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政府规定,对凡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旗财政部门不予批复年度部门预算,不予拨付预算内政府采购资金。政策规定,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分解项目等手段套取政府采购资金的,严格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政府采购中心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项目责任制、人员轮岗制和回避制。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对在采购中发现的殉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