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社会转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传统文化的消逝、异化与单一化的倾向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全球性难题, 因此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中国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无论是中国基层的城乡关系, 还是城乡文化关系, 乡村皆在城市文明的深刻影响下呈现出农村对城市的依附关系和同质化发展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中国“非遗”保护工作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开展的。“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学界和民众三方面联手合作, 其中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学者提供智力支持, 而民众则是“非遗”的持有人和传承人、文化的主体和践行者。那么, 在“非遗”保护本土化实践的成绩与问题中, 三方关系是如何构建的?在新时代, 特别是近五年来的再语境化是否对此权力关系的构筑形成新的力量驱动?权力关系中什么是最重要的?则是本文关注的话题。
一、合法性地位的被赋予:当下中国“非遗”保护的再语境化
当今世界的文化侵略和文化霸权使发展中国家逐渐意识到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理念的推动下, 国务院和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全国各级政府立竿见影的实效推行, 成为“非遗”保护工作的强大助推器, 当今可谓迎来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非遗”保护、继承和弘扬前所未有的黄金时代。
近年来, 习近平总书记对继承发扬包含“非遗”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表过一系列重要讲话, 多次强调其历史影响和重要意义, 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将其升华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民族文化血脉”和“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 世界上所有华人的“精神家园”。近五年来, “非遗”的保护与发展可以说紧随国家经济文化发展的主动脉一起跳动, 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1) 《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2) 、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大会报告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4) 等系列重要政策中几乎都有对“非遗”相关问题的涉及。
中国不仅从国家层面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非遗”保护给予了正面积极的肯定, 赋予其合法性地位, 更是开启了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意义的新纪元, 为“非遗”在当下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最为强大的主流话语支撑。在新时代的政策语境, 数字技术的话语语境和“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生活和产业语境的塑造下, “非遗”保护的再语境化过程正在多方力量的共谋共建中逐步形成。
二、政府主导:中国特色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 具有中国特色的四级名录体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03) 指出:“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 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 并应定期加以更新。”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以现有的政府体制为基础, 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省、市、县的四级名录体系, 成为了这份“清单”在中国应用的实践成果。截止201 6年, 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四批共1 372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各省 (区、市) 批准公布了1 1 042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二) 本土化的保护方式
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 从各种民间故事、音乐、舞蹈、戏曲选集的搜集、整理到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撰, 再到“非遗”保护时期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普查抢救性记录, 中国始终在不同时期, 以不断更新的方式进行着不同命名的“非遗”抢救性保护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与“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 中国结合自身的保护实践提出整体性保护原则,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5) ;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遗”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 实现生产性保护 (6) ;利用数字技术为以口传为主要传承方式的“非遗”保护提供多元的文本呈现方式, 完成数字化保护。
(三) 申报和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工作
截止目前, 中国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31项, 亟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7项, 优秀实践名册的项目1项, 合计39项, 成为迄今为止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自2004年加入“公约”以来, 中国曾两次担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 为“公约”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并于201 8年再次当选 (7) ;为积极推动和促进国际文化平等对话和交流合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近年来先后多次在柬埔寨、朝鲜、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内外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及相关会议。
(四) 政府主导营造、全社会参与的社会语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刚进入中国时, 大多数人对它比较陌生。2006年初, 在筹备第一届中国“非遗”保护成果展时, 筹委会还曾因展览的关注度不够而遭到了中国美术馆的拒绝。在媒体的宣传下, 从2006年起, “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据统计, 近五年来, 全国开展“非遗”宣传展示活动32万场次, 参与观众达5.4亿人次。 (8)
文化和旅游部部署各地以每年“文化遗产日”和传统节日为契机, 举办各类展览、展演、论坛、讲座、咨询等丰富活动, 普及“非遗”知识, 营造全社会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氛围, 其中成都国际“非遗”节与山东“非遗”博览会已成为国内“非遗”领域最大的全国性展览活动和会展品牌。201 8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9)以“见人、见物、见生活”为口号, 全国三千七百多项活动同步开展, 以促进“非遗”走进现代生活, 用体验性的方式贴近民众, 更是掀起了政府主导、民众参与的“非遗”保护全民总动员的热潮, 展示活动之丰富、全国各地参与之广前所未有, 且所有活动均冠以贯彻落实系列重要文件精神的字样, 可见权利话语所发挥的强大推动力。
(五) 逐步完善的保障体系建设
第一, 资金投入。近年来, 中央和省级财政“非遗”保护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仅2003—2008年中央财政就累计投入了2.36亿元用于“非遗”保护与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3.64亿元对50个建设项目进行了补助;“十三五”期间, 将实现中央预算内投资约1 3亿元, 资金数额达到“十二五”时期该项目安排的3.6倍, 建设项目总数达到“十二五”时期项目数量的4.4倍。
第二, 机构和人员设置。截止目前, 全国已有21个省 (区、市) 在文化厅 (局) 成立了“非遗”处, 31个省 (区、市) 、223个市、1 291个县成立了本级“非遗”保护中心。但从严格意义上讲, 目前中国只建立了国家、省、市、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 而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四级保护体系, 或者说真正的保护体系目前只贯彻落实到了国家和省两级。其中由于中国各省整体发展水平的差异, 基层“非遗”保护工作也呈现出了参差不齐、良莠不一的不平衡状态。
第三, 规章制度。2005年以来,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相继出台了多项“非遗”保护的方针、政策、意见和措施,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1 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 它的意义在于将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项兆伦指出, “十三五”期间, 将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规划编制、建立督查评估制度、加强“非遗”领域的廉政建设, 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等方面开展工作。 (10)
三、政府、学校与民众共谋共建的中国特色传承体系
(一) 政府设立的传承人名录体系
传承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承载者和传递者, 又是各种精湛技艺的创造者, 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败与否的关键。截至目前, 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3068人。201 6年起, 中央财政将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补助从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至2万元。
不可否认的是, 政府对传承人的评定极大地鼓舞了传承人的传承热情和对自我价值的重新认知, 然而, 在保护基层, 传承人的评定与审核也因政府的合法性权利而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同时, 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嬗变和现代社会的急速发展, “非遗”在现代社会中失去了生存土壤, “非遗”项目面临后继无人、“人亡艺绝”的尴尬境地。传承人在坚守传统与顺应当下需求、改变传统之间徘徊, 不同的传承人也做出了不同的选择。 (11)
(二) 继承与发展的传承方式
传统的群体 (集体) 传承、家族传承、师徒传承等传承方式中主导者、话语权拥有者是传承人。在遗产化进程中, 学校和官方开始介入, 拓展符合新需求的传承方式。一些高等艺术院校、职业院校开设“非遗”相关专业, 培养有学历的传承人;在高雅艺术进校园等项目基础上, 高校进行“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基地”建设;将“非遗”内容纳入九年义务制教育和中等教育, 使学校成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宣传的“大后方”, 提升“非遗”的社会传承能力。 (12) 与此同时, 文化和旅游部会同教育部以传统工艺类项目为切入点实施了“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目前已有78所高校加入, 帮助传承人群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基础上, 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审美和创新能力, 提高传统工艺项目的设计、制作及衍生品开发能力, 促进传统工艺走进现代生活、现代设计走进传统工艺, 促进就业增收。
四、学术话语:回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保护理念的学术研究
由于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保护体系的特殊性, 中国的非遗保护实践也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部分保护理念有所出入, 故中国学者分别撰文进行回应。
在回应“公约”的学术研究中, 户晓辉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能给中国带来什么新东西———兼谈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理念》 (13) 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实践范式》 (14) 巴莫曲布嫫的《从语词层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公约》“两个中文本”的分析》 (15) 康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性别平等———基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相关文书的讨论》 (16) 高丙中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构成与中国实践》 (17) 皆从不同层面对“公约”进行了解读, 提出中国的保护实践应该回归“公约”精神, 同时关注到了非遗保护中的权利关系问题。
在回应“社区”概念的学术研究中, 杨利慧的《以社区为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政策中社区的地位及其界定》 (18) 、安德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社区:涵义、多样性及其与政府力量的关系》 (19) 和《以社区参与为基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20) 共同强调社区及其群体和个人在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中应该具有的主体地位。
在回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的学术研究中, 巴莫曲布嫫、张玲翻译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21) 和朝戈金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绎读与评骘》 (22) , 在对“原则”的翻译、绎读基础上, 反观“公约”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出现的若干横向问题及其伦理关切, 兼谈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伦理选择和能力建设走向。
五、新力量的崛起:非遗+时代多元媒介与产业化的实践性探索
(一) 多媒体的介入
近年来, 中国官方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 微博、微信自媒体和移动客户端, 集中、全面、深入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前在百度的搜索结果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搜索条目共1 56万项。
从2001年中国昆曲艺术入选教科文组织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时中国平面媒体的不重视, 到2006年非遗成为十大媒体网络热门词汇, 再到1 2年后的当下, 随着新技术的飞速发展, 如何在“互联网+”的时代顺势而为, 在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形成非遗保护的合力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朝戈金考虑的问题, 他认为新技术时代每个用户的能动作用被放大和增强, 会共同推动非遗“数字共同体”的逐步形成。 (23)
与此同时, 非遗与新媒介、新技术携手合作的大幕也徐徐拉开, 各地案例层出不穷。百度百科推出了26期国家级非遗专题, 倡议成立了“非遗传播联盟”, 未来还将打造全网最大的非遗知识库 (24)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皮影戏 (泰山皮影戏) 的代表性传承人范正安联合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立“幕影春秋”项目组, 通过“网络众筹”、微信终端、手机游戏、微电影等渠道, 拓展新时代下泰山皮影戏的跨界合作 (25) ;新媒体网络“直播”成为非遗宣传、展示与推广的亮点。
(二) 生产性保护与精准扶贫相结合
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 在中国学术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方坚持保护为先, 反对发展;另一方则提倡创新发展, 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在中国非遗的保护实践中, 很多非遗项目与当地旅游业相结合, 但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 产业化保护变成了破坏性保护, 在旅游中为了迎合游客的兴趣而使非遗的历史积淀与精神内涵被曲解和误读。近年来, 中国非遗保护的发展方向更多从“抢救为主, 保护第一”转向“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事实上二者不可分割, 但在基层保护实践中容易顾此失彼。
201 2—201 6年, 国家频繁出台系列《意见》和《通知》 (26) , 提出要依托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大力发展贫困人口参与并受益的传统文化展示表演与体验活动等乡村文化旅游, 开展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在此力量推动下, 201 6年1 2月中国艺术研究院 (27) 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将易地扶贫搬迁与保护、利用非遗相结合 (28) ;201 7年, 通过“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中研培学员的辐射带动作用,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传承人+合作社/公司+农户”的模式创业者达225家, 实现年销售收入逾7.5亿元, 优秀学员返回当地培训新的学员并带动约9500人就业。 (29)
“生产性保护”成为了目前中国脱贫增收的一种方式与途径。然而, 真正在产业化和生产实践的基层, 所谓“度”的把握尤为困难。因此, 地方政府与具体的实施者能否领会保护精神, 能否真正做到坚守住保护的底线, 掌握好尺度, 能否不打着“生产性保护”的旗号继续改头换面的旅游开发, 能否摆脱以商业价值与利润为中心的发展桎梏目前仍是个未知数, 还需拭目以待。
(三) 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贯彻落实
201 7年3月1 2日国务院通过了原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为从传统工艺中培育和形成有民族特色的国家品牌, 带动就业、促进民族和贫困地区民众增收, 近年来文化和旅游部将振兴传统工艺作为非遗保护的重要方面, 开始一系列新的探索:鼓励和支持优秀文创企业、设计企业和高校到民族地区及传统工艺项目所在地设立工作站, 帮助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改进设计、改善材料、改良制作、提高品质、策划品牌, 开发运用“非遗”元素的各类衍生品。 (30)
(四) “非遗”保护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
在乡村振兴战略出台后, 各地纷纷在第一时间开动脑筋, 谋求乡村振兴与“非遗”保护相结合的发展路径。中央美术学院副院长吕品晶201 6年带领团队利用当地的条件, 对贵州黔西南州一个布依族古村落板万村进行了空间形象、博物馆、“非遗”传习所、开发土陶产品等一系列整体改造, 目的则是为了在保持地方人文特色的基础上, 帮助村民发展新的创收模式, 推进乡村振兴, (31) 从而解决中国乡村与城市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六、再语境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重申报轻保护”现象依然存在;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和经费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保护责任不明确、遗产保护为商业开发让路的问题仍然存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宣传、展示较多, 传承活动相对较少;非遗传承人群培训计划的实际操作时, 有些培训老师对传承人群原有审美和思维模式的过度影响;理论研究滞后于非遗保护实践, 与保护实践脱节现象依然存在;孕育、滋养非遗的传统村落受到城市扩张的挤压, 一些原来的老街变成了没有居民生活的商业街, 一些传统村落成了没有村民的仿古建筑群, 一些文化遗产失去了生存土壤和空间;不少传统生产工艺被机器大生产替代;虽然传统美术在活化利用中重获生机, 但在重民生、重产业、重创意、重多元应用的进程中, 一些地区的传统美术正面临同质化、低端化、文化内涵和实用性缺失等窘境;培训速成化、技艺简化、高度的电商化、对订单的高度依赖, 以及现代设计的强势入侵, 带来传统手工所负载的技艺个性、文化与情感意义的消解;衍生品泛化、民艺旅游表面化。 (32)
结论
(一) 中国特色保护体系权力关系的建构
在以政府为主导, 学者、民间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中国“非遗”保护体系下, 传承人与官方事实上建立了“合法化”与“被合法化”的关系。其中, 国家的保护政策和理念在自上而下逐层贯彻、传承人或“非遗”项目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和审批的过程中, 形成了一个民众的“非遗”被赋予合法性和传承人努力实现自身合法化的过程, 当然它们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相关政策和评选规则的制定主体是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 官方在中国“非遗”保护的各环节中发挥着决定作用, 甚至官员对“非遗”的重视程度、观念意识和对传统文化的了解程度直接决定了该地区“非遗”保护工作的方向性和导向性, 这种合法性的赋予权就使政府的角色与定位及其保护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非遗”的传承者或民众在此体系中更多扮演的是一种被认可、被确认的角色, 他们延续创造的“非遗”只有在政府赋予合法性地位之后才能进入国家的保护体系, 而传承人也渴望被纳入这一体系, 有时地方官员和基层文化部门“被合法化”的诉求更胜于传承人本身。地方政府、基层文化部门或“非遗”传承人“被合法化”的主动性不仅促成了中国特色保护体系的确立与运行, 而且也成为了官方合法权力构筑的推动力, 其中, 传承人或民众的话语权不足, 有时甚至处于失语状态。
在此体系中, 学者扮演着双重角色, 成为游走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间力量。在项目申报书的撰写和申报片的制作上, 民众需要借助学者或民间专家的力量, 而在项目确认机制上, 学者又是官方得以依托、可以提供智力支持的学术力量。但不论对于民众, 还是对于基层政府和文化官员, 学者在其中起到的仅仅是适时参与的作用, 并无实际的决定权或者监督权。因此, 基层“非遗”保护工作中因专家缺位所产生的诸多问题也并不鲜见。
中国“非遗”保护工作十多年来的成绩得益于三者互动的特色保护体系、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极强的执行力, 同时因这一互动关系中尚未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而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而问题的产生也源于这一体系本身。因此中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成败取决于三种力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监督的程度。在再语境化的过程中, 以脱贫增收为目的, 在“非遗”走入现代生活、“见人、见物、见生活”保护理念的推动下, 新媒介、新产业、新科技、新人群等多方力量的广泛介入带来的可能是由政府、学者和民众组成的保护体系与权力关系结构的重组。
(二) “尊重”的重要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03) 中提出, 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 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 被不断地再创造, 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 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 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 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3)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2015) 指出, 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相互尊重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和相互欣赏, 应在缔约国之间, 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互动中蔚成风气;每一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所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而这种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的价值或意义评判;社区、群体和个人在确定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威胁, 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去语境化、商品化及歪曲, 并决定怎样防止和减缓这样的威胁时应发挥重要作用。 (34)
在遗产化进程中一系列待解问题随之产生:由遗产变资源, 由文化表现形式变现代生活消费品, 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如何平衡国家、政府、商业、传承人之间的诉求关系?如何在保护体系和保护实践中解决传承人失语的问题?乡村振兴战略下, 由创业者、投资商、设计师、艺术家、文创人等城市人或外来者群体或个人介入对乡村和“非遗”所进行的现代性改造, 改变的可能是本土民众理解自身文化的方式以及生产与再生产的方式。在此再造过程中, 话语权会在谁手里?这些问题其实归根结底回到一个问题上, 即社会转型期如何处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 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与没有充分尊重传统、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者和实践者有关, 而问题的解决则需要重视“尊重”的意义, 对“非遗”文化价值的尊重, 对其承载者和实践者的尊重, 对不同人群、不同时代的传统的尊重, 对不同国家和地域不同文明的尊重, 而理论层面的尊重是否能够在实践层面得以真正的贯彻执行则更是问题的关键!
本文原载《人民音乐》2018年第9期,经作者授权转载。注释请参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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