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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王玺]中国少数民族戏剧学术二十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实践路径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24-08-27  作者:冯王玺
  摘要:少数民族戏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为时段性考察分界点,回溯过去二十年中国少数民族戏剧研究何以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选择,探讨政策导向与学术取向之间错位、矫正及对接。一方面,随着诸多传统戏剧被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非遗项目,国内相关的学术研究有了新的突破与转向;另一方面,以学科本位为导向并以剧种剧本为中心的学术传统,与非遗保护重在社区和重在过程的政策导向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张力。因而,亟须从认识论、方法论和实践论层面将“研究”作为过程性保护的措施之一,并在学术话语与政策话语之间形成有效对接,以利于拓展新时代新征程少数民族戏剧保护的多重实践路径,助推形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格局,并朝向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未来。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戏剧;少数民族戏剧;非遗项目;研究作为保护措施
 
  戏剧自古以来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两个基础领域都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中国少数民族戏剧(1)以其多民族的文化属性,充分体现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和现实,更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动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戏剧的繁荣发展,不仅将之纳入民族政策、文艺政策和教育政策加以重点支持和扶持,同时也在民间文学搜集整理工作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中予以专门立项,许多少数民族戏剧剧种因此得到抢救和保护,戏剧社团、戏剧人才队伍和戏剧学术研究也有了长足发展。2003年,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启动,同样覆盖了少数民族戏剧的保护。这一国家工程的实施,几乎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牵头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的起草和制定同步。
  自昆曲于2001年被教科文组织宣布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来,尤其是2004年中国政府批准并加入《非遗公约》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这一新型遗产概念被引入中国本土,传统戏剧也有了全新的时代赋值——人类共同遗产。此后的二十年间,中国作为《非遗公约》的缔约国之一积极作为,在该公约框架内搭建的国际合作机制之下,充分把握“昆曲”这一先验案例带来的机遇,在传统戏剧与非遗保护之间逐步建立起内生性关联。
  从“保护非遗”这一立足点出发,回观二十年来中国传统戏剧研究的发展,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少数民族戏剧进入非遗这一文化治理的公共政策领域后学术界参与其间的行动模式,并针对传统戏剧类非遗项目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来加以观察。值得注意的是,《非遗公约》将“研究”作为确保非遗存续力的各种具体措施之一,而国内较少从“研究”这一措施本身开展研究。因此,在《非遗公约》通过二十周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对二十年来少数民族戏剧研究界的相关实践做一个回溯和清理,促进将“研究”作为“保护措施”的自反性思考。
  一、少数民族戏剧何以进入文化治理的政策实践
  在“非遗”概念进入中国之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还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文化遗产”阶段。“文化遗产”这一术语应用较早。早在1937年,学界就对文化遗产的继承问题进行过讨论,例如黄峰《怎样接受文化遗产》(1)的核心观点就是新文化是从旧文化遗产中攫取出来的,也是基于此,我们既要尊重传统文化遗产,又要适时站在今天的立场去批判性的接受。1947年,郑伯奇《民俗:活的文化遗产》(2)又进一步提出了“活的文化遗产”。可见,这一时期对于文化遗产的理解已经与后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形成了某种呼应。这一时期,戏曲界也有意识地将戏曲作为文化遗产来看待,如20世纪30年代张庚就结合戏曲工作,强调了“有意识地、有计划地去接受遗产”(3),传统戏剧的文化遗产地位在这一时期已初步奠定。
  1949年以来,传统戏剧乃至少数民族戏剧作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认定观念逐渐得到强化。1952年,周扬在第一届全国戏曲观摩演出大会上强调了戏曲作为遗产的方法路径:“向优良的遗产学习,向优秀的技术学习,向戏曲改革的正确经验学习,这就是这次观摩演出大会的主要意义和任务。”(4)同年11月16日,周扬在《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正确地对待祖国的戏曲遗产》。1956年,老舍《关于兄弟民族文学工作的报告》将少数民族戏剧作为民族文学遗产的一部分加以看待。(5)对于少数民族戏剧的发展而言,还离不开1958年在云南大理召开的西南区民族文化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中,袁勃发表了题为《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的新文化》的讲话,并提出了对于少数民族戏剧样态,对于文化遗产的重要论断(6),这对少数民族戏剧保护和推动起到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20世纪80年代,国内率先将非遗理念应用到少数民族文学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之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84年,时任文化部顾问的林默涵在《在全国少数民族题材戏剧创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率先运用了“有形”与“无形”的遗产概念,他认为“民族遗产有两种,一种是有形的,一种是无形的。有形的如建筑、雕塑等,这是比较好保存的……最困难的是无形的东西,这就是表现在某一个人身上的艺术遗产,如艺术家、民间艺人的表演、歌唱、演奏等,如果艺人一死,他们的艺术就失传了”(1)。至此,非遗理念在少数民族戏剧领域的保护已见雏形。
  少数民族戏剧真正进入政策实践的一个标志是,2001年,教科文组织将“昆曲”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自此,中国传统戏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紧密联系起来。从是年开始,中国政府把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提到了重要的高度,2002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始实施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2003年,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两项工程均致力于保护包括少数民族戏剧在内的民族民间文化。此后,国家关于少数民族戏剧的治理及保护政策持续进行,具体而言,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2)从剧种的普查、地方戏曲振兴工程的实施、创作与演出、人才的培养、戏曲通识教育与宣传等方面为戏曲的发展提供助力。同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对少数民族文艺提出了:“发展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和发掘我国少数民族文艺成果及资源,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地方戏曲振兴计划,做好京剧‘像音像’工作,挖掘整理优秀传统剧目,推进数字化保存和传播。”(3)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自2015年7月开始,文旅部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工作,至2017年发布新世纪全国地方戏曲剧种普查结果,进一步明确了少数民族戏剧领域发展至今的剧种数量及其生存现状,对少数民族戏剧传承、保护与发展给予了足够重视和支持。
  少数民族戏剧得以进入政策实践的另一个标志是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非遗公约》,中国于2004年8月加入该公约。国务院在2005年3月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年12月,又拟定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标志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迈入正轨。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出台,与《非遗公约》一起构成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视野,作为“传统戏剧”以及作为“表演艺术”的少数民族戏剧,借由名录机制的认定进入非遗实践(4)。在此过程中,少数民族戏剧得以进入国际理解和国际承认的遗产化进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具体而言,在国际层面,继昆曲于2008年被教科文组织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后,中国申报的“藏戏”“粤剧”“京剧”“中国皮影戏”等遗产项目亦成功列入《代表作名录》,“福建木偶戏后继人才培养计划”被遴选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在中国已列入教科文组织2003年《公约》名录的43个项目中占据一定分量,其中藏戏于2009年正式入选《代表作名录》(1),这是第一个入选的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戏剧。作为“非遗”的少数民族戏剧由此进入国际视野,可见度得以提升,国人对于少数民族戏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和行动得以展开。
  国内层面,经统计(2),自2006年起,国务院陆续批准公布的五批共计3 610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传统戏剧类共有473项,在十大门类中居于重要地位。狭义层面上(3),属于少数民族戏剧的五批国家非遗名录中的有28项,其中藏戏(IV-80)有13项、山南门巴戏(IV-81)1项、壮剧(IV-82)2项、侗戏(IV-83)3项、布依戏(IV-84)1项、彝族撮泰吉(IV-85)1项、傣剧(IV-86)1项、佤族清戏(IV-135)1项、彝剧(IV-136)1项、白剧(IV-137)1项、满族新城戏(IV-165)1项、白族吹吹腔(IV-169)1项、巴贡(霞尔巴贡)(IV-170)1项(4)。与之对应,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截至目前,传统戏剧类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为782人,居十大门类的传承人之首,其中少数民族戏剧传承人有36人。以云南省为例,作为拥有少数民族戏剧剧种最多的地区,这里存续着傣剧、白剧、壮剧、彝剧、章哈剧、佤族清戏和苗剧共计7个剧种,其中傣剧、白剧、壮剧、彝剧并称为“云南四大少数民族剧种”,它们相继于2006、2008年被国务院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极大地提高了剧种的可见度。简言之,《非遗法》施行以来,中国各级政府部门通力合作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四级非遗名录体系”,许多少数民族戏剧剧种以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新身份”印证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生不息,也丰富了人们对于非遗及其文化表现形式的认知和理解。
  基于此,无论是以表演艺术为界分,还是以传统戏剧为界分,少数民族戏剧都以其不容忽视的代表性进入非遗视阈,秉承着“十六字方针”传承发展。目前,从遗产项目的确认和界定到遗产项目的简介来看,国家侧重对少数民族戏剧等传统戏剧类非遗项目的剧种保护,而在认定各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时,保护单位和管理部门又往往忽略了传统戏剧作为表演艺术的集体性实践,包括戏班和乐队,还包括涉及戏台戏院、道具、服装、乐器、场景设置等传统手工艺从业人员的整体性观照。由此可见,引入并加强《非遗公约》“以人为本的过程性保护理念”(5)尤显重要且急迫,由此也催生了学术界围绕少数民族戏剧展开的学术实践。
  二、少数民族戏剧研究何以参与非遗保护进程中的学术实践
  学术界的“非遗”,作为一种时间限定和研究论域,指向了2003年《非遗公约》通过以来的研究生态,也自觉对标了围绕保护展开的学术实践。在少数民族戏剧传承保护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的专家学者共同构成了主要研究群体。据粗略统计,在中国知网搜索有关少数民族戏剧类非遗研究的文献约有2 115(1)篇,数量极其可观。但主要研究成果集中在藏戏(799篇)、壮剧(436篇)、侗戏(195篇)、白剧(189篇)等剧种,研究历史整体呈现出“冷热不均”的状况。这种状况的存在与以往少数民族戏剧研究自身的滞后性,以及形成过程中的成熟化进程的先后时序有关。此前,有关少数民族戏剧的研究还多朝向剧种、剧目的创作和改编以及演员表演等方面,而21世纪以来,少数民族戏剧研究无论是研究理念,还是研究方法等方面都在延续既有方案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尤其是非遗保护理念的引入不仅使得这种学术传统得以持续,而且也有了新的突破和转向。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基本向度:
  其一,延续“传承与创新”的学术时代命题,并有所发展。传承与创新作为自古有之的话题,不仅关涉到传统戏剧的发展,也逐渐内化为传统戏剧发展中的一组重要规律。在20世纪80年代,学界关于传承与创新的路径被内化为“改革”“改编”,即如何改革传统剧种、如何改编传统剧目等,问题的论域集中在方法和“度”的把握上。在新世纪,这组时代学术命题不仅在“新”与“旧”之间的转换、“生”与“熟”(2)的程度把握中寻找出路,而且还呼应了非遗理念中“世代相传”和“不断地被再创造”(3)的传承与保护话题。在少数民族戏剧研究中,早在《非遗公约》通过以前,对于这一问题的认知已逐渐走向深化。以藏戏的传承为例,“2003年全国藏戏发展学术研讨会”召开,标志着系统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正在全面展开。这次研讨会就“继承与创新”问题进行了着重探讨。学者们围绕传承与创新孰轻孰重各抒己见,多从藏戏剧种的特殊性出发,探讨藏戏剧本构成、演出形式、造型艺术、音乐歌唱以及表演服饰等传统剧种形态的传承路径,并开始关注到了藏戏的生态及文化功能。(4)《非遗公约》通过以后,对于少数民族戏剧研究中的“传承与创新”话题的认知转向更加明显。如2014年,吴戈在《云南少数民族戏剧生存现状的思考》一文中就主张少数民族戏剧文化的发展要在“继承基础上强调创新”,要避免将少数民族戏剧保存为只有“学术价值”的“活化石”,或者以人类学视角下将少数民族戏剧的演出变成是“仪式文化”的“活样本”,并进一步从多学科的观照视角提出反思,认为少数民族戏剧的传承“要避免在人类学者、文化学学者、社会学者的兴趣价值与兴趣焦点左右下进行少数民族戏剧文化产品的创作”(1)。这一论说切中肯綮,在当下依然具有极强的反思价值,成功将戏剧“传承与创新”的问题转向少数民族戏剧剧种的“活态性”问题。
  其二,延续原有研究方法且更加聚焦。当“传承与创新”的关系被放置于少数民族戏剧传承这一问题域中时,众人讨论的焦点实则是其传承困境。为了论证和解决这一困境,学者往往采用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等方法,这也是非遗视阈下的少数民族戏剧研究多采用的方法。在此类方法之下,民族剧种、民族戏剧活动及其文化意义得到更多关注。一直以来,民俗学与非遗渊源颇深,少数民族戏剧的研究从起步之初就被纳入民俗学和民族学的学科领域进行观照。在此学科渊源之下,具有民俗学基础的非遗的保护自然与少数民族戏剧的学科发展与研究密不可分。原因无他,在非遗理念引入之前,民俗学者参与和见证了《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中的三套集成等的搜集整理以及对应的民俗田野调查等工作,这使得民俗学者在非遗保护领域积累了一定经验,民俗学的相关研究方法也成为最早一批介入非遗保护领域的研究方法。借由此学科方法,学界也进入了深入反思与研究,例如2019年曾静在《戏剧探索中“田野”知识谱系的建构》一文中认为:“以往的研究在城市戏剧和乡村祭祀戏剧中忽略了后者;在汉族戏剧和少数民族戏剧中,忽略了少数民族戏剧;在少数民族民间戏剧和少数民族原始形态戏剧中,忽略了少数民族原始形态戏剧。当代戏剧人类学在少数民族戏剧和都市戏剧之间,又偏爱少数民族戏剧,都市戏剧反而成为‘他者’。”(2)由此,借以说明在戏剧人类学的传统视角中,这种围绕戏剧探索的“田野”既可以是“主体”与“他者”之间的跳脱,也可以是从“中心到边缘”或从“边缘到中心”的视角,从而证明戏剧人类学中的“田野”无处不在,可大可小。民俗学、人类学的学科工具在“非遗”研究发掘学理支撑的当下,为相关研究提供了独特的学科视角和方法论切入通道。
  其三,朝向“活态”的理论反思。非遗理念的引入,使得大多数学者在研究中摒弃了学科理念而运用非遗概念,究其原因即在于其“活态”的传承和研究对象的保护宗旨,原本如“民间文学传承人”“叙事语境”等学术概念,现如今已经无法完全涵盖和解释研究对象本身,“非遗”成为这种角度的最佳阐释概念,并为研究内容给定了最佳论域。而学界研究需要做的则是“用这个概念去整合原来分散的对象,以共同的对象为基础形成新的知识生产群体”(3)。对少数民族戏剧而言,进入非遗保护领域的学术研究,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汉族戏剧与少数民族戏剧二者之间长期存在的中心与边缘的关系,将二者统一于整个非遗保护的态势之下。少数民族戏剧本身的文化传承地位也在这一视阈之下得以从边缘走向中心,亦或将边缘与中心的界限消泯。在保护路径的理论反思上,现有的关于传统戏剧类非遗项目的反思相对成熟,如宋俊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戏曲研究的新路向》等相关研究(4)在一定程度上观照到了少数民族剧种的活态保护。目前,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戏剧类非遗保护的研究主要有,2014年王馗在《藏戏的文化品格与未来的保护传承》结合《非遗公约》中藏戏涉及的三个领域展开论证,认为未来在对藏戏的保护工作中,要在《非遗公约》框架下遵循,尤其对作为“表演艺术”的重要发展指标“如班社剧团、表演艺术的传承者、广场演出与舞台再现、藏戏表演诸技艺、藏戏剧目题材、藏戏艺术流派等应该成为保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1)这一重要保护方向加以强调,奠定了非遗视阈下传承保护机制的基调。学者吕维洪(2)也从这一角度出发,研究藏戏的传承保护策略。2015年,黎羌则从构建中国少数民族戏剧理论的角度出发,将对少数民族戏剧的传承与保护和学科理论的搭建结合起来,使其作为推动发展的重要方向,(3)这一源自学术领域的加入,与非遗保护中的传承机制也是一脉相承。
  总体而言,无论是对少数民族戏剧的传承与创新问题的研究,还是对其所引申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导向的反思,对剧种、剧本、剧目、传承人乃至剧院等的高度关注,都无法改变“研究”还是以学科化实践为导向,而非基于保护去开展研究的事实。如果是基于保护而开展的研究,则我们需要回到传统戏剧的文化生态,而非关注某一个传承人或剧种,我们需要关注他们如何在当下参与非遗保护,经营好自己的戏剧,以代际传承为目标,保护好自己的实践,才能确保其存续力。
  三、少数民族戏剧研究如何进入过程性保护
  一部少数民族戏剧学术史,是一部少数民族戏剧发展史,更是一部少数民族戏剧保护史。可以说,在中国少数民族戏剧研究的发展进程中,始终都有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就形塑保护与发展的学术理念而言,并非“平地起高楼”。那么,在经历了政策实践与学术实践的双向推动之后,少数民族戏剧研究如何进入过程性保护,成为“研究”进入“非遗”保护实践的关键呢?
  其一,政策导向与学术取向的互为推动。在《非遗公约》中提及的九大主要保护措施中,“研究”与“确认和界定”“建档”一同构成了密切相关的动态保护组合。因此,少数民族戏剧研究与少数民族戏剧的“建档”需在互为推动中实现“过程性保护”这一非遗核心理念。近年来,学界在搜集整理的基础上陆续出版相关资料集,如2019年,云南民族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云南少数民族民间戏剧的传承保护与发展——白族戏剧、傣族戏剧、彝族戏剧、壮族戏剧》;2021年,《民族瑰宝——中国少数民族戏曲优秀剧目百种》等大型资料丛书整理出版等。中国戏曲像音像工程的实施,体现了少数民族戏剧的建档与政策保护相结合,并推动少数民族戏剧的传承与保护。
  与此同时,对既有非遗项目清单编制工作进行再确认和研究还在深化。当前学界对于遗产项目的确认和界定领域的研究较少,间接提及的研究仅有王馗《剧种纯化与非遗保护》中对藏戏等多声腔剧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剧种声腔分别列入非遗名录的现象,(4)对于以“非遗”挑战既往“剧种”的经验提出质疑和反思,实则是对遗产项目的确认和界定方式进行反思。又如,2010年李艳梅《论蒙古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戏剧类的缺失》(5)一文则从未确认的成因出发,结合戏剧的生成特征以及蒙古族自身发展历史综合分析了这一缺失的主要原因。再如,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非遗项目代表性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改进设计研究”(17ZDA168)即是对名录制度的反思和建言。当然,由此也凸显了少数民族戏剧研究者对政策建设和改进的思考,其研究与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形成互动之势。
  其二,以社区为中心的空间理念表达。在近年来的非遗视阈下的研究中,“地理空间和文化空间共同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场域”(1),从“文化空间”着手的研究,成为地方戏乃至少数民族戏剧研究的一个重要研究渠道,如麻国钧在《文化空间与地方戏关系谈片》一文中,将地方戏分为“演出空间”和“文化空间”,将“文化空间”作为一种宽泛意义上的社区概念加以强调,指出了文化空间之于传统戏剧生存的必要性。(2)
  麻国钧关于“文化空间”的界定恰恰呼应了非遗保护及相关文件中的“文化空间”概念,并将地方戏的“文化空间”保护问题提升到了不容忽视的地位。2019年,孙丰蕊在《广西壮族师公戏的考察与研究》中谈及传统壮族师公戏的演出场域时,引入了“文化空间”概念,借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探讨师公戏演出的场域。(3)当然,学界对于这种“位移”也展开了多方面的反思。一方面,以戏曲研究学者为主,其多出于对少数民族戏剧在这种位移中的发展危机的考量和反思。如,刘文峰、肖宜悦的《广场与舞台并重,业余与专业互补——藏戏的传承与发展》(4)一文中指出,现代化的冲击致使戏曲文化的多样性的特点和优势在衰减。这种衰减体现在剧种数量和质量的减少与消失。现代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对于藏戏本身的演出场所和要求都有了巨大的变化,作者借此提倡藏戏在传承发展中,要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主张广场与舞台并重,业余与专业互补,从而尽可能地保留藏戏原本特色,又能使其与时代接轨,尊重传统本身的流变过程。持有相同观点的还有邵卉芳《广场VS舞台——藏戏表演场合变迁论》(5),此外还有从文化生态学角度来探讨少数民族戏剧的生存空间的,如站在文化生态学角度对于少数民族戏剧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分析,见杨丹妮《共生共荣的“金字塔”——广西侗族地区戏剧艺术“文化生态位”研究》(6)等。
  其三,多重保护模式的新探索。伴随非遗理念的引入,学界对于“保护”的认知与研究侧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对于保护模式的新探索,整体呈现出从“抢救性保护”到“活态性保护”的趋势。21世纪以来,有关少数民族戏剧的相关研究,都集中在保护方案的探索上,这在各种有关少数民族戏剧的大型会议研讨会中均有鲜明体现。最具代表性的如2007年4月28—29日,“壮剧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术研讨会”在广西百色田林县召开。这是继2006年壮剧成为中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来,就“壮剧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举行的首次专题会议。会议就壮剧艺术的学术价值和地位、面临的困境及保护的紧迫性、艺术本体的传承问题、壮剧艺术与非遗保护等问题进行讨论,(7)从政府、传承人等多元行动方角度去讨论壮剧的保护模式。又如2008年10月10—13日,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传统戏剧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其中李强在《中国跨国民族传统戏剧艺术与边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一文中,倡导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戏剧剧种的保护应建立包容的跨境保护理念。(1)这一保护理念,也是在非遗这一视阈下日益生成的。
  21世纪以来,围绕少数民族戏剧研究保护模式的探索,从“在保护中传承,在传承中保护”的基本出发点,逐渐走向深化和多元化。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保护问题上,学界对于非遗的保护模式,开始了各种探索。从生产性保护角度的探索,如喻琴《试论文化产业“倍增”战略下戏剧类“非遗”的生产性保护》(2);从活态、整体、生态的保护,如何琼《侗族传统戏剧文化遗产“活态”保护与传承的途径》(3);从过程性保护的角度出发的研究,如李萍《边疆少数民族特色文化遗产化保护的过程研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云南壮剧保护研究(之四)》(4),其以壮剧为例,从遗产甄别、价值评估、遗产申报、遗产认定到后续保护管理的整个遗产化过程出发,为壮剧乃至整个少数民族戏剧类的非遗保护提供学术参考。二是在过程性保护的范畴上,从地理空间转向了对社群(文化传承群体)、媒介(文化传播媒介)与场景(文化生态环境)等活态影响因素(5)从封闭走向互动,如周珉佳《西南少数民族戏剧在现代中国的转型——从“封闭传承”到“交互变容”》(6),强调了在这种复合文化生态系统背景之下,少数民族戏剧与汉族戏剧的交互影响下保护模式的可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目前围绕戏剧类非遗项目的保护对象、保护理念和保护方法还需做进一步的讨论。至少在“活态性保护”这个方向上的努力值得肯定,但同时也需回归《非遗公约》的宗旨、精神和定义,以切实建立“过程性保护”动态理念,并以整体性方法将之转化为实际行动。
  2015年以来,巴莫曲布嫫在开展非遗培训工作和研究生教学实践的过程中,提出“过程性保护”这一流程性操作框架以统摄《非遗公约》定义的九项具体保护措施——确认、立档[建档]、研究、保存[维护]、保护、宣传[促进]、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和振兴”(第二条第三款)(7)。她认为,这九项针对确保非遗存续力(viability)的具体保护措施一并构合为非遗保护的动态性过程,而“保护”(safeguarding)本身之所以用了一个动名词,也当理解为一种“过程性方法”,因其保护的对象是世代传承并不断再创造的活态遗产(living heritage),其不同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中对狭义“文化遗产”即“不可移动的文物、遗址和建筑群”进行的保护(conservation)。更重要的是,巴莫曲布嫫还在该公约有关“非遗”和“保护”的两个定义之间引入非遗的主体和主体间性,即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从而用“以人为本的过程性保护”这一实践论命题总结为理解非遗保护的基本理念和行动方式,有助于深化对《非遗公约》的精神和原则的认识、理解和实践。(1)用她的“简明公式”来说,该公约“……至少有两个基本理念值得认真把握:一个是复数的‘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取决于那些一代又一代将其传统、技能和习俗的知识传递给社区其他成员或其他社区的人’,也就是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一个是‘过程’,即‘保护的重点在于世代传承或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过程’,而非作为结果的‘产物’”(2)。
  就戏剧类非遗的过程性保护而言,除了上述九项具体措施值得进一步去反思外,至关重要的“复数的人”,包括非遗项目所涉及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不同的城乡背景中,社区的边界也是流动的,但基于某一剧种的传承和实践而形成文化认同的社区是可以界定的,不论其规模大小。群体也有其异质性,从乡村到城市,戏班、戏社、剧团等都可以是构成社区的人群。而我们对“个人”或个体的理解也应当超越“单数”,将代表性传承人与实践者视为一个互动的整体——除了台上、台前搬演不同角色的“角儿”外,还有乐队班子、受众或票友,还有制作服装、道具、乐器的手工艺人,甚或还包括安置戏台或布设演出场景的辅助人员——他们相互依存的共同实践才构成戏剧生态链上的重要一环,由此展开的“以人为本的过程性保护”才能有的放矢,才能落地有效。这或许是戏剧研究界需要进一步去探索的前路和方向。
  余论:走向“研究”的研究
  《非遗公约》通过二十年来,有关少数民族戏剧的“研究”作为少数民族戏剧保护的主要措施之一,贯穿了少数民族戏剧类非遗项目的传承与保护的过程,为少数民族戏剧的发展及其相关保护政策的制定与施行提供了理论支撑。其间,无论是其贡献还是问题,给予我们的重要经验,即如何找到具有普适性的传承与发展路径,而非只针对个别时代个别剧种的不可复制的传承路径。有鉴于此,树立一种“临界”的研究姿态,在未来少数民族戏剧研究中开展“临界”研究(3),应成为该领域保护措施得以矫正和深化的重要方向。所谓的“临界”研究,即秉持民俗学的谦恭精神,放低身段,向人民学习,从民间取经,同时呼吁社区间、学科间、机构间、部门间在“过程性保护”的核心理念之下开展联合行动,鼓励多种方法的融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在非遗保护领域形成以社区为中心的多元行动方功能互补合作网络,并尽可能在保护与发展之间达成平衡,为实现非遗保护研究助力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学术界的贡献。
  由此,我们需要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双向视野下梳理非遗保护的学术参与及其法理依据。在《非遗法》的相关条款中,对“研究”有如下规定——
  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第三十三条)(1)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非遗公约》将“保护”(safeguarding)定义为确保非遗的存续力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其中涉及的确认、建档、研究这三项具体措施彼此间也高度相关。由此可见,“研究”乃是作为其中一项具体措施而被纳入过程性保护的整体框架中,其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那么,如何理解作为具体保护措施之一的“研究”?实际上,《非遗公约》对此也有专门强调:
  为了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第十三条第三款)(2)
  从该公约的发展来看,“研究”始终都是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简称“政府间委员会”)和各缔约国共同关切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检索research或study这两个核心关键词,我们在《非遗公约》基础文件中共检得述及“研究”的地方就有86处之多。(3)根据相关条款的上下文,这里不妨将“研究”对实施《非遗公约》的助力作用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旨在了解与保护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各种权利且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关联的相关事宜的多样性”(《操作指南》第173段);其二,“旨在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操作指南》第175段)。(4)可助力的发展领域有包容性社会发展、包容性经济发展、环境的可持续性以及和平与安全等。
  简言之,作为《公约》中提及的保护措施之一的“研究”,并不仅仅作为我们通常认为的“研究”本体而存在,还指向了对于保护方法的研究。不仅如此,在整个动态保护措施中,非遗的确认、建档和研究往往被归为一类,共同推动基于非遗项目的各项保护措施的进行。那么基于此,对于少数民族戏剧保护的方法及措施的探讨,实用性的对策性建议都将为我们提供一个重要的非遗研究维度,这些研究保护实践对于少数民族戏剧的传承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将有力推动中国非遗保护和管理的制度化建设。
  此外,“研究”作为保护措施之一,也同样体现在《非遗公约》框架内的名录体系建设中,同时涉及各缔约国的申遗实践与履约实践。由此则需要从中国少数民族戏剧到中外传统戏剧类非遗项目,围绕“研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开展循证研究:一是在6项中国已列入2003年《公约》名录的遗产项目之间,结合申报文本中提出的保护措施,对比其中的研究措施;二是就2003年《公约》名录中的戏剧类遗产项目的“研究”措施进行对比;三是从定期报告中跟踪观察保护措施的更新,尤其是其中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还应走向田野,开展实地调查研究,针对保护非遗尤其是戏曲专项政策的落地定期跟踪具体的遗产项目保护,由此效验“研究”作为具体保护措施如何助力以社区为基础的传统戏剧传承实践和系统性保护方略,特别是需要朝向可持续发展目标(优质教育、性别平等、传统手工艺从业者尤其是女性的可持续生计、可持续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
  少数民族戏剧的具体保护措施,还应在过程性研究和临界性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坚持以下三个维度:其一,继续强化少数民族戏剧在中华文明传承中的重要作用。以非遗助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大格局。作为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通过借鉴民族类优秀的非遗项目,实现诸如说唱类与戏剧类的结合。近年来,这样的成功案例较多,赫哲族伊玛堪与望奎皮影戏的结合以及格萨尔史诗与藏戏的结合等,均对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有所裨益。其二,继续发挥少数民族戏剧在文明交流互鉴中的作用。自觉对标国内外同类型戏剧类非遗项目,搭建中外双重保护视角。在戏剧研究领域,可从保护措施出发,就《非遗公约》名录中的相关遗产项目的申报材料和履约报告开展对比研究。比如,2018年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孔剧——泰国面具舞剧”(1),在其申报文本中述及“研究”这一保护措施,有其特别的做法:除了搜集编撰有关孔剧的相关资料,集结出版相关影像资料等建档措施外,还将相关研究成果汇编,借以确定知识体系中的差距,鼓励多学科研究,进而推动进一步研究。除此之外,还致力于研究孔剧的头饰和服装制作中材料的重复使用或回收,这就有了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管理的目标(Nomination file No.001385,ICH-02-Form,Section 3)。这些具体做法兼顾了研究成果的学科化关注与朝向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政策拓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其三,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倡议。自2012年,“福建木偶戏人才培养计划”(2)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以来,依托“中国福建木偶戏在亚太地区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先后前往澳大利亚、柬埔寨、印度尼西亚等国开展传播交流推广实践。除此之外,福建木偶戏还依托“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城市泉州,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中充分发挥跨时空、跨国界的保护理念,在与沿线各国家、地区、领域、阶层的沟通与对话中,助力国家文化外交,维护世界和平稳定,而这也为少数民族戏剧在国际合作以及助力国家发展等层面提供了参照依据。唯有如此,少数民族戏剧的传承与发展才能在《非遗公约》搭建的国际合作机制之下,在中外视角的合力之下,在本民族文化自信的坚守之中,朝向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少数民族口头传统专题数据库建设:口头传统元数据标准建设”(16ZDA160)延伸性成果 ; 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口头传统研究中心自主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政策研究”(ICH202001/OTRC-IEL)阶段性成果 
文章来源:《民族艺术》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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