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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要论·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⑮】充分发挥立法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24-09-29  作者:陈发桂
  新时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等方面强化立法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立法的保障。区域协同立法是解决跨区域治理难题、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一种新型法治工具,是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有益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可以明确区域协调发展目标,弥补地方立法供给不足,平衡地方法治发展差异,妥善解决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探索区域协同立法的战略部署,对推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协同立法作为立法领域的新事物,为落实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区域协调发展涉及跨区域的重大改革,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因此探索协同立法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立法差异如何有效协调?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妥善处理好区域协同立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将区域协同立法形成的机制优势转化为区域协同发展合力,用法治力量破解一体化协同发展难题?这些都是在探索区域协同立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东北三省、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多个区域就协同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京津冀三地人大积极搭建制度机制框架,出台统一文本的协同法规,在协同立法的基础上推动开展协同监督等工作,探索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从近几年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来看,的确在法律规范供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区域协同立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保障长三角一体化的专门立法、保障长江流域禁捕的专门立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其纵深发展需要通过加强协同立法来保驾护航。2024年7月10日,广州、佛山、东莞、中山、清远五个地市共同推进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协同立法,是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的一次成功实践。2024年7月1日,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首部协同立法项目《关于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决定》正式施行。成渝双城经济圈协同立法工作刚刚起步,和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的成效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立法法层面,区域协同立法也从地方探索创新层面上升到国家法律制度层面。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俗。探索协同立法并不断建构区域一体化立法新模式,必将为区域协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工作,旨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和实施效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就重点领域立法而言,要注重突出重点、急用先行,加快推进党中央高度关注、国家治理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维护国家安全必备的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这意味着,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将更加注重实际需求和紧迫性,切实解决国家治理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现实问题。
  《决定》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民营经济“56789”的说法,已经广为流传。即在我国,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财政税收收入,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是执政者向社会各界释放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强烈信号,也是为了给民间以信心,激发民营经济参与者安心谋发展、促进投入投资的信心。
  就新兴领域立法而言,新质生产力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关键支撑,必须立足发展新质生产力这一紧迫战略任务。近年来,针对新兴领域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相继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系列新业态,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和空白区,新兴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还需要不断完善。
  《决定》提出,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着力加强金融立法工作,就是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通过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将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
  就涉外领域立法而言,面对加速演进的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不断完善涉外法律体系,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基本前提,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塑造我国国际竞争优势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随着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反外国制裁法、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具有基础意义的重要涉外法律出台和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持续提升。面对涉外新形势新任务,要继续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有机统一,既加快健全支撑涉外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又精准破解涉外领域立法的“痛点”“难点”“堵点”。
  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统筹推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是处理好党法关系这一根本问题的关键所在,二者衔接和协调既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两套不同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约束对象、规范实效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二者如何衔接和协调不仅是政治话语的表达问题,而且需要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层面予以回应,通过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切实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立法工作机构沟通协商。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定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是从源头上克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的重要举措。二是建立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将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作为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核心保障机制,强化法治监督委员会与宪法委员会的衔接联动。三是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机制。推进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应当注意发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作用,党内法规的起草、审议、审核等环节要注意吸收并尊重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意见。推进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应由专门机构进行,这个机构宜由全国人大产生,在全国人大的领导下开展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工作。四是建立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密切协作机制。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涉及多个主体,进一步推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不但需要对这些主体的角色有明确的定位,还应按照法治建设的要求持续完善多元主体职责功能,密切多元主体协作关系,着重通过制度手段构建和规范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运行体制。要构建党内法制工作机构与法律制定机构之间常态化、制度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党纪国法之间的衔接协调。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调配合机制,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统一性。因此,通过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统筹推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文系广西马基地共建项目“深刻把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内涵要求”研究成果分论6】
  (作者系广西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自治区党校基地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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