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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宪昭]论文化始祖神话传承中的“变”与“不变”
作者: 王宪昭
摘 要:“布洛陀”与“姆六甲”是壮族神话中塑造的文化祖先。二者的关系在不同神话文本中曾发生多次变化,形成不同类型。这些变化既体现出构建始祖文化体系的内在诉求,也受到人类进程中婚姻形态演进与神话母题传承规则等方面的影响。一般而言,“布洛陀”、“姆六甲”的文化始祖性质、性别特征和反映的历史原型等并没有发生本质改变。
关键词:始祖神话;母题传承;布洛陀;姆六甲
神话是关于人类史前文明的不可再生的重要文化记忆,不少神话传承者或研究者都将神话视为一个民族或特定群体的神圣的历史,甚至认为神话是兼具了文学、哲学、历史学、民族学、人类学等多种学科的百科全书。在各种神话类型中,文化始祖神话往往是各个民族所普遍关注的重要类型之一。由于此类神话内容来源复杂、演述方式多样、传播语境变迁等,在漫长的口耳相传渠道中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相应的变化。本文以壮族神话中的布洛陀、姆六甲关系母题为例,探讨文化始祖神话传承中的“变”与“不变”问题。
一、“布洛陀”与“姆六甲”关系的几种常见类型
“布洛陀”与“姆六甲”作为壮族家喻户晓的男、女文化祖先,是各地壮族神话传说中广泛流传的两位兼具多种神性与人性的神话形象,大量的神话叙事根据不同的创作主题形成了描述二者关系的丰富母题。从“布洛陀”与“姆六甲”作为特定的神话人物形象出现的时间看,“姆六甲”的原型是母系氏族时期的女首领或女祖先,而“布洛陀”的产生则与父系氏族社会的出现有关。而文化始祖神话为什么要把两个不同时代的男女文化始祖关联在一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神话学现象。若从时间的维度对这些关联性母题加以梳理,大致可以将“布洛陀”与“姆六甲”的关系归结出如下若干类型。
1.“布洛陀”与“姆六甲”在叙事中没有时间上的关联。这类情形主要表现在关涉“布洛陀”的神话与关涉“姆六甲”的神话都是独立的神话,在各自神话语境中都有相对独立的叙事主体,目前所见到的壮族神话中有两个不同的创世体系,在这两个体系中,布洛陀与姆六甲的产生与业绩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发生任何关联。如流传于广西大化县的《姆洛甲出世》中说,远古混沌时代,一团大气凝聚成的三个蛋黄的蛋爆成三片,形成上界的天,下界的水和中界的大地。大地上的一棵草开出一朵花,花朵里长出女性老祖宗姆洛甲(姆六甲)。[1]20关于布洛陀的产生,有的神话说,祖宜婆在水潭的下游洗身时感应了上游混沌洗身流下来的汗水,遂生了7个儿子,老五就是布洛陀。[2]1970-1976还有神话说,一个女子感风后孕生布洛陀。 [2]2290 在表现男女始祖与人类产生的关系时,壮族神话传说中也并存着“布洛陀”与“姆六甲”没有关联的两种情形,如姆六甲创世体系中的《姆六甲造人》说,姆六甲用单独尿泥造人,而布洛陀创世体系中的《麽经布洛陀》则说,布洛陀先造出一个胚胎,然后派四脚王下凡补造成人。这些神话中布洛陀与姆六甲是相对独立的神话叙事主体,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时空联系。同样,流传于广西河池、云南文山的《布洛陀与姆六甲》虽然内容中出现了“布洛陀”与“姆六甲”,但姆六甲是花生的第一个女人,而布洛陀则是人中的最聪明者。 [1]47-50在叙事上属于花开两朵各表一枝的表现手法,二者的时间关联并不明显。
2.“布洛陀”与“姆六甲”叙事具有时间上先后关系。这种类型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姆六甲”的产生早于“布洛陀”,如过伟在《壮族人文始祖论》中引用的神话说布洛陀是姆洛甲的儿子。[1]680其二,是布洛陀早于姆六甲。如有的神话说,以前的天地是粘连在一起的一块巨石,始祖布洛陀把巨石分开时,姆六甲随着一团浓烟密雾从石洞里出来。[3]8
3.“布洛陀”与“姆六甲”属于同时期相关联的人物。这类神话数量多,并且具体关联的细节复杂,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关系母题:(1)在具体事件中将“布洛陀”与“姆六甲”并提,如《布洛陀经诗》中反复出现的“去问布洛陀,去问姆六甲;布洛陀就讲,姆六甲就说”等带有劝诫性的提示语,将“布洛陀”、“姆六甲”设置在同一个时间和空间中。
(2)将“布洛陀”与“姆六甲”叙述为夫妻关系。这类涉及二者具有明确的夫妻身份的神话文本数量最多,流传区域也非常广泛。如流传于广西田阳县的《祭祀歌·唱祖公》中说,布洛陀的老婆叫做母勒甲(即姆六甲)。 [1]161流传于该县的另则神话《母娘岩与敢壮山歌圩》也说,布洛陀与母勒甲夫妇从天上下凡来到凡间。 [1]173流传于广西西林县那佐乡那来村的《巨人夫妻》则说,布洛陀(男始祖)与姆洛甲(女始祖)各有各的本领,谁都胜不了谁,两人后来结为夫妻。(3)将“布洛陀”与“姆六甲”作为在生育人类事件上有关联的男女。这类情况也可以认为“布洛陀”与“姆六甲”是名誉上的夫妻。如有神话说,布洛陀在海里游水时望见姆六甲站在山顶上,他含了一口水向姆六甲喷过去,正好喷在姆六甲的肚脐眼上,于是姆六甲九个月之后生下十二个仔,布洛陀也就成了这群孩子的父亲。 [3]8-9流传在桂西一带的类似神话说,男神布洛陀把阴茎变成一支神鞭把山石、草林、野兽等赶进女神姆六甲的阴道化成的一个大山洞中,后来姆六甲又将他们一一生出来。 [4]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布洛陀”还是“姆六甲”,在不同的讲述人或文人翻译整理的神话中,都不是一个精准的概念,不仅同类主题的神话存在大量的异文,而且从名称的表述翻译到具体行为事迹往往带有很大的差异性。“布洛陀”在不同的神话版本中常被译成不同文字,如“布洛朵”、“布碌陀”、“抱洛朵”、“保洛陀”、“布罗托”等;而“姆六甲”也有“麽渌甲”、“乜六甲”、“姆洛甲”、“母勒甲”、“米洛甲”、“么渌甲”、“牙六甲”等不同音译。
二、男女始祖关系中的“变”
通过上面对若干神话情节的梳理不难看出,无论是目前仍以口耳相传的活形态留存于民间的神话叙事,还是已固定为文字形态的神话文本,其内容与形式都不是其产生时的初始形态,因此“布洛陀”、“姆六甲”的关系往往是因时而异动态发展的。从神话产生的客观可能性而言,目前见到的大多数神话虽然在“布洛陀”与“姆六甲”的排序上将“姆六甲”放在后面,但在二者的实际产生包括相应神话的产生方面“姆六甲”却要远早于“布洛陀”,这个结论可以从不同的壮族神话中找到依据,并描绘出大致的祖先谱系。其中祖先神的第一个节点是“女神姆六甲”的产生,即混沌世界中出现一团旋转的气体→气体凝聚成三黄神蛋→拱屎虫的作用使三黄神蛋划分为三界→三界中生出花→花中生出姆六甲。在这个女始祖产生的系列中包含了大量的史前文化信息,如混沌中创世是世界性的神话母题,也是诸神产生的客观背景。接下来的“气与卵生三界”母题则是“宇宙卵”与“三界观”的巧妙结合,在强调“拱屎虫”创世作用的叙事中,既显现出动物图腾或动物开辟神的影子,也通过拱屎虫与粪球的巧妙联系暗示出壮族稻作文化的雏形。同样,“花生姆六甲”的母题,既与“华夏族”的“华(花)”一样,显现出植物图腾的文化内涵,同时又与“开花结果”的植物繁衍规则相吻合,隐喻着女神的繁殖能力。所以,许多壮族地区不少民众又将姆六甲作为与生育有关的“花婆”或“花王圣母”。神谱序列的第二个节点是男神布洛陀的产生。神话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布洛陀自然产生;二是姆六甲生育布洛陀。第三个节点是布洛陀产生之后的延续性神谱。主要是布洛陀之后产生的布伯(战神、英雄神) →布伯生伏羲兄妹(又称“伏依兄妹”)→伏羲兄妹灾难后繁衍人类(晚近的男女祖先神)→人类再生之后产生的英雄神岑逊、莫一大王等。当然,导致“布洛陀”与“姆六甲”这种男女始祖关系变化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影响二者关系变化的主要原因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构建完整的始祖文化体系的内在诉求。任何民族的神话系统的建构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特别是涉及到民族产生的神话更体现出一个民族意识形态领域的自觉修复与不断完善,因此在民间信仰中也更具有神圣性。“布洛陀”、“姆六甲”是祖先神,同时又都是创世神、宗教神和智慧神。这几者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一个“完美”的祖先形象。就神话的产生、传承及其神圣性而言,关于文化祖先的塑造历来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这不仅涉及民族精神与凝聚力,同时也是人作为社会人和群体的人的心理归属感的自然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族传统文化中关于始祖文化的塑造与一个民族的灵魂或信仰密切相关,一个民族关于本民族祖先谱系的认知、塑造与高度关注往往体现着一种自觉的文化精神。由此,如何对待和调整不同时期出现的文化祖先的神话叙事也就成为构建民族文化祖先神灵体系的重要渠道。壮族在漫长的文化发展历程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宗教信仰,其中既有原始的万物有灵多神崇拜,也有后来在不同作品中构建的不同时期的始祖文化。从民族的文化始祖叙事构建的实用性和完整性而言,不可能将不同社会形态背景下形成的不同文化始祖一成不变地传承下去,而是根据后世的客观需要通过母系社会文化祖先与父系社会文化祖先系统的自觉整合,形成以某一特定的神为主导的文化祖先民间叙事系统,这既是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也体现出始祖文化在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的内在诉求。因此通过塑造以布洛陀为核心的神话系统,并兼容此前的姆六甲神话元素,有利于构成壮族始祖文化发展的清晰脉络。
“布洛陀”、“姆六甲”作为两个不同社会形态背景下形成的性质不同的祖先神,其在民间信仰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显不同。尽管在许多壮族地区仍保持着“尊母尚柔”的文化氛围,但自从社会形态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之后,特别是私有制的强化与阶级的产生,使男性在生产生活中的主导权日益突出,即恩格斯所提出的“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5]54神话中关于“布洛陀”等男性始祖的母题也与父系社会的建立与定型相适应,日益丰富并深入人心。一般而言,尽管晚近时期仍有不少民族流传的神话中保留了不少关于母系社会生产生活的典型母题,如瑶族的《密洛陀》、侗族的《远祖之歌》,以及哈尼族的塔婆、纳西族摩梭人的祖母、满族的女萨满等,但大量历史事实表明,在相对晚近文化语境下,更多的神话反映出的则是作为父系制的男权取代母系社会之后的客观现实。这种文化诉求会影响到许多壮族神话关于始祖的叙事的再思考、再创造。在“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氏族时代是女神和大母神一统天下的时代,这一时期无所谓男神;而在父系氏族社会产生并逐步稳固之后,虽然难以彻底摆脱对以往女神的依恋,但没有男性神的神圣地位的树立,也同样难以建立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信仰体系。所以将两个不同时期的女神与男神相融合,成了神话重构的一种理性选择。姆六甲带有许多母系氏族时期的女首领、女巫、女神或女祖先的影子,而布洛陀形象的产生则是男权意识的滥觞,通过两个不同神话叙事体系的有机融合,在后世神话神谱系统中拟构出一个关于壮族男女文化始祖和谐相处的完整的神话叙事体系,按照目前学界较为普遍的说法是,先前产生的姆六甲在人们的意识中逐步变成布洛陀的“配神”或“陪神”。
2.婚姻形态的演变对布洛陀、姆六甲关系重构的影响。如何构建新的男女祖先神的关系,不仅需要原有神灵系统的改造,同时更需要相应的想象与虚构。所谓“虚构”绝非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是以人们所能认知和接受的客观生活为基础的。事实上,一些本来看似表面不关联的神话碎片,连缀起来就能映照出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由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最初的过渡应该是神话中所拟定出的“姆六甲”与“布洛陀”的母子关系。而“母子婚”、“兄妹婚”等也是人类婚姻发展历程中的史实,至于二人最终成为正常意义“夫妻”的拟构是渐进式形成的,除上文提到的布洛陀向姆六甲的肚脐眼喷水感生人类,使生育的孩子感到“父亲”的存在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神话中“布洛陀”与“姆六甲”微妙的两性关系的描述,发现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情形,体会到神话创作者有意识地让二人跨越时空走到一起的别具匠心。如流传于广西大化县的《姆洛甲生仔》说,盘古刚开出天地后,地上只有姆六甲和布洛陀两个人,他俩面对荒凉的世界决定造很多东西,但在先造什么的问题上发生争执,因为姆洛甲说先造人,布洛陀说先造鸟,口舌之争中白白过去了几千年。后来姆甲向布洛陀提出合为夫妻的请求时,布洛陀说:“我只认得兄弟,不晓得什么叫做夫妻!”并一气之下丢下姆六甲,跑到下界去和他的龙兄弟“图额”一起生活去了。[1]22-23如果说这类神话中反映的是婚姻意识的萌芽,那么此后大量关于布洛陀与姆六甲结为事实夫妻的神话则更符合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的婚姻实践体验和文化祖先对偶神的信仰需求。这种男女祖先神塑造中的“变”是众多民族神话叙事中的普遍现象,与汉族以及其他许多少数民族神话中关于“伏羲”与“女娲”的关系塑造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母系时代的女娲与父系时代产生的伏羲由原来的不存在任何关系,到后来形成兄妹关系或姐弟关系,进而成为夫妻关系,最终变成共享祭祀的密不可分的一对文化始祖。当然,在大多神话叙事中虽然把“布洛陀”与“姆六甲”作为相提并论的夫妻,但在基本叙事中却呈现出从“女神独尊”到“男女神并存”甚至“男神至尊”的趋势,在不少具体的神话情节中表现出女性神的职能弱化和权力再分配,其创作目的带有借女神的“配神”角色烘托男权统治的倾向。
3. 神话母题传承规则对男女文化始祖关系变化的影响。神话传承是一个复杂的文化现象,其中既有传承主体自身对以往母题特别是情节性母题的加工与改造,也有受众的主客观需求所产生的语境对神话内容的影响,因此大多数神话无论是巫师、艺人的口耳相传,还是特定宗教组织者、文化精英采集整理形成的神话书写文本;也无论是讲述人的记忆,听众的理解,还是原生神话的本义所指与后世人们主观性解读,都会造成母题或相关叙事的动态变异。针对具体神话母题而言,也会出现新生母题、母题内涵的强化与消解以及某些母题的消失等系列问题。因此“布洛陀”与“姆六甲”新型关系的建立,一方面与神话传承中对特定叙事的继承有关,另一方面也会根据生产生活形态时过境迁的变化导致群体性的再创作,受众对神话内容诠释也往往会与时俱进。如流传于广西田阳的《祖公和母娘》中描述,相传很久以前的一个夜晚,一个叫布洛陀婴儿在敢壮山降生,长大后智慧超群,力气过人。敢壮山附近有一个美丽出众的姑娘叫姆六甲,她来到敢壮山脚下,看到布洛陀率众开泉引水,为民造福,感动的泪珠落到泉里化为一股股清清的泉水。布洛陀见到泉水里倒映着一个美若天仙的姑娘,情不自禁地紧紧握住姑娘的手,两人一见钟情,各自心里都燃烧着爱情之火。不久他们结为一对恩爱夫妻,成了壮民族尊敬的祖公和母娘。[1]164 这些叙事将男女祖先的爱情表现得诗情画意生动感人。从“布洛陀”与“姆六甲”二者的关系看,通过夫妻关系的设定,使双方都具有了文化祖先与文化英雄的双重性质,从历史真实本身看这种夫妻关系的捏合是荒诞的虚构,但正是这些看似荒诞的内容,才造就了真正意义上的始祖神话与祖先崇拜,这类神话的广泛流传使二人成为家喻户晓的始祖“文化符号”。从神话真实性的角度看,“布洛陀”与“姆六甲”二者的关系不一定是历史上的真正的存在,也无须人们用实证手段去证明,从神话传承的角度讲,这些文化符号的意义在于实现了人们的内心需求,是建立在生存感悟或生存经验基础上的“文化真实”。正如钟敬文先生分析伏羲女娲神话时所提出的:“伏羲大概是渔猎时期部落酋长形象的反映,而女娲却似是初期农业阶段女族长形象的反映。他们的神话原来各自流传着,到民族大融合以后,才或速或迟地被撮合在一起。他们被说成为相接续的人皇,被说成为兄妹,被说成为夫妇(关于兄妹和夫妇的说法,可能是跟别的部落的原始神话有关)。”[6]127在壮族民间文化中普遍存在男女巫师并用、男女共享神权、男女共同尽孝、共事耕种等客观现实,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利于人们对布洛陀、姆六甲同时出现平起平坐叙事的接受。从某种程度上说,“布洛陀”与“姆六甲”夫妻关系新母题的产生,使神话叙事变得越来越合理而富有逻辑,同时也更加有利于民众的接受与传承。
4.“布洛陀”、“姆六甲”婚姻关系塑造有利于神话叙事结构的稳定性。“布洛陀”与“姆六甲”男女神的自觉结合除上面提及的社会文化意蕴之外,也与神话叙事结构的稳定性规则有关。一方面在神话中出现男女对偶神的二元结构,既符合民间传统意义上的阴阳观,“布洛陀”与“姆六甲”的共时性叙事就像天地相对、日月交辉,形成各有特色又相辅相成的男女祖先,同时也符合天公地母、父母双全等民俗活动中普遍经验与认知,倡导 “阴阳合德”合理内核的同时,也显示出生产生活中“男主女从”的文化和谐。特别是在神话具体的叙事结构中,二者的同时出现使神话的结构更为稳定,如北部壮族的《布洛陀经诗·序歌》所唱的: “三样三王制,四样四王造:提到布洛陀,讲到姆六甲,双合在天下。”流传于广西东兰县的《姆洛甲》中唱到:“古时明暗浑一团,古时昼夜分不清”时,“生我布洛陀,出我姆洛甲。布洛陀擎起天,姆洛甲压平地;布洛陀造太阳,姆洛甲造月亮;布洛陀造森林,姆洛甲造田地。” [1]17这种二元结构不仅在广大民众所喜闻乐见,而且会使语言表达变得朗朗上口。
值得一提的是,在壮族关于文化始祖的神话中,“布洛陀”、“姆六甲”是其中最优秀而典型的代表,就始祖本身而言也有远祖与近祖、男始祖与女始祖的诸多区别,如流传于广西马山的《人类始祖歌》和流传于广西柳江的《造人歌》都把伏羲兄妹作为人类始祖,流传于广西天等县的《人体油腻子的来由》中认为是神仙造了人类,流传于广西隆安的《造人》中说是三兄妹结婚繁衍的人类等,这类情况都表明人类始祖文化的多样性,对于其他祖先的塑造方式而言,有一些地方的壮族也会将历史上或传说中对本地有过贡献或显赫的人物奉为公祭的祖先,如柳江、龙江沿岸的壮族有的把莫一大王奉为祖先,云南文山一带的一些地方还把北宋时代出现的民族英雄侬智高作为远祖祭祀等等。这类情况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祖先文化表述中的丰富性与变异性。当然,任何文化产品的产生都不是简单的由A推导出B的影响关系,神话各种影响因子只是某种可能,对于特定的神话文本而言,到底是否是其中某个特定因素的影响,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男女始祖关系中的“不变”
对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而言,之所以成为传统文化,就是因为其中优秀的东西或某些合理的内核保持了相对稳定的特征。壮族神话中关于“布洛陀”与“姆六甲”的叙事虽然出现诸多变化,但其中许多母题或文化内涵却没有发生本质改变。
1.“布洛陀”“姆六甲”的文化始祖性质没有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无论是“布洛陀”还是“姆六甲”行为处事的重新建构,还是关于二者的不同讲述语境以及看似千差万别的情节表达,其作为文化祖先的原型意义的本真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布洛陀”、“姆六甲”既是壮族文化传统中积淀形成的具体的文化祖先形象,也是特定社会形态下一个特定群体形象的代称,这与中华民族文明历史上所塑造的女娲、炎帝、黄帝、蚩尤、尧、舜、禹等始祖形象异曲同工,从观念上分析,都是指的特定的类型的人而不是具体的人。它既具有人类学意义,也具有符号学价值。这种对文化始祖的塑造源于古老的神话记忆和客观的历史真实,也是后世神话传承中通过再解释再创造不断进行文化叠加的结果。一是神话关于“布洛陀”、“姆六甲”形象的生成,他们都具有非凡的来历与体征。许多神话都采用了几近相同的创作手法,如布洛陀、姆六甲都有“神奇的出生”母题,无论是“从天降”、“花中生”、“神婚生”、的姆六甲,还是“感生”、“卵生”、“源于特定地方”的布洛陀,这些不同凡响的产生就意味着他们是“神”而不是“一般的人”,正因为不是凡人,所以才能成为值得荣耀的人类始祖。甚至在特定的具体情节中还透露出明显的祖先崇拜意识,如流传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布洛陀的传说》中说,布洛陀携妻子“母洛甲”下凡。[7]以及流传于广西田阳县一带的神所说的,布洛陀与姆洛甲一起从天上降到田阳县敢壮山。[1]680这类“天降”母题从一定程度上暗合了“王权神授”、“首领(帝王)身为天子”的传统史观。二是“布洛陀”、“姆六甲”作为文化祖先将繁衍人类作为核心业绩。如流传于广西田阳的《布洛陀造人》,流传于广西大化的《姆洛甲生子》,流传于广西大化的《姆洛甲造三批人》,流传于广西凌云的《布洛陀》交给妇女如何求孕生子;这种情况在许多神话中均有涉及,不再累述。三是神话关于“布洛陀”、“姆六甲”繁衍人类之外各种业绩的表述,普遍使用了各民族关于文化始祖叙事的固定模式,如有关布洛陀、姆六甲的不同神话文本,文化始祖都兼具创世神、宗教神、智慧神等神灵所具有的恩泽后代的业绩。从目前搜集整理出的壮族某些代表性神话作品的篇目名称或主要情节就足以窥见一斑,如(1)开天辟地类:流传于广西田阳的《布洛陀造人间天地》,《布洛陀神功缔造人间天地》,流传于广西巴马的《布洛陀》中说布洛陀教人修好天地,流传于云南文山的《布洛朵》中的布洛朵分天地、称万物,流传于桂西一带的《创世女神姆洛甲》;(2)万物起源类:如流传于广西大化的《姆洛甲造红水河》,流传于广西巴马的《布洛陀造米》;(3)文化发明类:流传于广西田阳的《布洛陀造火》、《布洛陀取火》、《布洛陀造桥》,流传于广西右江、红水河一带的《布洛陀造牛》、《布洛陀造屋》;(4)建立典章制度类,流传于广西东兰的《姆洛甲断案》、《姆洛甲审水牛》,流传于广西大化的《姆洛甲分姓》、《姆洛甲叫仔女分家》;(5)军事斗争类:流传于广西田阳的《布洛陀的封将坛》,流传于广西巴马的《布罗托惩罚雷公子》等等。不同神话在叙述同一种业绩时,有时由“布洛陀”与“姆六甲”共同完成,有时二者的名字可以相互替代。这类情况表明在文化始祖塑造方面存在一种创作者与受众共同认可的模式,此模式保证了始祖文化传承中的“不变”。
同样,“布洛陀”、“姆六甲”作为文化始祖的一些共性还表现在壮族民间文化叙事或民俗中逐渐固定的传统方面。如有的学者认为,虽然布洛陀与姆六甲的关系在神话叙事中有所不同,但实质是一致的,并提出:“首先,他们是一对同进同出的‘倌叭’(Gvanbaz,即夫妻):比如《寻水经》说布洛陀与姆六甲居住在同一个村子、同一个房子,人们‘去请布洛陀,去叫姆六甲’,都要‘到山脚去请,到岩洞去找’;其次,他们是一对宇宙万物的‘伯乜’(Bohmeh,即父母):经诗里常称布洛陀为‘布佬’(Bouxlaux,即男主神),称姆六甲为‘乜佬’(Mehlaux,即大母神);再次,于人类来说他们是一对德高望重的‘剖娅’ (Baeuqyah,即公婆):‘万事他知晓’,人们的一切幸福‘全凭布洛陀’,人们有什么都可以到‘母神前还愿’,并且都能够心想事成。” [8]这些现象都可以作为男女文化始祖塑造方面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注脚。
2.男女文化始祖的性别特征具有相对稳定性。无论是单独叙述布洛陀、姆六甲生平事迹的神话,还是混合叙述布洛陀、姆六甲的相互关系及其丰功伟绩的神话,都毫无例外地关注到二者各自的性别特征。神话中不乏对男女生殖器的极具夸张的描述,甚至有时还会把造人(生育后代)的能力从女神姆六甲移植到男性始祖布洛陀身上,但针对各类相关神话的主体而言,更为突出的是强调了男女始祖不同的性别特征,如布洛陀、姆六甲除了都有上述开天地、造万物、制定社会规范的业绩外,最突出的就是标志他们人类始祖身份的“造人类”,不同神话文本几乎包含了他们单独或共同“用泥造人”、“感风孕生人”、“结婚生育人”等绝大多数类型。这些类型叙事中的许多细节又关注到男女始祖的性别身份,如流传于广西大化《姆洛甲出世》中所描述姆六甲张开双脚坐下来变成一个容纳万物的岩洞,具有强烈的生殖象征意味;流传于桂西一带的《布洛陀》中描述布洛陀把阴茎变成一支赶万物的神鞭,极力夸大男女生殖器的神奇。除这些直接描述外,其他许多细节也带有性别的印记,如《姆洛甲分姓》、《姆洛甲叫仔女分家》等神话中表现出母系社会中已经开始姓氏与家庭,而《布洛陀定万物》中所描述的布洛陀把天地造好后,万物无名,不知如何生长和传宗接代,于是掌管万物生死大权的布碌陀,一一都给安名定姓,制定它们的生活和发展规律。这类叙述说明,到了父系专权的时代,作为男权代表的布洛陀已经取代女性掌握了生产生活的支配权。尽管随着后来社会生产形态和人文环境的变迁,但男女始祖的性别特征的本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其原型意义根深蒂固地融合在民俗之中。如不少人认为,姆六甲作为女性祖先神逐步演化为民间生育神,有的称之为送子的“花婆”、“花王圣母”等,说她管理着花山,栽培着许多花,她送花给谁家,谁家就生孩子。并且花有红有白,代表的性别不同,送白花生男孩,送红花生女孩。有的家庭孩子生病也要请师公做法事某报花婆,甚至一些壮乡在新婚夫妇的婚房、生育婴孩的产房等也要设花婆神位等。这些民俗观念均源于“女始祖”信仰或“女生育神”原型。
3.神话叙事的文化意蕴和反映的历史内涵是客观不变的。许多神话内容在表象上似乎是通过想象或幻想对自然界或人类社会加工的产物,是虚幻荒诞的,其实不然。神话之所以被人们称为人类文化发展的大传统和人类发展历程的口述史,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诸多神话母题所包含的文化意蕴具有经典性,其反映的历史事件具有客观性。以布洛陀、姆六甲婚姻关系的演变为例,其实质不是文学创作上的主观虚构或文字游戏,而是对真实婚姻历史进行的一种移花接木式的客观再现,只不过是把不同的婚姻阶段的事实放置在两位男女文化身上而已。通过布洛陀、姆六甲的关系变化,我们可以洞察出人类婚姻艰难的历程,不仅可以发现人类早期的“婚姻”兼有性爱、交媾或其他有关两性活动等多种复杂因素,而且可以通过姆六甲早期的单性繁殖和感风而孕寻找到母系社会时代“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社会组织形态,通过布洛陀的单独造人看到古代父系社会时期曾经存在的“产翁制”,通过姆六甲向布洛陀求婚被拒绝发现父权制建立之后女性地位的降低,通过布洛陀与姆六甲繁衍的后代兄妹成婚繁衍人类看到人类婚姻史上曾出现过的血缘婚史实,通过布洛陀与姆六甲以夫唱妻和的形式为后代传递婚姻经验和生存智慧看到婚姻与家庭的产生对人类社会的全面推进,等等。这些不同的母题或情节虽然看似荒诞地强加在两个文化始祖身上,其结果却构成对神话文化真实的再创造。从这个角度讲,神话只是借助特定祖先名称的“外壳”而保留了弥足珍贵的真实历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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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罗志发.“伯乜观”:万物生成的独特阐释—— 《布洛陀经诗》的性别哲学研究之一[J].广西民族研究,2007(2).
(本文首发于《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王宪昭]盘古神话:历史长河中变化生长的鱼
作者: 王宪昭
正因为盘古开辟人类生存的空间,孕育人类赖以生存的万物,奠定宇宙的秩序,人的历史才找到开端,人的内心世界才有了归属感。人们对祖先的缅怀,人们落叶归根的潜意识,往往与盘古神话的产生和传播相契合。它不仅能够激活人类对童年的记忆,而且会让人在追忆童年快乐中找到尊崇祖先、奋发有为的家国情怀
重新审视中华创世神话的文化意义,不能不说“盘古”。在中国,盘古可以算得上是最知名的创世者。许多民间叙事作品也常以“自从盘古开天地”作为开篇语,目的就是强调万事万物都要有个源头。那么,盘古到底从哪里来?人们为什么要塑造这样一个形象?盘古神话体现着一种怎样的精神?
三国之前没有“盘古”?
盘古神话是中国多民族广泛流传的创世神话。从文献的角度追溯,目前认为最早出现在唐代欧阳询等人编撰的《艺文类聚》。该书引文有三国时期吴国人徐整的《三五历纪》,里面记载“天地浑沌如鸡子,盘古生在其中”,盘古出世后“乃有三皇”。针对这则文献,人们常常质疑两个问题:一是盘古神话的产生时间,二是产生盘古的混沌又是如何产生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在三国时期出现盘古神话文献之前,没有更早的人提到盘古。在众多早期文献中,《山海经》中没有出现盘古,屈原的《天问》中也没有问及盘古,司马迁的《史记》中亦没有谈到盘古。这些关于盘古的集体失声,说明此前中国大地上不存在“盘古”这样一个名称。因此断言,盘古作为开辟神,产生时间较晚,不会早于女娲伏羲,甚至比不上炎黄和尧舜禹。《三五历纪》说盘古产生后“乃有三皇”,不过是作者杜撰的结果。
对此,我们不能完全否定研究者关于文献实证的重要性,但也不能否认,有时会存在文献神话滞后于口头神话的可能性。仅以文献出现的早晚判断神话产生的时间,有时会有刻舟求剑之嫌。三国之前是不是有关于盘古的文献没被发现,或者是由于儒家倡导“不言怪力乱神”的影响造成相关神话的遗失,现在我们不得而知。试想,如果没有周代的王者为了观风俗、知得失而组织人力采集民间诗歌,或者后来孔子没有删订“诗三百”,就断定春秋中叶以前不存在风雅颂?同样,神话作为民间世世代代口耳相传的传统,是民间文化的肥沃土壤中生长出的五谷杂粮,有些不能收入数量有限的粮仓,难以进入正统文献典籍的情况也是可以理解的。就此而言,三国之前不存在盘古神话的文献研究结论值得商榷。
关于第二个问题,有些读者据此对盘古神话的科学性提出质疑,认为神话不过是处于蒙昧时代的人通过想象或幻想创造的荒诞故事,是为了愚弄百姓而编造出来的瞎话。其实,古人讲神话与今天大不相同,不仅需要特定的时间、地点,而且大多还要有隆重的场合和仪式,对讲述者也有特定的身份要求。这就保证了神话在人们的心目中不可置疑的神圣性。
以“女娲造人”为例,这则以人类起源为主旨的创世神话,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内容怪诞、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但它的实质是反映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的历史记忆。这个时代又称“女儿国时代”,男子在此时没有太高地位,女性掌握着生育和抚养后代的绝对大权。创作这个神话的目的之一,就是塑造一个至高无上的女神。
关于女娲造人过程的描述,还契合了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例如,女娲最初仿照自己的样子精雕细刻造的人是高贵的人,后来由于疲倦改用绳藤沾泥甩出来的人就成为粗劣低等的人,这与封建统治倡导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之于人”异曲同工。从信仰角度看,它宣扬了“人命天定”的宿命理念;从人生观方面看,则宣导了一种“安分守己”的思想。这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管理和统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话又说回来,神话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借“神”说话、借“神”说事,带有不可置疑的“先验论”特点。正如大量神话所强调的,自从“绝地天通”之后,芸芸众生就再也不能见到神了。在神话叙事逻辑中,无论预设的叙事前提,还是最终的结论,都是一个无需证明的命题。那么,孕育盘古的“浑沌卵”,在受众的心中本来就是应该存在的东西。缘于这个逻辑前提,盘古就是一个最早出现的不必争议的创世者。
“开天辟地”是谁创作的?
神话是人借神说的话,自然也是“人话”。不管神话多么神奇、神圣、神秘,毕竟都是人创作出来的,必定带有人的影子。这些人的影子,其实也就成为神话的灵魂。
神话作为人类早期支撑群体信仰的精神产品,其作者自然不是我们今天看到的那些坐在书斋或时而去民间采风的文人墨客。他们具有特定的身份,一般承担着氏族或族群的酋长、巫师、祭司、歌手、从医者、工匠等要职。这多种身份往往集中于一人之身,如酋长既是巫师,能实施巫术为人治病,又是祭祀中的歌手,能为众人讲唱神话神歌,因而成为神的传话者或代言人,具有极高的威信。当他们替神说话时就成了金口玉言,带有无可置疑的神圣性。尤其是在重大活动或祭祀祖先时,他们会演述本族的来历和祖先辉煌的功绩,这时就要讲述开天地、造万物这个创世大前提。
开天辟地必须由特定的人物来完成。开天辟地者可以是创世神,可以是祖先,也可以是人甚至某些图腾动物。在讲述者和受众看来,创世者具体叫什么名字,或者在什么时间开天辟地,或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由此找到寄托心灵的“原点”。因此,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民族支系甚至不同的历史阶段,在塑造创造者时会出现丰富的个性特征。
例如,有些壮族神话把开天辟地者说成男性始祖布洛陀,瑶族布努支系神话把开天辟地者说成女性始祖密洛陀,阿昌族神话说天公遮帕麻与地母遮米麻开天辟地,蒙古族神话说神女麦德尔娘娘创造出世界,哈萨克族神话说创世主萨迦甘创造世界,鄂温克族神话说创造世界的是天神保鲁根巴格西,满族神话则经常提及创世萨满。关于动物创世者也不乏其说,如苗族神话说巨鸟生天地,藏族、独龙族神话说分开天地的是蚂蚁等。这些神话无一例外地通过创世者建构,呈现出与本民族产生或发展有关的宏大叙事。
据我目前采集到中国各民族近200多篇关于盘古的神话或传说看,绝大多数民族都流传着关于盘古创世的母题。且不说流传于广大汉族聚居区特别是中原地区的《盘古开天辟地》《盘古山的传说》《盘古庙的来历》等,还有土家族的《盘古开天,女娲补天》、侗族的《古老和盘古》、壮族的《盘古创世》、毛南族的《盘古的传说》、苗族的《盘皇造万物》等。有些采集整理的少数民族神话虽然没有直接在题目中出现盘古,内容上却有不少涉及盘古的叙事。
在不少民族地区,至今仍有大量盘古庙遗存,流传着敬祭盘古的习俗。这不仅体现民族间关于盘古神话或盘古母题的“各美其美”和“美美与共”,也充分表现我国各民族之间盘古神话的广泛交流、影响、借鉴与融合。
盘古有历史原型吗?
盘古神话现象背后有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即盘古是真实的人或者说是有历史原型的人,还是说只是神,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想象中的神?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参照三皇五帝创世纪神话中关于人神关系的建构。
从文字、文献和口头传统的关系看,文字的出现并没有能够记录更久远的历史,更古老的历史只能保存于世代相传的口头传统中。口头文类中,只有神话能称得上人类史前文明百科全书。无论春秋时期的孔子试图复原唐尧虞舜的炎黄正统,还是汉代史学家司马迁以三皇五帝为起点重构中国编年史,只能将神话“杂取种种合一”,即把某些历史事件的主宰者归结到神话时代的人名或神名之下。
这里选择大禹为例,观察一下盘古作为神话人物名称的文化特征。
《史记》中关于禹的叙述,删除了其他神话文献或口头传说中关于“鲧复(腹)生禹”的记载,只从族谱关系的角度进行定位。例如,《本纪第二·夏》中说:“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禹之曾大父昌意及父鲧皆不得在帝位,为人臣。”《史记卷三·殷本纪第三》又记载“契长而佐禹治水有功”。这里,把商代王室的祖先契记述为禹的辅臣。如果再与其他文献神话、民俗神话中的大禹作对照不难发现,禹有时出现在西部羌族地区,有时在黄河下游开山治水,有时又到浙江会稽山并与涂山女子结婚,有时还出现在贵州布依族地区,成为布依族六月六祭祀的对象。大禹最为辉煌的业绩是定冀州、青州、豫州、扬州、徐州、梁州、雍州、兖州、荆州等九州之宏业,这也标志着统一国家观念的形成。
从上述诸多事件看,时间跨度之大,活动空间之广,绝非一个特定叫禹的人能力所能及的。依据古代族名的产生和使用规则,显然这里的“禹”是一个族称,即禹族。外族的人会把禹族所有的人都叫禹,如禹族派去治水的人所到之处,人们就说禹到此巡游; 禹族的人死后为之建造坟墓,就称之为禹陵;有时禹族到过的地方也会命名一个与禹有关的名字。所以,今天在中国各地以禹命名的地名或风物很多,如禹山、禹河、禹城、禹井、禹王庙、禹门口、大禹渡、大禹陵等。有些可能是后人的杜撰,有些则确实与禹族有关。
无论神话中的“盘古”,还是三皇五帝等古帝王名称,大都与禹的情形相同。这些名称并非一个人的专指,而是以其命名的一个族称。该族成员的许多文化发明和英雄事迹都会归功于这个名称之下,因而就构成了一个集多种荣耀于一身的“箭垛式”神话人物名称。
对此,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一书中提出,今天凡是有史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帝系姓》《晋语》《五帝德》《五帝本纪》与《三皇本纪》等古籍所载的古史是靠不住的,从黄帝到大禹的帝系是伪史。但如果辩证地思考就会存疑: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受众、有那么长的时间去认可和记忆这样的“伪史”?说到底,在出现龟甲兽骨记录文字的殷商或更早一些的年代之前,有了这些弥足珍贵的口头神话,才保留下一些历史的影子。如果单单从神话中人物名称及其事迹的关系看,常常自相矛盾。但倘若从神话创作和传承的目的、手段看,则是不可多得的“文化真实”,只不过是用一些错位的人物名称记述了历史上有价值的事件罢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各民族公认的盘古,不是一个具体的神或人,而是一个文化符号。这个符号具有象征性,其本真价值就是各民族构想出的文化祖先或称文化英雄。无论祖先还是英雄,在不同的受众群体中当然会有不同的形象和含义。但不管怎样,一个没有传统文化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历史根基的民族,一个没有文化英雄的民族会失去生命力和创造力。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盘古是人,也是神,亦可以兼具半人半神的特征。这就是盘古多元一体的文化身份。
盘古伏羲是否为同一人?
盘古神话是中国多民族的群体记忆,也是活态记忆,不仅见于文献,而且更广泛地流传于民间。如果把神话比作大海里数不清的鱼,那么进入文献的只能是寥寥几只鱼的标本,存其形而失其神,需要后人更多地去标记、解释。相反,在水中生活的鱼,却充满生命力,是生动的,并且会变化生长。如果深入考察民间流传的大量盘古神话,就会发现一个活生生的盘古。
口头神话中的盘古名称具有不固定性。产生于新石器时代的中晚期神话,距今已有一万年左右,而中国文字只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即使出现了文字,这些书写工具也垄断在极少数上层人士手中,广大民间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文字普及率不高,有一些少数民族甚至没有文字。神话在如此漫长的时间中世代口耳相传,要试图保证创世者名称不发生变化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不少地区将盘古、盘瓠、盘王、盘果王等混在一起,还有一些少数民族神话将盘古与伏羲混为一谈,甚至道教神话还把盘古称为元始天王。
不同民族神话对盘古身份的解释,更是丰富多彩。不少研究者考证盘古时认为,盘古就是伏羲,这听起来有些牵强,但细想起来也并非完全捕风捉影。闻一多在《伏羲考》一文中,从音训角度提出,“槃瓠”(盘瓠)的原义是葫芦,而伏羲、女娲的本义也是葫芦,进而认定“槃瓠”与“伏羲”属于“字异而声义同”。除此之外,民间还有一些神话说神农(伏羲)、祝融是盘古的后裔,伏羲兄妹是盘古的儿女,等等。这也表现出民间神话在口耳相传中的不稳定性。
关于盘古的来历,在各民族神话中也表现出明显的灵活性。壮族神话认为,盘古是从天上贬到人间的神;毛南族神话说,盘古是土地神的子孙;瑶族神话认为,云彩生盘古;侗族神话说,蟠桃变化成盘古……
关于盘古的体貌特征,也同样非常灵活多样。例如,汉族神话中有盘古身高一万八千丈、身高九万里、身高十万八千里等不同说法,土家族神话说盘古身高一丈二尺五,白族神话说盘古身高一丈八,侗族神话说盘古身高三丈六。描述盘古的外形时,有盘古头上生角、牛头马面龙身、狮头人身、龙头人身、龙头蛇身、龙头蛇尾、虎头人身、鸡头人身、三头六臂、三头六臂两角,等等。
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或不同讲述者对盘古的不同讲述,并不是偶然的。一方面,它反映出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影响,是各民族友好相处、文化共享的必然结晶,展现出民族文化交流的活态、开放和包容;另一方面,盘古神话在民间的生生不息,反映了人们对盘古创世的高度认可与热爱。人类的历史是漫长的,在时间长河的大浪淘沙下,有些记忆被淡化,有些记忆终被永久性遗忘,但盘古神话跨越时空、超越文字,以民间说唱、绘画雕刻、文物建筑、节日民俗等形态顽强地生存下来,足以说明它的强大生命力和文化价值,足以令人自豪。
创世共识带来什么启示?
神话作为人类的口头传统经典,起源于民间,传承于生活,作用于信仰,承载着人类最悠久的文化记忆和文化精神,是人类发展历史进程中不可多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马克思评价希腊神话时提出,希腊神话不只是希腊艺术的宝库,而且是它的土壤。他认为,直到今天,神话“仍然能够给我们以艺术享受,而且就某方面说还是一种规范和高不可及的范本”。
神话作为文化传统中的神圣叙事,在外表的荒诞中展现的是人类生存的哲理性思考,塑造了淳朴而又具有民族特色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许多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正是在神话这块肥沃的土壤上得以生根发芽、枝繁叶茂。同时,神话还具有民族历史的记忆功能、生产生活经验的传递功能、群体信仰的载体功能、行为规则的规范功能等文化实践意义。这些功能都与民族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那么,盘古神话究竟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呢?
盘古神话体现文化共识。在多民族对盘古神话的接受、传承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族的文化自信。这种自信不同于西方一些国家的神话信仰传统。盘古形象本身就源于人的自身观照,无论盘古生于“浑沌”,还是盘古的多种体貌特征,都表明盘古是一位接地气的创世者,是无数个文化祖先、文化英雄的化身,是中国人按照自己的文化不断丰富和发展形成的创世大神。
盘古神话体现文化自觉。正因为盘古开辟人类生存的空间,孕育人类赖以生存的万物,奠定宇宙的秩序,人的历史才找到开端,人的内心世界才有了归属感。人们对祖先的缅怀,人们落叶归根的潜意识,往往与盘古神话的产生和传播相契合。在现代科技日益发达的语境下,一些关于盘古的讲述虽然不再有仪式的神圣性,甚至许多关于盘古的母题进入影视、动漫、游戏、网络段子之中,但还是可以反映先前文化传统与当今文化创造的自觉结合。它不仅能够激活人类对童年的记忆,而且会让人在追忆童年快乐中找到尊崇祖先、奋发有为的家国情怀。
盘古神话体现文化理性。盘古神话的内容是非现实的,但并不排除盘古神话叙事的创作理性。盘古开天辟地不像其他一些神话,源于神的意念,而是表现出建立在物质世界基础上的朴素唯物观。盘古在“浑沌”中的“一日九变”,以及盘古死后的“气成风云,声为雷霆,左眼为日,右眼为月,四肢五体为四极五岳”等,都是以变化发展的眼光辩证地探索万物起源,表现了以人的自我观照为中心的创作视角。因此,我们可以将其看作中国古代人本思想的形象表达。
总之,盘古神话留给我们的,远非片言只语所能涵盖。无论盘古开天辟地时带给人们恢弘大气、畅快淋漓的快感,还是盘古垂死化生将自己的一切奉献给大地、福泽后代的悲壮,抑或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以各自的形式对盘古的塑造与重构,都会使我们从中感悟到中华民族血脉相连的文化传统、积极向上的生命意志和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王宪昭]论少数民族文学资料信息化建设
作者: 王宪昭
【内容摘要】中国少数民族文学资料学是当今民族文学研究的基础性学科。近百年的资料学建设实践表明,与时俱进推动民族文学资料信息化建设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应该在相当长的时期加强民族文学资料采集,加强资料研究,同通过建设专题数据库、搭建信息交互平台等形式,积极开发民族文学资料学的信息资源潜能。
【关 键 词】民族文学 资料学 数据库 网络
少数民族文学资料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料的价值与功能与它的丰富性和呈现形式具有直接的关系。中国少数民族文学资料学隶属于一级学科“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目录下的二级学科,同时具体鲜明的民族特色,其主要任务是对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资料进行梳理,并积极探索少数民族文学资料档案与资料学发展规律,研究相关信息资源的管理,在当今信息化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努力提高研究资料管理水平和资料的社会应用,充分实现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资料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一、历史发展中看少数民族文学资料信息化建设
中国少数民族文学资料学建设已经历近百年的历程。如有研究者提出,20 世纪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资料建设, 历经了从地方到全国、从平面到立体的不同范式与类型。回顾20 世纪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资料建设所走过的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19~1949 年, 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资料建设初始期;第二阶段是1949~1979 年,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资料建设发展期;第三阶段是1979~1999 年,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资料建设转型期,对每一个历史时期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资料建设具有独特性和基本情况作出梳理。[1]这是针对上世纪民族文学资料梳理而言,从资料的立体化建设与应用而言,该学科还没有形成科学化的规模和系统的经验。
以中国少数民族文学资料学建设为例,可以观察到近30年民族文学资料信息化建设的方兴未艾。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建建所不久,于1983年2月成立了“民族文学研究所图书资料室”,1993年将3万余册藏书移交至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业务调整为主要从事各族民族文学期刊与民族文学研究工具书的订购、阅览、流通和典藏工作。2002 年“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更名为“民族文学研究所”,原有“图书资料室”基础上,成立了“数字网络工作室”,主要职责是推进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事业的资料学建设与信息化发展。此后不断发展、完善,逐步形成了“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资料库”、“中国少数民族文学数据库”、“中国民族文学网”等多项并举的局面。2006年建成以各民族口头传统的音声、影像、图片和文本为主要收集对象的实体档案库,2009年初步建成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媒体资源管理系统。2010年5月,综合本所民族文学资料建设的各方面资源,成立了“中国少数民族文学资料中心”。目前正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全面实施创新工程的背景下,将少数民族口传文学资料音影图文档案库创新工程的重点项目。
在民族文学资料建设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长期未能很好的开展,特别是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滞后明显。在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资料的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问题、偏远地区资料采集的问题、民族语与汉语接轨的问题,民族语言数字化与呈现问题,民族古文献的二次开发问题等都值得在今后学科建设中得到逐步解决。
二、民族文学资料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必然性和可行性
目前信息传播背景正在日新月异地发展。国内外对学科民族文学资料学普遍关注,导致了活跃的前沿动态,也形成了一些新的理论观点与方法,出现了学科发展的热点。
1. 民族文学资料信息化建设是民族文学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众所周知,少数民族文学是中国文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一个重要的学科。少数民族文学资料学既属于档案信息学、图书馆学,又具有民族文学学科的许多特性。在当今中国文化建设和教育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少数民族文学资料建设也是我国民族文化保护和民族文学人才培养的重要一环。特别是,根据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专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仅民族院校开设民族文学专业,其他许多综合性大学、科研机构也把民族文学作为重要学科建设之一,诸如南开大学、暨南大学、四川大学、云南大学、三峡大学等高校都开设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对少数民族文学资料形成极大的需求。要满足这些今后该领域人才培养的需求,没有与时俱进的资料平台支持是显然不行的。
2. 民族文学资料信息化建设具有相应的传媒技术和资料基础。当今时代是信息化时代,信息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多媒体技术的日益普及,原来实体性质的图书资料只有与新的信息传媒方式联姻,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文化价值。网络信息资源以因特网信息资源为主,同时也包括其他没有或即将纳入因特网的信息资源。目前办公自动化已广泛普及,民族文学爱好者、研究人员的传媒技术手段和水平不断提高,对数字化的、网络的知识已开始关注或已经熟练应用。
目前许多高校、科研机构的民族文学资料建设都非常丰富,形成了资料学建设的良好基础。以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所资料建设为例。近3年来,采集的成果非常丰富,主要如北方民族文学中的,《玛纳斯》史诗歌手视频专题库60小时,藏族格萨尔艺人系列档案54小时,蒙古族濒危经典民间文学搜集与整理778小时;南方哈尼族、佤族、拉祜族少数民族田野调查专题60小时。2012年统计,音频12个专题资料时长528.5小时;新增视频资料时长207.5小时,新增图片资料8635张,增加图书638册,采购图书393册,获捐赠图书245册,其中外文图书130册。某些档案资料具有唯一性,在国际上也有一定的影响。这些丰富的资料应该有一个合适的平台,展示其文化价值和研究价值。
以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所民族文学学术资料的网站建设为例。该网站建设一直作为民族文学资料建设的重要平台,充当着民族文学资料和研究信息的发布与传播职能。正如该所信息化建设回顾报告所说,创建于1999年8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网站,一直致力于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事业的信息化建设,多年来秉承着“振兴学术、传承文明、弘扬文化”的建站宗旨和“统筹规划,分段实施,循序渐进,逐步优化”的建设理念,在特色资源、学术品牌、专业频道等多向度上寻求突破,在全面推动“中国民族文学网”的信息化建设的同时,更好地发展和繁荣我国少数民族文学的学术研究事业。[2] 2012年度“中国民族文学网(中英文版)”积极尝试网络建设的“专题数据库”建设,并针对民族文学的不同分类强化了板块设计,增强了专业特色和信息容量。
2012年度中国民族文学网的浏览量293209人次,访问总量141125次。其中,唯一身份访问者108237人,来自135个国家和地区,使用109种语言。同样, 2012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期间,民族文学所系统制作的“2012史诗研究国际峰会”的官方网站(worldepic.org/worldepics.org),把少数民族史诗资料、国内外知名史诗学者、史诗演述活动等资料信息,在网络上进行系统展示。在不到2个月时间段之内,该专题网站的浏览量为16282,访问次数1649次,唯一身份访问者为551人,来自35个国家,使用24种语言,网站点击率符合信息传播规律,并呈现出关注度高峰期。这些统计资料充分说明,民族文学专业虽然作为蓄势待发的新兴学科,但该专业的资料信息传播已形成良好的技术支持平台,日益增强的学术需求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民族文学资料学建设的必要性。
3. 民族文学资料信息化建设在国内外本学科已经形成了成熟理论和经验。国内民族文学资料学建设方面,许多机构也对中国各民族文学资料的研究与整理工作进行了有益尝试。如中国国家图书馆研制出口传档案库的数据标准与著录规则,其中包括口头传统主题、专题、专业数据库建设规范、音影图文数据资源加工与著录规则指导规范、元数据标准、数据分类与规范、海量存储设施运维与服务规范,在国家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基本元数据规范、基本数字资源加工标准规范及数字资源描述标准规范方面都进行了完善和有益扩展。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目前民族口头传统资料形成不同类型的专题样本,包括用时间、空间维度展示资料,以人为主题展示资料,用全景照片、3D建模等技术展示建筑、文化空间等,在中国记忆文艺基础数据资源库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空间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数据量、编目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和科学数据中心在数据化资料学建设的VDB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方面,做了适应性开发。在资料学建设方面,北京师范大学的民俗志资料库建设和民间技艺资料档案开发也形成了特色。一些研究成果也关注到少数民族文学资料的多角度研究。在少数民族文学资料学实践方面,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所、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所、中国国家图书馆、文化部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研究单位和高校也高度重视口传档案库建设,对少数民族口头传统主题、专题、专业数据库建设规范、音影图文数据资源加工与著录规则指导规范、元数据标准、数据分类与规范、海量存储设施运维与服务规范加以探索和研究。
国外民族文学资料信息化建设方面,形成了不少新的理论观点与方法经验。如研究芬兰民间口头文学及相关课题的芬兰文学学会口传文学资料中心,从手稿资料、声像资料、摄影资料等方面入手,经过理论建构和研制数据模型,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交互检索系统。芬兰的土尔库大学口传文学档案馆,则对田野工作及其相关研究中所获得的资料进行归档,注重声像研究与教学相结合,对各类资料按年代进行了历时性的排序,大量的声像资料都做出了相应的数据化,建立了数据分析模块,实现了计算机系统化管理,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了自己的展示平台。日本在资料学建设方面也做出了新的探索,日本民间数据库和冲绳口头文化传承数据库已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条目检索系统,基本检索类型达到33个。韩国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的82卷本口碑文学大系数字资料库也完成了资料学的编码与检索的研制和开发,分为采集著录的标准化的资料交换的标准化,分类严格、归纳清楚,意在将具有民族特色的资料实现国际性的交流,实现口头文学资料库之间的共同运营。美国密苏里大学的“通道”项目,将口头传统与互联网联系起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阅读”。这些资料学建设发达国家的网络信息系统已基本实现国际化的互动与交流,这些国外资料学建设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依据。
从国内外目前研究成果看,与目前少数民族研究资料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多渠道采集、处理和显示文学资料数据的方法与理论。(2)数据化管理中的数据统计、数据分析体系进行明确计量、科学分析。(3)数字化资料库建设基本流程模式,即收集数据→整理数据→记录数据→分析数据→数据化管理几个环节的设计。(4)建立文学资料关键词检索的探索。
三、民族文学资料信息化建设主要措施
针对于民族文学研究资料信息化建设,在资料积累、资料采编、资料梳理、资料展示方面任重道远。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是,在此前民族文学资料搜集、整理和数字平台建设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少数民族优秀口头传统资料的采集范围,有计划地扩充少数民族音影图文档案的存储量,不断增加项目种类和数据量,细化少数民族文学文类建档体系,强化数据规范,提升数据整合质量和数据集成管理技术指标,通过一系列的信息化技术推出高质量的专题化和系列化资料服务和精品项目。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加强民族文学资料采集。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充分利用好国情调研项目、田野基地以及与地方高校、民族地区和国外学者广泛合作,加强对民族地区珍贵口头文学资料的采集和整理。在资料采集的对象上应该本着先重后轻的原则,首先抢救那些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具有代表性又面临濒危的文类。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文本为主体的民族文学资源。这些资源以目前古文献、古抄本、公开出版的神话文献和现当代搜集整理的神话文本为主。在资料的呈现方式上可适时采取电子文档和原版扫描后转换成的PDF文件。(2)声音为主体的民族文学资料。根据此前录音条件的限制和人们对神话声音文件采集的相对不足,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以往相关音源资料的细加工获取必要的神话讲述信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必要的田野调查教育部充实口头材料。(3)照片为主体的资料。这些资源主要包括与民族文学现象的产生、流传有关的讲述人、受众、讲述场所、用具等为语境材料,也包括文物、绘画、服饰等文化实体中的历史性图像记忆。(4)影像为主体的资料。这些资源主要是田野调查中采录的与民族文学的讲述或传承的影像,应关注这些影像对既有资料的实证作用。
2.注重民族文学信息化研究。在搜集、保存民族文学各文类资料的基础上,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通过有计划的资料学研究,特别是版本研究、类型研究、数据标准研究等专项研究,进一步规范数据,并根据资料本身的文化价值,提高数字化音影图文资料的使用率。通过相应的媒资库和网络呈现方式、方法的研究,加强资料的采集、梳理、加工到网络呈现的系统性管理,增强资料的使用附加值。对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资料而言,由于资料的丰富性和民族语言的多样性,大量的资源难以根据客观的学科分类标准和可控的主题词表进行精细加工,在方法上应该注重分类与梳理,积极研制资料版块呈现形式,使学科信息系统的组织体现出整体性与系统性。
3.推进民族文学专题数据库建设。配合民族文学研究的学科布局,在中长期发展中,坚持把具有民族特色的专题资料库建设作为推动资料中心持续发展的重要的基础性一环。对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资料而言,由于资料的丰富性和民族语言的多样性,大量的资源要根据客观的学科分类标准和可控的主题词表进行精细加工。因此,在资料收集和资料研究的基础上,使学科信息系统的组织体现出整体性与系统性。如在史诗资料、神话资料、民族民间说唱等分文类专题、分民族语言专题、分民族地区专题等。利用若干年的时间,使这些专题成为一个具有系统的民族文学特色的知识系统,并成为国内相应领域的权威资料集成平台。
4.搭建民族文学音影图文信息网络平台。在资料不断充实和资料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通过少数民族文学资料的多层次开发与整合以及开放式的信息资源开发与合作,利用当今便捷的信息交互平台,构建起以中国各民族代表文类典藏资料为主体,以国内外前沿相关资料和前沿研究成果为补充的信息资源系统,实现音影图文资料的跨类检索和网络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
[1] 汪立珍.20世纪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资料建设回顾[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4).
[2] 昊文.民族文学研究所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J].民族文学研究.2007,(1).
本文原载《创新》2014年第1期
[王宪昭]论《史记》神话母题的类型、性质及意义
作者: 王宪昭
摘 要: 《史记》作为具有文学特征的历史著作,叙事中使用了大量神话母题。这些母题主要涉及特定历史人物的出身、重大历史事件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天命、征兆、祭祀等。尽管此类母题并非客观历史,却具有写史的文化真实性,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对推进中国神话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史记;神话母题;母题类型;历史真实
西汉司马迁的《史记》本质上属于历史著作,不仅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而且获得了“史家之绝唱”美誉。众所周知,《史记》涉及大量的神话。“神话”相对“历史”而言,有的认为属于民间文学,有的认为是一个跨学科文类,呈现出复杂的内涵和外延。依据马克思对希腊神话的评价,人们大多认为神话是“通过人民的幻想用一种不自觉的艺术方式加工过的自然和社会形式本身。”【1】(762)本文所使用的母题主要指“神话叙事过程中最自然并可以进行语义分析的基本元素。这些元素可以在神话的各种传承渠道中独立存在,也能在其它文类或文化产品中得以再现或重新组合。”【2】(21)之所以在表述上采用“神话母题”而不使用“神话”的概念,主要源于神话母题与《史记》神话叙事的碎片化属性的内在联系,从而有效避免过分纠缠于《史记》神话叙事的完整性或把神话与真实历史事件机械对照。
一、《史记》中应用神话母题的主要类型
《史记》作为我国弥足珍贵的历史著作,内容驳杂而丰富,包括彰表历代帝王政绩的十二本纪、记述诸侯国和汉代诸侯、勋贵兴亡的三十世家,记载重要人物和地区性事件七十列传以及十表、八书,共计一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六千五百余字。在如此宏大叙事中所涉猎的神话母题是相当丰富的,尽管不同的体例中神话母题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比较明显的母题类型大致有如下几种。
1.文化祖先、帝王或其他人物神奇的出生类母题。这类母题的使用也许与《论语》中倡导的“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有关,这一思想影响到许多文人思考和表达观念时特别注重出身来历中的正名。《史记》中的许多“特定历史人物”①在记述中都应用了神话母题,特别是关于一个朝代始祖的神话叙事尤其关注其非凡出身或来历,如《史记卷三·殷本纪第三》②中记述:“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之女,为帝喾次妃。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也有关于帝王诞生的神话叙事,如汉高祖是他的母亲感蛟龙而诞生等。
2.描述重大历史事件应用的图腾、神灵类母题。如《史记卷一·五帝本纪第一》叙述:“蚩尤最为暴,莫能伐。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乃修德振兵,治五气,艺五种,抚万民,度四方,教熊、罴、貔、貅、貙、虎,以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这里的黄帝使用各种动物与炎帝作战,借用了保留在神话叙事中的动物图腾母题,实质上是以该动物为图腾的几个部落名称。在《书第六·封禅》中关于一些事件的叙述也使用了有关神灵的神话母题。
3.阐释君权天授、天命难违等命运先验类母题。这类母题几乎成为贯穿《史记》的核心线索,书中往往用这一母题阐释天授君权和朝代更替,同时也用这一母题解释人的等级的形成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的原因。如《史记·三代世表》)中借助褚先生的话说“诗言契生于卵,后稷人迹者,欲见其有天命精诚之意耳。” 这种观念来源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将天神崇拜进一步社会化,将天神或天的意志具体体现在帝王身上。对此,关于三皇五帝的记载,大多有类似的观念,司马迁在《年表第一·三代世表》的评论中道出自己的主张:“天命难言,非圣人莫能见。舜、禹、契、后稷皆黄帝子孙也。黄帝策天命而治天下,德泽深后世,故其子孙皆复立为天子,是天之报有德也。人不知,以为氾从布衣匹夫起耳。夫布衣匹夫安能无故而起王天下乎?其有天命然。”这种“命运天定的”母题几乎贯穿《史记》对所有重大社会问题的解释,如在《书第二·乐》中提出的“天尊地卑,君臣定矣。高卑已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小大殊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则性命不同矣。”这些关于天命的神话母题自然为统治者的统治与社会等级的划分提供了理论依据。正源于此,司马迁才会肆无忌惮的把汉高祖刘邦说成是刘媪感蛟龙所生的“天子”,而不是“刘媪”与“刘老太公”的儿子,这种看似荒诞不经的历史神话化正有力说明了“帝王天命”、“天子感生”的神话母题在封建时代社会意识形态建构中的重要作用。
4.解释社会现象、社会生活中的征兆、巫术、祭祀类母题。这类神话母题数量较多。征兆母题方面,如《书第四·历》中说,至孝文帝时,鲁人公孙臣以终始五德上书说:“汉得土德,宜更元,改正朔,易服色。当有瑞,瑞黄龙见”。征兆母题在《书第五·天官》中更是到处可见,如“天一、枪、棓、矛、盾动摇,角大,兵起。”“西宫咸池,曰天五潢。五潢,五帝车舍。火入,旱;金,兵;水,水。中有三柱;柱不具,兵起。”“北宫玄武,虚、危。危为盖屋;虚为哭泣之事。”这里都把星象的变化作为人间的兵乱、兴衰等的征兆。巫术母题方面,《史记》中也有一些提及巫术的作用以及巫术通神的记述。如《本纪第十二·孝武帝》中记载,齐人少翁以鬼神方见汉武帝。因武帝“所幸王夫人,夫人卒,少翁以方术盖夜致王夫人及灶鬼之貌云,天子自帷中望见焉。于是乃拜少翁为文成将军,赏赐甚多,以客礼礼之。”文成告诉武帝曰:“上即欲与神通,宫室被服不象神,神物不至。”虽然后来少翁因弄虚作假被诛杀,但说明在汉代流行通过巫术可以使生者与死者相见的母题。祭祀母题方面,祭祀源于神话的神灵存在母题,无论是早期神话的“万物有灵”的多神,还有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产生的神的等级定位以及最高神观念或神的一元观,都会有必要的祭祀与之相适应。如《书第六·封禅》中记载的始皇东游海上,所礼祠的八神“一曰天主,祠天齐。天齐渊水,居临菑南郊山下者。二曰地主,祠泰山梁父。盖天好阴,祠之必于高山之下,小山之上,命曰畤;地贵阳,祭之必于泽中圜丘云。三曰兵主,祠蚩尤。蚩尤在东平陆监乡,齐之西境也。四曰阴主,祠三山。五曰阳主,祠之罘。六曰月主,祠之莱山。皆在齐北,并勃海。七曰日主,祠成山。成山斗入海,最居齐东北隅,以迎日出云。八曰四时主,祠琅邪。”这些祭祀对象及其礼仪大多承前启后地使用了特定的神的名称性母题,并广泛融入到后世的许多民俗事象之中。
二、《史记》中神话母题的本质体现了艺术真实
《史记》中神话母题的本质是一种虚构。毋庸讳言,任何神话母题都不能与客观事象建立机械的一一对应关系,《史记》也不例外。尽管作者采取历史的手法对以往流传的三皇五帝的神话叙事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看似符合历史的文化祖先谱系,但就目前考证结果而言,这只能是司马迁建立在某种逻辑思维上的主观推断。我们从《史记》对史前文明时期的人物塑造中的跨时空安排,可以证明这一结论。如关于大禹的情况,一方面把大禹说成是夏代开国者启的父亲,另一方面《史记卷三·殷本纪第三》又记载“契长而佐禹治水有功。帝舜乃命契曰:‘百姓不亲,五品不训,汝为司徒而敬敷五教。五教在宽。’” 将商代的祖先契记述为禹的辅臣。《史记》删除了鲧腹生禹的记载,只是从族谱的关系加以说明,如《本纪第二·夏》中说:“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禹之曾大父昌意及父鲧皆不得在帝位,为人臣。”“(舜)行视鲧之治水无状,乃殛鲧于羽山以死。天下皆以舜之诛为是。于是舜举鲧子禹,而使续鲧之业。” 禹的生平事迹时间跨度大,行动范围广,绝非一个具体的人物可以在有生之年完成的事情。我们如果与其他文献神话及民俗神话中的大禹作对照,不难发现,禹有时出现在西部羌族地区,有时在黄河下游开山治水,有时又到浙江绍兴会稽山并与涂山女子结婚,后来出现在贵州布依族地区,成为布依族六月六祭祀的对象,甚至还有定九州之宏业,其实,禹本来是一个大禹族,外族的人就会版这个族的人都叫“禹”,如禹族派去治水的人所到之处,人们就说“禹”到了这里,死后为之建造一个大禹陵或把这个地方命名一个与“禹”有关的名字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黄帝”、“蚩尤”、“尧”、“舜”等神话中常出现的母题也是如此。作为特定的名称并不是一个人的专指,而是以其命名的一个族称,许多事迹或文行出处都会箭垛式地归功于这个族称的名下。
记史性神话母题体现的不是“历史真实”却蕴含着“文化真实”。所谓“文化真实”主要是指是指文化产品在历史人物形象塑造、历史事件叙述或社会生活描绘的基础上,对历史文化精神的正确表达和合理阐释,主要内容上与历史发展规律相一致,与人类对自身历史的认知相吻合。尽管有研究者直言不讳地提出:“今天凡是有史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帝系姓》、《晋语》、《五帝德》、《五帝本纪》与《三皇本纪》等古籍所载的古史是靠不住的,从黄帝到大禹的帝系是伪史。”【3】(251)但一个连“伪史”都没有的民族肯定不是一个优秀的民族。当人类对于史前文明历史的复原束手无策的时候,世代口耳相传的神话也许能为人们打开一线洞天,对于许多记史性神话母题所涉及的具体史料而言,不会是真实历史的传话筒和录像仪,而是一种文化意义上的高度凝练和再创造。不仅民间神话如此,进入史书文献的神话也难逃“再创造”的窠臼。《史记》中曾记述“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徵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如果“黄帝战蚩尤”作为一个客观历史,则需要实证支撑,但如果作为一个神话母题,那么就有了另外的丰富内涵。如目前许多研究者认为,苗族是古代“三苗”、“九黎”的后裔,把“蚩尤”作为苗族的文化祖先,同时也不能忽视,苗族是众多支系的组合体,如黔东南东部方言中叫老祖宗为“榜香尤”,湘西方言区则称“剖尤”、“九黎蚩尤”,云贵川西部方言区更直接称“蚩尤”。再如其他神话记载的蚩尤“人身牛蹄,四目六手”、“铜头铁额,食沙石子”以及把他说成是少昊末期的“九黎之君”、“古之天子”,事实上都是后世的文献编纂者或口头传承者借助于某些历史事实,进行的有目的的文化选择和再创造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的研究者在具体研究中并没有正确认识和理解记史性神话“真实性”的实质。梁启超曾经提出:“中国人对于神话有二种态度,一种把神话与历史合在一起,以致历史很不正确;一种因为神话扰乱历史真相,便加以排斥。”【4】(99)客观而论,神话中可以包含着历史事实,历史叙事中也可以借助神话,“历史”与“神话”对立统一的,之所以产生“对立”是因为二者关于对象的表述方法截然不同,之所以说二者可以“统一”,是因为各自的创作者和受众都坚信表述的真实,历史讲求具象的真实,而神话则关注抽象的真实。由此可见,不少学者提出先秦典籍中有关三皇五帝的记载均不是历史,而是战国至两汉时期文人编造的神话或传说,这种说法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将三皇五帝看成是历史上的具体的人,而事实上他们是神话载体给后世流传的“一类人”的名称,若试图与个体对号入座,必将违背神话创作精神。因此,能否坚持辩证的唯物史观和能否坚持科学公正的神话观,首先要认清历史真实与神话的“文化真实”的本质,而不是取其形而丢其实。同样,《史记》中应用巫术、征兆等神话母题则说明西汉时期时人鬼神信仰的客观存在,也可以看做是现实历史的客观真实的反映。
关于记史性神话的形成,顾颉刚认为“禹是西周时就有的,尧舜是到春秋末年才起来的。越是起得后,越是排在前面。等到有了伏羲、神农之后,尧舜又成了晚辈,更不必说禹了。我就建立了一个假设:古史是层累地造成的,发生的次序和排列的系统恰是一个反背。”【5】(26-58)这类对神话与历史关系的推测自然有其道理,特别是在某些要求历史人物与社会意识形态结合的时期,这类将神话“古为今用”的现象就越加明显。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许多神话人物与历史人物的联姻往往会有多种原因,像上面顾颉刚提出的“禹”与“尧舜”的关系,尽管“尧舜”在时期春秋影响力变大,但在此前的神话系统中并非不存在,而是尧舜禹都是作为一个历史阶段的族群名称而出现的,这些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影响可能此消彼长,在不同地域发生了不同的影响,在后世的文化表述中出现有目的的选择而已,就神话的本质与信史之间也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恰恰相反,许多经典化或类型化的历史事件却被口耳相承的神话以一种不自觉的形式有效保存下来。由此我们认为,司马迁的《史记》中的神话母题并非完全脱离历史的虚构,而是历史或时人意识形态的真实写照,应属于文化真实或文学创作真实的范畴。
三、《史记》中神话母题的神话学价值
《史记》中使用的一系列神话母题既体现了作者的理性,也表明了神话的理性,正如黑格尔所说:“神话是想象的产物,但不是任性(Wilkür)的产物,虽说在这里任性也有其一定的地位。但神话的主要内容是想象化的理性的作品,这种理性以本质作为对象,但除了凭藉感性的表象方式外,尚没有别的机能去把握它;因此神灵便被想像成人的形状。神话可以为了艺术、诗歌等而被研究。但思维的精神必须寻求那潜伏在神话里面的实质的内容、思想、哲学原则,一如我们须在自然里面去寻求理性一样。”【6】(97)所以解读《史记》中的神话,需要从神话固有的文化内涵和传承本身加以探讨。
《史记》神话母题为我们考察口头神话与文献神话的关系提供了借鉴。《史记》对神话的取舍使我们看到,神话在民间口头与文献之间的转化变异体现了特定时代的话语选择。以《史记》开篇叙述的黄帝为例,从目前文献中关于黄帝的图腾有多种说法,其中较为典型的有黄帝轩辕氏、黄帝有熊氏、黄帝帝鸿氏等,那么黄帝以熊为图腾是口头神话中一个基本母题,在人类早期社会中以“熊”等动物为族体标志的情形相当普遍。从《史记》记载的黄帝统领以熊、罴、貔、貅、貙、虎等6个部落与炎帝作战,并把熊放第一位,也足以看出“熊”部落在军事联盟中的重要地位,虽然黄帝的父亲少典也称“有熊氏”,如《史记集解》谯周曾解释“有熊国君,少典之子也。”但《史记卷一·五帝本纪第一》则只说:“黄帝者,少典之子。姓公孙,名曰轩辕。生而神灵,弱而能言,幼而循齐,长而敦敏,成而聪明。”明显舍去了关于“熊图腾”这类神话母题,这与当时宣扬封建帝王的“真龙天子”观念是一致的。至于黄帝的“熊图腾”我们可以在《史记》以外的许多神话碎片中找出其传承轨迹,如作为黄帝后裔的鲧,死后回归图腾化为黄熊,而鲧的定九州的儿子大禹在治水时也是化身为熊开山运石疏浚河道,显然这不是民间叙事的艺术虚构,而是源于人死返回祖先故土的死后化身图腾的神话思维。中国北方许多少数民族的神话传说也从不同层面证明这一点,如不仅鄂温克族、鄂伦春族、满族、赫哲族等满-通古斯民族都流传着人与母熊婚生的后代繁衍本民族的神话,而且朝鲜族、达斡尔族、蒙古族、维吾尔族等口头神话、有关史料或民俗中也有相关的记载,甚至在傈僳族、珞巴族、仫佬族、怒族等南方少数民族神话传说中同样有女子直接与熊结婚而繁衍熊氏族的母题。这类情况都说明了在史前文明特别是神话时代的历史叙事中出现的图腾母题都是客观现实的反映,体现出人类在文化表现上自我意识的觉醒。
司马迁在处理神话母题与历史的关系时主体上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并且试图为我们找到一种对待口头神话记史的方法论。正如司马迁在《本纪第一·五帝》结尾处所说:“太史公曰:学者多称五帝,尚矣。然《尚书》独载尧以来;而百家言黄帝,其文不雅驯,荐绅先生难言之。孔子所传宰予问《五帝德》及《帝系姓》,儒者或不传。余尝西至空桐,北过涿鹿,东渐于海,南浮江淮矣,至长老皆各往往称黄帝、尧、舜之处,风教固殊焉,总之不离古文者近是。予观《春秋》、《国语》,其发明《五帝德》、《帝系姓》章矣,顾弟弗深考,其所表见皆不虚。《书》缺有间矣,其轶乃时时见于他说。非好学深思,心知其意,固难为浅见寡闻道也。余并论次,择其言尤雅者,故著为本纪书首。”这既交代了《史记》中如何在写史时利用民间口头神话的积极态度,也从另一个侧面强调了重视民间口头文化的重要性。
《史记》对神话母题的应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神话与文化的关系。通过比较神话学方法我们不难发现,成书于西汉时期的《史记》,尽管当时的背景是谶纬之学盛行,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流意识却更关注客观世界和社会秩序本身,一些科学观念和唯物思想已经萌芽,特别是孔子提倡的不语“怪力乱神”在主流意识中也很有市场。然而从《史记》对神话的应用来看,无疑是成功的,除了在历史书写方面树立了文学表达方式,而且还留下了把神话介入社会意识形态的有力论据。一方面《史记》对神话母题的应用反映了口头神话向文献神话的转化;另一方面也适应了特定时代的文化环境与受众需求,为我们全面考察神话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素材。神话母题在漫长的口承历史和文化创造中已逐渐积淀为人类潜意识。司马迁所处的汉代作为儒家神学的谶纬之学在官方非常盛行,谶是方士们造作的图录隐语,纬则是以神学观念附会和解释儒家经书,并在后来逐渐演化为民间普遍流行的庙宇或道观裹求神问卜,以及解释人的生老病死等一系列问题,诸如汉墓中大量的殉葬品和绘画,也表明司马迁所处的时代借助于鬼神观念干涉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风气,正如顾颉刚所提出的:“汉代人的思想骨干,是阴阳五行,无论在宗教上,在政治上,在学术上,没有不用这一套方式的。”【7】(1)这类情况正好说明了历史上政权与神权合一甚至“政教合一”所发挥的作用。这类君权神授的母题在许多少数民族历史典籍中也颇为常见。
通过《史记》神话的认知对神话学研究会产生不少启迪。关于神话的概念直至今日仍存在大量的争议,有的认为神话是虚构,有的认为神话是写实,有的认为神话只存在于特定的演述语境中,有的认为神话是与历史叙事相一致的记忆载体,究其原因往往是因为观察神话的角度不同而导致“横看成岭侧成峰”的结果。那么,如何找出研讨问题的一个共同点就成为解决问题并推进学科发展的一个关键点。通过对《史记》中神话母题的观察,我们也许会找到一线洞天,即神话概念源于神话创造者与接受者的共同作用。如《史记》中关于帝王出生的神话客观叙事与写史文献中的“神圣传奇”给人的启迪。这种现象在少数民族的记史性作品中也有大量论据,如蒙古族有探索族源的作品说,女始祖是梅花鹿豁阿·马阑勒(美丽的母鹿),她不仅开创了成吉思汗祖先居统治地位的“黄金家族”孛儿只斤族,而且开创了整个蒙古民族。【8】(643-644)有神话作品说,成吉思汗的根源,是奉上天之命而生的苍色狼与他的妻子惨白色鹿渡过腾汲思水,到斡难河源头的不峏罕山前住下后繁衍的牧人之汗。【9】(1)另则作品说,萨满有个儿子叫阔阔出,自称能预言未来的事情,对成吉思汗说:“神命你为普世的君主!”他还将“成吉思汗”的称号授予他,并说:“神降旨说:你的名字必须如此!”【10】(273)还有作品说,成吉思汗的祖先孛端察儿是因日光穿过蒙古包进入女子阿阑豁阿的腹中,由此感孕而生。【11】(14-20)同是叙述成吉思汗黄金家族的祖先但所用的神话母题各不相同,开始的单一的梅花鹿作为女祖先,注重的是母系时代以梅花鹿为图腾女性族体群,反映了男性的缺失;后来的苍狼与白鹿婚生成吉思汗家族反映了男女始祖族外婚的情形,而接下来的萨满巫师对成吉思汗的降旨,说明君权借助神权的社会组织形式;而女子感天上的光生成吉思汗的祖先则说明君权天授思想的滥觞。这种情况与《史记》中某些帝王诞生母题有同工异曲之妙。通过对类似母题的比较,我们也会进一步认识《史记》神话母题的神话学价值。
注 释:
①特定历史人物,人们对《史记》中的“特定历史人物”会有不同的断定,如中国学术史上的“疑古派”认为《史记》中所写的历史人物是虚构的,而“信古派”则认为这些人物真实存在,“释古派”则吸收上面两种观点进行折中式的解释。本文只从神话学的视角只关心其存在的文化意义,对此不做真伪之辨。
②本文引文中使用的《史记》版本为司马迁《史记》,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所涉及具体章节在行文中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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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渤海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朝戈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绎读与评骘
作者: 朝戈金
【摘要】针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 2015 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这一国际文件及其出台的背景,梳理该政府间组织在文化遗产领域先后颁布的相关国际文书,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的伦理维度和实践进路作概要性的解读、 评述和分析,进而反观《公约》 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出现的若干横向问题及其伦理关切,兼谈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伦理选择和能力建设走向。
【关键字】 非物质文化遗产; 核心价值观; 伦理原则; 伦理选择; 能力建设
2015 年 12 月 4 日是一个值得标注的非常时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IGC - ICH, 下称“委员会” )在其第十届常会上( 纳米比亚温得和克市) 审议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Ethical Principles for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十二条伦理原则” ) 。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遗产领域推动形成的又一份重要的国际文件,正式为 2003 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公约》 ( 以下简称“2003 年《公约》 ”,或“《公约》” )赋予了伦理维度, 其纲领意义和指导作用将在地方、 国家和国际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中日益凸显出来,也将为全球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伦理实践提供可资深拓和发展的多向化路径。这里, 笔者还想提及的是, 中国民俗学会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团见证了该文件进入审议、 辩论、 修正和通过的全过程。这也是我们能够“近水楼台先得月” 地了解并领会国际层面的相关进展和委员会精神的一个契机。
一、 从“老鹰之歌”到瓦伦西亚专家会议: 伦理关切
1970 年,美国歌手保罗·西蒙( Paul Simon) 的一支单曲风行于世, 很快人们就发现这首名叫《老鹰在飞》 ( El Condor Pasa) 的歌实际上是一支玻利维亚民谣,后来也有人称这首民歌在整个南美都流传。1973 年 10 月 1 日, 玻利维亚政府以其教育与文化部的名义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版权委员会第 12 次会议提交了一份《保护民俗国际文书提案》,此举后来便成为 2003 年《公约》 的先声。此后未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便联手在世界范围内发起 “保护民俗”(Protection of Folklore)的行动计划, 两家共同拟定了示范条款的工作模型。该计划虽然历经各种波折并饱受诟病, 但在 1989 年 11 月通过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玻利维亚政府的“权利主张” 背后, 实际牵涉着艺术家是否“挪用” 或“滥用” 该国民间文学艺术并使之商品化而获得非正当商业利益的伦理拷问。
公允地说,这份《建议案》 也为晚近出台的“十二条伦理原则” 奠定了至关重要的实践基础。所谓基础,特别是指在该《建议案》 中, 言及传统共同体———社区的地位和作用,言及民俗在传达文化认同和社区价值观方面的重要意义等,尤其是其中就“民俗的传播” 已明确提出“鼓励国际科学共同体采纳一套伦理准则( a code of ethics) , 以确保以适的方式对待传统文化并对之予以尊重”。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重要国际文书, 《建议案》 旨在敦促各国政府承担起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历史责任,同时呼吁“科学共同体”提供必要的伦理支持和道义协助,以推动这种保护。从玻利维亚提案的未通过到“十二条伦理原则” 的出台,我们或许能够找到一条潜在的线索,那就是对民间文学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利用、 挪用和滥用,从一个国家蔓延为全球性的普遍关切, 尤其是2003 年《公约》 实施以来, 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在得到进一步保护的同时,也随着可见度的日益提升而遭遇各种各样的威胁和挑战,伦理方面形成的颉颃、 矛盾和冲突也尤为突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正式生效于 2006年,《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的操作指南》 ( 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 则于 2008 年颁布, 此后还经过多次修正。虽然在指导多元化行动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方面, 不论是《公约》还是其《操作指南》 都未提供专门的伦理方针或具体的行为规范, 但伦理关切在《操作指南》 的某些章节中已形成相应的表述, 比如第 93 段规定,“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应遵守适用的国内、 国际法律和伦理标准 ( ethical standards)”;再如第103 段规定,“鼓励缔约国制定并通过基于《公约》 和本业务指南各项规定的伦理准则( codes of ethics) ,确保以适当方式提高对其各自领土上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2012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在其第七届常会上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 秘书处“启动伦理示范准则工作并在其下一届常会上报告”( Decision7. COM6) 。这一要求是在辩论语境中提出的,一则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面临的威胁──包括商业化、 商品化和去语境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切,二则反映了缔约国在履约过程中急需伦理方法及其指导方针的诉求。
为响应委员会的要求, 秘书处于 2015 年 3 月30 日至 4 月 1 日在西班牙巴伦西亚组织了一次专家会议。来自教科文组织 6 个选举组的 11 名专家( 包括 5 名女性) 以个人身份参与其间, 而2003 年《公约》 秘书处( 下称“秘书处” ) 主持讨论的项目官员普罗山( Frank Proschan) 博士, 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处非遗科项目实施的负责人,兼有人类学和民俗学的专业背景。会议分为 4 个专场: ( 1) 应当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示范准则的《公约》 核心价值观;(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准则的一般范围; ( 3) 应纳入道德准则的具体伦理原则; ( 4)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一份示范准则和由示范准则到具体准则的可能性流程。在每个专场中,专家们应邀讨论了制订伦理准则的诉求及其相关性,并从内容、 类型、 对象和特殊性等方面就一份可能的示范准则形成了意见的分享和讨论。这些专家来自多个学科领域, 且兼具性别视角, 同时也代表了范围广泛的专门知识、 经验( 如人类学、 传播、 发展、 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和法律) 及部门( 政府、 学术机构、 非政府组织及政府智库) ,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多元化的利益相关(stakeholders) 和行动方( actors) 的立场和声音, 为伦理示范准则及其适用范围应涵括的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不同的见解和新观点。以上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出台的直接背景。截至目前, 秘书处已经按委员会的要求, 在 2003 年《公约》的专用网站上开通了作为在线工具包的“伦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栏,提供了“十二条伦理原则”及其出台的相关背景、工作目标及参考资料的简要说明,以达传播和推广之效。
二、 核心价值观: 保护理念与伦理维度
2003 年《公约》 语言简明精审, 约文却举重若轻,最能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书特征。该《公约》 的约文正本开宗明义,将其宗旨概括为以下四条:(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尊重有关社区、 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 三) 在地方、 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 四) 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可以认为, 这四条宗旨充分体现《公约》 的核心价值观。《公约》 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 人类创造力、 相互理解和国际合作,在定义、施行传、承和保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格外强调传承人和实践者及其所在社区的核心作用。因 此,保护(safeguarding)、尊 重 ( respect)、提高意识( awareness - raising)、 相互欣赏( mutual appreciation) ,以及国际合作与援助(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assistance) 皆应成为保护实践的关键词。在《公约》 的框架下, 围绕这些关键词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观制定的《公约》 条文, 也是以这四条宗旨为目标和指引的。那么, 从《公约》 宗旨中的几组关键语汇便能把握其中的基本保护理念, 也就能理解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有关“保护” 的实施方略所蕴含的核心价值观。当然, 话是这么讲, 但从认识到理解再到行动, 其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 包括《公约》 起草人。作为国际标准文书, 《公约》 约文只能言简意赅,而各缔约国的履约则大都显现出种种步履蹒跚的复杂样态。这其间就有太多的伦理险境或伦理陷阱。
言归正传。我们对“十二条伦理原则” 的词频进行的统计结果表明, “社区” 出现过14次,在十二条原则中仅有第八条除外;与此同时,“尊重”二字出现了9次,涉及相关的六条原则。由此生发的一整套核心价值观可以概括为“五个符合” , 即符合确保社区、 群体和个人应有的中心作用这一根基性立场,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的精神, 符合相互尊重的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关切。正是在这些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下形成了“十二条伦理原则” 这一整体性纲领,由此为地方、 国家和国际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夯实了道义行动的观念基石,也为更好地实施《公约》 及其《操作指南》 赋予了不可或缺的伦理维度。
下面,我们围绕 2003 年《公约》 定义所蕴含的三组基本价值观,同时结合《公约》 基础文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联合国系统的相关国际文书, 以及若干独立专家的专题研究报告, 对“十二条伦理原则” 的设计意图和工作目标及其体现的《公约》核心价值观,进行撮要性绎读和解析。
价值观一: 确保社区在保护进程中应有的中心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 2003 年《公约》 中被明确定义为“被各社区、 群体,有时是个人, 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 观念表述、 表现形式、知识、 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 实物、 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价值认定通过《公约》 这一国际法文件正式赋权给了遗产的持有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传承人和实践者,以及他们所属的社区和群体。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相关社区、 群体和个人的自我授权为特征,保留了文化创造者、 传承者和实践者群体对其自身的文化遗产予以界定的权利, 这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1972) 框架下的“专家认定” 或“专业组织认定” 是迥异的, 但与 1989 年《建议案》 则一脉相承, 体现了保护立场的历史性调整。按照芬兰民俗学家劳里·航柯( Lauri Honko)的说法,这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学者, 已经从高高在上享有某些特权的“精英” 人士变为普通人了。换言之, 学者或专家不再居高临下地去看待民间文化,而把价值认定的权利归还给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和实践者及其所属的社区和群体。这也是学科、 社会、 文明发展带来的深刻变化。
说到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事实不能离开人这一实践主体而独立 存在,其存续力(viability) 的维系取决于这种活形态遗产之于社区的社会功能和文化意义; 而离开相关社区、 群体或———实践主体———就不存在《公约》 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毋庸置疑,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相关社区、 群体或个人来展现、传递和传承,也只有社区、群体或个人才能决定什么是他们的遗产。这与《公约》“前言”也形成了呼应。“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原则一)便由此确定,进而《公约》 以社区为本的根基性立场也作为首要原则确立了一整套伦理原则的基本导向。
《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 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应为“存续力”——作者注),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 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公约》 第三章对各缔约国义务是这样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在第二条第三款提及的保护措施内,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说,社区参与应贯穿整个保护的全程及各方面,尤其是在“确认和确定”方面,这里同时述及的还有“非政府组织”如专业学会、行业组织、社区协会等等非官方力量的参与。后文我们还会涉及这个话题。
《公约》 第十五条进一步强调了社区、 群体或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首要地位: “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 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 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也就是说, 在国家层面上, 确保社区的广泛参与是每一个缔约国的法定义务,而且对这些国家的非遗主管部门和保护机构当形成更大的约束力。因此,缔约国应该创造条件并形成机制确保社区、 群体和个人参与和管理他们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保护” 的题中应有之义, 也是“十二条伦理原则” 的出发点, 当用以指导所有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行动方。
价值观二: 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的精神, 符合相互尊重的需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公约》 第二条第一款“定义” 中规定,“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 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句话的背后蕴含着三种伦理价值的深意。换言之, 这里的“符合” 一词同时限定了三个条件,也就蕴含了三个层面的伦理关切,进一步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范围。这句话看似简单,但不得不说是步步为营、 逻辑缜密、滴水不漏。
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须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但凡不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 的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 都不在 2003 年《公约》 定义或据其定义的保护范围之内。虽然《公约》 述及但未穷举国际社会业已公认的各种人权基本原则, 但从《公约》 出台的背景到“十二条伦理原则” 的通过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遗产领域所遵循的一贯立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准则也必须尊重这些人权原则。因此,“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原则二),不仅体现了《公约》的根基性立场(如第二条和第十五条),也是基于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的精神。“十二条伦理原则”开篇也对此作出了回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遵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现有的保护人权和原住民权利国际标准文书的精神而制定。”
那么,哪些国际人权文件应纳入基本的参照范围呢? 一则可以按照《公约》“前言” 述及的相关国际文书从整体上加以理解, 这就包括《世界人权宣言》 (1948)、《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二则可以从该组织在文化领域颁布的相关国际基础文书来深化我们对基本人权文件的认识。目前,全球范围内对维护文化多样性的关切日益增长, 也需要人们更全面地探究 2003 年《公约》与相关国际标准文书之间的关系。虽然其中的若干法律文书比《公约》 出台要晚一些, 但国际人权领域近年来的发展, 比如说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6 ) 和《联 合 国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宣 言》( 2007) 的通过,对 2003《公约》 也有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撑的作用。因此, 在讨论“十二条伦理原则”的同时,需要结合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书加以分析。这里,我们应当述及的一份重要文献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该宣言承认土著人民免受文化歧视的平等人权,努力促进土著人民和各国间的相互尊重及和谐关系。其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阐明如下:“土著人民有权保持、掌管、保护和发展其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其科学、技术和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人类和遗传资源、种子、医药、关于动植物群特性的知识、口述[头]传统、文学作品、设计、体育和传统游戏、视觉和表演艺术。他们还有权保持、掌管、保护和发展自己对这些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各国应与土著人民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确认和保护这些权利的行使。”
回观《公约》“定义” 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整体上被划分为五大领域: (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 ( 3)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 4) 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 传统手工艺。这些领域与《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所界定的“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大部分重合,比如关于传统医学。后者第二十四条规定:“土著人民有权使用自己的传统医药,有权保持自己的保健方法,包括保护他们必需的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2003 年《公约》界定的“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便覆盖了传统医学知识及其相关实践。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须符合社区、 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这一价值取向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 2001 年制定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为基石,即“在相互信任和理解氛围下, 尊重文化多样性、 宽容、 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该《宣言》 所倡导的文化之间的真诚对话, 惟有相互尊重的原则在地方层面 ( 社区、 群体和个人) 和国家层面都成为保护活动的导向,国际层面的人类和平愿景才能实现。《公约》第一条也提醒我们, 这样的相互尊重, 不仅仅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尊重,而且也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互尊重和相互欣赏。那么, 从“相互尊重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和相互欣赏,应在缔约国之间,社区、 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互动中蔚成风气”(原则三) ,到“与创造、 保护、 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 群体和个人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的合作、 对话、 协商和咨询为特征,并取决于尊重其意愿,使其事先、 持续知情并同意的前提而定”(原则四) 也就顺理成章,且彼此映照。这两条原则从“尊重” 到“相互尊重” 为如何实现彼此尊重提出了“互动” 的原则。一则, 合作、对话、协商及咨询是基本的互动方式但当保持“透明”,方能达成相互之间的理解; 二则, 这样的互动须以“自愿事先知情意”为前提, 且须保持持续性知情和同意为条件。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一价值取向同样是对《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范畴的进一步限定。也就是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如《公约》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序言” 部分) 。“可持续发展”的最初定义见于著名的《布伦特兰报告》( Brundtland Report,1987) 中,可持续发展是满足目前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的发展。10 年后,这一核心原则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责任宣言》(1997)中得到重申。其中指出: “当代人有责任使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要和利益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诉求及其间凸显出来的代际责任原则,也引导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考量,同时也是实现代际传承的动力所在。由于不同社区、 群体和个人的文化表达具有独特价值和意义, 有助于丰富人类文化的多样化景观,也因此有助于人类的和平和可持续发展。围绕“可持续发展” 这一人类社会的普遍诉求,“十二条伦理原则”形成了如下若干条彼此互为关联并互为限定的条文: 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 群体或个人应从源于这类遗产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保护中受益,特别是社区成员或其他人对其使用、研究、立档、宣传或改编。(原则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原则八)社区、群体及地方的、国家的和跨国的组织,还有个人,对可能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或实践该遗产的社区的任何行动的直接和间接、短期和长期、潜在和明显的影响都应仔细评估。( 原则九) 社区、群体和个人在确定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的威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去语境化、 商品化及歪曲, 并决定怎样防止和减缓这样的威胁时应发挥重要作用。( 原则十)实际上, 这四条原则的并置也进一步回应了《操作指南》 的相关实施细则。在“鼓励所有各方谨慎从事, 确保提高认识的行动”一节中,该指南102 段提出: ( 1) 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表现或表达形式脱离其语境 ( decontextualization, 即原则十述及的“去语境化”———作者注) 或背离其本质; ( 2) 不给相关社区、 群体或个人贴上与当代生活脱节的标签, 也不以任何方式损害其形象;(3)不为任何基于政治、社会、种族、宗教、语言或性别的歧视提供辩护;( 4) 不助长对相关社区、 群体或个人的知识和技能的盗用或滥用;( 5) 不导致将危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商业化或不可持续的旅游开发。这段以“不” 字打头的祈使句一贯而下, 读来真有振聋发聩的语力。遗憾的是,我们发现许多行动方往往在保护的过程中既不认真领会《公约》 的宗旨和精神,也不细读《操作指南》 的行动方针,甚至长期使用已经废止的《公约》 的中文文本。我们在文化部组织的相关培训中一向将以上的警示性建议归纳为“五不行为守则” ──这五个“不”的提出,实际上已经构成非遗保护在实践层面的基本操守。不仅是在“提高认识行动”中,也是在非遗保护进程的各个环节上,各利益相关方或各有关行动方都当遵从的基本行为规范,并应视作“谨慎从事”的伦理警钟。
价值观三: 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关切
这一价值观直接引申自《公约》 的前言, 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普遍意愿和共同关切,而特定的社会实践、 观念表述、 表现形式、 知识和技能依然是各自社区、 群体或个人不可旁贷的责任,同时也承认在不同的社区存在着持续不断的借鉴和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实。基于这个核心价值观,“文化多样性及社区、 群体和个人的认同应得到充分尊重。尊重社区、 群体和个人的价值认定和文化规范的敏感性, 对性别平等、 年轻人参与给予特别关注,尊重民族认同, 皆应涵括在保护措施的制订和实施中” ( 原则十一) , 便是对当今各国普遍关切的若干问题的回应。除了文化多样性事关可持续发展外,性别平等、 代际责任、 少数民族群的文化认同等都是较为突出的全球关切,也是联合国系统下相关政府间组织及其职能部门的优先考虑事项。性别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教科文组织的优先事务之一,往往与非洲地区事务并置。在其机构部署中,每一部门都设有性别平等的专项事务, 比如教育与性别、 媒体与性别、 信息技术与性别, 等等。非物质化遗产与性别平等也是其文化遗产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必须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为此,该组织于 2014 年发布了《性别平等: 遗产和创造力》 的专题报告。
说到“代际责任” ,这里我们不妨回到《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责任宣言》 :“在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下,当代人应注意保护人类的文化多样性。当代人有责任确定、 保存和保护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这一共同遗产传给子孙后代。”(第七条,“文化多样性与文化遗产”) 实际上, 这是教科文组织官方文件中首次将物质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対举的正式表述, 早在 2003 年《公约》正式通过之前,而其提出的初衷正是为了强化人类共同的代际责任。至于年轻人的参与往往比我们想象得还要复杂。其中有几个突出问题,一是儿童的安全问题,二是雇用童工问题, 三是强制儿童问题。这里的篇幅不容许举更多的例证逐一予以说明。我们仅须提及一个近年被退回的“代表作” 申报项目。原因是某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一个项目在申报片中所展示的细节———将未成年人置于高空而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尽管申报材料未作任何涉及,但一个镜头就足以让人们警觉青少年在参与非遗传承的过程中需要引以为戒的伦理警示。尽管其实践方式是基于传统的训练模式,但传统也需要加以审视和反思。如何确保孩子们在习得祖传技艺的同时保障其身心安全,这也是当代人对后代的责任之一。
三、 朝向未来的伦理行动
在 12 年前的中国, 人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个名词还知之甚少, 如今“非遗” 作为一个概念已家喻户晓,并随着地方、 国家和国际层面展开的保护实践及其空前的影响而日益深入人心。截至 2015 年底,中央财政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共计 42 亿元。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 1372 项目; 文化部命名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986 名,各省( 区、 市) 批准公布了 12294 名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设立了 18 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 100 家企业和单位。与此同时, 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搭建的国际合作机制, 我国有 30 个项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7 个项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 个提案被遴选进入“优秀实践名册”。这些数字看似流水账, 但确实说明国家层面长期以来对各民族文化遗产不遗余力地进行抢救、 挖掘、 整理、 保护、 传承和传播的具体实绩,传达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重要指数。
众所周知,2003 年《公约》 通过政府间委员会执行,接受缔约国大会的控管, 并由教科文秘书处协助各缔约国实施, 包括其《操作指南》 和国际合作机制( 一个基金、 两个名录、 一个优秀实践名册,以及定期报告制度) , 也就是说, 教科文组织搭建的这一平台给缔约国同时带来义务( 即责任) 和惠益( 即权利) 。《公约》 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多边文件,从法律上讲对缔约国都具有约束力。加入《公约》 就意味着我们承诺遵守这一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履行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 并接受有关方面的监测。自 2003 年《公约》 通过至今已经过去了 12 年, 而自《公约》 于 2006 年生效以来,其在国际层面上的履约工作也积累了 9 年的实践。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 2011 年6 月1 日起实施。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框架下,如何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是学界和政府普遍关注、 不断讨论乃至辩论的一个焦点。那么,在地方、国家和国际等不同层面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到底存在一些怎样的伦理问题?对此,长期在国际层面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巴莫曲布嫫,立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自其第四届常会以来的相关工作报告,按时间顺序和相关项对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横向问题”(transversal issues) 进行了如下归总:( 1) 在保护的整个过程中社区的中心作用; ( 2) 不当用词( 本真性、 真实性、 原创性、 杰出的、 唯一的,等等) ; ( 3) 商业利用中的经济导向与社区导向;( 4) 非文化目的保护和申报; ( 5) 长期保护进程与短期效应; ( 6) 性别平等; ( 7) 可持续发展( 解决冲突与建设和平,气候变暖与生态环境, 可持续的旅游与促进地方旅游等) ; ( 8) 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可持续发展专家的参与; ( 9) 青年与儿童; ( 10) 能力建设; ( 11) 原住民和少数民族; ( 12) 全球性资源与跨界共享( 族群关系、 民族国家、 移民、 流散民、 游牧传统等问题与多国联合申报) ; ( 13) 知识产权;( 14) 1972 年《公约》 与 2003 年《公约》 之间的联系; ( 15) 与空间、 场所和手工艺品有关的非遗;( 16) 混淆 2003 年《公约》 与 2005年《公约》 ; ( 17)传承人与实践者; ( 18) 多元行动方的参与, 不局限于文化部门; ( 19) 保护措施的“至上而下”“去语境化” 或“再语境化”“博物馆化” 及“剧场化” 等;( 20)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动物使用; (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伦理原则, 等等。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横向问题,大多与伦理考量相关。
因此,“十二条伦理原则” 的出台,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中的各行动方进一步制定具体的伦理守则提供了指导性的方针,对各国切实地建构保护框架中的伦理维度和更新保护理念也是深有启发的。而如何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并在具体实践中回应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诉求,也正是政府、 学界和相关行动方面临的挑战之一。有鉴于此,我们希望在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引入伦理分析的视角,并形成连续性讨论。这或许有利于从认识论和实践论两个向度促进“提高认识行动”,加强履约的能力建设,进而探索未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能性路径,厘清实践中的伦理挑战,进而规避伦理误区,并止步伦理禁区。
原文有删减,详见《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6年第5期
本文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化研究”( 编号: 10@ ZH014) ; 部分构成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口头传统研究中心承担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中心的委托课题( 编号: CRIHAP201501)
[刘魁立]民间叙事的形态研究——历史、视角与方法简谈
作者: 刘魁立
编者按:
2015年11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民族文学研究所的刘魁立研究员为北京大学中文系民间文学专业的学生们带来了一场有关民间叙事形态研究的讲座。
早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就已多次谈到文学叙事的形态问题。在民间文学领域,从阿尔奈提出“类型”肇始,汤普森通过文本形态的比较归纳出“母题”,直到普罗普的《故事形态学》才正式给予它以专门深入研究和特殊的地位。普罗普对叙事结构的深刻揭示开启了结构主义思潮,对二十世纪的文学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在中国文艺理论界,形态学长期被认为是带有负面意义的形式主义,相关研究迟滞不前,即便在民间文学领域,所得成果亦颇有限,这与中国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的实际存在很不协调。过于注重历时研究、意义解读而搁置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民间叙事认知陷入瓶颈。民间文学因为多数情况下较为短小、简单和程式化,故非常适合进行形态学的研究,从形态中发现口头叙事区别于作家书写的本质性规律。形态学实际的理论成绩及其历史轨迹,也证明了这一点。甚至可以说,形态学是民间文学研究的基本功。
刘魁立研究员作为国内学界形态研究的倡导者,在本次演讲中阐述了故事学的研究历史、形态学方法与共时视角的应用,并结合本人的研究实践,引导学生拓展对理论、视角与方法的认识,探索多样的研究路径。以下第一篇是主讲人的发言整理稿,第二篇则记录当场问答和12月3日同学们在主讲人缺席情况下的自主讨论。(北京大学陈泳超)
摘要:在对民间叙事的研究历程中,共时和历时的分解是研究路向的一次重要转变。然而这两种视角经常被混为一谈,其间的联系却未得到充分关注。历时研究必然仅限于某一具体对象,无法将其所含的全部成分和关联都予以说明,而共时研究则能抛开时间概念,在更宽广的范围内集中所有对象。这两种研究方法是不相容的。阿尔奈的类型、汤普森的母题和普罗普的功能均是在共时视角下进行的形态研究,开辟了认识故事的新方法、新路径,至今仍具启示意义。
关键词:形态;共时;类型;普罗普;民间叙事
作者:刘魁立,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邮编:100732
笔者将从以下四方面展开关于民间叙事形态研究的讨论:
第一,关于比较。比较是人类认识事物最早、最基础的方法。
第二,回顾民间故事的研究历程,认识该领域代表性学者及其成就。
第三,在故事的研究历程中,共时和历时的分解是研究路向的一次重要转变,这和语言学的发展有密切关系。过去对时间的概念仿佛只有“历时”这一种理解,时间有顺序,这很简单,从一个端点到另外一个端点。而后来的研究者思辨地换了一种办法处理时间,即共时研究。这两方面都在语言学领域取得了很多成就。另外,在大约1910—1920年期间的俄国,建筑、音乐、造型艺术、文学乃至哲学等一切领域中出现了形式主义派别,其中和我们直接有关的部分叫作民间文学或民间文化的形态学。
最后,简单谈谈关于民间叙事的类型学、形态研究的一个示例。
一、比较:人类认识、辨别和说明事物的最基本方法之一
比较一事看似简单,实际上我们对于任何事物的认识、定义和表述都离不开比较,任何一句话都是在比较中呈现的,也许我们自己也没有察觉。给自己和任何事物下定义,必然是通过比较。比较是人类认识、辨别、定义事物的最基本方法,人类莫名其妙很早就使用了。“昨天打了一只大老虎”,就是比平常打的老虎要大;“昨天做的事情难极了”,当然还是比较。不过,这些都是隐含的。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特别讲到,比较有三种。以上是最普遍、最世俗的,此外还有进入科学领域的、更高层次的、专门作为一种方法论性质的,此处不再展开。
为何要先提到比较?因为下面的问题都是从这里开始,没有比较,所有的研究都变得无能为力,它是基础方法。
二、民间故事研究历程的巡礼
在民间文学领域,通过比较或其他方式,大家最感兴趣和关心的问题是什么?几乎所有研究民间故事、民间文学、民间文化的,不管他从事哪一方面的专门研究,无一例外不能绕过一个题目:为什么大家都唱同一首歌?都讲同一个故事?即民间文化不断重复的特点。这种雷同性是所有人都感到奇怪的现象。我们有时会觉得千人一面,何以千人一面呢?大家都是这样的,所有的猪都是那样的,所有的蛇又都是那样的,而蛇、猪和人在生物界中完全是不同类别。生物界的分类学很清楚,但是民间故事可以随便讲,中国人、外国人却为何都讲同一个故事?甚至宗教领域也是如此,洪水滔天,人类再造,印度、两河流域和其他地方都是这样,为什么?许多贤人志士就此进行过讨论。
最初的研究应从格林兄弟谈起。1812年前后,他们出版了《儿童和家庭故事集》,即《格林童话集》。这仅是个标志,实际上当时有一批人专门研究语言。格林兄弟写过德意志语言学、语法方面的书,他们提出关于语言来源的问题:语言何以有亲属关系?他们努力要把语言的亲属关系理清楚,不断地梳理语言谱系:为什么这个语言和那个语言非常亲近?而另外一种语言又和它非常遥远?有些地方似乎可以听得明白,而有些地方完全像天书,到底语言之间是何种关系?当然,关于语言的分歧有各种说法,如《圣经》中的巴别塔等。后来神话学派的学者们钻研语言谱系,逐渐把相关语系、语族、语支做了井然有序的处理,处理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非常有意思的事情。比如在海盗时期,英国人、日耳曼人,犯罪以后被送到冰岛,在当地成为一个独立社会,相对较为封闭。二三百年之后再去观察他们的语言,两相对比之下,其与原先语言保持了较强的一致性,而欧洲大陆的语言变化则非常明显。语言的谱系研究首先是从日耳曼语系开始,然后逐渐扩大到整个印欧语系。
在此期间的一个重要事件是梵文的发现。梵语经典的出现成为一把钥匙,学者们开始对较早语言和梵语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由此才有印欧语系的发现。很多基本词汇、词根都相同,那么这些语言可能在一定时期有某种关系。研究者不满足于厘清一个谱系,而是希望努力回溯,用历史比较法构建所谓“原始共同语”,它是最早的、构拟性的语言。如果我们是子孙,那祖先什么样?假设有五百位孔氏家族的后裔,三百年前他们的先祖可能是一百位,两千年前可能仅十位,他们是什么样?或许当时的学者认为构拟“原始共同语”极具意义,但实际上意义并不很大。在这样的背景下,语言学之外,从事民间文化、故事、神话研究的学者就想,既然有“原始共同语”,为何不尝试寻找“原始共同神话”呢?于是他们就开始建构。这大概是故事研究中最早的一派,我们称之为“神话学派”。他们特别感兴趣的是为何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故事都是雷同的,并认为雷同性是由民族或文化的同源性所决定,那么,民间故事的雷同就起于原始共同神话。这批学者的文章在故纸堆里还有一两篇值得一读,其中之一是金泽译的麦克斯·缪勒的《比较神话学》。其他在中国就没有翻译了,我们很难知道他们如何开展工作。
随着孔德等实证主义逐渐抬头,有些学者认为,与其追随上述缥缈的观点,不如干脆做些实证。于是有一位法国学者本菲,他将印度的《五卷书》进行分析,论证《五卷书》里的所有故事在全世界的流布途径。这个故事在印度有,看看中国有没有?德国有没有?这样他就做出了《五卷书》在世界流行的非常详尽的说明。最终的结论是,故事的雷同性是各民族、各地域之间相互进行文化交流和影响的结果。如丝绸之路、十字军东征、地理大发现,其他各种战争、文化交流等,只要有人走动,文化就跟着迁移,进而产生影响,彼此借鉴、模仿。以本菲为代表的这一派被称为“流传学派”。
学者就是要不断追求真理,不满足于前人给我们的既成结论,这才是推进学科发展的动力。后来又有一些研究者认为,把所有的故事都放在一起就导致了一个问题——一源发生。按此说来,只有一个民族有创造才能——比如印度,别人都是邯郸学步,缺乏创造的智慧。从格林到本菲,弱点主要在于他们的思想背后隐藏着一源发生的观念。一源发生是不是文化发生的唯一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泰勒提出另外一种方法。泰勒家里还算殷实,但他幼年得了肺病,就到中美洲墨西哥去治病。他对古物感兴趣,年轻时志向范围也比较广,后来结识了一位富有的银行家,两人交往中,银行家就资助他搜集骨头、石头、瓦片等古董。在玩的过程中,泰勒做了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与下面要谈的共时和历时有关。他搜集了许多各时期的石器,然而他的分类既不依照出土年代,也不根据制作的年代,而是按它标志的文化发展水平。假设他挖掘到一柄石斧,非常粗糙,如果用碳十四化验,仅仅是五百年前制成的;还有一柄两千年前的玉斧,漂亮极了,他就一定要把两千年前的玉斧置于五百年的石斧之后。这就打乱了历时的方法。泰勒对于后世的共时和历时研究提出了一个窍门,表明了一种态度:不以绝对年代来断定事物,因为各民族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泰勒一派认为相似的社会环境是可以创造相似文化的,他们以人类学观点分析文化现象,所以被称为“人类学派”。
弗洛伊德和他的学生荣格则对文化的雷同性有不同认识。笔者在20世纪50年代看过一部“十月革命”后不久出版的回忆录,里面提到弗洛伊德进行精神分析的第一个病例。一位瑞士的年轻姑娘,懂法文、德文,文化水平相当高。她每天守护病危的父亲,突然有一日她自己病倒了,口不能言,身体亦无反应,可是并未检查出疾病,别人不知道怎么办,就把她交给了弗洛伊德。弗洛伊德每天使用各种办法,像拿给她一张照片,或放一部投影,去唤醒她的反应。经过比较长的时间,他居然设想了一种可能的途径:她的病是由于强烈的抑制将所有的兴奋机制全部控制住,使其不再活动了。他们做了一个假设,比如父亲在弥留中,她已几宿没睡、极度疲惫的情况下,朦胧中会将电灯灯绳的影子当作一条蛇,自己被它缠住,然后整个人就处于抑制状态。弗洛伊德不断通过各种方法来模拟原来的场景,告诉她“那是假的,你不要相信那是蛇缠你,只不过是个影子罢了”。从此以后他就开始进行心理分析,走得越来越远,直至进入哲学领域,并发展出一套术语,包括力比多、恋母情结等,将它们提升到社会学、哲学高度,对文学也有一定影响。荣格虽然和他老师的关系不太融洽,但总而言之,他们认为人类共同的心理会生发出共有的想法,包括道德理念等心理作用。
马林诺夫斯基是费孝通的老师。战争期间,他被困在一个岛上,就继续做调查。他的观点也很有道理。他认为,那些对于共同的文化影响、社会心理的分析都很玄,不如就事论事:功能在起作用,也就是需求。需求创造了文化。
北欧的故事研究也很发达,主要有科隆父子、阿尔奈等。他们开始把全世界范围的故事异文都搜集到一起,并且考虑对于这些海量材料的整合方式,希望编制一个索引性质的工具,如同图书馆内的卡片箱。在此过程中,他们开始思考异文的共同点。
以上巡礼的过程告诉我们,对事物的认识是无穷尽的。随着时代变化、人类智力的提升,我们会不断挖掘出事物的本质和非本质的特点,对其有较为完整的或说更接近事物的认识。我们常问别人“你是哪个学派的?”实际上千万别以为某一条路就是绝对正确的。不断接受新知识特别必要。
三、共时研究·历时研究·形态学研究
从事故事类型和异文研究的学者手中都有一把钥匙,阿尔奈的钥匙,叫“type”——类型。丁乃通的《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所附的主要故事类型示例都是它。类型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尚无人下明确严谨的定义,如果非要笔者来解说的话,可能是:类型是一个或一群故事,由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中心母题组成的情节基干构成它的中心。假定两则文本的情节基干和中心母题不一样,它们就属于不同类型。笔者表述得还不好,尚在摸索之中。
“类型”是1910年提出的,但并没有人给它严格、科学的定义。直到今天,类型究竟是什么,有哪些,还是一笔糊涂账。阿尔奈之后,首先是俄罗斯的安德烈耶夫,他把整个俄罗斯的故事都用阿尔奈的办法编制了索引,因为北欧和俄罗斯的故事相近者非常多。他的代码叫“AA”,就是“阿尔奈-安德烈耶夫”。其他国家后来也都陆续有了类型索引。最好的是德国的五卷本“格林童话世界各民族异文索引”。各国在编制过程中又加上自己的东西,比如日本的稻田浩二就有自己的索引体系,还有一位日本女士池田弘子把AT体系挪来之后也加上自己的内容。据笔者先前的统计,约有四五十个国家都有自己的AT体系,现在可能更多。
1928年,普罗普的研究得出了比阿尔奈更为抽象的结论:凡神奇故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幻想故事都只有31个功能,其中或可能缺少某几个,或偶尔发生一些转换,但顺序大体都是一致的。他所做的相当于一块神奇故事的模板,超出这个模板之外的就不是幻想故事。他的工作辛苦到什么程度?所有的材料笔记展开来,一个20平方米的地方铺满了也不够,最后却凝炼为一张很简单的表。普罗普提出31个功能项之后的1932年,汤普森被芬兰学派请去做了一项补充工作。为什么叫AT?就是阿尔奈(Aarne)和汤普森(Tompson),由汤普森把阿尔奈原来的索引加以丰富,使其更具有世界范围的权威性。在此过程中,汤普森并没有特别拘泥于阿尔奈的设计。他想,是否可以在类型之下,寻觅更小的工具或尺度,来解析故事?于是他提出“母题(motif)”。之后还有人把它更小化了,如列维-斯特劳斯提出“神话素(mytheme)”,邓迪斯也做了另外一种更细致的分析。
特别要谈到的还是普罗普。普罗普的上述工作直至30年后(1958年)才被译为英文。形式主义在20世纪20年代的俄国特别兴盛,有些人甚至按五角星形状排列诗行,导致诗歌几为文字游戏,在这种环境下,有相当一批人专门研究形式。形式本身是极其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经常为意义所困而搁置了形式。对于民间故事,我们固然知道意义可能有同异,但彼此间真正雷同之处更多在于形式,然而我们的研究却时常抛开形式谈意义。
这就要引入共时研究和历时研究。谈一切问题,时空的限制既有帮助,也使人困惑。它看似简单,好像基督教的十字架,我们讨论横坐标和纵坐标之间的交合地带。历时是我们探讨一切问题时最直接的感受,为什么?因为说到任何事情都会牵涉时间范畴。可是,我们通常都是在共时的环境中生活。过去常开玩笑:“关公战秦琼,谁打得过谁?”如果叫小孩来说,“关公战秦琼”为什么不可以?都在一个舞台上,某种意义上它也是共时的。我们常把共时、历时搅在一起,却不大关注此二者的联系。其实,任何对事物的历时观察也都是要解构原有的总体结构,因此我们谈论历时问题,很难将所有的成分和关联都放在一起,必然仅限于某一具体对象。但共时不然,它能在更宽广的范围内集中所有对象,完全抛开时间概念。这两种研究方法是不相容的,如果同时使用,结论必然不准确。我们过去不太关注形态学研究。20世纪50年代时,一位不错的翻译家将普罗普的《民间故事形态学》译为《民间故事的词法》,因为在语言学中,morphology是“形态变化”,通常译为“词法”,是指词尾相关部分的变化。实际上它并非语言学的专有术语,而是更广阔的文化学概念。形态学并非从普罗普才开始,如果翻一翻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其中已多次谈到形态问题,直到普罗普才正式给予它特殊地位。
《民间故事形态学》出版后,列维-斯特劳斯一方面评价说:真了不起,真是醍醐灌顶,普罗普为我们开辟了新天地;同时,他又有些沙文主义,说:一个俄国人,在闭塞的环境中,居然有如此发明创造,原因在哪里?思来想去,他的祖上是德国人,所以他有这般头脑,能得出形态学。他还提出一个问题:把故事像积木似的拆开,那么故事的历史发展哪去了?普罗普气坏了,原来他早就设计好,到“二战”时期才完成的另一本书,叙述故事的历史根源,即谈意义的方面。历史根源和形态学两书相当于姊妹篇。
四、民间叙事的生命树
《民间叙事的生命树》怎么来的?说来也简单,中国、日本和韩国有一个“东亚民间叙事文学学会”,最初倡议是韩国的崔仁鹤,他对稻田浩二建议成立一个国际组织,并致信钟敬文。钟敬文表示支持,就让笔者去,从而成立了这一学会。其宗旨是研究三国共同的故事,每次会议提一具体题目,像两兄弟、蛇郎故事等,到今天已召开过十几届了。当时还有一个奢望——编一部“亚洲民间故事类型索引”,即比较索引,因为现在虽然有世界性的索引,但东亚民族还没有共同索引。
一次开会提出“狗耕田故事”这个题目,笔者思来想去,决定与其急于写作论文,不如先把材料凑齐。于是笔者就选择了浙江的狗耕田故事,因浙江的少数民族相对不多,世居民族的成分也比较稳定,文化同质性较强。然后,笔者将所有搜集到的故事逐一分解,并写出梗概。最初,笔者将这三十余则故事信息都以横行列出,发现有一段情节在所有文本中都是一致的。一再分析研究之后,突然间将其纵向立起,凡各文本一致之处就变粗,不一致处则变细,出现一个树形图,粗者如树干,细者似树枝。而树枝上或有两则文本,它们又在某处有同异,因此又生出另一根细枝。最后发现,这是一个树状的结构。在此过程中,笔者逐渐对题目有了些想法:什么是类型?在一个类型中,各个不同的异文之间是何关系?这些关系有什么特异之处?另外,它们是如何彼此衔接的?笔者发现,一个类型下可出现类型变体,因此从类型中可再生发出另一单元。除了类型变体,笔者又发现,有些地方的链接能力特别强,另一些则很弱。一个类型,除了最基本的要素之外,它本身如何发展?笔者就采纳共时的方法,不谈它的过去,而是强调,如果我们平面地看,它呈现何种状态。现在说来简单,当时做起来挺费事,列的表特别多,纸铺开后比这张桌子面积还大,需一点点粘贴起来。
有趣的是,崔仁鹤问,得研究狗是不是真的可以种地?笔者答:“这就又涉及意义方面了。有些文本中狗不是种地,是能做别的,但实际上和种地得到的结果一样。”诸如此类。和稻田浩二也非常友好地争论了前后三年,他说:“为什么是两个中心母题?我给命名叫‘核心母题’。”笔者说:“中心母题和核心母题不是一回事。”他坚持认为二者就是一回事,并说:“狗耕田并不重要,什么重要呢?狗坟上长出一棵神奇的树才重要。”狗在弟弟这儿才能种好庄稼,在哥哥那儿种不好庄稼,哥哥打死狗之后,将其掩埋,坟上长出一棵树。弟弟来哭坟,树上就掉元宝,哥哥一看也去,结果掉下的都是鸟粪、长虫。他认为“狗坟上长树”才是核心母题。而笔者命名的“中心母题”,并不在于它能构成别的东西,因为共时研究不需要涉及历时的、将来的发展情况。但“核心母题”就会导致这个问题,“核心”一定是外围还要继续发展的。所以概念的选择很重要,需要费心琢磨。另外他问:“为什么有两个中心母题?能否合并为——一只会耕田的狗,有神奇的灵魂,它的坟上可长树。”笔者却认为,如此可能又陷入另外一个历时的思路中去了。笔者再三表示:“我和您的分歧是您还在历时的范畴里思考问题,我同意您的历时研究思路,但您不同意我在特定时候采用共时视角。”
最后,想强调一点:我们在从事研究的道路上,不要只抱着一棵树吊死。条条大路通罗马,各种方法都可以为我所用。如果共时研究能从索绪尔那里多收获一些启迪,它将在我们的工作中发挥非常好的作用。
(原文载于《民族艺术》2017年第1期,请以纸质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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