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负责任的成员国,我国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只有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才能探寻出更恰当的措施,使之得以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操作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属性之一。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通过操作过程来得以展现,不在操作过程中就感受不到、几乎不存在,无论是戏曲、音乐,或者是舞蹈、民俗,都是这样,它们都是在时间过程中得以呈现、得以消失,所谓瞬间即现、瞬间即逝。比如中国的戏曲,要通过演员以第一人称身份在舞台上的唱、念、做、打来推动戏剧情节的发展,表现戏剧内容;民俗要通过一定社区群众在特定日期的约定俗成的活动,来寄托共同的感情愿望。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技能技巧的传承是十分重要的。必须做好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整理工作,运用录像、录音、照相、文字记录等手段,留下可资保存的弥足珍贵的资料;与此同时,做好各种门类的技能技巧的传承工作,使之在实践中得以传承,在传承中得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另一个属性是其观念性。它们都是在一定的形式中寄托了相应的精神内涵,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当地的人民群众的感情愿望。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当地人民共同感情愿望的生动表达,是民族、地域性格气质的鲜明体现,是民族心理凝聚力的共同纽带。比如福建南音,它已成为闽南籍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共同精神寄托,每年一度的泉州、厦门的南音大会唱,许多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都不远千里、不惜万金,回到家乡来,就是为了共百代乡音,抒一曲乡情。
正是基于这个特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其学术研究,研究其形态特征,研究产生这些形态特征的历史、社会、文化背景,研究其哲学思想、美学基础、文化内涵,从观念、行为、形态这三个层次来深入探索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位置、源流、沿革和功能、性质。并且将这些成果及时引入大、中、小学课堂,让中华民族的男女老少来共同热爱、继承、传授、享受这一宝贵的精神文化,增进民族感情,增强民族自豪感。
非物质文化遗产顾名思义具有非物质性,然而,其非物质性又是与物质性紧相关联。这种关联,除了在其行为过程中需要一定的物质手段来共同作用才能得以完整体现之外,物质性还作为行为的结果而得以呈现。如:工艺美术中的制作工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当这一制作工艺过程完成之后,作为其行为结果的工艺品,就是物质文化了。传统建筑工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作为传统建筑工艺行为过程产物的古城墙、古建筑、土楼、四合院,又可能作为文物这一物质文化遗产而保存下来。
正是从这些非物质性与物质性的关联意义上着眼,必须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予以重现。因为像文物这样的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即使是某些艺术品的创作者至今仍然健在,有些宝贵的艺术品也不太可能重复生产。又因为非物质文化及其实践行为可能产生物质文化成品,而这些非物质文化的技能技巧又必须通过具体的人来传承,所以,我们不能只是看到非物质文化创造出来的物,而不见造物的技能技巧和造物主的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必须高度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技巧传承者的抢救和保护,使中华民族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一起得以有效的保存、继承,进而发扬光大。(人民日报全国政协常委 王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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