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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再认识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1-01-07  作者:邸永君
  对“多元”和“一体”的再认识

  1988年8月22日,费孝通先生应邀为香港中文大学举办的泰纳(Tanner)讲座作了题为《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的讲演,首次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该理论问世后,受到国内外各界尤其是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时至今日,影响日渐深远。

  根据费老的理论,我国国民的认同存在着两个层次:一是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一是作为本民族归属的认同。前者无疑是核心认同,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民族认同。费老认为,在中华民族这一共同体中,汉族和少数民族可以各得其所,分属于不同层次的认同体。尽管在语言中都用“民族”这一名词,但它可以指不同层次的实体。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同属于一个层次,他们结合而成中华民族。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的多元形成的一体,是高一层次认同的民族实体。

  目前,学术界基本形成了以下共识:“多元”是指各兄弟民族各有其起源、形成、发展的历史,文化、社会也各具特点而区别于其他民族;“一体”是指各民族的发展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与整体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共同的民族利益。这种一体性,集中表现为祖国的完全统一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表现为共同关心与争取祖国的完全统一与繁荣富强。所以,中华民族的“一体”,是指各兄弟民族的多元中包含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而不是其中某个民族同化其他民族,或者马上实行“民族融合”。

  若再做进一步阐述,笔者认为可将该理论归纳为历史多元,现实一体;文化多元,政治一体;民间多元,国家一体。60年来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全面贯彻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自觉地注重各兄弟民族的共同发展,使各兄弟民族走上繁荣富强的现代化发展道路,才会有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和繁荣。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的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面对日益严峻的现实,我们不仅应在方针政策等层面进行应对,更应在民族理论方面继续予以深化和完善。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时代,费老依托当时的环境,在“民族”概念的构建上提出一个双层结构,即上层为“中华民族”,下层为56个“民族”,这种提法本身便存在着有待完善之处。

  因日常生活中各项制度的制定和民族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得各少数民族身份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当今,每位中国公民都有一个确定的民族成分,造成各民族身份十分清晰,而民族区域自治客观上也有将各族生存地域意识强化的一面;而对少数民族成员的诸如计划生育、高考加分、选任干部等优惠政策,也在不断展示着民族身份的差别。而另一方面,对中华民族的整体认同却有被虚化、弱化的趋势,着实令人忧虑。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的民族关系总体上比较和谐,证明了我党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在总体上的正确。而细查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尚有多个因素在起作用。比如,汉族占总人口的90%以上,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占有明显优势,历史上大一统理念根深蒂固,爱国主义情结深入人心等等。

  在民族理论的探索方面,我们既不能割断历史,也不可力求稳定不变。我们不仅要尊重传统,同时也要面对现实,借鉴当今世界其他多民族大国的成功经验。其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存在着不同的文化、宗教和语言群体,而“民族构建”(nation building)的目标,就是将所有的群体建成一个共同的“国族”(nation),而上述群体则被称之为民族(ethnic groups ),或直译为“族群”。全体国民共同的核心认同(identity)是“nation”而不是“ethnic groups”,着力强调的是国家宪法和国民的公民权,将种族、族群之间的差异视之为历史与文化差异,不认可也不允许各“民族”(或曰族群)有超越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政治权利。同时,也要保存和发展各少数民族(或曰族群)的文化特征和风俗习惯。

  而笔者认为,考察我国历史和近百年来学术界对“民族”一词的应用情况和历史惯性,56个作为二级认同的“ethnic group”可以继续使用“民族”与之对应,但中华民族(Zhonghua minzu, 或Chinese nation)应更名为“中华国族”则更为严谨、更为合理。

  在上述概念的框架下,我们既要强化中华国族的“国族意识”,将目前各二级民族的认同定位于文化、习俗、历史记忆与生活地域等范畴,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境内各民族的习俗、宗教信仰等文化差异的尊重和经济利益、受教育权利的保障。同时,对业已制定并施行的对少数族群成员的各种优惠政策不予改变甚至不断提高和加强。这无疑是利于加强我国各族群之间的相互认同,提高凝聚力的现实举措,更有利于以中华国族为单元来面对和参与世界各国间的激烈竞争。同时,我们应注重使那些依然保留着传统意识的各民族成员逐步过渡为现代“公民国家”的国民,真正实现中华国族的国族自觉。

  由此而论,提出“中华国族”的概念并写入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和促进我国全体公民在国族层面上的核心认同,应是可行且必要之举,对加强中华国族和境内诸民族凝聚力也将起到推动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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