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06年6月起在全国开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中,“民间文学”自有其独特性:一是20世纪80年代曾经进行过较为全面的普查,这次可称为“跟踪调查”或“重复调查”;二是民间文学普查不限于数据收集,而是要采集记录流传在口头上的作品,寻找和发现重要的传承人。在这两点上与其他的类别相异。调查要遵守唯物史观和“全面性、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原则和参与观察法。与其他“非遗”类相比,民间文学名录的申报工作相对滞后,既有工作的协调问题,也有对民间文学的认识和理念问题。
中图分类号:G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7)02-0007-08
一、民间文学调查、采录的简要历史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在民间文学领域里,进行过多次全国性、地方性、专题性的调查采录工作,搜集和积累了大量可贵的资料。这些调查或普查中所得的民间文学资料,对于认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研究民间文学的性质、特点、嬗变、作用,增强我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增强人民大众爱国家、爱家乡的意识,以及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从全国来看,规模较大的、涉及全国各地区各民族的民间文学调查有三次。
第一次,是1955—1962年间的全国民族调查,这次民族调查对各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化做了有史以来第一次全面详尽的学科调查和记录,除了文字材料后来编纂为《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和《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外,还拍摄了大量照片、摄制了新闻资料片。那次调查的珍贵之处,在于记录下了各民族在进入新民主主义社会初期的包括民间文学作品在内的社会人文状况。
第二次,是1958年的全国民歌运动。关于新民歌运动及其评价,学界争论颇大,这里暂且不论。中国切切实实曾有一次大规模的民歌运动,涌现了成千上万的新民歌作品,也搜集整理出版了数以万计的传统民歌、红色歌谣和各种民间故事(包括历史上农民起义的故事和风物传说),积累了那个狂飙突起的特殊年代新民歌运动中涌现出来的大量民间作品(包括新民歌和旧民歌)和珍贵史料。
第三次,是自1979年起至2000年由文化部、国家民委和中国文联有关文艺家协会联合主办的“十部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纂及其普查和研究工作。这次普查及编纂的“十部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被称为“中华民族文化万里长城”。它涵盖了戏曲、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曲艺、民间文学等5个艺术门类的10个领域,这次普查所搜集采录的民间作品是20世纪最后20年间还“活”在民间社会中的民间文艺,各类资料的丰富与搜集记录的科学,为20世纪百年所仅见。这次普查所搜集的资料,陆续以省卷本为单位,编纂为《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曲艺音乐集成》、《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中国戏曲志》、《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中国曲艺志》等10套大型丛书。参加这次长达约25年的民间文艺普查和编纂的学者、基层文化干部总计约有10万人。
这些民族民间文艺或民族民间文化普查或调查,不仅为我们保留下来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在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的生存状态,更重要的是,为21世纪之初将要全面开展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普查(由国务院文化部发动的本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自2005年6月起,预计于2008年底基本结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新一次民间文学普查的若干问题说明
(一)新一次民间文学普查的意义和主要任务
民间文学是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门类和领域之一,是民众口传心授、世代相传、集体创作、集体享用的语言口头艺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民间文学”都是列在第一位的。由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曾经进行过一次民间文学的普查,故在从2005年6月开始的这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中,对民间文学调查,可以认为是一次“跟踪调查”或“重复调查”。“跟踪调查”或每隔几年进行一次的“重复调查”,是国际民俗学的一种重要的、普遍采用的调查方法。普查十年之后,再做一次全面的普查,可以进一步了解民心、研究国情(现代化进程对社会进步的推动和社会价值观的变化),而且,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嬗变本身来研究文化移动的规律也是十分必要的。
采集当下时代还在民众中流传的民间文学作品,是本次普查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因为没有对当代还流传的民间文学作品的记录,就使普查失去了本来的意义,而有了忠实记录的当代流传的民间文学作品及其相关的民俗文化事象,就保存下了当代所流传的民间文学的时代面貌,从而也就为根据民间文学作品所提供的和折射出来的社会的和精神的资讯,研究民众的思想和世界观提供了可能,为制定、实施和修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党和政府制定文化政策乃至国策,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采集记录现在时态下“活”在民众口头上的民间文学作品,是民间文学遗产保护的重要形式之一。已故的当代著名芬兰民间文学学者劳里·航柯教授生前曾提出一个至今仍然有生命力的“第二生命”的学术理念。他说:“之所以提出保护民间文学,并不主要是由于民间文学的第一生命,即自然生命,而主要是由于它的第二生命,即把民间文学制作成文本,特别是使民间文学再度循环使用。在这一过程中,非书面的民间文学,似乎总是变成了书面文学或其他艺术形式,从而在民间和地区文化中占有一席之地。”①记录下来的口头文化转换成了书面形式,也便开始了它的“第二生命”,而具有了“第二生命”的民间文学,不仅能够通过印刷品的流通、资料馆的保管得以永世保存与流传,而且能够使其从原先口头形式流传的本地区(村落),传播到更广大的社区,甚至通过文化交流而传播到异国。
(二)新一次民间文学普查的指导原则
1.以唯物史观为指导
每个参加普查工作的人员,都应力求做到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分析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种的民间文学的发生、发展、嬗变以及在漫长的历史途程中出现的种种现象。目前我们所传承和享受的民间文学,大多是从原始文明到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的条件下,被民众集体创造出来并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一代代传承、发展而来的,也有一部分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被创作出来的。民间文学滋养了一代代民众的心灵和精神世界,给一代代的民众以人生的知识和道德伦理教育,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始终,成为稳定社会和群体的重要力量。同时,民间文学也像人类本身一样受到历史的局限。我们不能按照我们今天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要求古人、判断历史上的民间文学作品。历史上的民间文学所反映的思想和内容,对于我们认识和研究过去的社会和思想发展,认识古代社会和文化形态,是非常珍贵的资料。
笔者之所以强调要坚持唯物史观,并不是没有现实原因的。现在也还在好几个民族中都流传的槃瓠传说(故事是,部落受到外族侵袭,部落头领许下诺言,谁能缴获敌人首领的头颅来见,便把公主许配他为妻,结果一只狗衔来了敌首,公主自请父王履行诺言,随狗夫君远去山洞之中,繁衍子孙,成为人类起源神话的一支。此神话是苗、瑶、畲、黎等民族的某些支系的人祖神话,《汉书》中也早就有记载),理应作为中国民间文学的代表作进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且已经通过了省级、国家级两级专家组的评审。正在这个时候,某领导干部竟然提出“我们的祖先怎么是人与狗生的呢?”这样的问题, 也正是由于这一阻碍,领导机关不得不决定将其从公示的名录中删除。多么可气可惜啊,这应当成为教训。
2.坚持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原则
要充分尊重民众的创造性,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作为普查工作的指导原则。所谓全面性,即在普查和采集过程中,要避免教条主义和机械主义,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坚持全面调查和采录。所谓代表性,即在普查中,任何人都不可能对一切民间文学现象平均使用力量,要善于发现在一个地区的范围内,哪些形式、哪些作品、哪些类型是有代表性的,抓住了这些形式、作品、类型,就抓住了主流的或主要的东西。所谓真实性,即按照民间文学作品在流传中的形态,真实地、不加修饰地、不加歪曲地将其记录和描述下来,更不要以自己的想象或凭自己的知识和爱好去篡改民间文学作品。从以往的情况,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的调查来看,主要的倾向是后者,即不愿意下苦工夫做实地调查、忠实记录,或随意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趣味、或按照当前的政治口径和政策要求乱改乱编,随意拔高其所谓思想性和艺术性,不能提供民间流传的“原汁原味”的调查资料。当下学术界和媒体上对过去的某些调查资料的非难,也主要在是否合乎“真实性”这一点上。调查材料只有合乎“真实性”,才能达到科学性的要求。普查和采录成果只有把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三者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符合这“三性原则”,才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在民间文学的普查中,一定的数据是需要的,但不可能用数学的统计法(量化)解决一切问题,故而要求采录者在采录时忠实于具体的讲述者、传承者、表演者的讲述和表演,只有出自他(们)之口和他(们)之手的作品,才能代表他(们)和他(们)所属的那个群体的一般思想观念和审美取向。
口头文学是民众的语言艺术,它以通过语言、思想、形象、智慧的表达而使其具有教化作用,即古代文艺理论说的“文以载道”。口头文学又与一般的文学不同,而是一种特殊的文学,不能用纯文学的原理和艺术的审美标准来衡量,因为它与人类生存的其他生活形态粘连或融合在一起。尽管“类型化”是民间作品的一个普遍性特点,但出自不同性格、不同气质、不同人生观的故事讲述家讲述的故事,和不同性格、不同气质、不同人生观的歌手唱出来的民歌,在语言叙事的方式、词语所表达的文化意义、细节的铺叙、幽默感等方面,往往表现出迥异的特点,故而,在记录他们的讲述和歌唱时,要尽可能忠实于他们讲述或演唱的语言(包括方言土语)、音乐,尽量避免用通行的官话或采访者自己的语言,替代讲述者的讲述语言。保持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这样才能得到有个性、有风格的民间作品的文本。这是民间文学普查的基本要求,也是考查调查者的基本功的主要指标。
3.坚持“抢救优先”原则
在普查中,固然要求全面性,但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必须执行“抢救优先”的原则。这是一个最重要、最无须争辩的铁的原则。如果四平八稳,按部就班,那些记忆了丰富民间文学作品而又年迈、甚至垂危的老故事家和歌手艺人,可能等不到你去记录采访就悄然辞别人世远去了,珍贵的遗产也会因为我们的四平八稳、按部就班而就此消失得无影无踪。我们的文化工作者要提高历史责任感,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把抢救濒危的传统文化项目摆在优先地位,抢救下来、记录下来,传给子孙后代,以免人为地酿造出“人亡歌息”、“人亡艺绝”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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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一次民间文学普查的步骤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类别的普查一样,民间文学的普查工作,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普查准备阶段,实地普查阶段,普查总结阶段。
1.普查准备
普查准备阶段又可分两步:
第一步,制定普查计划、拟定普查提纲、制作登记表格、绘制普查地图(可以地图出版社印制的学生空白地图代用)等。民间文学普查提纲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20世纪80年代的普查这一现实,事先要查阅此前的调查中收集了和采录了哪些地区、哪些采访对象、哪些体裁和哪些作品,弄清楚哪些重要讲述人已经过世,哪些重要讲述人还健在,从而决定对哪些人要重访,哪里该详,哪里该略,哪里是重点,哪里是非重点,哪些类别或类型的作品必须调查,哪些类别或类型的作品这次可以不计。要在周密思考的基础上把计划确定下来。普查计划是开展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普查提纲是根据普查任务制定的,其所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供普查者在具体调查时参照使用,当然调查提纲不是全能的,也不是僵死的,调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提纲之外临场发挥和增减内容。
第二步,人员选择和培训。普查小组尽量做到领导、专家、地方文化工作者三结合。普查人员一定要事先接受一定的培训,并根据普查任务和个人专长作出合理的分工,做到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组织调查队(组)的班子时,要适当吸收一些在学的民俗学、艺术学的研究生和当地民间文化的爱好者参加。
2.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是普查的最起码的也是最重要的措施,不到现场作实地的调查,不能算是真正的普查。“五四”以后所采用的“征集”的办法,是当时条件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是可行的一种办法,但它与实地调查无缘,二者不能相提并论。普查的成果与内容,主要还是来源于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的主要工作,是面对面地采访、记录、记述被采访者讲述或演唱的民间口头作品,并搜集与民间文学口头流传状态相关的民俗背景和实物。在这方面,过去我们有不少调查曾经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这次参加民间文学普查的人员一律要填写登记表格,并记普查日记。每进行一乡(或一村),要在普查地图上作出标记。采集到的口头文学要按照表格的要求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除了文本和实物的名称、内容简介、类别等外,还应包括讲述者、传承者、提供者及其年龄性别,县名、乡镇名、村名等。严禁不经过实地调查,凭空编造假材料充作普查结果的做法。除了从口头上搜集记录“活态”的民间文学作品,包括讲述文本和展演现场外,还要注意搜寻民间传抄的过去时代或现在仍在流传的唱本、歌本、长诗、鼓词、皮影脚本、宝卷(宣卷)、经书、图画册页等手抄本。
3.普查总结与调查报告
普查结束,进入普(调)查总结阶段。除了对组织工作进行必要的行政性的总结外,最重要的一项是撰写普查报告。普查报告是普查工作最重要的成果,是衡量和评估某一地区(也可以是某一村寨)民间文学普查质量的重要依据。普查报告是工作性和学术性完美结合的著作。普查报告的撰写,应按照普查计划和调查提纲逐一叙述,要对相关的项目作出分析、统计、评价。一般应包括:
(1)此次普查中所采录的民间文学作品(分类编排)及相关的民俗背景,口述者、采访记录者及其相关资料,采录地点和采录时间;
(2)对于地理分布、历史渊源、演变情况、传承现状、传承者等的描述、分析、研究与评估;
(3)参考文献(如地方志、图志等)目录;
(4)图片(照片、图画)、图表等。
撰写民间文学普查报告时,可参阅凌纯声的《松花江下游的赫哲族》(南京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34年),凌纯声、芮逸夫的《湘西苗族调查报告》(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以及国家民委主持的五套丛书及调查报告(民族出版社陆续出版)。
普查报告应回答:哪些在20世纪80年代流传较广的民间文学作品或题材的传播在21世纪之初的今天发生了变化、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哪些出现了传承的断层,哪些作品消失了,哪些作品还有流传,哪些作品简化了或吸收了其他的情节或因素等。对影响民间文学传承和传播的村寨人口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流动变化,要有能够说明问题的统计与调查,由于打工外出,地区(村寨)留守男女比例的改变,对民间文学在现代条件下传承与传播发生了什么样的影响,等等。调查报告中要附有相关的图片和图表。普查中采录的民间作品、搜集的民俗实物和民艺作品,调查采访时随机填写的表格、绘制的普查地图、摄制的照片与录音录像,均应登记造册,标明普查人员名单、普查时间、普查地区等。调查中所获以上材料与实物,调查报告脱稿后,均应悉数上交普查小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归档。
按照文化部的部署,这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除了调查报告外,还有其他成果。如所采集的各类民间文化文本、图像资料,最终将按类别和省(市、区)分卷,编辑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地图集》和编纂为丛书(有待文化部和国家中心商定)等各种形式的文献成果。这次普查中录制和摄制的录音录象资料,要求编制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资料片,交由国家和省(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或委托的专业机构永久保存。中国艺术研究院已受命创建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和数据库,各地的资料,将陆续进入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逐步做到资源共享。
(四)新一次民间文学普查的调查方法
1.面对面的访谈
正式进入普查采录之前,除了搜集现成的书面简介材料和听取当地负责人的介绍外,主要的是选择那些承载民族民间文化较多的传承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答问、表演、展示,如故事家、歌手、民间艺人、巫师(师公、萨满)等。调查采录工作启动后,要为他们创造适宜的环境(场合、听众),如条件允许,也可有限度地再现实际讲述、演唱、仪式或作法时的环境,让他们轻松自如地讲述或演唱(口头文学)、表演展示(民间舞蹈、戏曲、仪式、巫傩等),调查采访者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方式和技术记录其讲述和表演。在面对面地采访讲述者和临场观摩民俗展演时,提倡“参与观察”。所谓“参与观察”的调查方法,简言之,就是一方面要求调查者不要把自己视为,尤其不要被当地人视为“外来人”,以免在调查时增加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疏离感,另一方面,要求调查者设法参加到讲述或演唱的情境中去,以便使调查者(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自然地发生感情的交流和情绪的沟通,从而获得真实状态下的讲述内容。
发现和寻找优秀的民间文学传承人,是普查工作者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优秀的传承人(史诗演唱家、故事家、歌手等)是口头文学的主要的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以超人的才智、灵性,贮存着、记忆着、承载着相对丰富而完整的民间文化传统和口头文学作品,他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的宝库,又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接力赛”中处在当代起跑点上的“执棒者”和代表人物。杰出的传承人应是在继承传统中有能力作出文化选择和文化创新的人物,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延续、发展中,起着超乎常人的重大作用,受到一方民众的尊重与传颂。我们有责任把全国已发现的优秀传承人的名字和业绩整理和编辑成册,理清包括民间文学在内的各类文化遗产在20世纪末的存活状态、发展现状和传承脉络。这是我们迈步进入21世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期的重要基础,也是所有参加这项保护工作的人员的一本必读书和入门书。
2.大型民俗活动时的演唱
民俗节庆,如节令、庙会、歌节、社祭等大型综合性民俗文化活动的歌唱,要现场采访和采录。如 “三月三”(如西南地区诸民族举行的火把节、花炮节、樱花节等)、“六月六”(如西北地区诸民族举行的花儿会等),都是以表演的方式演唱民歌或传授民歌而又心态最为放松、流露最为自然的时机,特别是有些表达男欢女爱之情的对歌和私情山歌,一般只适合于在山野林间放歌,而不适宜在村子里更不适宜于在家里哼唱,要不失时机地进行临场采访,过了这个时间,再想采访调查这些民俗文化节日里的民歌演唱,特别是用录像手段记录,就失去了最好的时机。对于调查采录者来说,这种临场记录,要比个别采访或将演唱者调到旅馆里来采访记录,优越得多。在调查报告中,对于这种大型节庆活动中的采录,要作专题著录。
3.访谈采录
在了解了一般情况后,必要时,也可以重点专人走访。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把传承人请到调查人员的驻地或旅馆里来进行采访记录。采用这种方式进行采录的著名例子,是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玛纳斯》的采录。这部长达几十万行的史诗,由大歌手演唱,通常要几个月的时间。一部分是在草原乡间向演唱者采访记录的,而大部分是请著名的玛纳斯奇(歌手)居素甫·玛玛依到城里来在宾馆里演唱记录的。西方的民俗学者也常常采用把讲述者或演唱者请到小酒馆或咖啡馆里作采访的办法。我们在美国“口头诗学”创始者之一阿尔伯特·贝茨·洛德所著《故事的歌手》一书里可以看到他对自己在南斯拉夫的乡间小咖啡馆里聆听和采录口传史诗的生动描写。1986年4月,笔者参加中国和芬兰两国学者在广西三江进行的民间文学联合调查时,除了在点上的入户采录外,作为试验,也曾采用过请演唱者到驻地来进行采录的办法。1987年在新疆伊犁地区哈萨克人的帐篷里采录民歌时,由于在夏牧场上,歌手们居住分散,只能邀请他们到一家的帐篷里来演唱,当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当然,采用这种方式采录民间文学时,最好能组织一些观众(听众)在场,这样可以给讲述者或演唱者造成一种有听众和交流的氛围。
此外,小型调查会式的采访,也是一种可采用的方式。
4.变成“自己人”
要充分重视当地的文化工作者和爱好者的作用,他们能够帮助外来采访者与被采访者进行有效沟通,打消他们之间的陌生感和疏离感,使采访者在普查中很快由“外来人”转变成“自己人”。对于民间文学的传承者来说,当着采访者的面讲述或演唱时,他们会由于采访者是外来的“陌生人”而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心理状态。外来的采访者在向讲述者、演唱者采访时,要善于采取不同的方法,使自己变成对方认可的“自己人”,使他们能把自己的情绪放松下来,轻松自如地把口头作品讲述或演唱出来。在轻松自如的心态下讲述的故事和演唱的民歌或叙事诗,肯定会比在紧张心态下讲述或演唱的作品显得结构更加完整、枝叶丰满,更具语 言艺术的魅力。
(五)新一次民间文学普查验收制度的建立
建立验收制度是检验普查成果的重要步骤。民间文学的普查,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普查计划的重要环节,又是一项有组织有领导的集体完成的田野调查项目。待工作告一段落,各级主管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力量进行成果验收和论证,并对普查报告中所述各项调查和研究作出答辩和评估。
(六)在新一次普查中对民间文学的分类和编码代码
学科分类和编制代码,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保护和数字化进程的必然要求。通过分类和编码,给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个唯一性的身份证,以便科学地、系统地保存管理和便于使用者从纷纭复杂的信息中将其调出并使用,从而实现资源共享。
1.分类问题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中,民间文学属于第二类(代码——02)。在民间文学内部,又按照通用的分类法分为九类,即:
神话(代码——021),传说(代码——022),故事(代码——023),歌谣(代码——024),史诗(代码——025),长诗(代码——026),谚语(代码——027),谜语(代码——028),其他(代码——028)。
分类是任何学科都遇到而且都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亦然。但分类又是很困难的。特别是要有一个学界都认同的方案,这历来是一个难题,况且认识是不断前进的。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工程,必须要遵从一种多数人同意而又行之有效的分类方案。新近创建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其分类方案,是以2005年编纂出版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中的分类法为依据的。在把民间文学材料分属为九类时,其实也有一些难题,有的甚至还需要通过讨论以取得共识。如:
(1)有些民族的长诗(有的名之为叙事诗,有的又叫史诗),如国家名录中阿昌族的《遮帕麻和遮咪麻》(编号:003)、苗族的《苗族古歌》(编号:001),就其内容而言,其实它们都应是该民族的诗体的神话。
(2)进入第一批国家名录的耿村民间故事(编号:014)、伍家沟民间故事(编号:015)、下堡坪民间故事(编号:016)、走马镇民间故事(编号:017)、古渔雁民间故事(编号:018)、喀左东蒙民间故事(编号:019)以及谭振山民间故事(编号:020),都无法归入“023故事”类中。好在在分类表中预留出来了一个“其他”类,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有一个附带项目叫“文化场所”(又译“文化空间”),这样一来,就可以将第一批名录中的这七项放到“其他”类中。
(3)以后名录的申报,大体要参考这个分类表行事。分类中也还有其他问题,如究竟是一个故事申报一个项目,还是一个类型的故事申报一个项目。下面我们还要略做讨论。
2.编码和代码
在普查中搜集和记录的包括民间文学作品在内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描述的民俗事象、所搜集的民俗实物,除了要编辑成丛书、进入陈列馆收藏保护外,还要录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以便做到永久的保存和资源共享。而进入数据库,就必须对每一件材料都给它一个编码,编码就像公民的身份证一样,以供录入计算机,被调出来使用,因此,每一件材料都不可避免地要至少经过两次录入和调出,故这个编码必须是具有唯一性,绝对不能有重复。资料的数字化、信息化,是时代的必然,同时又是我们这些从事人文工作和文化工作的朋友们颇不习惯也颇不以为然的。但我们必须适应,必须迎头赶上,否则这样庞大的系统工程就会乱了套。经过国家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等部门和机构的协助,这次民间文化材料的编码和代码,采用14位数字编码制,也就是对每件作品(或实物)都赋予它一个14位数字构成的代码。这个编码由三段组成:第一段,前6位是地区编码;第二段是3位,系类别编码;第三段是4位,系某地区的流水号;第四段是1位,亦即最后一位,是校验码。前13位,是本体代码,比较容易填写,只有最后一位,是检验码,不是很容易,要费点脑筋,但它最重要。我想经过培训就能掌握。程式如下图所示:
××××××××××××× (本体码)—× (校验码)
重要的是编码和代码的设置,既不可忽略,也不可轻视,是否以积极的、正确的态度对待这件事,是关系我们的全国普查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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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一次普查中对传承人的调查与认定
1.传承人的调查
传承人的调查和采录,是民间文学普查工作中的一个重点项目。在对民间文学传承人进行调查时,要弄清楚其传承谱系、传承路线(传承链)、所掌握和传承的内容、传承人对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发展。
对传承人的调查,要事先选好对象人选,然后进行采访,对对象本人及其同行、亲戚等进行多方面的调查,要记录和提供他们的代表作。调查的内容,包括传承人的最基本的资料,如姓名、艺名、性别、地址、职业、信仰、受教育情况等,以及他所传承的文化与地方文化的关系。传承人的调查,不仅要记录上述所列的他的相关传承情况,还要记录(或描述)、搜集他的作品。
我们讲过,21世纪初进行的这次非物质文化普查是一次文化普查、文化资源普查。文化普查不同于人口普查,人口普查是要入户调查,获取人口数据和有关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虽然不需要每一村每一户都入户调查,但也不能只限于和不能满足于发现了多少传承人、多少作品,即不能只满足于数据的获取。数据对于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各省文化局、各地“民保”办公室来讲,固然是非常有用的,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只有数据是远远不够的。对传承人的调查,只有在把传承谱系和传承线路弄清楚,把传承人的专业技能与创新点弄清楚,把他的作品记录下来后,这样的数据资料才有可靠度,也才有价值。
2.传承人的认定
自新中国成立后的17年间,我国进行过多次民间文学的各类调查,既有综合性的,也有专题性的。在那时的调查中,为数不多的持科学态度的搜集研究者们在其调查采录中发现了一些有名的故事讲述家、歌手、史诗艺人。但在那个时代,调查搜集记录者一般缺乏尊重民间文学的传承者、讲述者、说唱者的知识产权的意识,缺乏学科意识,调查搜集来的民间作品,大都缺少有关讲述者、说唱者的个人资料,读者所看到的,只是经过搜集整理者加工润色过的“文学化”了文本,无从判断原讲述者、演唱者是谁,以及他们所讲述和演唱的文本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模样,哪些内容甚至思想是搜集整理者外加上去的。近年成长起来的一代年轻的民间文学研究者们,对过去年代中延续时间很长的这种非学术或反学术的倾向,提出了诘问,进行了反思和批评②。这些青年学者的批评,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是有益于学术健康发展的。
历史进入新时期以来,情况开始发生了根本性的好转,民间文学的讲述者、演唱者等传承人受到了研究者的重视,著名的传承人开始进入典籍和成为研究的对象。但怎样的人才算得上是故事家、歌手、史诗演唱家,能讲多少个故事或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称得上是故事讲述家,能唱多少民歌(山歌)或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称得上是歌手,我国目前仍没有形成大家公认的认定标准。现在,有的省、市、自治区,已经开始了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进展中取得了一些经验。看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在全国取得一定进展的时候,就应根据所取得的资料,研究制定出一些通用的传承人认定条件来,并加以规范。
3.调查材料的保管
传承人的调查,要抓紧时间和抓住时机,千万不要等这些人都逝世了,人亡艺绝了,再来后悔,再来叹息。调查时,既要有采访笔录,又要采用现代化的新手段。要有完整的材料,包括文字记录、绘图制图、录音录像,要有他们的作品和实物,要有他们的成果。不管这些成果保存在哪里,非物质文化遗产办公室应该有权知道它在哪里,而且有权和能够调出来。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大大小小多少次的调查,有许多录音资料和照片资料保留在搜集者个人手里,既得不到妥善的保管,更无法在年久后更新,但我国又至今没有可以收藏和保管这些资料的博物馆,即使个人想交到一定的机构保管,也是投靠无门,故而无法做到资料共享,有的甚至随着人亡而湮灭了。根据文化部发布的规划文件,许诺由中央和地方指定一定的机构(如博物馆),负责收藏和保管这次普查中所得的一切资料,希望这个许诺能够落实,建立起国家级和地方级的非物质文化资料馆、档案馆③。
这次普查所得的有关传承人的一切材料,都应属国家所有,分级管理,调查结束时,要上交相关主管机构归档保存。资料馆或档案馆要将相关部门认定的传承人分类按人立档,进行妥善收藏和科学管理。部分材料应编辑成书籍出版和输入国家和省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 据库,做到资料共享。
(八)在新一次普查中民间文学的申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26日下达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里宣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通过层层申报,已于2006年5月公布的包括518项的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一样,“民间文学”在“国家名录”中被列为第一类,足见民间文学在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非物质遗产和整个文化传统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在第一批名录的申报中,民间文学申报的数量,在现有的十大类中却是数量最少的,一共才入选31项,一些重要的项目,甚至一些在世界民间文学“类型”索引中有重要地位,或见于记载的时间在世界上最早的项目,要么压根儿没有申报,要么申报时材料准备得不好,致使未能进入国家级名录,未能在国家的层面上得到注册。
民间文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资源,过去也做过相当充分的搜集整理工作。随着21世纪的普查的开展,必定会发现和搜集到更多的好作品。一些过去比较后进、没有进行过认真搜集的省区,其状况也会在此次普查中有所改观。希望通过明年的第二批申报(2007年7月开始申报),更多的资源会被列入国家名录中,一方面展示我们工作的成绩,一方面也向我们的衣食父母——人民群众做出交代。申报时,务必要以普查和研究为基础,不要像第一次那样,一拍脑袋就信手一写,匆忙急就。首先要在研究的基础上弄清楚所申报的作品的历史渊源、来龙去脉、在本地流传情况和向全国各地传播的线路,本地的传承和传承人的传承链,过去搜集出版的情况等,写出全面的调查报告和申报书。在撰写申报书和申报过程中,把专家排除在外,是一种错误的倾向,专家参加申报工作,能够提高申报工作的学术水平和科学程度,避免一些可能出现的失误。在评审过程中,要避免来自行政领导方面的“形象工程”的影响和商业与旅游利益的驱动,专家要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坚持操守和品格,以国家利益和文化规律为准则,既不要潦草应付,也不能通融作弊。
三、结语:对进入国家名录中的民间文学项目保护的一些建议
应该说,进入国家名录,并不是最后的目的,我们的终极目的,是对传统文化进行有效的保护,使其“第一生命”延续下去,“第二生命”保存下去,惠及子孙万代。下面,我想对已经进入第一批国家级名录和即将进入第二批国家级名录中的民间文学项目的保护工作,提一些个人建议,算是“要求”吧,共大家研究。
(一)保护的重点在传承机制的建立和传承人的保护
民间文学的保护重点在建立和健全一个适合时代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传承机制,而居于这个机制核心的是传承人。由于主流文化的挤压,民间文学的传承人一般生活在社会底层,生活困难,加之他们多已年迈,使传承遭遇了时代性的困境。而优秀的传承人,如民族史诗《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的传唱艺人,都是国家的瑰宝、民族文化的代表,都是国家和社会的“智者”,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但除《玛纳斯》的主要传唱者玉素甫·玛玛依已被安排为新疆政协委员外,他们中的多数都处境困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国家、省、市(县)三级,对传承人,要在进行认定工作的同时,给他们以生活上的补助,为他们的传承创造条件(如办传习班、传习场所、民间文学学校等),建立可持续的传承机制。此次中央拨款的使用,应把传承人保护和传承机制的建立放在首位。
(二)保护的关键在普查、采录、建档、保管
根据国务院和文化部文件,2005年6月至2008年底,全国各省区要统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这次普查是在全国范围内的文化资源普查,不仅要通过普查取得若干数据,而且要取得真实可靠的文本记录、图像和实物及其他第一手资料。所取得的文本、图像、实物等资料,要分类、建档、建立资料库或资料陈列馆,以为永久保存和保管,并逐步做到资源共享。为了获取真实可靠的活态的非物质文化资料,本次普查要给普查人员采购和配备一定数量的现代器材,如摄影、摄像、录音等设备(设备采购不要追逐高档奢华,不必追求大而全,如一个项目就没有必要购买编辑机)。至于什么项目建立数字数据库,要由文化部与各省文化厅统筹确定,不要一哄而上,造成浪费。中央已建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地方网或项目网要与中央网联网。
(三)编纂和出版全面而科学的调查报告
21世纪之初所进行的此次民间文学普查,是在20世纪80年代围绕着“十大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而进行的全国普查之后进行的又一次普查。由于现代化、城镇化等巨大社会变迁,传统的民间文学面临衰微甚至中断的濒危状况,这次普查所获资料将是21世纪初民间文学的历史性记录,同时也能反映出近20年来社会和文化的嬗变状态与规律。建议每一个项目都要编纂一部全面而科学的调查报告(包括当下还在民间流传的神话、传说、故事、史诗、叙事诗、歌谣、谚语、小戏等的文本,相关村寨、讲述人的背景材料、传承线路、相关图像,相关的民俗事象和活动等,并对上述资料作出评价与分析),格式如《××市县及周边地区××传说及民俗调查报告》,并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编纂一套类似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丛书》一类的大型从书,统一出版。在国家级丛书尚未确定立项之前,各地不妨可以自己编纂出版。最近,我们已经高兴地读到了国家40个试点单位之一的苏州市编纂出版的《吴歌遗产集粹》(高福民、金煦主编,上海文艺出版社2006年出版)一部巨册;河北省“耿村民间故事”项目,袁学骏、刘寒主编的《耿村一千零一夜》(6卷本),也已于2006年4月由花山文艺出版社出版。最近,由镇江市文化艺术馆编纂的针对“白蛇传传说”项目的《白蛇传传说及研究》(预计为3卷本),也近尾声,不久可望问世。辽宁省新民县文化局和文化馆编纂的《谭振山民间故事调查报告》,也在紧锣密鼓地行动中。因为笔者参与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工作,特别是较多地参与了“民间文学”类的工作,我个人的心愿,希望所有担任了保护责任的单位,都能把自己主管项目的调查报告和资料汇编,认真地编纂出版。当然,各地编辑出版的这类大型系列图书,还需要全国规范和统一。
(本文系2006年8月29日在辽宁省文化厅举办的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11月15日在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非物质遗产班的讲稿,这次发表作了一些修订。发表于《河南社会科学》杂志2007年第2期。——作者)
注释:
①参见芬兰劳里·航柯《民间文学的保护——为什么要保护及如何保护》(1986年4月在中芬民间文学搜集保管学术研讨会上的报告),见《中芬民间文学搜集保管学术研讨会文集》第26页,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8年。
②有代表性的批评见巴莫曲布嫫撰《“民间叙事传统格式化”之批评》一文,南宁:《民族艺术》2003年第4期,2004年第1、2期。
③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编《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之《保护与普查概说》,第16页,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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