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确切的讲,是从1982年开始的。1981年,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指出:“整理古籍,把祖国宝贵的文化遗产继承下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工作。”1982年3月,国务院召开了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会议,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和陈云同志关于整理古籍的指示,在讨论和部署全国古籍整理工作的同时,提出了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任务。随后,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提议并经国务院批准,正式确定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工作,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同年4月,国家民委向有关省和自治区作了初步部署。1983年6月,国家民委在京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座谈会,研究有关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问题。之后,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并获批准。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指出:少数民族古籍是祖国宝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财力、物力各方面给予支持。要为从事整理民族古籍的专门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注意培养整理和研究民族古籍的人才,把抢救、整理民族古籍的工作搞好。
为贯彻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国家民委积极与教育部、文化部和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协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主要有:
(一)建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1984年7月,成立了由国家民委、教育部、文化部、社科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和指导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设处理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先后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30多个州、盟、地(市)建立了民族古籍整理规划规划小组或相应机构,并建立了7个跨省区的古籍整理协作小组。
(二)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古籍人才。一是重视发挥老专家、老学者的作用,使他们在积极工作的同时,把自己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年轻人,扶植新的民族古籍工作人员;二是组织动员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和具有这方面专长的退休人员参加民族古籍工作;三是举办培训班培养民族古籍人才。
(三)制定规划,全面部署。做好民族古籍整理工作,首先要把少数民族的古籍(包括文字的和口碑的)都搜集保护起来,使之不再流失和湮没;其次要在此基础上编制成各种目录,以利于管理和使用;第三要对少数民族古籍进行系统科学的整理,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出版,以供人们阅读和研究;第四要加强对民族古籍的研究,使之为民族工作服务,为中华民族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服务。为此,国家民委多次召开全国性民族古籍工作会议,在汇集各地规划方案,听取专家学者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民族古籍整理出版的“七五”、“八五”、“九五”规划,使总体布局和具体实施相结合,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自1984年以来,全国已抢救、搜集的少数民族古籍达12万种(部、件、册),包括从结绳记事、说唱口碑到碑铭、石刻,从贝叶经文、竹木简策、丝帛素书到活叶函本、线装典籍,从经、史、文、哲到天文、地理、医药、工艺、美术;从契丹文、女真文、吐蕃文、西夏文、和阗文到现行的各民族文字古籍等等,品种繁多,包罗万象。已整理11万种(部、件、册),出版了5000多种(部、件、册),包括有重要价值和重要影响的古籍文献,如历史方面的有满族的《八旗通志》,蒙古族的《蒙古秘史》、《蒙古源流》,藏族的《红史》、《西藏通史》、《西藏王统记》,彝族的《西南彝志》,傣族的《孟连宣抚史》等。文学方面的有藏族的《格萨尔王传》,维吾尔族的《福乐智慧》,蒙古族的《江格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彝族的《阿诗玛》,壮族的《今是山房吟草》,傣族的《俄并与桑洛》,朝鲜族的《春香传》,瑶族的《评皇券牒》,等等。此外还有包括语言文字、民俗、宗教、医药等方面的古籍文献。
摘自《民族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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