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可持续发展:中国愿景(“非遗保护传承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笔谈之五)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23-11-28 作者:张玲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的诞生,经历了酝酿、研讨、辩论、协商、起草的漫长过程,其始端至少可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这一概念从无到有,从作为抽象性政策术语到成为实践性指导工具,也经历了数十年的坎坷和曲折。在该公约即将迎来20周年之际,有必要回顾过去和展望未来,也需要总结经验和成绩,并厘清当下面临的诸多挑战。本文谨对《非遗公约》的发展路径和中国的履约实践作一最简略的回顾。
一、年轻的公约与不凡的成就
从《非遗公约》发展史来看,从早期对民俗(folklore)这一学术概念的弃用,到参考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而抽绎出“物质的”(material)与“非物质的”(immaterial)的考量,也有借鉴“无形文化财”而生发出“有形的”(tangible)与“无形的”(intangible)的对应,到脱离与知识产权的纠缠,经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Programme of the Procla 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的前期实践,最终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和“保护”(safe-guarding)及相关概念、术语的提炼,形成国际准则性文书,整个过程既有文化多样性和价值观的交锋,也有思想观念的限制及其突破、认知和实践的不断拓展,充满了思辨张力,可谓跌宕起伏、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其中也离不开以民俗学为主的相关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贡献。概念工具的转换过程大抵反映了国际社会对非遗这一21世纪出现的新型文化遗产的复杂认知,从普遍关注到承认保护的紧迫性,最终统一到了《非遗公约》的框架内,说明一项国际法的出台也是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不同学科在文化政策领域的交流交锋、协商妥协的结果。基于笔者长期参与《非遗公约》法定会议的观察,结合学术史发展的大致脉络,这里将该公约通过20年来的发展成就尽量作一简要概括。
《非遗公约》首次以国际法律文书的形式对非遗在国际社会层面加以确认和界定,并逐步形成了基于过程而非结果的保护策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以思想实验室、国际标准的制定者和监督者为其基本职能定位,通过数十年的不懈努力,在其会员国中促成了《非遗公约》的通过,由此改变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长期缺乏一部非遗专门法的劣势,也在国际文化政策领域以文化类公约为梁柱,构建并完善了文化治理体系。《非遗公约》以非遗这一新术语取代了此前的学科用语“民俗”(folklore),并在概念上重新进行了严密界定,为实现社区赋权与国际合作奠定了观念基石。该公约为非遗项目的确认、建档、研究、维护、保护、促进、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具体措施确立了社区全面参与机制,将创造、持有、实践这类文化遗产的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作为参与保护活动的核心力量;对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缔约国在国际、区域、次区域、国家以及地方各级开展保护和交流经验提供了国际法框架和不断修正的实施细则。
在《非遗公约》名录的体系化建设中,设立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最能体现《非遗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下简称《优秀保护实践名册》),同时提供国际援助。上述名录、名册各有宗旨且各有侧重,为非遗概念的普及提供了有力支撑,从相关社区、群体和传承人与实践者到社会公众,从政府主管部门、专业中心、传播传媒机构到社团组织、各类科研教学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形成了共同参与的多元行动方,将非遗保护提升和拓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广度,也为更广泛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基线行动。非遗的概念化进程又是开放的,给各缔约国留有空间和余地,使缔约国可以依据国情和客观实际采取履约行动,由此为国际、国家、地方层面的文化决策、规划和战略奠定了共同行动的基本“路线图”。
《非遗公约》发展进程中的不断自我校准,也显示出这一年轻公约的活力和潜力。该公约的法定机关通过不懈努力,采取了以下至关重要的多重举措:不断修正《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完善履约的实施细则;制定全球非遗保护能力建设战略,持续为各缔约国举办师资培训班和履约培训班;全面反思非遗名录列入机制,强化列入名录遗产项目的后续跟进行动;通过对标联合国《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A/RES/70/1)(以下简称《2030年议程》)所设定的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制定《非遗公约》全面成果框架,改革定期报告制度;加强与其他文化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协同增效,促进非遗保护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等等。这些努力都可视为国际社会在该公约实施过程中对共同面临的风险、挑战及问题而采取的回应性措施,以确保该公约能稳步走上健康、理性和不断完善的发展之路。
从总体上看,《非遗公约》为各缔约国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保护非遗制定文化政策、部署规划、采取措施提供了国际法的参考依据。世界各地区的缔约国通过加入该公约均已建立并实施相关保护本国境内非遗的计划、项目和政策,并完善相应体制机制。与20年前只有少数国家有保护非遗相关机制和政策框架的情形相比,已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于2004年12月2日向教科文组织交存了《非遗公约》批准书,成为第6个批约国;此后,该公约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负责任的缔约国,中国以实际行动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开展了一系列履约工作,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事业,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丰富生动的非遗实践案例,为推动该公约的发展贡献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截至目前,中国共有43项非遗项目列入《非遗公约》名录、名册(7项列入《急需保护名录》,35项列入《代表作名录》,1项入选《优秀保护实践名册》);中国政府遵循定期报告制度和要求,已完成两轮政府履约报告(包括列入代表作名录遗产项目的现状报告)和多轮列入急需保护名录遗产项目的现状报告;中国曾三度担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积极参与《非遗公约》事务管理和国际规则制定。此外,还与教科文组织合作举办或承办其相关活动,包括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全球能力建设师资培训班、制定全面成果框架专家会,等等。2010年5月,中国政府在北京设立教科文组织支持的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属教科文组织二类中心),以开展非遗保护领域的国际培训为主要职能。自2012年2月正式运营以来,该中心共举办了67期国际培训活动,惠及亚太地区41个相关国家和地区(CRIHAP/2023/12.GB/7),为参与实施教科文组织全球能力建设战略、服务亚太地区会员国、助力全球非遗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以非遗保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从外语译介引入的新概念术语,在最初引入国内时便出现了诸多不同的理解乃至误解和曲解。在《非遗公约》签订以来的20年间,随着对该公约理解的逐步加深,对其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认识也体现为一个不断修正、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动态过程。随着中国履约实践的逐步深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学界和专业机构的深入研究,一些片面的甚至错误的观点也在逐步得以矫正。更为可喜的是,近年来,非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关联性也越来越受到各利益相关方的关注。在此,仅围绕以下三个有关非遗的概念使用乃至误用,以回溯《非遗公约》在其发展过程中对中国实践的深刻影响。
(一)从非遗认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构词和字面意思来看,主词落到了“遗产”二字上,这很容易被简单地理解为遗留下来的财产、物品等,从而导致在观念上将“遗产”视为“死”的、过去的,甚至是“封建遗存”,或是一成不变的,甚至必须是“原汁原味”的。事实上,在国际文化政策领域,“遗产”也指历史遗赠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同样,英文heritage的释义,除了本义“财产”(property)外,也指国家或社会长期形成的历史、传统和特色。那么,这样的“遗产”必须是本真的、原汁原味的、原生态的、原创的、独有的、独特的吗?
《非遗公约》第二条“定义”指出:“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既在历史长河中发展和演变,也会在相关社区为适应当下生产生活需求的代际实践中不断得以扬弃;非遗的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唯有在过程性保护中得以维系,才有可能确保其存续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的制定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经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行政认定的代表性非遗项目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过去那些“遗留物”“封建迷信”“历史糟粕”“落后”等刻板印象也得以逐步涤除。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也成为文化建设走向新时代的基本方针,这一政策导向与非遗保护事业的深入发展有着紧密联系。
(二)反思“活态遗产”的引入
2018年,教科文组织将其文化部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etion),同时也是《非遗公约》秘书处)更名为活态遗产处(Living Heritage Entity)。《非遗公约》通过20周年纪念活动的主题也被定为“我们即#活态遗产”(We Are # Living Heritage)。这一用词变化与教科文组织内部机构的改革调整密切相关,但连带出一个新的叫法——“活态遗产”。教科文组织对活态遗产未另作界定,在述及活态遗产时,其内涵和外延以及领域分列则与《非遗公约》保持一致。在很多场合和文件中,活态遗产被用作非遗的等效替代。
英文living的释义,一作活的(alive),二是在使用的、在实施的(used or practiced now)。《非遗公约》强调非遗是活态的,在实践中得以传承,是具有存续力、持续性和代际传承活力的。然而,活态遗产的用法,更早也更多地见诸物质遗产领域。1982年《佛罗伦萨宪章》中的“活态古迹”(living monument),意在强调物质遗产仍保持着原初或历史过程中的使用功能,而保护这类遗产也可助力可持续发展2003年,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中心(ICCROM)曾发起“活态遗产地计划”(Living Heritage Sites Programme)。在笔者看来,教科文组织在非遗保护领域专门引入这样一个并非全新的“名称”,一方面旨在突出并强调非遗的代际传承、实践活力以及确保其存续力的努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大该公约与其他文化公约的协同增效。
活态性或曰动态性无疑是非遗存续力的主要表征,但相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来说,虽然“活态遗产”或许是一个更为简便的叫法,但是从字面到语义和语用都很容易被简单化、单一化,无法全面体现《非遗公约》对其工作定义所作的层层限定。此外,对于像中国这样母语非英语或非法语的国家,自该公约通过20年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非遗”这一简称已被民众广为接受,同时也由此构成非遗保护领域的一系列专用工作语汇,如非遗实践、非遗传承、非遗教育等。毕竟非遗是约文中明确定义的专用术语和概念,“活态遗产”一词会等同于非遗、同样被普遍接受并广为采用,还是会对非遗保护形成认识上和理解上的干扰混淆,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检视“非遗文化”等不当用词
与上述两个向度的思考有高度相关性的不当用词问题接踵而至。“非遗”这一简称成为国人喜闻乐见的“热词”之一,甚至演变为一种流行的新定语,特别是“非遗文化”这一不当用词的传播已有覆水难收之势,生造词“花样”不断翻新,从“非遗技艺”“非遗艺术”“非遗戏曲”到“非遗美食”“非遗药”“非遗茶”乃至“茶非遗”……层出不穷。
这类不假思索、生搬硬套的拼凑法,不胜枚举。非物质文化遗产即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领域)的遗产类型,用“非遗”这一简称作为一个前置定语去修饰文化或者其他名词,在语义和语用上都讲不通,且有悖于立法保护的法理依据。在此也郑重地提出用词倡议:要尊重国内法和国际法所确立的概念及其定义,不随意将“非遗”作为修饰语去造新词,不使用和传播诸如“非遗文化”这类拼凑词汇。非遗领域的从业人员、科研教学机构和新闻媒体工作者都应对新词保持足够的敏感性,规避不当用词,并“从我做起”。
三、以非遗系统性保护迈进可持续发展新征程
教科文组织最早提出文化在可持续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倡导承认文化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提倡将文化纳入教育、科学、经济、环境等发展政策。正是该组织孜孜矻矻地推动文化与发展的政策辩论,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有关文化与可持续发展的多项决议,其中晚近以来一个里程碑事件就是将文化纳入了《2030年议程》。作为联合国系统内唯一负责文化领域具体事务的专门机构,教科文组织确认,文化的作用在包括优质教育、可持续城镇、环境、经济增长、负责任消费和生产、公正和谐的包容性社会、性别平等以及粮食安全等大多数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中均有所体现。教科文组织推动文化多样性的工作及其相关的文化类公约,也成为实现《2030年议程》的关键。
《非遗公约》在序言中承认,非遗既是文化多样性的源泉,也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如前文所述,该公约对非遗的定义也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教科文组织对标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制定出包含26项核心指标和86项评估要素的全面成果框架,并将其用于定期履约报告机制。可以认为,“可持续发展”已被牢牢地树立为非遗保护工作的核心理念,这正是《非遗公约》走向未来的必由之路。公允地说,《非遗公约》关于社区赋权、非遗与可持续发展的关联,与中国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遗保护工作方针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等大政方针也是高度契合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非遗保护事业呈现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对非遗保护工作念兹在兹,在各地调研时,多次考察非遗项目,与传承人亲切交流,并对非遗保护工作作出重要论述和指示,以“两个结合”为中华文化传承指明了方向。中国踔厉奋发,朝着构建政策法规体系、名录体系、理论研究体系、人才队伍体系、传播推广体系、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和数字化保护体系的方向加快步伐,努力全面推动形成非遗系统性保护格局,不断提升保护和管理水平,吸引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在多部门联动、多领域互涉的协调机制下形成合力,不断提升非遗保护更好地对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能力;同时也能接轨《2030年议程》,充分发掘非遗实践的潜能和活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中国贡献。
2023年,国际社会纪念《非遗公约》通过20周年的全球活动正在展开。2023年也是中国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在国内在地化的履约实践中,不时反思、回归《非遗公约》的宗旨和精神,对于准确把握非遗保护工作方向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也正是我们当代人对后代人责任的庄严体现。但任何一部文化公约都不可能臻达完美之境,《非遗公约》也不可能成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工具箱,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实践,进一步深化对该公约及其核心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对该公约的原则和目标作出更准确的把握,方能因地制宜去实现认识论、实践论和方法论的对照和转化,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系统性保护格局。
中国非遗资源丰富,遗产项目的存续状况千差万别。作为一项新兴的文化事业,非遗保护工作在健全政策法规体系,促进地区充分、平衡发展,健全非遗清单和项目名录架构及其科学管理,加强传承人群培养和非遗保护机构建设等方面还有诸多难题需要破解。当务之急是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进一步形成共识,承认并珍视非遗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将非遗系统性保护充分融入国家、地方各级的发展规划、政策和项目;要坚持人民至上的立场,挖掘非遗的丰富内涵,找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与当代生活实践的连接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遗资源,不仅有助于延续历史文脉,更好地坚定文化自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有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贡献。
(注释及参考文献见原文)
张玲,浙江杭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民俗研究》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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