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去政治化”:一种被挑战的理论?
近年来,北京大学教授马戎提出的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观点引起海内外众多学者的关注。他提出的以“文化化”手段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思路更引起了广泛的争鸣,且这种争论并非限于国内。如美国藏学家、印第安纳大学教授斯伯苓就认为,马戎的观点可能会影响到中国政府未来民族政策的导向。而由英国著名学者吉伯诺和莱克斯主编的、在西方族群研究领域影响颇大的《族群读本: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移民》(第二版),在今年也新收录了马戎的文章《现代中国的“文化主义”与“民族主义”》。不过,最新挑战马戎学术观点的声音则来自香港科技大学的教授沙伯力——
关于少数民族的现有权利
沙伯力是国际知名的中国民族问题研究专家,以在西藏问题上强烈批评达赖喇嘛而著称。这次他以比较政治学的研究方法,针对马戎的观点展开了系统性批评,由此也为我们深入思考“去政治化”理论提供了一个新的学术视角。
沙伯力的核心论点是,“去政治化”可能对少数民族的权利造成一定的威胁,甚至有缩小这些权利的倾向。他说:“这些提议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少数民族的利益,从而恶化民族之间和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改善这两大关系的最优途径,应是进一步扩大而非限制少数民族的权利。”在沙伯力看来,当今世界范围内,普遍扩大少数民族权利正成为一种趋势。同时,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政治承认,确实可能增强了民族意识并使群体身份政治化,但这种承认本身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政治化也并非必然为民族分裂主义提供可资利用的资源。
然而,就笔者的理解,马戎的民族“去政治化”观点,并不是要剥夺少数民族的现有权利,而是突出强调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下,特别是市场经济机制使原来与计划经济相配套的“民族优惠政策”逐渐失效的形势下,需要探讨的关键命题是如何使少数民族以平等公民的身份,加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并使其自身获得更快的发展。换言之,民族政策应与时俱进地与中国社会的发展现实协调起来。
在马戎看来,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不平等政策,它只能是一个特定时期过渡性的政策,其客观的负面效果可能会使少数民族产生“被政策保护”的社会地位和心理,进而从另一个角度伤害了社会平等,也直接影响到国家建构与社会和谐。
沙伯力对于中国的民族政策在整体上给予了肯定性评价,同时也以其律师出身的严谨文风论述了当前中国民族政策面临的某种困境,如一些研究中反映的部分汉族民众对民族优惠政策的不满情绪。沙伯力注意到,中国政府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已经受到经济私有化趋势的削弱,优惠政策的批评者可能高估了这些政策实际上的重要性。他认为,在中国,大多数汉族民众并不怨恨民族优惠政策,而那些怨恨民族优惠政策的人是因为误解了这些政策的实际效用及其与汉民族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时,如同美国的白人会从那些针对少数族群的优惠政策中获益一样,汉族人实际上也从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中受益。
关于国家整合的经验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沙伯力还指出,马戎在关于国家整合方面的国际经验的解释有些片面,最典型的是美国和印度,他认为,这两个国家的整合经验并不能成为中国的“榜样”。比如他认为,印度的族群和宗教政策在克什米尔地区、印度东北部、北部以及穆斯林地区乃至在一些主要的印地语和印度教地区并不成功,加之基于种姓、语言、宗教与出生地的迫害依然存在,印度社会始终面临严重的歧视问题。在美国,种族因素反映在美国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对少数族群而言,如非洲裔美国人的判刑入狱率是白人的5.5倍,16%的非洲裔男性美国人有入狱经历,而白人则只有3%。反观中国,无论是在西藏自治区还是就全国的水平来讲,藏族的入狱率都比汉族低。
在笔者看来,两位学者的论点似乎和各自的立场与经验有一定的关系,而他们也都可能刻意强调了支持其各自论点的论据。或许在沙伯力的眼里,美国和印度社会族群关系的影像,更多是族群矛盾和不平等现象;而在马戎看来,美印两国复杂的族群结构和族群关系的历史矛盾都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之中得到相当显著的缓解,并未产生真正可以威胁国家统一的分裂主义势力。在这个方面,依笔者的中庸之见,仅就美国的案例而言,既不应低估自上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以来美国在改善种族关系方面所取得的巨大社会进步,亦不能低估美国社会始终存在的族群关系的张力强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疑是关于民族政策争论的焦点。在沙伯力看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苏联的民族联邦制度存在显著差别。在上世纪50年代,中国没有照搬苏联的民族联邦主义,而是保持了“大一统”传统和国家格局。按照他的理解,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少数民族拥有文化自主权,以保留民族语言、庆祝民族节日等;拥有社会自主权,以建立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中产阶层;拥有经济自主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自主制定经济发展政策并予以实施,中央财政则向少数民族提供补贴。
而在沙伯力的论述中,苏联的情况也可能被误解。即使在苏联时期的大部分时间内,民族联邦主义发挥的作用也很小,在戈尔巴乔夫的“公开性”政策之前,民族分裂分子的活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只有当叶利钦执政俄罗斯之后,苏联政府垮台之时,民族分裂主义才成为导致国家解体的一个关键因素。
与沙伯力看法不同的是,也有一些研究成果表明,苏联的民族理论、制度和政策在客观效果上已经把各少数民族打造为现代“民族(nation)”,为民族分裂主义的动员提供了条件,而戈尔巴乔夫的改革只是为它们寻求独立提供了一个适宜的时机而已。持这种看法的学者不仅包括马戎,也包括一些西方学者。
简言之,作为一个用英语写作的学者,沙伯力的这些讨论不仅是主要面对西方学界展开的叙述,实际上也几乎是对马戎学术观点的一个回应,而并非意在全面评价中国民族政策。因此,未被沙伯力明确论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是:在族群冲突日趋激烈的背景之下,中国该如何完善自身的国家建构,中国的国家建构是否能通过保障、甚至是扩大少数民族的权利得以实现?依据沙伯力的理论逻辑,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去政治化”是对当前客观情况的一种理论回应
实际上,关于中国民族政策的讨论,始终涉及到两个维度,一是如何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二是如何强化国家建构。在笔者看来,这两个方面是一体两面,不能或缺的。实际上,国内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隐隐间似乎有一种趋势,就是有时没有很好地把完善国家建构和保障少数民族权益这二者兼顾起来,而这二者之间,实际上正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础是对少数民族群体权利的政治承认,这种承认发生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当时的历史和国际环境而言,无论在政治哲学意义上还是在实践层面,都是非常前沿的。尽管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承认了民族自决权,但西方社会涉及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个体权利(即人权)为理论基础运行的,直到近年来才出现对少数人群体权利的暧昧承认,如北欧的萨米人案例。而我国的法律体系,与此有很大的不同。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承认了少数民族的群体权利,并以此为基石型塑民族政策体系,这与上世纪50年代中国社会的群体化结构是分不开的。
当时的少数民族多生活在传统社区之中,少数民族社会的整体性很强。但如今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包括少数民族社区社群在内的整个社会结构渐成分子化结构,社会成员以个体身份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社会群体的边界发生变化,而社会群体边界的性质主要是由文化特征规定的,“去政治化”之说,实际上正是对这样一种现实问题所做出的理论回应之一。
最后,任何国家涉及少数群体的公共政策的核心,都是需要明确定义社会成员中的各种少数人,包括少数民族的权利性质与边界,否则一切都可能失去是非的标准,各种涉及社会群体的政治与文化问题都可能失序。在这个意义上说,马戎提出的“去政治化”学说和以沙伯力为代表的对这种学说的批评,对我们深入理解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都具有深远的启发意义。
关于少数民族的现有权利
沙伯力是国际知名的中国民族问题研究专家,以在西藏问题上强烈批评达赖喇嘛而著称。这次他以比较政治学的研究方法,针对马戎的观点展开了系统性批评,由此也为我们深入思考“去政治化”理论提供了一个新的学术视角。
沙伯力的核心论点是,“去政治化”可能对少数民族的权利造成一定的威胁,甚至有缩小这些权利的倾向。他说:“这些提议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少数民族的利益,从而恶化民族之间和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改善这两大关系的最优途径,应是进一步扩大而非限制少数民族的权利。”在沙伯力看来,当今世界范围内,普遍扩大少数民族权利正成为一种趋势。同时,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政治承认,确实可能增强了民族意识并使群体身份政治化,但这种承认本身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政治化也并非必然为民族分裂主义提供可资利用的资源。
然而,就笔者的理解,马戎的民族“去政治化”观点,并不是要剥夺少数民族的现有权利,而是突出强调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下,特别是市场经济机制使原来与计划经济相配套的“民族优惠政策”逐渐失效的形势下,需要探讨的关键命题是如何使少数民族以平等公民的身份,加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并使其自身获得更快的发展。换言之,民族政策应与时俱进地与中国社会的发展现实协调起来。
在马戎看来,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不平等政策,它只能是一个特定时期过渡性的政策,其客观的负面效果可能会使少数民族产生“被政策保护”的社会地位和心理,进而从另一个角度伤害了社会平等,也直接影响到国家建构与社会和谐。
沙伯力对于中国的民族政策在整体上给予了肯定性评价,同时也以其律师出身的严谨文风论述了当前中国民族政策面临的某种困境,如一些研究中反映的部分汉族民众对民族优惠政策的不满情绪。沙伯力注意到,中国政府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已经受到经济私有化趋势的削弱,优惠政策的批评者可能高估了这些政策实际上的重要性。他认为,在中国,大多数汉族民众并不怨恨民族优惠政策,而那些怨恨民族优惠政策的人是因为误解了这些政策的实际效用及其与汉民族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时,如同美国的白人会从那些针对少数族群的优惠政策中获益一样,汉族人实际上也从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中受益。
关于国家整合的经验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沙伯力还指出,马戎在关于国家整合方面的国际经验的解释有些片面,最典型的是美国和印度,他认为,这两个国家的整合经验并不能成为中国的“榜样”。比如他认为,印度的族群和宗教政策在克什米尔地区、印度东北部、北部以及穆斯林地区乃至在一些主要的印地语和印度教地区并不成功,加之基于种姓、语言、宗教与出生地的迫害依然存在,印度社会始终面临严重的歧视问题。在美国,种族因素反映在美国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对少数族群而言,如非洲裔美国人的判刑入狱率是白人的5.5倍,16%的非洲裔男性美国人有入狱经历,而白人则只有3%。反观中国,无论是在西藏自治区还是就全国的水平来讲,藏族的入狱率都比汉族低。
在笔者看来,两位学者的论点似乎和各自的立场与经验有一定的关系,而他们也都可能刻意强调了支持其各自论点的论据。或许在沙伯力的眼里,美国和印度社会族群关系的影像,更多是族群矛盾和不平等现象;而在马戎看来,美印两国复杂的族群结构和族群关系的历史矛盾都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之中得到相当显著的缓解,并未产生真正可以威胁国家统一的分裂主义势力。在这个方面,依笔者的中庸之见,仅就美国的案例而言,既不应低估自上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以来美国在改善种族关系方面所取得的巨大社会进步,亦不能低估美国社会始终存在的族群关系的张力强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疑是关于民族政策争论的焦点。在沙伯力看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苏联的民族联邦制度存在显著差别。在上世纪50年代,中国没有照搬苏联的民族联邦主义,而是保持了“大一统”传统和国家格局。按照他的理解,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少数民族拥有文化自主权,以保留民族语言、庆祝民族节日等;拥有社会自主权,以建立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中产阶层;拥有经济自主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自主制定经济发展政策并予以实施,中央财政则向少数民族提供补贴。
而在沙伯力的论述中,苏联的情况也可能被误解。即使在苏联时期的大部分时间内,民族联邦主义发挥的作用也很小,在戈尔巴乔夫的“公开性”政策之前,民族分裂分子的活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只有当叶利钦执政俄罗斯之后,苏联政府垮台之时,民族分裂主义才成为导致国家解体的一个关键因素。
与沙伯力看法不同的是,也有一些研究成果表明,苏联的民族理论、制度和政策在客观效果上已经把各少数民族打造为现代“民族(nation)”,为民族分裂主义的动员提供了条件,而戈尔巴乔夫的改革只是为它们寻求独立提供了一个适宜的时机而已。持这种看法的学者不仅包括马戎,也包括一些西方学者。
简言之,作为一个用英语写作的学者,沙伯力的这些讨论不仅是主要面对西方学界展开的叙述,实际上也几乎是对马戎学术观点的一个回应,而并非意在全面评价中国民族政策。因此,未被沙伯力明确论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是:在族群冲突日趋激烈的背景之下,中国该如何完善自身的国家建构,中国的国家建构是否能通过保障、甚至是扩大少数民族的权利得以实现?依据沙伯力的理论逻辑,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去政治化”是对当前客观情况的一种理论回应
实际上,关于中国民族政策的讨论,始终涉及到两个维度,一是如何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二是如何强化国家建构。在笔者看来,这两个方面是一体两面,不能或缺的。实际上,国内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隐隐间似乎有一种趋势,就是有时没有很好地把完善国家建构和保障少数民族权益这二者兼顾起来,而这二者之间,实际上正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础是对少数民族群体权利的政治承认,这种承认发生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当时的历史和国际环境而言,无论在政治哲学意义上还是在实践层面,都是非常前沿的。尽管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承认了民族自决权,但西方社会涉及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个体权利(即人权)为理论基础运行的,直到近年来才出现对少数人群体权利的暧昧承认,如北欧的萨米人案例。而我国的法律体系,与此有很大的不同。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承认了少数民族的群体权利,并以此为基石型塑民族政策体系,这与上世纪50年代中国社会的群体化结构是分不开的。
当时的少数民族多生活在传统社区之中,少数民族社会的整体性很强。但如今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包括少数民族社区社群在内的整个社会结构渐成分子化结构,社会成员以个体身份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社会群体的边界发生变化,而社会群体边界的性质主要是由文化特征规定的,“去政治化”之说,实际上正是对这样一种现实问题所做出的理论回应之一。
最后,任何国家涉及少数群体的公共政策的核心,都是需要明确定义社会成员中的各种少数人,包括少数民族的权利性质与边界,否则一切都可能失去是非的标准,各种涉及社会群体的政治与文化问题都可能失序。在这个意义上说,马戎提出的“去政治化”学说和以沙伯力为代表的对这种学说的批评,对我们深入理解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都具有深远的启发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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