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林]中国非遗保护的制度建构与实践创新(“非遗保护传承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笔谈之四)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23-11-28 作者:黄永林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其宗旨是:保护非遗;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遗;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遗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非遗公约》顺应了当今各国的需要,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拥护和支持。中国政府积极响应,很快成为第六个加入《非遗公约》的国家,在遵循该公约基本精神和履行相关义务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以积极态度、务实精神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为世界非遗保护提供了中国方案和实践经验。
一、深化非遗保护意义认识,实施系统性保护
深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义和价值旳认识,推动了对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非遗价值意义认识的提高和保护制度的建设。
(一)不断提高对非遗保护意义的认识,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第一个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专门保护文件《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中阐述了非遗的价值和意义,承袭了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相关表述,重申了非遗保护对世界文化多样性、人类文明进步、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结合中国实际,强调了中国非遗历史的悠久性、内容的丰富性和形式的多样性特征,以及对国家文化身份认同、文化主权维护、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增强等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这也基本代表了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最初十年对非遗保护价值和意义认识的高度。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我国在不断深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认识的过程中,对非遗价值和意义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非遗保护基础不断巩固,非遗保护理念深入人心,非遗当代价值进一步彰显,非遗保护传承进入系统性保护的新阶段。
第一,将非遗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承弘扬,恢复了非遗作为中华民族生命之根的历史地位。非遗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文化之根,是中华文明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的生动见证,是中华民族血脉相连、命运与共、绵延繁盛的活态展示。没有非遗传承发展,民族便会失去其本质属性,国家的发展亦会迷失方向,这已逐步形成共识。
第二,将非遗保护作为增强中华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彰显了非遗在我国文化强国建设中的现实意义。文化自信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人民对本民族文化的自我意识、崇敬与热爱,是对其社会价值和发展生命力的坚定信心和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文化自信。自信才能自强。有文化自信的民族,才能立得住、站得稳、行得远。中华文明历经数千年而绵延不绝、迭遭忧患而经久不衰,这是人类文明的奇迹,也是我们自信的底气。”非遗是文化基因的重要载体,从非遗中汲取足够的养分,将优秀文化基因传递下去,是中国人民坚定文化自信的根本,是文化强国建设的根基。
第三,将非遗保护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精神力量,强化了非遗在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一个国家的文化不仅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内驱力,更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提供精神动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非遗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中国文化竞争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方针,努力构建非遗保护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代化浪潮的冲击,非遗的传承开始走向衰落,到20世纪末许多非遗项目面临消亡的危险,非遗传承人才也出现青黄不接的局面。新世纪以来,为加强非遗保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非遗保护制度体系建设体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以重要项目保护为重点,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建立国家级非遗名录,是我国履行《非遗公约》缔约国义务的必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以下简称《非遗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在此基础上,我国建立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体系,为代表性项目的有序推荐、保护及传承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目前,国务院公布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共计1557项,按照申报地区或单位进行逐一统计,共计3610个子项。
第二,以传承人保护为核心,制定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为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2007年原文化部开始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2008年,原文化部在总结第一、二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评审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2019年修订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先后命名了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3068人。在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下,先后有11人失去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截至2022年11月,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共3057人。此外,2015年以来,我国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在全国范围有计划地开展对非遗传承人群的培训,这为传承人群新知识的学习和创造性的表达提供了契机和条件,初步缓解了当前非遗传承人群老龄化与后继无人的危机,扩大了非遗传承人才队伍,提升了非遗保护传承水平。
第三,以整体保护为宗旨,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为了对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2007年,原文化部设立了我国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之后又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0〕7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函〔2011〕22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非遗发〔2019〕47号)等文件。截至2023年8月,我国共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16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7个,涉及省份17个。
第四,以管理服务为目的,建立专门的非遗保护组织机构。我国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原文化部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建立国家级非遗保护的专业机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另外还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各地也相应成立了相关组织和机构。这些都为非遗保护提供了组织保障。
第五,以依法管理为目标,颁布《非遗法》。2011年,《非遗法》的颁布,将党中央关于非遗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遗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遗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它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非遗进行保护、传承,明确了保护与弘扬非遗的各方面的责任,为非遗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深度挖掘非遗多维价值,推进非遗合理利用
党的十八大以前,尽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遗保护方针,《非遗法》也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但非遗的“合理利用”多停留在政策层面,有待转化为更多的实际行动。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办发〔2017〕5号),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价值不断发现,功能不断拓展。我国积极挖掘非遗的多维价值,大力开展生产性保护和促进合理利用,为非遗的保护开辟了一条创新发展之路。
(一)开展生产性保护,让非遗“活起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人们对非遗与经济关系认识的加深,人们开始认识到,有些非遗项目广泛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之中,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的重要部分,有着生产性质和经济价值。为加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激发非遗的内在活力,我国提出了非遗“生产性保护”策略,即通过经济利益驱动激发非遗传承人通过生产方式进行保护的积极性。
2010年11月4日,《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办非遗函〔2010〕499号)启动了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原文化部先后于2011年10月和2014年5月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第一批基地涉及41个企业或单位,第二批基地涉及59个企业或单位,两批基地合计100个。
2017年以来,我国还就非遗特色文化的创新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包括《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国办发〔2017〕2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及《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22〕72号)等。这些文件都强调通过传承人、文化和艺术家的精心研究,从这些传统特色非遗中挖掘有价值的项目和提取其有价值的独特元素,使之融入现代生活、现代生产和文化艺术作品,实现非遗保护传承的社会效益与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双丰收。
(二)促进合理利用,让非遗“火起来”
2017年1月25日,《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办发〔2017〕5号)特别强调:“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更好更多地融入生产生活各方面。”2021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21〕61号)明确提出:“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遗基本文化内涵,弘扬非遗当代价值,推动非遗在人民群众的当代实践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非遗的生命力。”这些文件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非遗更好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有力促进了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政策制度与实践的创新。
比如,随着“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国家政策的持续推行,非遗的开发利用作用显现出它的优势。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振兴贫困地区传统工艺助力精准扶贫的通知》(办非遗发〔2018〕40号)与《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支持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的通知》(办非遗发〔2018〕46号),都明确了通过非遗开展扶贫工作的具体形式。许多地方依托本地非遗资源,积极推动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参与,通过民间民族手工艺品、民间民族演出、乡村文化旅游等产业项目获得收益,实现脱贫增收。文化和旅游部充分发挥非遗特别是传统工艺资源优势,带动城乡就业、群众增收。截至2022年6月,支持各地设立非遗工坊2500余家,其中1400余家设在脱贫县,培养出包括“全国脱贫攻坚楷模”在内的一批优秀带头人。
三、围绕现代化国家建设,持续推进非遗保护创新
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让我们能够在更广阔的文化空间中,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征程中,我国的非遗保护必须进一步完善保护体系,积极开展实践创新,让非遗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新贡献。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非遗发展理念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终目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非遗保护和利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于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让非遗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服务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非遗保护政策制定,要充分倾听人民的心声,反映人民的需求;非遗利用发展,必须通过合适的途径和方式,更好地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
(二)构建“以生活为基础”的非遗创新体系
非遗不仅是一个在人民群众生活中“被创造和传承”的过程,更是一个在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中“被不断再创造”的发展过程。要重视非遗作为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体现的日常价值,推动传统非遗与现代生活接轨,以“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创新非遗保护传承利用的方式。要推动非遗与现代市场结合,充分开发利用非遗当代资源,凸显其当下意义,激发非遗的生机和活力,在尊重非遗自身价值与发展规律基础上,通过合理有序的开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巩固“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政策体系
非遗保护既是保护人类的精神家园,也为文化创新提供丰厚资源。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要继续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非遗保护利用的政策体系,扎实做好非遗的系统性保护。一方面,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以坚韧的守望和坚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另一方面,要大力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尊重非遗多维价值和发展规律并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宝贵资源的特殊优势发展生产。通过开发利用促进保护,使保护和开发在现实中并行发展、共生共促,形成保护与开发的良性循环,推动非遗保护和利用高质量发展。
(四)推动“以科技为驱动”的非遗与科技融合
坚持现代科技与传统非遗结合,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非遗项目更广泛传播和更有效利用。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非遗的传播能力,利用VR/AR技术提高非遗项目的展示效果,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非遗品牌的产业效能,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精准推送非遗产品,利用现代材料科技开发非遗制作新材料,大力提升非遗保护利用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通过科技赋能使非遗在现代社会中焕发出新的活力。
(五)建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制度体系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非遗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给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更大挑战。基于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我国要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以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非遗创新。以更切实的举措推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以法律条文的方式,确立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不同权利对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和侧重点;以统一司法标准,强化对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保护非遗产权人的权益。推进非遗版权保护,规范网络使用。完善非遗版权运用的市场机制,推动版权贸易规范化。发展非遗版权产业,形成全产业链的版权开发经营模式,为构建非遗保护利用发展格局,提供有力知识产权保护支撑。
(六)建构“中国特色、国际标准”的非遗保护理论体系
一方面,加快我国非遗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构建。借鉴和转化西方国家先进的非遗知识体系和话语框架内容,结合中国非遗保护实际,坚持本土化发展方向,立足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建立根植于中国文化背景的非遗保护理论方法体系,为世界非遗保护理论贡献中国智慧。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并力争主导国际非遗保护规则制定。我国是非遗资源大国,在国际上占有绝对优势,要在非遗国际治理上积极主导和推进构建能够体现更多国家、更多民族文化价值的新的国际非遗保护制度和评价标准,以此推进全人类文化有更大更包容的发展,为推进国际非遗保护制度的重建做出贡献,并借此进一步提升我国非遗保护的国际话语权和国际地位。
(注释及参考文献见原文)
黄永林,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华中师范大学原副校长,现任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研究基地”首席专家、中国新文学学会会长。主要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通俗文学。近年来,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等国家级和部级重大和重点项目30多项。出版著作30多部,发表论文300多篇,20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曾获原文化部文化创新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国家图书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提名奖等20多项国家级和部级奖励。
文章来源:《民俗研究》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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