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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古籍要抢救保护与传承并举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1-03-22  作者: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全面集中展示新疆古籍保护成果的“西域遗珍——新疆历史文献暨古籍保护成果展”正在国家图书馆展出。统计数据显示,截至记者发稿时,观众已超过3万人次,平均每天吸引近千人进馆观看。独特的展览布局、珍贵的古籍珍宝、千姿百态的少数民族古籍由此进入公众视野。那么,少数民族古籍保护现状如何?当前,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动向?记者采访了长期从事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相关人士——

  新疆古籍保护已经成为文化部“文化援疆”的重点项目。2010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强调,民族地区的古籍保护是今后一个时期古籍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目前有622部、16种民族文字的民族古籍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为启动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专项工作奠定了基础。

  除了文字古籍,非遗保护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口传古籍的保护力度。不久前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偏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首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民族文学类有传承人32位,其中3/4为少数民族。《江格尔》、《格萨尔》、《玛纳斯》等史诗巨作赫然在列。

  国家民委的相关报告显示,自1984年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全面开展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少数民族古籍基础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截至目前,全国有28个省、区、市,100余个州、地、盟和有关县建立了相应的民族古籍工作机构,还有14个跨省区的少数民族古籍协作组织,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处在历史上的最好时期。

  坚持“救人、救书、救学科”

  多年来,我国民族古籍保护坚持“救人、救书、救学科”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长期指导和引领下,少数民族古籍保护队伍达到5000多人;散藏在民间的古籍约百万种得以抢救;多所民族院校设置了古籍保护专业,师资队伍和学科体系正在不断完善。面对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挑战,“救人、救书、救学科”依旧是民族古籍保护工作面临的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副主任李晓东说,少数民族典籍文献难计其数、千姿百态,散居的民间知识分子是古籍的主要传播者,如今这些人多年事已高、后继乏人。云南省丽江东巴文化研究院院长赵世红说,1983年有60位纳西族东巴参加民族古籍座谈会,如今这些古籍传承者已屈指可数,大多数已经离世。

  据了解,由于缺少过硬的抢救、搜集、保护手段,倒卖古籍现象有所抬头;由于保护条件不足、手段方法有限等原因,少数民族古籍在民间的遗失更为严重;古籍保护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虽然具备一定基础,但学科建设仍处在初始阶段,缺乏科学系统的传播平台,客观上制约了民族古籍人才的培养。

  鉴于“救人、救书、救学科”任务的艰巨性,国家民委正在深入推进“十一五”规划重点文化项目——《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的编纂出版,目前已出版了19个民族卷,共收录古籍条目2.6万余条、1000余万字。

  在抢救少数民族古籍过程中,数字化等再生性保护手段也将起到重要作用。2010年10月,国家民委推动建设的“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在中央民族大学挂牌成立,成为推进少数民族古籍数字信息化管理进程的重要举措。目前,该中心的资料库建设、古籍征集、数字化管理、项目申报、经费落实等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口传古籍传承与非遗保护并举

  上至唐朝,下至民国。少数民族古籍的时间跨度不亚于汉文古籍,甚至在内容和形式上更加多样。中国民族图书馆馆长吴贵飙说:“口传古籍形成时间十分久远,它们在传播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变异性,有的演绎为神话故事、史诗,有的成为反映民族迁徙流变的历史记述。口传古籍的价值丝毫不逊于文字古籍。”与文字古籍相比,口传古籍抢救、搜集和整理的难度更大。专家指出,口头传承是古籍保护和非遗传承共同的保护对象,保护口头传承具有保护民族古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功效。

  多位专家注意到,口传古籍的传承人,往往同时也是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我国目前的非遗保护体系中,“整体保护、活态传承”是非遗项目保护的重要原则。他们建议,与非遗项目一样,对当下口传古籍在传承中进行活态保护。活态保护最好的方式就是充分发掘其价值,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古籍进行合理利用。

  酝酿已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不久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吴贵飙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结束了口传古籍无法可依的历史,各级政府部门将会据此加大对古籍保护的支持力度,更多散落民间的口传古籍将会得到抢救。在他看来,把保护口传古籍与非遗保护结合起来,并且有了法律依据,这对起步较晚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来说,是一件大好事。

  少数民族古籍将有定级标准

  从普查到整理,从修复到出版,古籍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统一的标准。古籍保护领域此前已有了由文化部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适用于汉语言文字古籍的《古籍定级标准》。

  吴贵飙说:“考虑到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与汉文古籍相比,在产生、发展和传播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古籍定级标准》未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列入定级对象。”少数民族古籍工作者深深意识到,随着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制定一部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标准已迫在眉睫。

  2007年,国家民委、文化部共同决定,尽快制定出台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并委托北京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负责组织起草工作,在认真参考汉文古籍定级标准的基础上,《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草案)》逐步形成。

  据悉,经过3年多努力,该草案已经完成了调研、座谈、起草、修订、审定等各项工作,并上报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和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等待最后颁布实施。吴贵飙说:“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工作的国家级行业标准,将为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普查、修复、整理等各项工作提供重要依据,也将为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分级保护和科学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1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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