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5年以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的安排和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初步建立。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对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目前,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大多数省(区、市)已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些地(市)、县建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名录体系。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初步建立。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各地的普查工作正在积极稳步展开,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地域特点,编制门类齐全、分项细致、可操作性强的普查工作手册,举办普查工作培训班,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初见成效。云南省截至2005年累计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开展普查,参与普查人数达1.9万人次,普查的自然村寨1.48万个,访谈对象6.9万人次。在普查工作中,各地培训了工作队伍,抢救保护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资料和珍贵实物,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工作取得有益经验。在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过程中,文化部相继确定了40个保护工程试点。几年来,这些试点认真制定保护规划,积极探索工作机制,不断摸索保护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正初步形成。为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9月14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已正式挂牌成立。河北、河南、广东、宁夏、新疆、江西、重庆、湖北、贵州、吉林、广西等省区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06年,文化部已经正式成立了由68位不同专业领域专家共同组成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保护工作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
(六)保护经费投入逐年加大。2004至2006年,国家财政每年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2000万元。为加强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保护工作,2006年国家财政支付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补助经费4000万元,并拨付各地。浙江、江苏、辽宁、广东、河北、四川、江西、湖北、福建等大部分省区都安排了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确保了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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