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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介绍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6-11-24  作者:中国作家网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是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主办的少数民族文学的国家级文学奖。这一奖项的设立,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中华各民族的大团,体现了各民族文学交流互补,共同繁荣的盛世气象,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祖国的统一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指导思想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的评选工作,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和倡导关注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反映少数民族新的精神风貌的好作品。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扶植人口较少民族文学出新人新作。评选出思想性、艺术性、民族多样性都完美统一的优秀作品。

  二、评奖项目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设有以下奖项:
  长篇小说;
  中篇小说集;
  短篇小说集
  诗集;
  散文集;
  报告文学集;
  评论、理论集;
  翻译;
  新人新作。

  三、评奖范围
    1、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凡在评选年度内在国家地、州以上出版社(港、澳、台出版社暂不列入)出版的少数民族作者用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长篇小说、中篇小说集、短篇小说集、诗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评论集、儿童文学集及报纸、刊物发表的单篇作品均可参加评选(单篇作品,为新人新作所设,每届评奖年度内初次发表作品的作者方有资格入选)。单篇作品以报刊发表时间为准,作品集以版权页上的出版时间为准。
    2、凡在评选年度内用汉文翻译发表的当代少数民族文学作品(不限民族成份),都可作为翻译奖入选参评,此奖只评译者不评作品。
    3、10万人口以下民族(以国家1990年人口普查公布的统计数字为准)的少数民族作者,可以单篇作品(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小说、诗歌、散文、评论)参评。

  四、评选标准
    1、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于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趋势,反映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催人奋进、给人鼓舞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同时兼顾题材和主题内容多样化。
    2、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尤其鼓励那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同时兼顾艺术风格、流派。
    3、注重作品的民族特色和多样性。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是我国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中共同创造丰富的整体文化。所选作品,应在继承各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反映各民族多姿多彩的生活方面具有较强的特色,特别关注那些反映各民族在改革开放后的新生活、新变化的作品
    4、民族文学翻译奖人选,应在翻译当代少数民族文学作品中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数量、质量均有突出成果。

  五、评选机构
    1、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由中国作协、国家民委联合发文到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区,由这些省、区作协(文联)推荐人选及聘请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出任评委会委员,每一届评委会成员的组成应有更新。更新名额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2。评委会组成人选报中国作协和国家民委党组批准,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协和国家民委有关领导担任,组成评委会。
    2、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由创联部民族文学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六、评奖程序
    1、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作品的征集工作由民族文学处负责。经评委会批准后,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单列市的作协、民委、全国各有关出版单位和大型文艺杂志社发出作品征集通知,请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
    2、在截止日期内收到的推荐作品,聘请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编辑家组成审读小组,对推荐作品在广泛阅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提供给评委会审读备选篇目。经由三名以上评委的附议,亦可在审读小组推荐的篇目以外,增添备选篇目。在评选过程中,可适当召开读者座谈会,听取读者的意见。
    3、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与讨论,最后用记名投票方式或不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作品。投票方式由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择定。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的票数,方可当选。为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本奖项每届评奖的获奖作品,以不超过20篇(部)为宜。
    4、评奖揭晓后,评选结果由中国作协和国家民委共同发布消息并召开颁奖大会。获奖作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对出版发表获奖作品的出版社、杂志社及责任编辑颁发奖状(证书)。

  七、评奖纪律
    1、为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要坚持评奖标准,逐步实行评委名单公开、投票过程公开以及评委评语公开制度。每一评委或评委会集体要对获奖作品分别作出简短的评价,评奖揭晓时公之于众。
    2、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委会委员、审读小组成员以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一律不得收受参评者的礼物,不得出席参评者的宴请,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交易。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评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有关参评者的参评资格也将予以取消。
    3、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和参与评奖工作的工作人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等),有可能对作品作出不公正的判断,应主动回避,或作者退出评委会,或作品退出备选篇目。

  八、评奖经费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的经费,由中国作协、国家民委共同承担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write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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