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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歌都是集体创作的吗?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1-04-19  作者:杨瑞庆

  民歌具有什么属性?一般认为,民歌是劳动人民的集体创作和世代接续的口头传承。应该讲,这个归纳基本正确,因为当我们想到要采录民歌时,就难寻源头,只能得出这个结论。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有关民歌版权的争议事件不断发生,对听顺了的这个有关民歌属性的定义渐渐怀疑起来。难道民歌非要集体创作和口头传承吗?笔者的观点是不一定。

  什么是民歌?顾名思义,民歌就是劳动人民创作的、反映劳动人民生活的、有感而发的歌曲。民歌总是运用方言演唱而表现出鲜明的地域风格,并且音乐语言简明洗练,音乐形象生动逼真,音乐体裁丰富多样。唱歌表情是劳动人民与生俱来的本能,编词度曲又是劳动人民献艺亮才的追求,历史上创作的妙歌丽曲数不胜数,由于当时记谱条件的制约,真正流传下来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20世纪初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后,才从国外传进了通俗实用的简谱记法,为广泛采录民歌创造了条件,但由于记谱人才的奇缺,所采录的民歌数量寥寥无几。再加上录音技术的滞后,更不敢奢望有音响保存了。20世纪40年代后,延安“鲁艺”率先培养了一批新音乐工作者,成为了采录民歌的“开路先锋”,他们在革命老区和解放区采集到许多民歌,为乐坛积聚了一份丰厚的音乐遗产。解放后,收集民歌仍旧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到了上世纪80年代初编选《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时,全国的音乐工作者更是深入乡村,以只争朝夕的精神,为抢救民歌作最后的努力。但留下了为时已晚的遗憾——有些造诣很深的民歌手已去世,有些本来唱得很好的民歌手已力不从心,有些优秀的民歌几经应时性的改词、改曲已经面目全非。尽管如此,还是寻觅到了一些美不胜收的民歌,令人欣慰。

  那时,只要在群众中传唱的民歌都得到了及时采录,记谱在册。但往往已历经沧桑,难以追根寻源了,有名有姓的只能记录到当时的这位演唱者,而谁是最先的创作者?谁是具有“血缘”的传承者?由于少有记载、无人知晓,一切都淹没在历史长河中,所以只能得出民歌是集体创作和口头传承这个比较模糊的结论。

  由于采录当时没有不同历史时期的乐谱和音响作对照,所以原始形态和传承形态已无从比较。在民歌的传承中常是根据地域的不同、方言的不同、特别是所要表达的内容不同,都不同程度地对原始民歌在润腔方面、结构方面进行了改编。那时谈不上尊重原作版权,只要根据演唱者的喜好,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原作进行改动。如苏南的两首古老民歌《孟姜女哭长城》和《月儿弯弯照九州》的旋法、结构很相似,情感、形象也很相似,只是歌词内容不同,至今也难以确定哪首民歌是最先形成的,哪首民歌是后来演变的,所以只能被认为都是集体创作和口头传承的。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一些优秀的民歌被流动人员(如逃荒、战事、经商)带到了四面八方,再与当地的方言和生活相结合,形成了一脉相承的“同宗民歌”,如在一首江苏《茉莉花》的影响下,不知有多少东南西北的《茉莉花》再生,这些民歌同中有变,被看作集体创作和口头传承也是客观事实,也在情理之中。

  每当想到这种性质的“集体”就会产生一个疑问,因为这不是同一时空中的“集体”,而常是历经数十年,甚至数百年的纵向“集体”,那必定有一个起始的“原点”。这里存在着一个艺术规律——任何咏唱的民歌,或者说民歌雏形,开始总是由个体或志同道合的一个小群体最先完成的,然后在漫长的传承过程中,因人而变、因地而异,确切地讲民歌应该是个体创作、群体改编。只不过这个最先创作的原创者被淹没了。古人也不懂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流通空间中拱手“出让”原作,一传十、十传百地自然扩散。如果环境闭塞一些,相对能保持一些原汁原味的“原生态”;如果环境开放一些,那么民歌的“籍贯”要打上一个问号。如民歌《八月桂花遍地开》有说是江西民歌,有说是四川民歌,也有说是河南民歌,依笔者看,它的祖籍应是江苏,因为旋律与江苏民歌《八段锦》很相像,可能是革命战争时期传到了这些地区,再填上了新词,才形成了属于各个地区的革命民歌。

  退一步讲,如果说20世纪前的民歌是集体创作的话,那么,之后的民歌就不一定是这个属性了。随着百姓创编水平的提高,一些民歌最先由能人精英来个体完成(或词曲分别由两人完成的)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凡运用该地区方言演唱、融合该地区音调特点、反映该地区生活内容的,都可以看作该地区的民歌。如一直被认为是云南民歌的《小河淌水》,据说是由某作者在解放初创作的,由于作者还健在,所以要为自己的著作权正名。又如被看作是河北民歌的《回娘家》,据说是外地作者创作而传入的,一些专家、学者否定了这是正宗的河北民歌,但民歌的旋律和歌词的内容却与河北风格十分贴近。这两首歌曲都被当地民间视为民歌,证明了民歌是可以个体创作,而不一定是集体创作的。

  如果说20世纪前的民歌是口头传承的话,那么,之后的民歌就不一定是这个属性了。随着记谱、出版工作的普及,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音响设备走进了寻常百姓家,对民歌的传承创造了有利条件。以笔者为例,我所掌握的民歌基本都是从歌谱和音响中学会的,而不是靠前人口头教唱学会的。我想,最有代表性的中国民歌《茉莉花》基本上家喻户晓,人人会唱,靠的是现代化的传媒工具,而不是口头传承。

  民歌是集体创作和口头传承的这个结论,是基于民歌不可再生的这个推断得出的,这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

  历史进入了21世纪,同样存在着民歌再生的土壤。只要有百姓,只要有生活,就能产生新的民歌。一种民歌可以在传统基础上“与时俱进”,如旋律的现代渗透、语言的扩张通融、唱法的艺术美化、伴奏的锦上添花等等。如不用山东话演唱的《沂蒙山小调》,我们仍能公认它是一首山东民歌。另一种可以是吸收传统元素的新创作,如歌曲《吉祥三宝》短小精悍,具有浓郁的蒙古族风格,可以认为是一首地道的蒙古族新民歌。并且民歌进入了城市,少了一些粗犷的山野味和沉重的劳动感,多了一些优美的抒情味和现代的时尚感。有人对重新“包装”的新民歌不敢苟同,那么你能肯定几百年前的《茉莉花》是现在了解的这个形态吗?

  历史不能中断,民歌还在延续。对民歌属性的异议,就想让大家意识到,民歌不只是具有集体创作和口头传承的属性,而且还有个体创作和媒体传承的属性,这样才能对某些新民歌产生认同感,才能有利于新民歌的不断创作和不断涌现。曾记得,在“大跃进”年代里大力提倡新民歌的创作,人人动笔,个个咏唱,新民歌铺天盖地(质量另当别论)。但“文革”时,只有少数几首重新填词的民歌被演唱,其他一概被斥之为“靡靡之音”而禁唱,使民歌的传承和再生受到了致命的打击。粉碎“四人帮”后,民歌的传承问题再一次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不过,采录工作做得多了些,而传唱工作做得少了些,对于创作新民歌的事更是无人提及。那么我们这一代过后,难道中国大地上的民歌还只能是那些老祖宗传下来的“老腔老调”在反复咀嚼吗?可能会做到代代相传,但充其量只能做到传承,而难以做到发展,这与民族音乐应在传承基础上发展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为民歌属性重新定义看来不是小事。如果以科学发展观的眼光来洞察事物,民歌要发展,民歌能发展,对一些民歌现象就不会产生分歧,甚至“对簿公堂”,如王洛宾对新疆民歌的改编,郭颂对赫哲族民歌的改编,都渗透了个体创作,这是在新民歌创作中司空见惯的事;黎锦晖创作的湖南民歌《采槟榔》、佚名的江苏民歌《采红菱》,都是由个体完成的新民歌作品,并通过现代媒体广泛传播;有人把符合民歌条件的创作歌曲《太湖美》当作江苏民歌,把创作歌曲《采茶舞曲》当作浙江民歌,编入各种“民歌集”中也是可以理解的。

  笔者认为,民歌可以个体创作并通过现代媒体传播。少一些争议,多一些创作,有些创作歌曲被看作民歌是莫大的光荣。广大音乐工作者,特别是生活在基层的作者、歌者更有责任、更有能力创作新民歌,将这一代百姓的喜怒哀乐在民歌中生动地表现出来,那么,数百年以后,如果再要编选《中国民歌集成》的话,我们可以囊括整个历史时期,而不至于从建国后就开始断层。

文章来源:中国艺术报 201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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