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许多民间文化遗产存在着被滥用、篡改、假冒以及大量流失的现象,传承也面临着后继无人的悲凉。民间文化工作者无法像保护地下文物一样,去保护地上活着的文化遗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呼唤法治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是绚丽多姿、异彩纷呈。如何对其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2004年我国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但是,由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尚未出台,大部分地区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法规,许多具有很高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能依法得到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如何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享有什么权利,以及非权利人商业性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等突出问题显著地摆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前方。如何以法律的手段、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控,以何种方式保护,怎样实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保护,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版权和邻接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外观设计、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某种情形下可以发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但是,现有知识产权体系框架被运用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时,却存在着制度瓶颈和理论障碍。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主体的不特定性和群体性、保护时间上的无限期性和传承性、保护客体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因此很难简单地套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传统法律关系模型。
为什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采取特殊保护,一位教授认为是因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存在区别,有形财产利用会发生损耗,但无形财产在数量上是取之不尽的,而且越多的人利用价值会越高,也不会遭到破坏,所以如何让更多的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者应尊重原住民,要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对所有权进行界定。
非物质文化进入商业利用时,如何解决保护、授权以及利益分享非常重要。但这也不是仅仅依靠知识产权制度就能解决的问题。即便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作出一些调整,也只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某些方面的保护,其全面保护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为了借此进行交流与传播,保护传统文化的生命力,而不是仅仅赋予某些原住民族权利,确立某些法律主体对文化遗产的垄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后续管理与利用才是保护的关键。
在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之前,也许还有很多方式可以保护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部已经在10个省市搞试点,让京剧包括京剧现代戏进入中小学课堂。这也是一种保护,因为了解是保护的第一步。
值得欣慰的是,文化部已向国务院报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抓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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