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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多]社区参与、社区缺位还是社区主义?——哈尼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困境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8-09-24  作者:张多

  摘 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及其系列文件中, 社区、群体及个人在认定和保护非遗的制度设计中有很高地位。尤其是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刊布的《伦理原则》更着重突出了社区的重要性。这些制度设计落实到中国哈尼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具体案例, 可从中看出一些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在所考察的哈尼族案例中, 口头传统类非遗清单编制和申报主体不合理, 不利于口头传统的保护和存续。社区参与的缺失会导致清单编制的不清晰, 而不当的社区参与也可能导致社区主义。学术上有关非遗保护中“社区”的考量,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遭遇主体的困境。

  关键词:哈尼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 社区; 社区参与; 社区主义;

  作者简介: 张多,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博士后, 文学博士。电邮:yunafkp29@163.com。北京100732;

 

  2012年夏天, 我初次进入哀牢山腹地的哈尼族村落对民间文学进行田野调查。那时红河州正在全力冲刺“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以下简称UNESCO) 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申遗已经成为梯田核心区的A县 (1) 、B县、C县等地的头等大事。

  “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于2013年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此之前, 红河州哈尼梯田已经获得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重遗产化身份。2012—2016年, 我在哀牢山区的田野调查始终伴随着“文化遗产”的身影。可以说, 哀牢山区哈尼族社会 (2) 已经进入“文化遗产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别于文化景观和农业遗产, 甚至可以说, 非遗保护直接关乎哈尼梯田遗产的存续。从中国所有哈尼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分布来看, 哀牢山区的项目占绝大多数见下文列表, 可见哀牢山区不仅是梯田遗产的核心区, 也是中国哈尼族传统文化传承的核心地区。

  随着田野调查的深入, 我渐渐发现哈尼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对整个哀牢山哈尼族社会共享的某一文化事象, 申报非遗和保护的单位仅仅是某一个县。再比如有些非遗项目相互重叠。这些问题在许多地方都存在, 并不只是哈尼族地区才有。因此本文意在通过田野调查案例, 探讨在各个层级、阶段的非遗工作中, 如何把握“社区”这个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哈尼族聚居区的各级政府部门, 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取得了许多成就, 有效推动了以“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为代表的多重文化遗产保护。此前, 笔者有专文讨论哈尼梯田社区多重文化遗产项目交叠的现象 (1) 。而仅仅就非遗保护来说, 社区定位的问题更为复杂。并且基于这些实践, 有必要进一步反思中国民俗学家在2016—2017年有关非遗保护中社区问题的讨论。

  一、理解清单编制中的社区缺位

  清单编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工具, 主要分为UNESCO层面的国际名录和各缔约国层面的国家名录两类体系。中国的国家非遗名录由国家、省、市、县四级组成, 其项目分类大体参照UNESCO的国际名录, 但又有中国特色, 比如“传统文化保护区”。中国非遗清单编制大体上是政府主导模式。学界对政府主导模式的弊端多有批评, 其中马千里的讨论较有建设性, 他通过菲律宾、意大利的非遗社区参与案例, 阐明社区主导、自下而上的清单编制模式是对政府主导模式的纠偏[1]。

  中国的非遗清单编制, 除了在项目名称上体现民族 (2) 信息外, 一般不单独体现民族信息 (3) 。但如果将同一个民族的非遗项目汇总, 就能看出许多隐藏的问题。哈尼族是云南省特有的世居民族, 因此哈尼族的国家级非遗项目全部由云南省的省级名录遴选。下表是哈尼族在第一、二、三、四批云南省省级名录中项目的汇总。

哈尼族云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表 (4)

  哈尼族云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表 (4)

  首先需要声明, 没有一个非遗清单是完美的, 即便是UNESCO的非遗清单也有瑕疵。本文将哈尼族的省级非遗项目整理为一个清单, 目的是跳脱出“行政层级式”的清单, 换一个视角, 以更好地理解基层一线非遗保护工作。

  认定哈尼族非遗项目的主要是县一级文化馆, 也即履行非遗保护行政职能的政府机构。具体而言, 在这些县级文化馆的工作人员中, 不乏哈尼族本民族的知识分子, 也不乏参与过上世纪90年代民间文学“三套集成”工作的专业人员。在认定非遗项目的过程中, 县文化馆主导申报, 落实保护, 可谓非遗项目最直接的守护者。那么县文化馆的申报、保护是否能体现、代表和维护社区的意见、权益?以A县申报的“哈尼哈巴” (1) 项目为例, 从A县文化馆公开的信息可以得到初步认知:

  A县2008年6月申报成功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哈尼哈巴》项目, 2011年6月申报成功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祭寨神林》项目, 现有国家级项目2个, ……县委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 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哈尼哈吧 (2) >保护实施方案》, 建立一个传承中心和三十个传承点。迄今为止, 投资了6.7万元建设了箐口村“哈尼哈吧传承中心”, 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ZXH请到传承中心传承哈尼哈巴, 在全县建立了30个民族文化传承基站, 其中重点建设了新街镇的箐口、……七个民族文化传承基站, 三十个传承基站都有传承活动地点, 传承人定期不定期开展传承活动, 一般利用传统节日开展传习活动, 发展和扶持了50名民族文化传承人;为进一步传承与保护好哈尼哈巴, 2011年进一步加大传承基站建设力度, 建设10个重点传承基站:菱角塘村、……继续扶持50名能实实际际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2]。

  上述政府公开信息主要显示了“哈尼哈巴”项目保护的情形, 可见其保护难度大, 保护力度也很大。如果说“哈尼哈巴”传承的社区主要是村落的话, 那么这些保护措施基本上照顾到了典型村落, 体现了社区参与。但是其前期申报项目的情形并未体现社区主导。根据笔者2015年的田野调查, 申报环节主要参考了A县几位哈尼族学者比如LSR (1) 的意见。也就是说“哈尼哈巴”项目的申报只有有限的一些传承相关个人事先知情、同意, 而上文列举的若干传承相关方 (社区) 多数没有参与申报阶段的知情、同意。

  但如果站在基层文化馆的角度看, 要让整个A县的所有传承相关方 (摩批 (2) 、歌手) 都参与到申报的各个环节, 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其一, 这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 反而不利于“哈尼哈巴”的保护。其二, A县当地擅唱哈巴的摩批、歌手很多 (上述引文也可印证) , 难以详尽统计, 因而难以理出一个事先知情、同意名单。其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对A县来说更多是国家政策的延伸, 当地缺乏自觉意识, 向传承相关方解释非遗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因此, 由公认能够代表本县社区对“哈尼哈巴”作出认定的地方精英来主导申报工作, 申报后再具体甄别保护工作的重点群体, 是比较符合实际工作规律的。

  像A县这类非遗清单申报方式, 属于“技术性社区缺位”, 并不违背非遗伦理原则。当然, 这种技术性缺位只能作为应对现实工作条件缺乏的权宜之计, 非遗保护工作理应追求更高目标。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基层文化馆的工作条件十分有限, 不应苛求其严格按照UNESCO的要求去做。但清单编制阶段 (即申报项目阶段) 的工作如能更多参考UNESCO有关社区的理念, 就能够避免后续保护工作的偏差。

  以上述引文提及的“哈尼哈巴”传习点为例。有的传习点将“哈尼哈巴”作为一种“歌”来进行公共教学和展示, 并未有效介入到摩批师徒或家传的传承体系中, 这就导致了“哈尼哈巴”的“去语境化”。有一些传习点则卓有成效, 比如由于硐埔村是著名摩批ZXH师徒居住地, 因此身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ZXH能够有效利用这些条件进行传承。但事实上ZXH是“四季生产调” (A2) 项目的传承人, 并非“哈尼哈巴”的传承人, 而“四季生产调”只是“哈尼哈巴”口头传统中的一部分。可见在清单编制阶段, 正因为对“哈尼哈巴”在社区中的样态认识不足, 导致了后续保护工作中的一些偏差。

  清单编制阶段社区参与的重要性, 还体现在小社区与整体地域的关系上。从哀牢山区域来说, 社区对“哈尼哈巴”项目而言, 意味着歌手和摩批的传习体系, 尤其是摩批, 因为“哈尼哈巴”核心的部分往往是仪式上唱的。那么随之产生的问题是, 既然“哈尼哈巴”项目应由摩批、歌手群体来认定、保护, 那么A县的摩批能否代言其他哈尼族聚居区的摩批?在整个哀牢山区, 除了A县, B县、C县、D县、E县、G县等都是哈尼族聚居区, 优秀的摩批不计其数, 他们几乎没有参与“哈尼哈巴”非遗项目的传承保护。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 “哈尼哈巴”申报国家级非遗的主体单位是A县文化馆, 因此A县文化馆也就是该项目的责任单位。有的项目比如哈尼族多声部音乐“栽秧山歌” (表中B1) , 申报省级名录的是B县文化馆, 而申报国家名录时扩大变更为红河州。对哈尼族多声部音乐项目来说, 这种变更是非常合理、及时的, 因为多声部音乐跨A、B两县分布, 由上级行政区红河州来申报国家名录就解决了跨境问题。

  但“哈尼哈巴”项目无法进行这种操作, 因为它的分布是全民族性的, 跨了云南省红河州、普洱市、玉溪市、西双版纳州等多个州市, 除非由云南省非遗中心来做保护责任方。因此, 这类非遗项目很容易在实际工作中造成社区缺位, 缺乏通盘考虑。在中国, 像《格萨 (斯) 尔》这种举国家力量进行保护的非遗项目毕竟是少数。但就实际情况而言, “哈尼哈巴”这种项目确实不是A县文化馆能够承载的, 至少需要省级政策架构来进行保护。

  在“哈尼哈巴”项目清单编制过程中社区缺位的后果, 除了传承本身受影响, 更为直接地体现为省级非遗清单的混乱。表中的《四季生产调》 (A2) 、《敏编咪编》 (A5) 、《哈尼阿培聪坡坡》 (A6) 、《都玛简收》 (A7) 几个项目, 事实上都是“哈尼哈巴”框架下涵盖的内容。《四季生产调》和《哈尼阿培聪坡坡》都是歌手ZXH演唱的书面记录整理作品。《都玛简收》是C县知识分子将“哈尼哈巴”中的一支“砍倒遮天大树” (Soqzyuq Hovqtuv Massol) 整理为一部史诗, 以史诗中女神的名字“都玛简收”命名出版的 (云南民族出版社2004年) 。小社区将大的口头传统截取片段申报为非遗项目, 事实上并不利于哈尼族口头传统类非遗的保护。

  这种非遗清单项目相互嵌套的情形, 反映出地方知识分子 (尤其是民间文学搜集整理者) 参与项目申报的程度很深。当然, 地方顾及自身文化政治、文化产业利益的诉求应得到理解与尊重。地方知识分子对口头传统的地方化实践也无可厚非。C县申报的《都玛简收》, 业已形成口头传统、书面文本、公共文化之间的复杂关系。这其中需要讨论的问题是, 假设社区 (传承攸关方) 尤其是代表性歌手认定《都玛简收》是与“哈尼哈巴”不同的项目, 那单凭这种认定就能进入非遗清单吗?《都玛简收》显然是从“哈尼哈巴”大传统中抽绎出来的相当晚近的“史诗作品”。如果尊重、认可C县哈尼族社区的认定, 继而进入省级、国家级名录, 那么就损害了其他哈尼族社区的利益。

  “哈尼哈巴”是A县申请的项目, 如果不愿意通过扩展名录把C县增补为保护单位, 就会导致《都玛简收》这样的新项目申报。当然, 这个项目的申报有明显的彰显C县地域文化特色的用意。这种片段式申遗的结果, 反而会导致C县当地对“哈尼哈巴”整体保护的缺失。因此, 社区缺位不仅仅是某个特定社区与其他社区之间的权益问题, 更是整个非遗清单编制中的大问题。清单的不清晰, 直接导致了具体项目保护的偏差。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文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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