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意娜]论“文化多样性”理念的中国阐释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8-09-30  作者:意娜

  摘 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年来倡导“文化多样性”的理念, 并通过《2005年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方式来推动全球实践。美国对此甚为恼怒, 第二次宣布退出其参与创建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作为“文化多样性”理念的支持国, 也还没有对此进行本土化的定义和阐释, 也没有在国际“文化多样性”工作规程制定和评估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党的十九大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扩大文化开放提出了新的时代精神指引。在此情况下, 我国应该深入思考和探讨《多样性公约》的发展方式, 提出“文化多样性”的中国方案, 并以我国在“文化多样性”最重要的领域——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成功实践, 总结和阐发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和推进路径, 使之成为世界“文化多样性”发展的有益经验和有效实践。

  关键词:文化表现形式; 文化多样性; 文化创意产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互联网;

  作者简介: 意娜,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国家特殊人才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文化多样性” (cultural diversity) 与“生物多样性”等词语, 近来已成为高频次的社会科学关键词。“文化多样性”全称为“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 经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以下简称《多样性公约》) 1的签署和推广, 成为全球通用的概念。在理解上易与“文化多样性”产生混淆的是“文化遗产” (Cultural Heritage) 概念, 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以下简称“非遗”) , 且二者都曾签署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公约。在时间上, 《多样性公约》与《非遗公约》2的颁布只差两年;在含义上, “文化多样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重叠性, 在教科文视野下也是互相呼应的。二者都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非遗”也被称为“文化多样性”的“熔炉”与“鉴照”3。二者其根本差别简而言之可述为:“非遗”是一种内向观念, 核心是尊重和保护实践;“文化多样性”是一种外向理念, 核心是交流及政策制定。

  “文化多样性”与“非遗”在中国的认知和保护实践落差较大。“非遗”理念的“中国化”过程已经完成, 在国内形成了“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并举、社会公众参与意识高涨的态势4。“文化多样性”理念则尚处于认知启蒙阶段, 还未在中国语境中对其概念、内涵及外延进行阐释, 更没有在机构、立法、实施等管理及应用层面对其进行明确认定, 与文化贸易、文化创意产业等其他概念互相交叉, 表述含混不清。

  近年来, 国际形势发生变化, 保守主义在抬头, 传统的经济全球化受到极大挑战。国际层面, 英国脱欧, 美国第二次宣布退出由它参与创建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总干事改选, 新任总干事来自文化多样性最早倡议国之一的法国。在国内,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 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5的决定。因为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正是“文化多样性”理念的重要实施手段和评测指标, 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文化开放的过程中, 对关于怎么开放、如何平衡文化市场开放和文化安全等传统理念的关系, 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6, 所以亟待对“文化多样性”理念进行中国化的阐释。

  一、“文化多样性”惠及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创意及文化贸易

  剥去层层修辞, 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本意是在政府层面“识别和追求自身的文化政策”7。由于文化类目具有复杂的意识形态和方法论特征, 与地区具体文化现实直接对应, 所以, 一地区的具体文化政策不可能完全复制至另一地区, 仅能从案例角度为其他决策者提供参考。也正因如此, “文化多样性”难以获取具体的数据, 在诸部门中, 与全球通用经济数据直接相关的只有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贸易可以进行横向比较, 产生全球意义8。其他方面则旨在通过“制定和建立恰当的制度、管理和融资性政策”9来推动当地自身文化的发展。《多样性公约》评估从四个方面展开:支持可持续的文化治理制度;实现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平衡流动, 提高艺术家和文化专业人员的流动性;将文化纳入可持续发展框架中;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每一方面都设有诸多指标, 但多数指标很难获取具体的数据, 部分只有描述性的评价, 可见实施及评估均属不易。

  “文化多样性”理念基于促进全球贸易和文化利益的平衡, 是由发达国家第二梯队提出的, 他们坚称, “世贸组织以用于猪肚销售的同样的商业视角来看待杂志”的做法十分错误, 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了经济和文化两个维度, 与其他经济部门不同, 文化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而并非单纯的可交易商品10。“全球文化生产、分销、展示和推广逐渐垄断化;更少的人主导着文化市场。与此同时, 消费者在许多艺术领域的选择也变得越来越少。当受众和艺术作品购买者可获得的艺术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减少时, 文化生活也将遭到削弱。”11

  文化政策在国际发展层面逐渐被重视已历经半个世纪的讨论。196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文化政策圆桌会议被视为文化政策讨论的先声。会议报告《文化政策———一项初步研究》 (Cultural Policy, A Preliminary Study) 由法国文化部官员主笔, 并在1969年发布12。1990年, 受到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 (Our Common Future) 报告的启发, 北欧一些国家在挪威的带领下发起了编制《布伦特兰文化报告》13的提议, 并开始关注文化、社会、经济三者的关系14。两年后, 时任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 (Javier Pérez de Cuéllar) 建立了“佩雷斯·德奎利亚尔委员会”, 也就是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96年发布了《我们的创意多样性》 (Our Creative Diversity) 报告, 深入分析了文化与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 成为后来将文化纳入国际公共政策议程的依据。这一报告强调了“文化多样性”是创造力的来源, 政府对文化的支持与其说是补贴, 不如说是为人类发展投资。1998年《斯德哥尔摩行动计划》呼吁各国政府承认创造力对发展的重要贡献, 认为文化产品与服务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因素。2015年, 文化与创意被写入2016年元旦生效的《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 “第一次在全球层面承认了文化、创意和文化多样性在应对可持续发展挑战中的关键角色”15。

  “文化多样性”在中文字面可以被理解为三种立场:多元文化主义 (multiculturalism) 、文化多样性 (cultural diversity) 、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 。它们分别将这一理念带向不同的侧重方向, 而《多样性公约》采用的用词是“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 在中文语境中常被简称为“文化多样性”, 表达的仍是第三种立场。

  多元文化主义是社会学和政治哲学中的术语, 其字面意义与文化多元主义 (cultural pluralism) 接近, 指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交流与合作的同时仍能保持各自的文化身份。从社会学学科使用习惯来看, 多元文化主义规模有大小之分。大规模多元文化主义是一个由不同文化背景下合法或者非法移民聚集组成的国家;小规模多元文化主义则是指将两个不同文化背景的社区进行行政上的合并。在政治哲学领域, 多元文化主义更明确为意识形态和政策概念, 包括社会文化平等权利、种族和宗教的划分和管辖16。与之相对的概念包括社会融合、同化、种族隔离等。

  一般意义上, “文化多样性”与“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差别不大。在教科文2002年《文化多样性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the Cultural Diversity) 里, 将“文化多样性”定义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 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 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17。如果追溯这一宣言产生的背景, 则是在2001年“9·11”事件后教科文组织召开的第一个部长级会议上一致通过的。由此可以理解, “文化多样性”的提出, 强调文化间对话是促进和平的最佳保障信念, 否定文化或文明间不可避免发生冲突的论调。

  “表现形式”将文化这一包含若干抽象内容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具象化了。在《多样性公约》的第四条, 明确界定“文化表现形式”为“个人、群体和社会创造的具有文化内容的表现形式”, 而此后教科文组织又在其评估报告中重申了“文化表现形式”在《多样性公约》中指的是文化产品、服务或者活动, 而活动也可能是为文化产品或服务而举行的18。于是, “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与我们熟悉的另一个概念“文化创意产业”联系起来了。进一步区分二者的区别已非必须, 然而鉴于在《多样性公约》中只讲了如何保护这种多样性, 强调要采取保存、维护和加强的措施, 却并未对如何促进做出具体的约定, 但《多样性公约》的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提到创作、生产、传播和分享, 据此笔者认为, 可以将文化创意产业视为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重要手段。

  二、“文化多样性”理念在文化创新实践中的矛盾

  具体的文化政策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多样性公约》站在联合国系统的高度, 是以一种尽量宏观准确的方式, 将所有缔约国的不同主体 (个人、组织、缔约方) 、不同层面 (个人、机构、国家、国际) 、不同手段 (政策、计划、项目) 及不同方面 (基础设施、环境、能力、创造力、市场、流动、数字化) 等全部包括进来 (2) 。在实际的发展中, “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与促进, 尤其是在文化贸易和文化创意产业实践中, 面临着比《多样性公约》所设想的要复杂得多的局面。

  在当今世界, 随着全球化的“衰退”, 保守主义在抬头, 在文化上体现为对本民族文化重要性和优越性的过度强调, 并带有越来越明显的排他性。比如2017年7月, 美国弗吉尼亚州因为是否保留南北战争中代表南方势力的李将军塑像所产生的激烈冲突, 便是典型一例。因为, 美国虽然没有加入《多样性公约》, 但它一直以文化包容性强为荣。这也从一定层面上说明了把握“文化开放”与“文化安全”之边界的重要性。有一种共识是, 文化安全是动态概念, 它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产品接受者的素质成正比。随着国家实力和国民素质的提升, “文化自信”会被更多提及, 所谓“文化安全”的迫切性会退居其次。 (3)

  有《世遗公约》和《非遗公约》的丰富经验, 《多样性公约》在“保护”方面提出了切实的措施, 而对如何“促进”, 却并不明确。在《多样性公约》实施十二年来, 我们看到, 所谓“促进”措施包括两层含义:其一, 推动发达国家建立适当的机构和法律框架, 实施普惠政策, 帮助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 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自己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其二, 帮助发展中国家基于历史、语言和地理位置相关的独特文化影响力, 培育以视听产品、出版和视觉艺术为主的文化创意产业19。这两种措施直面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标准不明。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多样性公约》中的重要概念, 为了让所有文化都享有各种表现形式和传播手段, 实现方式之一就是发达国家应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待遇, 降低文化产品的关税, 帮助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业者在全球自由流动。大卫·索罗斯比 (David Throsby) 在考察这一点时就注意到,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类有单纯的国内生产总值 (GDP) 和世界银行的国民总收入 (GNI) 等不同标准。在不同标准下, 个别转型国家会发生身份变化, 比如中国是传统的发展中国家, 由于被世界银行纳入“中高收入”类别, 便无法再享受欧盟的普惠制20。

  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的认定标准差异也现实存在。按照《2009年UNESCO文化统计框架》的界定, 纳入文化多样性考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框架中六个领域的后五种:表演和庆典;视觉艺术和手工艺品;图书;视听和互动媒体;设计和创意服务。由于只统计视听产品、出版和视觉艺术, 并且将物理介质的生产也纳入统计考量, 十余年来在UIS口径获得的统计数据显示出总体乐观但疑点重重的局面。比如, 2004到2013年发展中国家文化产品出口总额占全球文化产品出口总额的占比从25.6%上升到46.7%。尤其是受最近这次金融危机的影响, 2008 2009年全球文化产品出口量下降了13.5%, 但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出口量下降了19%, 发展中国家出口量仅下降了1.6%。在《2010年创意经济报告》中甚至得出文化创意产业逆势上扬的结论21。早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第一本创意经济报告《2008创意经济报告》时, 就得出:中国的创意产品出口已经在2005年起居于世界之首的结论22。这一结论不难看出, 其统计指标涵盖了产品的工业生产部分, 包括媒体介质的生产 (如器材、印刷加工等实际上仍然属于传统工业生产门类的部分) 。另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印度。印度是全球贵金属———珠宝 (金银) 出口比重最高的国家, 仅这一项, 2013年就占据全球文化产品出口总额的14.2%, 与中国情况类似, 印度基本也属于贵金属加工等环节 (4) 的出口国。

  第二个需要直面的问题是:“文化多样性”是否真的能够促进发展中国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众所周知, “文化多样性”的前身是“文化例外”。这种对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关注源自发达国家第二集团对抗美国的全球化23, 而后成为发展中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动力的影响因素。从全球创意经济发展的十几年情况来看, 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并没有实现预期的效果。如上述2004 2013年文化产品出口数据中, 如果去掉中国和印度的数字, 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产品出口占比增加量不到5%, 其中低收入经济体在全球文化产品出口中的比重从0.07%下降到0.04% (6) , 具体金额几乎没有增长。

  为什么经过全球十余年的共同努力, 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并没有显著增长?回顾发达国家所实施的所谓促进发展中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 其中最常见的是技术援助 (占28%) 24。我们对此提出疑问:创意能力是否可以通过技术援助的方式获得提升?

  技术援助一般是指有偿或无偿地派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受援国的技术人员和学生、提供咨询服务、提供技术资料和文献、提供物资和设备、帮助建立相关的机构和项目等25。然而创意本身的确是一种能力, 却无法习得, 创意能力与技术能力最大的差异在于技术可以从零学起, 创意则是基于一个地区或民族全部社会结构和文明的积淀, 在社会教育普遍达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的。它一定程度上仍然依赖先进技术或者传统技艺, 但它们只起到工具的作用。创意人员的受教育水平、市场的普遍受教育程度和一定的经济基础, 都比一般工业生产起到更关键的作用。

  三、文化多样性理念应该有中国的阐释

  尽管教科文组织为文化贸易的事情殚精竭虑, 但与文化贸易实际相关的主要机构并不是教科文组织, 而是世界贸易组织 (WTO) 。然而在WTO中, 从未明确有关文化保护类的约定, 而更多的是以学说而非法律条文存在的本文。主要体现为: (1) 在原来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 中制定了本地制作的影片上映时间与全部影片上映时间的最小比重, 以此来保护当地影视业的发展, 还将保护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国家财产规定为一般例外; (2) 在原来1995年服贸总协定 (GATs) 中的最惠国豁免清单中, 有五项属于视听领域。在WTO体系中, 各国主要通过国内制定符合WTO规则的政策来进行对本国自身文化的保护, 如卫星电视在一些国家以高价格或禁止的方式被限制传播。

  美国、以色列等国拒绝签署《多样性公约》, 这也是WTO规则与公约无法同步的原因。尤其是《多样性公约》中存在的部分条款, 如第8条规定:缔约国在面对领土内文化表达方式灭绝危险、严重威胁或其他情况下, 可以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来保护文化表现形式, 这些用语本身就存在引起矛盾的隐患26。但为了避免冲突, 《多样性公约》特别提出它可以被视为解释WTO规则时参考的文本资料而不能取代WTO的权利义务规则27。但是《多样性公约》本身没有解决争端的安排, WTO中也没有增加对“文化多样性”作为一般例外的规定, 所以《多样性公约》一公布, 相关国际法专家就指出, 公约的出台根本不可能避免“文化多样性”与WTO自由贸易体制的矛盾 (3) 。

  这一预言很快变成了现实。2007年4月10日, 美国将我国有关出版物、视听娱乐产品进口权和分销服务的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DSB) , 后来又补充将中国进口电影发行和网络音乐方面的措施也纳入申诉中。其理由就是WTO规则所坚持的文化产品和普通商品应该享有相同的贸易权和分销权。中国依据《多样性公约》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对美方的指责进行了反驳。但是经过近三年的审理, 在2010年1月19日, 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过修改的专家组报告 (具有最终裁定权) , 认定中国败诉, 认为中国政府对被诉的四类产品的进口限制违反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在本国市场实施了歧视性措施28。后来, 中国不得不在2012年答应提高进口电影的分账数量和分账比例, 以换取美方在2017年底之前不再对中国的电影进口权提出国际诉讼的要求。

  除这类直接贸易争端外, 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现实也与《多样性公约》普适全球的规定有所不同。在中国, 以移动互联网为介质的文化创意产业走出了前所未有的方式, 已形成了独特的经验, 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政策支持、财政措施和技术支撑三大传统手段29。抛开得天独厚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市场这一不可复制的优势30, 中国还形成了其他值得关注的经验。

  第一, 人才溢出效应。在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早期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 外资企业是大学生就业的优先选择, 进入外企意味着光鲜的名头、丰厚的薪水、规范的管理、简单的人际关系, 还能学习到很多先进的知识和技能。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 中国国内企业也逐渐壮大, 国内企业也在逐步提高薪资水平, 甚至一些国内企业的薪资最终超过了外企。而中国企业此时的生机勃勃与外企显露出的一成不变、难被重用、文化差异等弊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经过新一轮高薪和高职位的引诱, 国内企业引进了大批经过国外学习和外企工作经验的人才, 铸就了中间阶段———BAT (百度、阿里巴巴、腾讯) 三大巨头的崛起。

  近两年,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社会热词,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一系列相关文件, 在政策、融资等方面为创业营造了良好的环境。除了大学生、海归和科研人员, 还带动了第二次人才的溢出。国内大企业, 尤其是互联网企业的技术骨干和管理层, 他们已成为创业的主流。他们既有创业能力, 也有创业动力。他们熟悉行业, 技术过硬, 了解中国互联网的运营管理模式, 并曾切身感受到前雇主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传奇经历。同时, 他们又不甘心做“螺丝钉”, 他们厌倦了大企业的流程和制度对个人效率的牵制或者升职“天花板”的压制。

  这些二次溢出的人才已经逐渐形成圈子, 构成集群效应。比如腾讯的“南极圈”“单飞企鹅”, 百度的“百老汇”, 阿里巴巴的“前橙会”等, 网易、金山、新浪等也有类似组织。其中“前橙会”登记在册的成员已有2万多人, 其中做CEO、联合创始人的目前已超过200人31。

  第二, 二次创新。当代中国在创意创新方面仍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 虽然投入巨大, 但更多是以制造加工业为主, 核心技术始终掌握在发达国家手里。媒体总比较中国与欧洲瑞士等小面积国家获得诺贝尔奖的数量差异, 以证明中国创新能力仍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但中国近年来诞生了由本国研发的微信软件、“王者荣耀”游戏等互联网产品。以微信为例, 目前中国微信用户数量已接近10亿人, 截至2017年6月底, 月活跃用户达到9.63亿人, 外媒称之为“万能App”, 这个原本仅仅是用于聊天的手机软件从电子商务到网络游戏再到视频分享, 几乎无所不包。从网上叫车到支付水费, 微信几乎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32。微信的绝大部分功能都是模仿自国外应用, 但在这些应用和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新或者微创新, 将其整合到稳定的应用平台上, 并能进行及时修复和更新, 这是它占领中国市场强大组合能力的具体体现33。

  站在中国角度来审视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 其对象涵盖了三个方面: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创意产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有了专门的保护办法, 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中国的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主要指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创意产业两部分。按《多样性公约》本身的设定, 它“并不意味着为全球各国制定统一的全球政策, 而是鼓励政府出台可反映其保护和促进本国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承诺的文化政策” (1) 。中国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方面, 已经在许多地方建立了跨部门的统筹领导小组和促进中心, 这样, 从政府部门到具体商业企业的实施经验都是中国在实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署和推广《2005年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的中国阐释与中国经验, 应该从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角度予以研究和总结。

 

本文原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经作者授权转载。文中注释与参考文献请参见原刊。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文学网

凡因学术公益活动转载本网文章,请自觉注明
“转引自中国民族文学网http://iel.cas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