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口头传统研究中心章程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7-02-05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所属的学术研究机构,在民族文学研究所的领导下开展与各民族口头传统有关的学术活动。

  第二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为本中心的神圣使命;树立关怀民生、关心民间、关注社会的人文精神和学术传统;通过组织各民族口头传统领域的学术活动,架起与国内外口头传统研究界相关机构和学者相互沟通的桥梁;创造国内外口头传统研究者进行学术交流与研究合作的机会和平台,推动中国口头传统研究的深入开展;加强口头传统与文化多样性的现实结合,促进中国口头传统及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学术研究,为中国人文学术的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本中心的全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口头传统研究中心”,简称“口传中心”。

  本中心的英文名称为“Oral Traditions Research Center at IEL, Cass”,简称“OTRC”。

  第四条 本中心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11层西段)所内。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中心的工作任务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㈠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求实与求是精神,切实开展对中国少数民族口头传统和文化多样性进行专项调查,以厘清中国各民族无形文化遗产的现状和发展态势,以鼓励文化多样性和不同文化间的族际沟通与文化对话;

   ㈡ 对全球化趋势下的那些即将消失的口头艺术、濒危语言、文化表达、族群记忆等攸关人类文化多样性和族群认同的口头传承,进行专业性的学术普查,促进对各民族口头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保存、研究、传播、保护和宣传,为我国各民族的文化发展和学术研究提供新的信息和理论依据;

   ㈢ 促进以我国民族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不同历史和文化渊源为基础的文化政策制订,并为政府和国家提供可资参照的文化多样性保护策略作出学理性的分析,为政策咨询、资料信息收集与提供、科研手段的提高、以及田野技术路线的改进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协调作用,以推动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中国各民族蕴藏丰富的口头传统及其体现的文化多样性;

   ㈣ 组织和协调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共同开展学术研究工作,在国内中国口头传统研究中起表率作用。在从事科学研究的同时,对口头传统研究领域的学术资源进行整合,积极开展地区间、机构间的学术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间的学术对话,发挥民族文学学科的整体优势,打造强强联合的人文学术精品,加强本中心与民族地区各级学术机构的横向联系,推进中国口头传统研究走向世界,为从事各民族口头传统研究的学者创造一个更为广阔的学术空间和一个更有活力的学术平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主任助理若干名。本中心可根据需要聘任名誉主任、顾问、名誉顾问、主任助理。

  第七条 中心主任的职责是∶

  ( 一 ) 提出本中心的工作计划;
  ( 二 ) 组织本中心的学术活动;
  ( 三 ) 提出本中心学术活动的年度工作报告;
  ( 四 ) 决定名誉主任、副主任、顾问、名誉顾问、研究员、客座研究员、主任助理的聘任。

  第八条 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第九条 本中心设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助理组成。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本中心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本中心聘任,报院科研局和所科研处备案。专家委员会有权决定中心专家会的召开。


第四章 学术队伍

  第十一条 研究队伍的构成

  本中心的研究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两部分人员组成:

  ㈠ 本中心聘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和文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两所”)从事口头传统研究的研究员和副研究员为本中心的研究员,报所科研处备案;

  ㈡ 以本院“两所”专职研究人员为主体。中心主任、学刊主编均由专职人员担任;重大项目课题组长一般由专职人员担任。专职人员的编制属于本院科研编制。

  ㈢ 为保持中心研究队伍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所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而院内、所外专兼职研究人员数与所内专职研究人员数应保持不低于 1 :3的比例。

  ㈣ 聘任院外和国外在口头传统研究上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为本中心的特约研究员或客座教授,报民族文学研究所核准。

  第十二条 聘任制、流动制

  中心实行与研究课题挂钩的聘任制与流动制。

  第十三条 聘任对象限于博士后出站者、博士、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凡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机构资助的科研项目、愿意进入本中心从事研究,并经中心专家委员会提名,中心专家会议讨论批准者,中心主任可根据不同情况聘任为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届时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期根据项目需要,一般为三或五年。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数量视项目的重要性与经费多少而定。

  第十四条 本中心采取人员流动制。无论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都必须带(给)课题或经费进入中心,或参与中心组织的重大集体课题;完成课题后出中心,聘任自动取消。研究人员的续聘事宜视新的项目或合适的研究课题及相关资助的批准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专职研究人员

  专职研究人员在中心中起主要骨干和示范作用。每年在中心承担的项目研究不得少于 1个。

  第十六条 兼职研究人员

  兼职研究人员分为院内和院外两种,每年在中心每年在中心承担的项目研究不得少于1个。院外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是国内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的著名学者。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中心设专家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与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㈠(主要职责)制定和修改本中心章程;批准本中心的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就本中心的学术活动提供咨询;审议重点田野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和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㈡(组成与运行)专家委员会应为单数,现暂定为11人。其成员年龄不超过70岁,本所学者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㈢ 专家委员会的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专家会议。专家委员会的例会和专家会议举行前,由秘书处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专家委员。未能到会的专家委员可发表书面意见。

  ㈣ 本中心的主任、顾问、名誉主任、名誉顾问和特约名誉顾问为专家委员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八条 专家会议

  专家会议是对主任的工作及中心日常事务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的机构,其职权、组成及运行方法由专家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六章 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本中心主要从事以下学术活动∶

  ㈠ 编辑和出版《口头传统研究》论丛;

  ㈡ 编辑和出版《口头传统的田野研究》系列个案研究文集。

  ㈢ 主办《中国口头传统》网站(嵌入民族文学研究所网页);

  ㈣ 组织和实施各民族口头传统的田野研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

  ㈤ 与民族地区联合协办5~10个“中国口头传统研究基地”。

  ㈥ 依托民族文学研究所网站,创建“中国口头传统数字化档案库”。

  第二十条 本中心举行学术研讨会,对口头传统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通过组织研究课题,与国内各有关学术机构和单位开展科研合作。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在相关学术领域与国内外学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民族文学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本中心任何成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本中心从事的行为一律无效,其后果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第七章 学术研究运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项目的确立、实施与项目招标制

  本中心所组织或承担的研究项目以大型田野调查和基础研究为主,兼及应用和咨询项目。研究项目和课题必须经过中心专家委员会的充分讨论和通过,上报院科研局批准确立。

  第二十五条 研究项目应具有前沿性,紧紧抓住当前口头传统研究领域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同时研究项目的确定应切合研究队伍和研究经费的实际,注意长期与短期的结合,一般研究周期为2~3年,以保证研究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 中心采取集中规划、分散进行、统一汇总的项目管理实施方式。中心主任根据研究项目(课题)的总体需要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在聘任合同书中必须明确研究人员的具体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办法。中心通过发挥各个研究人员的优势和专长,为研究人员提供信息资料和其他研究便利条件,以及在专家委员会指导、监督下定期、严格的检查等措施来保障研究项目的完成。

  第二十七条 中心将试行对研究项目所属子课题的中心内招标制,以鼓励研究人员对课题竞标受聘。在近三年中,将逐步实行将整个研究项目(包括其子课题)作为招标对象,面向中心内外同行的公开竞标制度。

  第二十八条 以上项目及课题的招标、评审工作由本中心专家委员会主持。


第七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自筹活动经费,经民族文学研究所批准,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和赞助。

  第三十条 本中心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总经费的2 / 3用于课题研究,1 / 3经费用于图书资料建设和举办学术会议。资助单位有权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可以对科研成果提出学术上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中心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文件精神,严格作好财务管理工作;本中心的财务由民族文学研究所管理,并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3年9月16日(中心成立之日)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中心专家委员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
民族文学研究所
2003年8月29日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文学网

凡因学术公益活动转载本网文章,请自觉注明
“转引自中国民族文学网http://iel.cas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