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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环境

扎鲁特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了推进扩大开放战略,广泛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旗投资兴业,加快全旗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对一切旗来我旗独资、合作兴办(项目)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扎旗的资源、产业和市场全部对国内外开放,国内外客商可在国家明令禁止外的一切领域投资兴业。凡来我旗投资与合作不受所有制和个人身份限制,可以有形资产投入合作,也可以科技成果、品牌、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投入合作,可采用独资、合资、承包租凭、收购、兼并等产权形式,也可采取合作各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合法形式。

  第四条:财税优惠政策
 (一)国内外客商在我旗新办企业(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或固定资本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年度起,按国家规定应征税金的地方税收或地方留成部分每年年底由财政以扶持企业发展基金或无偿贴息的形式全额奖励企业3年,后按50%的比例奖励2年。
 (二)鼓励现有企业进行技改扩建。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投产后,前5年奖励企业新增地方税收或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三)租凭、购买、兼并我旗固定资产规模50万元以上的亏损、停产工业企业的,以原企业近3年实际上缴税金的平均数为基数,新增地方税收或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投资商3年。
 (四)在我旗从事生态环境建设的治山、治河、治沙、治沟、治水而新增的种植业、养殖业,10年内不计入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发生农业特产税的,前5年全额奖励给投资者。
 (五)企业捐赠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六)旗内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使用旗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特困企业职工人员、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分流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超过其从业人员总数的50%的,前3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企业。
 (七)旗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我旗设立科研基地,其服务于我旗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该单位。
 (八)引进的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经有关部门核准,计征个人所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其个人。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相关经营性收费优惠政策
 (一)旗外客商凡在我旗新办企业(项目),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旗县部分的免收3年,其中,属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卫生、饮食等特殊行业的必检项目,仅收成本费,属中央、自治区、通辽市收取的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对现有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对现有企业因转产等原因新办企业、新上项目可视同新办企业(项目),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三)旗外客商来我旗投资兴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要优先供应。所收费用按最底标准收取或协商优惠。

  第六条: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从批准用地之日起,最高可免交土地使用费15年。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同比地段最低价与客商协商确定,出让价格由旗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工业加工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或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上述要求后全额返还已缴纳的国有土地出让金。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总投资额25%以上或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后,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七条:信贷优惠政策
 (一)投资我旗鼓励发展的产业且投资额较大的新办重点工业项目,政府可按一定比例进行鼓励性投资或贷款贴息。进行农畜产品产业化基地建设优先投入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基金和农业发展基金。
 (二)旗外客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必要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按信贷程序给予优先贷款。
 (三)旗内引进的外币资金或以政府名义使用的国外贷款,允许以土地、矿山、企业产权、桥梁或引资所建的工程项目的使用权作抵押。

  第八条:引进技术、人才优惠政策
 (一)以专利发明、高新技术成果、国内外知名品牌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无形资产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在国家规定的基础可适当放宽。
 (二)鼓励外地经营管理人才来我旗公平竞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资待遇根据企业效益确定,上不封顶。
 (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关键性技术人才以及获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受编制和进人计划限制,予以调入,按其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年限、贡献大小可发给高于本人工资1-3倍的生活补贴。
 (四)对应聘来我旗工作的高级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等高层次人才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和工作条件,并在住房及子女落户、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投资额较大且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客商和应聘到我旗工作的高级技术人才,可聘为名誉旗长或政府经济顾问。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政府给予重奖。

  第九条:对农畜产品加工业、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高能耗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水利、交通、城建、科技、教育、卫生公益事业等鼓励发展类项目和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或本优惠政策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条:扎旗各业企业再投资或个人出资新兴办的企业和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照享受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本优惠政策由扎鲁特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通辽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按更为优惠的政策执行。

招 商 项 目

  1、年加深加3200吨山杏制品项目
  2、年深加工3500吨营养保健绿豆制品项目
  3、北方蚕业基地建设项目
  4、1350吨/年山野菜系列产品深加工项目
  5、扎鲁特旗屠宰加工厂羊杂系列制品深加工项目
  6、敖林达—好布沁达板铅梓矿开发项目
  7、年产11万吨尿素项目
  8、年产2万吨甲醇、1万吨甲醛项目
  9、玉米深加工项目
  10、64万平方尺羊面服装革项目
  11、罕山白绒山羊“种子工程”项目
  12、西洋参种植及加工项目
  13、石长温都尔银铅锌矿开发项目
  14、罕山神泉旅游度假村开发项目
  15、开发生产矿泉水和碳酸饮料项目
  16、绿色食品—杏仁系列产品深加工项目
  17、扎鲁特旗育肥牛项目
  18、绿色食品—蕨菜开发项目
  19、中药材基地建设项目
  20、釉面砖项目
  21、鲁北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22、扎鲁特旗微生物制剂厂简介
  23、造纸生产线项目
  24、奶牛基地项目
  25、神泉水开发项目
  26、绿色食品——“扎鲁特”绿豆
  27、绿色食品——“扎鲁特”山杏核
  28、麻黄草基地项目
  29、优质牧草基地建设项目
  30、扎鲁特旗铜矿开发项目
  31、鲁北镇停车场二期工程项目
  32、柞树养蚕项目
  33、养鹿项目
  34、鲁北东湖旅游度假村项目
  35、扎鲁特旗山地草原旅游度假村项目
  36、鲁北镇—扎鲁特站铁路建设项目
  37、鲁北镇垃圾处理厂项目
  38、无碱玻璃纤维生产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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