人员和机构也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来助力保护口头传统的全面性和丰富性,包括文本上的异文和不同的演述语体。难以替代的表达性特征,如语调和大量的语体变化,现在可以用音频或视频方式来加以记录;演述人与受众之间的互动,包括手势和摹拟在内的非口头故事要素,也都可以记录下来。大众传媒和传播技术可用于维护乃至巩固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同时面对原社区和更广泛的受众播放录制下来的演述。
  相关实例[3] 
  奥隆霍是俄罗斯联邦雅库特人的英雄叙事诗,反映了雅库特人的信仰和风俗习惯、萨满教实践、口述史和价值观。奥隆霍苏图即叙事人,须胜任扮演、唱述、雄辩和诗歌的即兴发挥。与大多数口头传统一样,奥隆霍也有多个版本,其中最长的一个版本诗句超过15000行。
  巴勒斯坦希卡耶说书由妇女向其他女性和儿童讲述,因而往往从妇女的角度针贬社会时弊。几乎所有70岁以上的巴勒斯坦妇女都是希卡耶说书人,这一传统主要由年长的妇女承继。然而,姑娘们和男孩们为了练习或娱乐而互相讲故事的情况也并不罕见。
  菲律宾伊富高人的呼德呼德颂在稻谷播种和收获的季节及葬礼守灵期间演述。完整的述讲会持续数日,往往由一位年长的妇女主持,她担纲着社区历史家和传道人的角色。
  为了保护阿肯艺术,在吉尔吉斯斯坦不同的地区建立了六个工作室,由阿肯——公认的史诗演唱人——将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年轻的学徒群体,他们准备在数年之间成为现代阿肯。为师者可以使用视听设备、录音和课件,但人与人之间的习得方式仍然是完整的。
  表演艺术 
  从声乐、器乐、舞蹈、戏剧到哑剧、诗诵等,表演艺术(performing arts)的范围覆盖了众多的文化表现形式,反映了人类创造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于许多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之中。
  音乐或许是最普遍的表演艺术,见诸于每一个社会。最常见的是,音乐作为其他表演艺术形式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组成部分,包括仪式、节庆活动或口头传统。音乐可以出现在最为多样化的语境中:神圣的或世俗的、古典的或流行的,与劳作或娱乐紧密相连。
  音乐还可能具有政治层面或经济层面的意义:可以用于讲述一个社区的历史,歌颂一位强大的人物,并在经济交易中发挥关键作用。音乐表演的场合也是多种多样的:婚礼、葬礼、仪式和成年礼、节庆、各种娱乐活动,还有其他许多社交功能。
  舞蹈,尽管非常复杂,但或许可以简单地描述为有序的身体动作,通常在音乐的伴奏下进行。除了身体的诸多面相外,舞蹈中有节奏的动作、舞步和姿势还常常表达着一种情绪或心境,或用以描述某一特定的事件或日常行为,如宗教舞蹈和那些对狩猎、战争或性生活的再现。
  传统戏剧的演出通常将演技、歌唱、舞蹈与音乐、对话、叙述或复诵结合为一体,但也可以包括木偶戏或哑剧。然而,这些艺术不仅仅只是为观众提供“演出”,它们也可以在文化和社会中发挥关键作用,比如在从事农事活动的同时歌唱,或者让音乐成为仪式的一部分。在一个更亲昵的场景中,人们经常唱着摇篮曲帮助婴儿入睡。
  与文化表现形式和实践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都含括在《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之中。在表演艺术领域,还包括乐器、面具、服装和其他用于舞蹈的身体装饰,以及戏剧中的布景和道具。表演艺术常常在特定的地方施行;当这些空间与演出密切相关之际,便被视为由《公约》定义的文化空间。
  如今,许多表演艺术形式都受到威胁。随着文化实践的标准化,许多传统实践被遗弃。即使在传统实践变得更受欢迎的情况下,也只有某些表现形式可能获益,而其他表现形式则会遭受损害。
  近来,“世界音乐”的流行大有激增之势,因而音乐也许是最好的例证之一。尽管音乐在文化交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激发了创造力,丰富了国际艺术舞台,但这种现象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以提供一致性产品为目标,许多不同形式的音乐可能会被同质化。在这样的情境下,对特定社区的表演过程和传统至关重要的某些音乐实践,几乎没有立足之地。
  音乐、舞蹈和戏剧往往成为旨在吸引游客而开展文化推广的关键特征,并定期出现在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行程中。虽然这可能会给一个国家或社区带来更多的游客,增加收入,并提供展示其文化的一个窗口,但也可能导致以新的方式来呈现表演艺术,而新方式的出现已经为旅游市场改变了表演艺术。尽管旅游业有助于复兴传统表演艺术,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赋予一种“市场价值”,但也会产生扭曲效应。为了满足游客的要求,表演通常会被缩减,以展示经过改编的精彩片段。通常,传统艺术形式以娱乐为名被转变为商品,丧失了社区表达的重要形式。
  在其他情况下,更普遍的社会因素或环境因素可能会对表演艺术传统产生严重影响。例如,砍伐森林可能会剥夺社区用于制作传统乐器以演奏音乐的木材。
  一直以来,许多音乐传统被加以改编以适从西方记谱形式,因而这些音乐传统会被记录下来,或是为了教育目的,但这一过程可能是破坏性的。许多音乐形式使用音调和音程来标记音阶,这与标准的西方形式并不相符,因而音调的细微变化可能会在记谱誊录过程中丢失。除了音乐被同质化以外,为了让学生更加熟练或更易于演奏而对传统乐器加以改造,例如,给弦乐器添加音品,从根本上改变了乐器本身。
  针对传统表演艺术的保护措施应该主要聚焦于知识和技艺的传承,包括乐器演奏和制作的传承,并加强师徒之间的纽带。一首歌曲的微妙传达,一段舞蹈的动作,以及一出戏剧的演绎,皆应得到巩固。
  还可以对表演进行研究、记录、建档、编制清单和归档。世界各地的档案馆里有无数的音声记录,其中很多可以追溯到一个多世纪以前。这些较老的录音正面临退化的威胁,除非数字化,否则可能会永久丧失。数字化的过程可以让文献得到确当的识别和编目。
  通过发展受众和提高公众的认识,文化传媒、机构和产业也可以在确保传统表演艺术形式的存续力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可以让受众了解某种表现形式的各个方面,让其获得新的、更广泛的普及,同时还可以提高鉴赏力,这反过来又会激发人们对某种艺术形式的地方变体产生兴趣,进而可能会促动人们积极参与表演活动。
  保护还可以涉及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改善,并为维护全方位的表演艺术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机构力量。在格鲁吉亚,以人类学田野作业方法培养学生,训练他们如何记录复调音乐,使得他们能够通过建立数据库而为创建国家清单打下基础。
  相关实例 
  巴伊亚州的回旋桑巴舞(巴西)是从非洲裔奴隶的舞蹈和文化传统中发展起来的,但也融入了葡萄牙文化的要素,特别是语言和诗歌形式。这种本地的舞蹈类型已经影响了城市桑巴舞的发展,在20世纪成为巴西民族认同的一个标志。
  鸠提耶耽梵剧是印度现存最古老的传统之一,综合了梵文古典主义和喀拉拉邦的地方传统。在其风格化和法典化的戏剧语汇中,手势和眼神十分突出,表达着人物的思想和情感。根据传统,鸠提耶耽的演出在寺庙这一神圣空间中进行,舞台上的油灯长明不熄,象征神明在场。
  斯洛伐茨克征兵舞(捷克)是由各个年龄段的男子表演的传统舞蹈。这些舞蹈没有被精确的编舞所束缚,而是以自发性和个性化的表现方式以及特技比赛为标志。因其结构的复杂性和动作的多样性,使斯洛伐茨克征兵舞成为一种极具艺术价值的文化表现形式,表达了该地区的文化认同和多样性。
  可以组织“大师班”,让学生与大师级的表演者密切合作,如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沙士木卡姆音乐、几内亚的索索-巴拉和不丹的德拉迈茨面具鼓舞,皆已出现这类活动。
  在阿富汗,木卡姆乐团利用国家档案馆以确保录音为后代音乐家提供灵感、培训和知识的来源。
  还可以在学校通过教授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加强传承活动,例如在古巴,向儿童传授法兰西鼓乐。
  在埃塞俄比亚,正在开展一个雄心勃勃的研究和培训项目,在全国范围内搜集传统音乐、舞蹈和乐器,并支持在民族音乐学领域开设大学课程。
  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 
  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social practices,rituals and festive events)是建构社区生活和群体生活的惯习性活动,因而为社区的许多成员共享并与他们相关。这些活动之所以意义重大,是因为对作为实践者的一个群体或一个社区的认同具有再确定的作用,而且无论是在公开场合还是私密场合,都与重要事件密切相关。社会实践、仪式实践和节庆实践,有助于标记季节的更替、农历中的节点事件或个体人生的不同阶段。这些活动还与一个社区的世界观和对自身历史和记忆的感知紧密相连。这类活动在范围上都不尽相同,从小型集会到大规模的社会庆典或纪念会,不一而足。每一个子域都很广泛,但相互之间也有大量的重叠。[4] 
  仪式和节庆活动往往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发生,并提示社区关注其世界观和历史的不同方面。在某些情况下,仪式仅限某些社区成员参与;入社式和葬礼就是这样的两个例子。然而,有些节庆活动,无论如何都应当看作是公共生活的核心,向社会所有成员开放;狂欢节和那些标记着庆祝新年、春季开始、丰收结束的活动是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包容性场合。
  社会实践塑造了日常生活,并为全体社区成员所熟悉,即使不是每个人都参与其间。在2003《公约》中,与社区特别相关的、有助于增强与过去的认同感和连续感,且特征鲜明的社会实践得到了优先重视。例如,在许多社区中,问候礼仪不够正式,而在另外一些社区中,则更为繁复和仪式化,构成社会认同的一种表征。同样,送礼和收礼的实践也多种多样,从临时活动到负载着重大政治、经济或社会意涵的正式安排。
  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涉及的形式林林总总:崇拜仪式;通过仪礼;出生礼、婚礼和葬礼;盟誓;传统法律制度;传统游艺和传统运动;亲属关系和亲属关系礼仪;定居模式;烹饪传统;季节性典仪;仅限于男性或女性的实践;狩猎、捕鱼和采集实践,等等。这些活动还包括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和身体要素:特殊的手势和言辞、复诵、歌谣或舞蹈、特别的服饰、行游、动物献祭、特定的食物等。
  社区在现代社会中所经历的变迁对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形成了强烈的影响,因为这类实践高度依赖于社区内部的实践者和其他人的广泛参与。诸如移徙、个体化、普遍引入正规教育、世界主要宗教日益增势,以及其他全球化效应等进程,都对这些实践活动产生了特别显著的影响。
  移徙,尤其是年轻人的移徙,可能会使那些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形式的人们远离自己的社区,并危及某些文化实践。然而与此同时,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可能成为人们回归故地与他们的家庭和社区一道庆祝的特殊场合,由此重申他们的认同和与社区传统的联系。
  许多社区发现,游客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他们的节庆活动中来,尽管游客介入或有积极的一面,但节庆活动往往会受到影响,一如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特别是节庆活动的存续力,同样会高度依赖于一般的社会-经济条件。筹备活动、制作服饰和面具,以及为参与者提供服务的费用往往非常昂贵,在经济衰退时期可能难以为继。
  要确保社会实践、仪式或节庆活动的连续性,往往需要动员大量的个人和社会机构、政治机构及法律机构,还需要社会机制的配合。在尊重可能会限制某些群体参与的习俗做法的同时,鼓励尽可能广泛的公众参与也是可取的。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采取法律和正式措施,以保证社区有权使用其圣地、重要器物或必需的自然资源,以开展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
  相关实例 
  在马拉喀什的吉玛·埃尔弗纳广场(摩洛哥)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多彩,但由于城市扩张和发展项目造成了交通拥挤和空气污染,这些活动面临着逐渐消失的威胁。为了应对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与文化和环境关切之间存在的冲突,有关当局开辟出交汇在广场上的步行街,并重组了机动车交通,减少了汽车和旅游巴士的数量,以保护这些社会实践。
  为了保持巴兰基亚狂欢节(哥伦比亚)的创造性并鼓励人们参与其中,当地的一个基金会创建并支持了一个新的活动——儿童狂欢节,这已成为哥伦比亚狂欢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者获得了资金支持,用于生产手工制作的物件,包括彩车、夸张的服装、头饰、乐器、动物面具和其他工艺品。小额信贷方案使工匠们能够借入少量资金来生产售卖品,以增加额外收入,提高生活质量,进而彰显他们参与狂欢节的重要意义。
  在首尔宗庙得以实践的王室祭祖仪式(韩国),集歌、舞、乐为一体,而百年大典[5]的所有组成部分则蕴含着敬祖孝宗的思想。
  在马里尼日尔河三角洲的牧场,每年举办两次季节性转场移牧,届时以家畜横渡河流为标志,颇尔人社区便开始庆祝雅阿拉勒节和德加勒节。庆典活动包括组织畜群竞美比赛,还有赛歌和朗诵田园诗。
  比利时的班什狂欢节、玻利维亚的奥鲁罗狂欢节和赞比亚的玛金希假面舞会,都涉及多姿多彩的盛大集会、歌舞表演以及各式各样的服装或面具。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节日活动是一种暂时克服社会差异的手段,人们假扮成不同的身份,通过嘲讽或戏谑来评论社会或政治状况。
  维姆布扎治疗仪式在马拉维北部的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实践。这种克服创伤经历的手段是在19世纪中叶发展起来的,但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已经不那么普遍了。保护工作为年轻人学习维姆布扎治疗舞蹈建立了激励机制,并通过播放小组讨论、培训工作坊和节日活动来促进维姆布扎治疗师与处理医疗问题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之间的对话。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knowledge and practices concerning nature and the universe),包括相关社区在与自然环境的互动中形成的知识、诀窍、技能、实践和表述。这些有关宇宙的思考方式通过语言、口头传统、对某地的归属感、记忆、精神性和世界观而得以表现。这些知识和实践还强烈地影响着价值观和信仰,并且成为许多社会实践和文化传统的基石。反过来,自然环境和社区更广泛的世界也塑造了相关的知识和实践。
  这一领域包括方方面面,诸如传统生态智慧、本土知识、地方动植物知识、传统治疗体系、仪式、信仰、成年礼、宇宙观、萨满教、附体仪式、社会组织、节日、语言和视觉艺术。
  传统知识和实践是一个社区的文化和认同的核心,但面临着全球化的严重威胁。尽管传统知识的某些方面,如本地植物物种的医药用途,可能会引起科学家和企业的兴趣,但许多传统实践正在消失。急剧的城市化进程和农业用地的扩展可能会对社区的自然环境及其有关环境的知识产生显著的影响,土地清退可能会导致神林的消失,或需要找到建筑木材的替代来源。气候变化、持续的森林砍伐和正在蔓延的沙漠化,不可避免地威胁到许多濒危物种,而且随着原材料和植物物种的消失,导致了传统手工艺和草药的式微。
  保护世界观或信仰体系比保护自然环境更具挑战性。除了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外部挑战外,许多弱势群体或边缘化社区本身也倾向于采取一种与自身的传统和习俗相去甚远的生活方式或单一的经济发展模式。
  保护自然环境往往与保护一个社区的宇宙观以及该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他实例密切相关。
  相关实例 
  在玻利维亚安第斯地区的卡拉瓦亚人中,除了丰富的药典之外,身为牧师的行医者还根据安第斯地区原住民的知识发展了传统医疗体系。卡拉瓦亚妇女还将社区宇宙观中的母题融入到她们制作的纺织品中。
  越南宫廷雅乐提供了一种与神灵和国王沟通和以示祗敬的渠道,同时也传达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
  在塞内加尔和冈比亚,通过培训和补种受威胁的植物物种,对神林的法律保护,以及促进保护区的管理,已助力于保护曼丁戈社区坎库朗入社式的未来。
  在马达加斯加,保护扎菲曼尼里木雕工艺知识的行动计划包括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确立专利,提供法律保护。这将有助于保护与扎菲曼尼里社区认同密切相关的图形设计和图案。用于制作材料的稀有树种正在补种。
  瓦努阿图沙画、瓦雅皮人的口头表达和图形表现形式(巴西)和扎菲曼尼里木雕工艺(马达加斯加)展现了多种多样的视觉艺术或装饰艺术形式,每一种形式的表现都受到了各自社区相关创造的启发。通过组织新的节日和其他社区活动,让艺术家们展示和传承艺术形式,将为传统社区的沙画实践注入新的活力。还将出台相关法律和商业法规,保护沙画的地位。沙画将被纳入学校儿童的标准课程,并将建立一个信托基金,让艺术家们从中获得收入。
  传统手工艺 
  传统手工艺(traditional craftsmanship)或许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物质的体现。然而,2003《公约》主要关注的是手工艺涉及的技能和知识,而非手工制品本身。与其把重点放在保留手工物件上,不如集中精力鼓励工匠们继续从事手工艺生产,并将他们的技能和知识传授给他人,特别是在他们自己的社区内。
  传统手工艺的表现形式无以计数:工具;服装和饰品;用于节日和表演艺术的服饰和道具;储藏容器、用于储存、运输和居所的实物;装饰艺术和仪式用品;乐器和家用器皿,以及用于娱乐和教育的玩具。其中许多物件只打算在短时间内使用,例如那些为节日典仪而制作的物件,而其他实物则有可能成为世代相传的传家宝。制作手工艺品所涉及的技艺,与物件本身一样种类繁多,从精致、细腻之作(如造还愿纸),到强韧、耐用之功(如制作结实的篮子或厚重的毯子),不胜枚举。
  与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全球化对传统手工艺的赓续构成了重大挑战。无论是大型的跨国公司还是当地的家庭手工业,大批量生产较之于手工生产,往往能以更低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货品。许多手工艺人在竭力适应这种竞争。环境和气候压力也对传统手工艺产生了影响,森林砍伐和土地清退减少了关键自然资源的供应。即便在传统手工艺的发展走向家庭手工业的情况下,生产规模的扩大也可能导致对环境的破坏。
  随着社会状况或文化品鉴的变迁,曾经需要精心配制手工艺品的节日和庆典活动可能变得更为简化,由此导致手工艺人鲜有表达自身的机会。社区内的年轻人可能会发现,习得许多手艺的传统形式所必需的学徒期有时太过漫长,要求又太过严苛,于是他们转而在工厂或服务行业谋职,那些地方没有这么严格的要求,而且报偿往往更好。许多工艺传统涉及“商业秘密”,不得向外人传授;与陌生人分享这些知识违反了传统,但如果家庭成员或社区成员没有兴趣去习得的话,这些知识就可能会失传。
  与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保护的目标旨在确保与传统手工艺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能够传递给后代,以便手工艺可以在其社区内继续生产,为其制作者提供生计并反映创造力。
  许多手工传统的教学与授徒都有悠久的制度。巩固和加强这些制度,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是为生徒和师者提供财政激励,使知识的传递对双方都更具吸引力。
  当地的、传统的手工艺产品市场也可以得到加强,同时也可以开辟新的市场。作为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回应,世界各地的许多人都喜欢上了手工制作的实物。这些手工制品蕴含着工匠们日积月累的知识和文化价值,为主导全球消费文化的众多“高科技”产品提供了一种更为柔和的选择。
  在其他情况下,可以再植树木来尝试并弥补对依赖木材为原料的传统工艺造成的损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社区收集资源的获取权利,同时也要确保环境得到保护。
  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如知识产权保护[6]和专利或版权登记,可以帮助社区从其传统母题和工艺中受益。有时,用于其他目的的法律措施可以鼓励手工生产。例如,对破坏性的塑料袋发出一道地方禁令,可以刺激市场选择手工纸袋和草编容器,让传统手工艺的技能和知识得以蓬勃发展。
  相关实例 
  印度尼西亚的克利斯短剑,既是武器,也是灵物,被认为具有神奇的力量。铸剑匠称为“安普”,他们在刀刃上要铸上好几层不同的铁和镍。安普们既是备受尊敬的工匠,也是文学、历史和秘术方面的专家。虽然在许多岛屿上仍能找到那些令人尊崇并使用传统方法铸造优质短剑的安普,但他们的人数正在急剧减少,而且越来越难以发现其技艺的后继者。
  基努文化空间(爱沙尼亚)最明显的标志是社区妇女所穿的毛线手工制品。妇女们在家里用传统织机和本地羊毛编织手套、长袜、裙子和上衣;这些引人注目的服装上有许多象征性图案和颜色,皆植根于古老的传说。
  在乌干达,树皮布制作工艺涉及某些人类最古老的知识。这是一种史前技术,早于纺织术的发明。树皮布主要用于加冕典礼和治疗仪式、葬礼和文化集会,但也用于窗帘、蚊帐、床上用品及储藏。随着19世纪阿拉伯商队带入棉布,其生产放缓,树皮布的文化功能和精神作用减弱,直到最近几十年才得以复兴。
  在法国,“艺术大师”制度对乐器制作、纺织艺术和书籍装订等领域的数十位模范工匠进行了表彰。该制度的目标是支持这些工匠将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传授给他人。
  在立陶宛的普里埃奈市已经建立了一个中心和工作坊,以推广该地区的十字架制作传统。在这里,学徒们可以向师傅们学习十字架制作技艺,以满足当地城镇和私人客户(包括国内和国际客户)的需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注释 
  [1] 《公约》中文文本表述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对照英文文本中的oral traditions and expressions,完整的表述当为“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这里一仍其旧。——译者注
  [2] 《公约》既不包括语言本身,也不包括作为一个整体的语言(语法、词汇、句法),但强调语言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载体。没有语言,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就不能存在。此外,几乎所有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有关宇宙的知识到仪式和手工艺——都与语言相关,或依赖语言开展日常实践,并代代相传。转述自UNESCO,“Questions & Answers,”Kit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Paris: UNESCO, 2011, p.7. ——译者注
  [3] 原文以图文方式述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五大领域的若干实例。每一领域中出现的实例类标题为译者所加。相关遗产项目的信息可查阅教科文组织网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专栏:https://ich.unesco.org/en/lists。——译者注
  [4] 尽管宗教为社区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但宗教并没有因此而被《公约》包括在内。但《公约》述及受宗教启迪的文化实践和表现形式。例如,根据《公约》第二条,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被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领域。转述自UNESCO ,“Questions & Answers,”Kit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Paris: UNESCO, 2011, p.7. ——译者注
  [5] “宫廷宗庙祭礼乐”(韩国)于2008年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从《公约》网站提供的简介来看,该遗产项目不间断的传承已有500多年。——译者注
  [6] 《公约》的重点是保护(safeguarding)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确认和确定这类遗产本身以确保其继续的再创造和传承——而不是通过知识产权从法律上保护(protecting)特定的表现形态。在国际层面,知识产权主要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权范围。但是,《公约》在其第三条中指出,其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影响缔约国从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文书所获得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用知识产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令人满意。主要的困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进和共享性以及这类遗产往往是集体拥有的事实相关。的确,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承载和实践这类遗产的社区和群体的不断再创造下发展起来的,因此保护一种特定的表现形态,如一段舞蹈的表演、一首歌的录音演绎,或一种药用植物的专利使用,可能会导致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阻碍其自然的演进。此外,由于社区正是创造、维系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因此很难确定这类遗产的集体所有者。转述自UNESCO ,“Questions & Answers,”Kit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Paris: UNESCO, 2011, p.8. ——译者注
  *原文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工具包”系列小手册之一,译自UNESCO,“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Domains,”Kit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aris:UNESCO, 2011.英文版和其他多种语言版本可从教科文组织数字图书馆获取:https://unesdoc.unesco.org/。
  译者简介: 巴莫曲布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少数民族口头传统专题数据库建设:口头传统元数据标准建设”(编号:16ZDA160)的延伸性成果;
 
  本文原载《民间文化论坛》2020年第3期。
传统音乐档案的介质保护及其协作策略
作者: [美]阿兰·伯德特 著 /郭翠潇 编译
  摘要:印第安纳大学传统音乐档案馆存放着超过10万份录音资料,时间跨度起自1893年,直至今天。这些资料包括来自世界各地的民族志录音和商业录音,内容涉及民族音乐学、民俗学、人类学、语言学、口述史及流行音乐等。过去的七年间,该档案馆构建起介质存放的协作环境,以消除其所面临的介质退化和格式过时的危险。2015年是该馆开展大规模介质保护的第一年,目标是在校园里面搭建一个共享的、集中化的介质数字化设施。本文将扼要阐述该传统音乐档案馆的背景,以及为发展“介质数字化与保护行动”所付出的努力;还将讨论当前的工作进度,以及档案管理必须经历的转型,包括元数据迁移、版权工作、录音资料在线传递的伦理。
  关键词:传统音乐档案馆;介质保护;接触权;协作策略;印第安纳大学
 
 
  本文旨在讨论印第安纳大学传统音乐档案馆(The Archives of Traditional Music, ATM,以下或称“ATM档案馆”)[①]的概况、在建项目、行动方略,以及该馆对归档过程中存在的核心问题——保护和接触——提出的解决方案。
  一、传统音乐档案馆概览
  1. 概况
  传统音乐档案馆创建于1953年,缘于一大宗私人收藏正式归属于印第安纳大学。从那时起,档案馆的规模日益扩充,迄今已收藏来自世界各地的超过10万份录音资料。ATM档案馆的馆藏包括音视频资料、电影拷贝、照片、手稿、书籍和其他资料,仅田野录音资料就超过3,000份。馆藏资料大多是录音资料,几乎涵盖了所有录音格式,其中最著名的馆藏是1893~1938年间制作的7,000份蜡筒录音资料。
  ATM档案馆的收藏范围很广,但一般说来主要关注的是与民族音乐学、人类学、民俗学、语言学、流行音乐以及传统音乐等学科相关的录音资料。这些录音资料可以分为几大类:研究人员的田野录音、商业录音和无线电广播录音。除了音乐资料外,话语特藏还包括故事、口述史、访谈,以及语言学的发音调查等内容。尽管我们有大量的商业录音,但馆藏的主要内容还是来自田野录音。这里声名远扬,是因为我们既有来自早期美洲原住民的特藏,也有来自非洲的特藏。
  ATM档案馆现由五名全职雇员管理,还有来自民族音乐学和图书馆学两个专业的学生支持。馆内有一个温控储藏库、一个面向公众开放的媒体图书馆、若干个数字化录音工作室,还有一个用霍基·卡迈尔克(Hoagy Carmichael)[②]名字命名的房间──这是一个特别的空间,平时用于表演、接待及开会。
  我们的田野录音和商业录音都做了编目,人们可以通过印第安纳大学在线图书馆系统使用标准化的图书馆机读目录(MARC)数据进行检索查询。因此,无论身处何地,人们都可以搜索档案馆中的录音资料集。登录iucat.iu.edu就可以看到印第安纳大学图书馆的目录。该目录下有超过1,000万条记录,但通过“高级检索”选项,可以将搜索范围局限在传统音乐档案馆,以便简化搜索过程。
  2.项目
  (1)“声音方向”(Sound Directions)
  在21世纪的第一个10年,印第安纳大学传统音乐档案馆作为两个大型项目的牵头方,致力于应对“保存和获取”领域的挑战。第一个项目与哈佛大学合作,目标是对“数字音频保存最佳方案”进行测试和开发。另一个项目是由国家人文基金资助的“声音方向”,最终推出两项成果,并免费共享;全球的档案馆都在利用这些成果对他们的资料集进行评估,并能有效地以数字化形式对档案进行保存。这两项成果可以通过以下网址下载:
  http://www.dlib.indiana.edu/projects/sounddirections/papersPresent/index.shtml
  (2)EVIA数字档案项目
  教学与分析用民族志视频(the Ethnographic Video for Instruction & Analysis, EVIA)数字档案项目关注的重点是民族志视频。资料保存固然要做,但该项目的主要工作侧重于改善这些视频资料的可用性。EVIA项目由梅隆基金资助,其主要任务是保存学者摄制的田野民族志视频,因为这些视频是他们研究成果的一部分。EVIA的另一个任务是为这些视频材料添加翔实的描述性著录内容,为学者和师生提供特有的资源。项目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者创建了一个支持系统和一套软件工具,用于视频标注、在线资料检索、受控词与词典维护、同行评论,以及技术元数据集。从效果上看,EVIA项目的资料收藏已经成为基于学者的田野资料而创建的在线出版物,而这些资料都是学者们自己录制、自己著录、自己进行内容分析的。
  (3)AHEYM项目
  意第绪语记忆的历史与民族志档案(The Archives of Historical and Ethnographic Yiddish Memories,AHEYM)[③]项目建立在一个大型的专项收藏的基础上,由800多小时的视频资料构成,内容是居住在东欧的意第绪语居民的口述史访谈。受访居民很多都是纳粹大屠杀的幸存者,他们讲述了自己的经历,也谈及意第绪语问题。这些资料的数字化保存耗费了好几年的时间,由录制这些视频资料的学者们用英文完成著录和概要描述。该项目的成果即将通过ATM档案馆的网站与公众见面。
  3.传统音乐档案馆利用行动(ATMuse)
  ATMuse是一个新的行动,旨在为需要援引音视频资料作为样本的打印用户或在线出版商提供支持。打个比方,假如一篇文章的作者希望使用我们档案馆中的资料阐述其讨论的话题,我们可以在线提供这些资料,并附上相关评注。眼下,我们正在编制一部教材,专门针对补充性音频资料的提供和在线获取。
  二、介质保护——一场国际危机
  我们在“声音方向”和EVIA两个项目上所做的工作,也揭示了介质保护领域所面对的关键问题。首先,介质退化和格式过时这两个问题愈演愈烈,已经到了危急关头。最让人头疼的要数20世纪30年代的录音胶片资料,这些录音胶片脱层现象严重,几乎无法修复。一旦醋酸纤维涂层从盘上的铝制或玻璃表面脱落,这些录音胶片也就报废了。DAT等比较新的格式也同样麻烦,因为假如设备不能正确读取与文件目录信息有关的字节,资料也等于是报废了。也就是说,假如不能正确读取磁性编码,回放机就有可能不能播放这些唱片。看样子,几乎每种通过物理介质进行编码的格式,不论是蜡筒还是迷你数字录像带,都同样面临着介质退化的问题。除此之外,格式过时的问题也很让人头疼。如今,用于修复的回放设备或回放部件越来越难找到。我们曾经就介质退化和格式过时两个问题请教过介质维护领域的其他专家。我们意识到,用合理的成本保存录音资料已迫在眉睫,假如不立即采取行动,再过一段时间,介质退化和格式过时的问题将日益严重。那样的话,我们将无法用数字化的方式保存手上的资料;即使可以,成本也必定十分高昂。2005年,我们计划用20年的时间来完成这项工作,转眼就到了2015年,可用的时间只剩下10年左右了。如果设备充足,我们可用的时间也可以相应延长。有一些录音格式的性质非常稳定,比如黑胶唱片,但大部分的录音格式每过一年修复的可能就会减少一些。
  在ATM档案馆,我们根据馆藏的录音资料对我们所需的工作时间进行推断。保护这些介质,大概需要60年的时间。我们知道这个时间太长了。因为60年后,这些馆藏的录音资料将会遭致不同程度的损失,或者因为过于陈旧而无法回放。因此,我们需要改变介质保护的方法。
  三、介质保护解决方案
  我们意识到介质保护这一问题并不是只发生在我们身上,事实上,这是每个人都会遭遇的问题。印第安纳大学还有还藏有许多其他类别的音视频资料假如能够计算出校内音频、视频及电影拷贝的准确数量,我们便可提出建立中央介质保护中心的诉求,同时向学校申请资金。工作之初,我们盘点了校内所藏的音视频资料。我们知道,除了我们这里,印第安纳大学还存有若干个大大小小的资料集,我们还知道,不能只大致估计资料数量,而要知道确切的数字和资料的介质类型。为了得到资金支持,在盘点过程中我们需要记录下每种类型的资料数量,这样我们才可以列出一份介质保护的成本明细。
  我们组建了一个工作小组,为盘底活动募集了一些资金,并花了一年的时间进行清点。最后我们得出了具体的数字——校内一共有56万份音频、视频及电影记录的拷贝,并根据调查结果形成一份报告(可下载)[④]。我们又组建了一个专门工作组(其成员由教务长亲自任命),用两年时间制订出了一套介质保护方案(可下载)[⑤],又用了两年时间修改方案,力求降低成本,说服校方管理层为我们提供资金。印第安纳大学在创建介质保护中心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我们有数名介质保护领域的专家,有强大的网络、存储方面的技术基础设施,还有一套大容量数据存储系统。现阶段,该系统能够储存42 PB的数据,而且还能扩容。拥有一个海量的、绝对可靠的存储系统是实施大型介质保护项目的必备条件。按照我们的估算,所有音频和视频资料加起来大概需要6.5 PB的存储空间。印第安纳大学在网络管理能力方面也是相当出名的。该校管理着众多其他机构的网络,同时帮助管理全球范围内互联网的数据网络。事实上,印第安纳大学还为法国远程分组交换公用数据通信网(TransPac)的管理提供帮助。TransPac旨在为中国和众多亚洲国家提供高速的搜索网络。有了这个强大的校园网络作为后盾,我们才得以在网络上快速并有效地对众多数字介质文件进行转换,要知道某些单个文件的大小就超过了200 GB 。
  我们用了两年时间修正介质保护计划,并发展了一些潜在的合作伙伴。最后,印第安纳大学的校长宣布:将给布鲁明顿校区拨款1500万美元,用于数字化保护有重要意义的音视频资料。我们之前曾提出用15年时间来完成这个项目,但校长只给了我们5年,因此我们只好压缩我们的计划以适应新的时间表。项目完成后,印第安纳大学将成为全美第一所将如此大规模的馆藏音视频资料进行数字化保存的高校。
  经过很多个月的准备,我们于今年六月开始通过“介质数字化与保护行动”(MDPI)对所有的录音资料进行转换。MDPI分为两项并行的作业,其中一项由商用供应商门农(Memnon)档案服务公司牵头,另一项则由印第安纳大学牵头。门农公司提出了高性价比的方案,能够确保转换过程的连贯性且不出问题。他们能够同时转换数笔资料,报价也在我们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例如,门农公司的设备可以在9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大约15000张黑胶唱片的数字化工作。由印第安纳大学负责的作业主要针对那些容易损坏或难以转换的资料,包括蜡筒录音、录音胶片和可变速的开盘磁带。这项操作由工程师负责,同一时间只能转换一笔资料。
  MDPI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差不多需要70名全职或兼职人员才能完成。MDPI不仅包括转换过程本身,还涉及质量控制、软件开发、数据库设计、系统开发、网络建设,以及工作流管理等一系列其他工作。
  四、接触权[⑥]
  印第安纳大学传统音乐档案馆资料的大规模数字化工作也能够让我们上传自己的录音文件。印第安纳大学图书馆是多方合作建立的阿瓦隆系统(the Avalon System )的主要开发者之一。阿瓦隆介质系统是一个开源系统,用于大型数字化音频、视频收藏的管理和接触,是专门为大型机构的图书馆和技术基础设施而设计的[⑦]。负责开发这套系统的共有12个团队,印第安纳大学和西北大学是主要的开发者。阿瓦隆系统使我们与图书馆系统得以继续整合,并服务用户;它所提供的可持续性是我们自己的系统无法实现的。然而,这也意味着我们必须与阿瓦隆系统的开发者紧密合作,让他们了解民族志音视频资料集的特殊需求。阿瓦隆可以直接连到我校图书馆馆藏目录的MARC系统数据。然而,我们还保留有馆藏档案索引,对每一件馆藏都有详细的描述,但目前只有纸质版。今后,传统音乐档案馆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将纸质索引转换成电子版,以利在线接触和浏览。
  我们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访问限制的问题。为了符合版权法和道德准则,在共享某些文化遗产时,我们需要确定哪些接触应该受到限制。在阿瓦隆系统环境下,我们可以通过特定的方式对某些资料的取用进行控制。我们可以让某段录音向全世界的人开放,也可以只开放给某个群体甚至某一个体。对于受版权保护的资料,我们可以设置为通过大学内部图书馆电脑终端访问,或将接触权限设置为某些班级。其他馆藏档案还包括一些文化组织不希望公开的资料。例如,在我们的田野录音中,有大概三分之一是关于北美原住民的,这些录音中大多包含了一些被视为神圣或秘密的歌曲,只能与部落成员或部落中处于某些特殊地位的成员分享。我们有超过100个美洲原住民族群的录音资料,我们很快会与他们取得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确定哪些内容可以在网络上分享。摆在我们面前的另一项艰巨任务是如何将每一笔资料的详细信息从纸质的索引转换为电子格式,以供人们在线浏览和研究。
  介质保护需要我们的协作努力,而协作努力的实现则需要我们放松管控的尺度。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档案馆的成功运作得益于人们一直以来对资料保存和接触的严格管控。我们也意识到,假如对这些资料的控制过于严格,我们终将会失去这些资料。要实现共同协作,我们需要加强沟通并且付出更大的努力。那种仅仅将资料放在架子上并控制存放环境的被动档案管理方法已经成为过去。在现阶段,档案管理工作是一个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
  五、样本举凡
  若时间允许,我愿意举4个馆藏样本予以解释。
  样本一:这个样本来自于一个由22只铝制唱片组成的录音资料集。这些录音资料是美国人类学之父弗朗茨·博厄斯(Franz Boas)和他的学生——传统音乐档案馆的创始人乔治·赫尔佐克(George Herzog)于1938年录制的。当时,二人正努力编撰一本夸夸嘉夸语的辞典[⑧]。这些录音资料见证了他们付出的努力。夸夸嘉夸人首领丹·克兰默(Dan Cranmer)来到纽约市与博厄斯一起编撰辞典并留下了这些录音资料。如今,夸夸嘉夸语正濒临消亡。美国国会图书馆对这些资料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把它们归入对文化有重要意义的特别条目中。(演示说明:这段录音是“翻花绳之歌”的样本)
  样本二:这段录音来自于一个由268张铝制唱片构成的资料集,由亚利桑那州的比马印第安人多里安·伍利·麦卡洛(Doriane Woolley McCullough)于1938年制作。唱片集附有800多页的文字、翻译以及誊录的手稿。(演示说明:这是一段Pascola舞的小提琴伴奏录音)
  样本三:这段录音是由人类学家兼汉学家贝特霍尔德·劳费尔(Berthold Laufer)录制的。劳费尔在德国长大,后来移居美国,他的整个职业生涯都是在美国度过的。劳费尔于1934年去世,生前他是美国研究中国文化方面最重要的专家。他制作了一份蜡筒录音资料,记录了1901-1902年间他在北京和上海观看到的戏剧表演。(演示说明:这个样本记录的是一场名为“大香山”的佛教戏剧)
  样本四:这段录音是民俗学者布鲁斯·杰克逊(Bruce Jackson)于1962年录制的,记录了发生在印第安纳州密歇根市一场非裔美国人的福音四重奏音乐会。(演示说明:样本记录的是报喜钟歌《主与我同在》)
  --------------------------------------------------------------------------------
  【作者简介】阿兰·伯德特(Alan Burdette) 印第安纳大学传统音乐档案馆馆长,EVIA数字档案项目主任
  【编译者简介】郭翠潇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①] 网址为http://www.indiana.edu/~libarchm/
  [②] 霍基·卡迈尔克(Hoagy Carmichael,1899-1981),美国印第安纳州著名作曲家、表演艺术家。其家人向印第安纳大学捐赠了有关他的大量资料,包括录音、乐谱、照片、信件等。为了纪念霍基·卡迈尔克,印第安纳大学传统音乐档案库设计并用他的名字命名了这个房间。——译者注
  [③] 意第绪语是中东欧犹太人及其在各国的后裔使用的一种语言,从高地德语派生而来;该项目名称的缩写AHEYM在意第绪语中有“归乡”之意。——译者注
  [④]http://www.indiana.edu/~medpres/documents/iub_media_preservation_survey_FINALwww.pdf
  [⑤]http://www.indiana.edu/~medpres/documents/iu_mpi_report_public.pdf
  [⑥] “接触权”(access)这一术语指的是用户发现资料而档案馆如何提供资料的方式,以及被送存协议或资料性质所限定的特殊使用方式。例如,一个用户可以使用一个在线目录来查找档案库中的一个资料集,访问我们的有声图书馆,以便定位一个想要聆听的特定录音,便可使用变动系统在线传送那笔资料,但仅限于在图书馆听该笔资料,因为版权限制阻止ATM档案库在整个网络上录制可用的资料。这类活动的每一项皆属于该档案馆界定的“接触权”。这段说明性文字译自http://www.indiana.edu/~libarchm/index.php/access.html ──译者注
  [⑦]http://www.avalonmediasystem.org/
  [⑧] 夸夸嘉夸语(Kwakwala)是温哥华岛上的夸夸嘉夸人(Kwakwaka’wakw)的方言,博厄斯曾经与这个北美原住民部落相处多年。夸夸嘉夸人主要聚居于北温哥华岛,他们跟萨利希人(Salish)和努特卡人(Nootka)是最早在温哥华岛定居的原住民,已在岛上居住了上千年,至今仍是岛上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译者注
大数据:是包容的工具还是排斥的工具?
作者: Edith Ramirez等 著 /郭翠潇 译
  【译者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于2016年1月发布了一篇题为“Big Data: A Tool for Inclusion or Exclusion?”的报告[1]。该报告认可大数据在商业领域的应用正在帮助低收入和服务匮乏社群提供教育、信贷、医疗和就业机会,但同时也注意到大数据分析中的“隐性偏差”及其可能对低收入和服务匮乏人群产生的不利影响。报告提出了一些关键问题供企业考虑,旨在帮助企业在利用大数据分析时,确保给消费者带来利益的同时能够避免产生歧视性或排他性的后果,以限制大数据的危害。报告对大数据应用中的数据集代表性、数据模型是否包含偏见、大数据预测是否准确以及对利用大数据决策过程中的公平性和道德等问题进行了反思,对中国当前的大数据热提供了冷思考,颇具借鉴意义。这里将这篇报告的主要部分译出,供读者参考。】 
    
  我们身处大数据时代。现在几乎每人都有一部智能手机、每家都有一台电脑,市场上能连接互联网的设备越来越多,消费者数据流动在经济的各个角落,数据量持续快速增长。 
  对消费者数据的分析,往往对企业和消费者有价值,因为它可以引导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预测个人喜好,有助于为消费者提供定制服务和机会,引导个性化营销。与此同时,倡导者、学者及其他人提出要关注大数据分析的某些应用是否会损害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和服务匮乏人群。 
  为了探讨这些问题,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简称“FTC”或“委员会”)于2014年9月15日举行了一次公开研讨会,主题为“大数据:包容或排斥的工具?” 研讨会上,利益相关方齐聚一堂,讨论了大数据的潜力:既能为消费者创造机会,也会让他们失去这些机会。该委员会将此次研讨会信息和先前FTC一次有关评分产品替代性选择的研讨会信息,以及新近研究综合起来,形成了这篇报告。虽然“大数据”分析涵盖的范围非常广,但本报告只涉及包括消费者信息在内的大数据的商业用途,并重点关注大数据对低收入和服务匮乏人群的影响。当然,大数据也引发了许多重要的政策问题,如公告、选择、安全性等等,但这些不是本报告关注的主要问题。 
  “小”数据变成“大”数据,要经过几个阶段。大数据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四个阶段:(1)采集;(2)汇集和融合;(3)分析;(4)使用。 
  本报告关注第四个阶段,讨论使用大数据分析带来的收益和风险;目前适用于大数据的消费者保护法和平等机会法;大数据领域的研究;企业应从这些研究中吸取的教训。最后,本报告旨在为企业提供有关大数据分析的重要法律和研究方面的指导,同时为企业提供建议,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收益、降低风险。 
  大数据的收益与风险 
  大数据分析可以提供很多社会改善的机会。除了更有效地为消费者匹配产品和服务,大数据还可以为低收入和服务匮乏的社区创造机会。例如,与会者和其他人指出,大数据正在帮助向低收入和服务匮乏社群提供教育、信贷、医疗和就业机会。同时,与会者和其他人也注意到“隐性偏差”和偏见可能会导致对低收入和服务匮乏人群产生不利影响。例如,与会者担心,企业可能会利用大数据把低收入和服务匮乏社群排除在外,不为他们提供贷款和就业机会。 
  适用于大数据的消费者保护法 
  与会者和评议人讨论了企业怎样使用大数据才能让企业本身和社会都受益,同时还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和道德风险。他们明确指出,企业应该懂得相关法律,其中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机会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些法律可适用于大数据实践。[2] 
  大数据研究 
  与会者、学者和其他人还讨论了大数据分析可能通过哪些方式影响低收入、服务匮乏以及受保护群体。一些人指出,有研究表明,大数据分析的每个阶段——从选择用于预测的数据集,到通过大数据界定需要处理的问题,再到根据大数据分析结果做出决策——都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而这可能会导致潜在的歧视性危害。其他人则指出,这些担忧过于夸张或只是老生常谈,他们强调,大数据可以为低收入和服务匮乏人群创造机会而不是让少数群体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让收益最大化,同时限制大数据的危害,委员会通过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提出下列问题,鼓励企业去考虑: 
  你们的数据集代表性如何?企业应考虑其数据集是否缺少某些人群的信息,并采取措施解决代表性不足和某些人群比例过高的问题。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将服务对象设定为通过应用程序或社交媒体进行人际沟通的消费者,他们可能会忽略那些不那么精通此项技术的人群。 
  你们的数据模型是否包含偏见?企业应该考虑大数据生命周期的数据采集和分析阶段是否包含偏见,并制定战略来克服这些偏见。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有一套帮助他们做出聘用决定的大数据算法,但这套算法只考虑来自“顶级”院校的申请人,那么他们可能就纳入了高考录取决定中的偏见。 
    
  你们基于大数据的预测有多准确?企业应该牢记,虽然大数据非常善于检测相关性,但并不能解释哪些相关性是有意义的。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可以说明大数据分析的局限性,那就是谷歌流感趋势——基于谷歌的搜索词来预测流感病例数量的机器学习算法。最初,该算法似乎对哪里流感更普遍做出了准确的预测,但随着时间推移,其产生的预测变得极不准确。这可能是因为该算法未能顾及某些变量。例如,该算法可能没有考虑到,如果当地发布了一条流感爆发的新闻,甚至流感正在世界各地爆发时,那么人们会更容易搜索跟流感相关的词。 
  你们对大数据的依赖是否引起道德或公平性的担忧?企业应评估一个分析模型中包含的因素,在模型预测价值上兼顾公平性考量。例如,一家公司认为住得离单位近的员工比住得远的员工更不容易辞职。然而,另一家公司因为考虑到种族歧视,尤其是不同的邻里街区有不同的种族构成,于是决定从其招聘算法中排除这一因素。 
    
  委员会鼓励企业通过为消费者提供利益和机会的方式来应用大数据分析,同时要避免违反消费者保护和机会均等法律,避免减损包容和公平的核心价值。委员会自己则将继续监控可能违反现有的法律——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和《平等机会法》的大数据实践活动,并在适当情况下会引发执法行动。委员会也将继续调查大数据实践可能会对低收入和服务匮乏人群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提高人们在这方面的意识,同时,还会推广对这些人群产生积极影响大数据的使用。 
    
    
  作者:Edith Ramirez,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 
  Julie Brill, Maureen K. Ohlhausen, Terrell McSweeny,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 
  译者:郭翠潇,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资料中心助理研究员 
 
 
  


 
  [1]报告全文可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https://www.ftc.gov/reports/big-data-tool-inclusion-or-exclusion-understanding-issues-ftc-report 
  [2] 此处将原文对这三部法律的介绍和对大数据适用性的讨论省略未译——译者注 
 
本文原载《办公自动化》2016年第13期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作者: 巴莫曲布嫫(彝族)张玲 译
  【译者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IGC)第十届常会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在纳米比亚温德和克市乡村俱乐部举行。会议期间,委员会为跟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和缔约国大会在往届会议上形成的相关决议和决定,尤其是鉴于“伦理示范守则专家会”的结论,审议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Ethical Principles for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进而作为附件纳入第十届常会决议(DECISION 10.COM 15.a)。该决议采纳了12项伦理原则,旨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尊重和滥用,涉及道德层面、立法层面或是商业利用层面。该《原则》确认了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地位,重申了“尊重其意愿并使之事先知情和认可”原则的重要性,旨在尊重利益相关方,确保各方全面、公正地参与一切可能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计划和活动的权利,同时承认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中的中心作用。兹将该《原则》的中文译稿刊布如下。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遵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现有的保护人权和原住民权利国际标准文书的精神而制定。这些原则代表一套鼓励性的总体原则,对政府、组织和个人可形成直接或间接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实践,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并由此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因而获得广泛接受。作为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公约〉操作指南》和国家立法框架的补充,这些伦理原则可作为制定适用于地方和部门条件的具体道德准则和工具的基础。 

  一、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 

  二、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 

  三、相互尊重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和相互欣赏,应在缔约国之间,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互动中蔚成风气。 

  四、与创造、保护、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的合作、对话、协商和咨询为特征,并取决于尊重其意愿、使其事先、持续知情并同意的前提而定。 

  五、应确保社区、群体和个人有权使用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而存在的器具、实物、手工艺品、文化和自然空间以及纪念地,包括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惯做法应受到充分尊重,即使这些习惯做法可能会限制更广泛的公众接触。 

  六、每一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而这种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的价值或意义评判。 

  七、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从源于这类遗产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保护中受益,特别是社区成员或其他人对其使用、研究、立档、宣传或改编。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 

  九、社区、群体及地方的、国家的和跨国的组织,还有个人,对可能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或实践该遗产的社区的任何行动的直接和间接、短期和长期、潜在和明显的影响都应仔细评估。 

  十、社区、群体和个人在确定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的威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去语境化、商品化及歪曲,并决定怎样防止和减缓这样的威胁时应发挥重要作用。 

  十一、文化多样性及社区、群体和个人的认同应得到充分尊重。尊重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价值认定和文化规范的敏感性,对性别平等、年轻人参与给予特别关注,尊重民族认同,皆应涵括在保护措施的制订和实施中。 

  十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因而应通过双边、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层面的各方之间的合作而开展;然而,绝不应使社区、群体和个人疏离其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文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届常会决议(DECISION 10.COM 15.a)之附件;原文可从以下网页获取: 

  http://www.unesco.org/culture/ich/en/decisions/10.COM/15.A 

   

  (巴莫曲布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张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外联文化联络局国际处处长)
  (译文刊于《民族文学研究》2016年第3期)
中国民族文学网©1999-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