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验的角度而言,无论我们给予文学的起源和功能以何种解释与界定,它总是源于个体自我表达的冲动和与他人交流的愿望,这决定了其原初的自由天性——以审美直观的形式超脱于日常话语之上,而并不首先考虑功利与意识形态的规约。但是因为任何具体的个体总是历史中的个体,高飞远举的心灵、徜徉游弋的精神之下,也无法摆脱坚实大地的支撑——文学是一种贴地的飞翔,轻盈而不轻浮,沉重但又不凝滞。任何一种文学总是以它背后活生生的生命与生活作为底色,因而文学的话语归根结底是生命与生活的话语。
少数民族文学同样不是一种静态、固化的规定性,而是随着时代与社会发展变化的。作为一种文学形态,其命名是就特定历史语境中的身份而言的,前缀的“少数民族”限定了它的标准和范围。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如何界定“少数民族文学”颇有争议,其中较为苛刻的要求是:首先作家是少数民族,其次作品所反映的内容是少数民族生活或者具有少数民族特点,第三作品的语言是少数民族语言。但是事实上作品的题材与美学风格很难强求,因为无法限制一个作家的创作选材,也不可能将何种美学趣味归为某一民族;少数民族语言创作固然是题中应有之意,但母语创作只是少数民族文学中的次属分类,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作家采用了国家通用语汉语进行写作;所以从逻辑上来说只能以作家族别身份来确定少数民族文学的归属,而这一点正是回到二十世纪60年代少数民族文学学科建立之初的论述和共识。
身份不应该成为束缚少数民族作家创作的枷锁,也即少数民族文学同时也是中国文学和世界文学的有机组成分子,它的经验与表述、观念与形态应该是敞开的。各民族同胞都是生活在同一个时空与人文的语境之中,在每个个体的自发或自觉的书写之中,面对的是共通的人性、时代与社会的命题,因而我们有必要提出一种“开放的少数民族文学”观念,将目光放置在彼此交流融通的关系网络之中,而不仅仅局限于单一族群、地域或者文化的亚共同体内部。
费孝通先生在论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时候曾经用“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来概括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动态的、混血、融合的历史过程。从命运共同体意义上来说,虽然不同民族与文化自有其个性,但自我与他者、个性与共性并不矛盾,民族身份与国家认同之间并行不悖。个性是满天星斗,交往是彼此互动,现实生态是共同发展。所以,开放的各民族文学内在的理念可以归结为:万象共天,千灯互照,自他不二,相依共进。
原文载于:《民族文学》汉文版2019年7期·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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