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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遗产?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7-04-16  作者:少年
    出于爱好而非职业的原因,2005年夏天,我和几个朋友在甘肃、青海和新疆进行了一个多月时间的民间音乐考察,甘肃和青海的“花儿”、新疆莎车县的十二木卡姆和麦盖提县的刀郎木卡姆极深地打动了我们。感动我们的不仅仅是美妙的歌声和淳朴的民情。在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的丹麻花儿会上,一个醉酒的土族小伙子在为我唱罢了花儿之后,搂着手持数码录音机的我的肩膀,有些口齿不清但非常真诚地一遍一遍对我讲:“你们听,我们也听,不好吗?”半年以来,这句话常常回荡在我耳边。他是希望我能把录音复制一份给他,让他也能听到自己的歌唱。类似的请求我们在考察途中经常遇到,刺激我不得不去想这样一个问题:作为外来者,我们是否在通过录音和录像的方式,以采风的名义对民间音乐资源进行掠夺?也即是说,在歌手们向我们索要他们歌声的录音资料时,是否意味着角色发生了变化——这些民间音乐的主人不是那些歌手了,而是我们这些手持现代化工具前去搜集的外来者?
   
   集体性下的“掠夺”
  
  维吾尔族的木卡姆和蒙古族的长调被列入今年最新一批人类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全人类”的遗产。因为流行歌手“刀郎”,更因为音乐本身巨大的魅力,维吾尔族木卡姆四大类型之中的刀郎木卡姆近年来备受关注。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的《刀郎木卡姆生态与形态研究》一书是目前为止该领域研究最权威的著作,然而就在这部由诸多知名音乐学者撰写的专著中,却只在一个脚注里提及那些为学者们的研究提供帮助的艺人们的名字。在该书附录的艺人演奏图片和CD中,也只是以“麦盖提县民间艺人演奏”、“巴楚县民间艺人演奏”的方式注明演奏者。没有民间艺人,学者们的研究便无法进行,但艺人们在掌握话语权的学者那里却只获得了以脚注方式和籍贯统称出现的署名,这是在很多民间音乐研究著作中可以找到的事实。忽略个体的传统自《诗经》以来便存在。在以地域性和群体性称谓通称民间艺人时,作为个体的民间艺人是无意义的。他们自然而然被看作某个地区某个民族的代表,作为个体的价值却被隐形,这样一种集体主义的视角在古代的乐府官员和现代的音乐学者中都可以找到,《诗经》里只有“国风”,而《刀郎木卡姆生态与形态研究》中只有“麦盖提艺人”。意识到这一点,我们所熟悉的集体主义的危险也便清晰地出现了,特别是在目前涉及具体的利益交换的背景下。通常的描述里,作为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木卡姆,可能属于“人类”、“中国”、“新疆”、“维吾尔族”、“麦盖提县”,但就是不属于个人。然而谁都不能否认,这些集体遗产的传承者却正是这些“个人”,也只有他们手里还保存着“遗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那么,究竟谁是这些遗产的主人?是集体,还是个人?如果是集体,那么代表集体行使权力的个人又是谁?与民间艺人一样,学者当然也是“集体”的一份子,但他们在“集体”中属于上层文化精英。在忽略个体性的采集、整理、研究工作中,少数的精英譬如学者自然成为主导者和代言人,一种自上而下的“掠夺”便在所难免。所以,正是以采风的形式出现的“掠夺”造成了开篇“你们听,我们也听,不好吗?”那样的身份错位——歌手本是主人,然而因为“采风”行为的发生,民歌的拥有者似乎成了更为强势的我,而非身为农民的歌手本人。学者并不是进行“掠夺性”采集的唯一精英人群,而且学者“采风”的掠夺性所产生的利益转换还不太明显。在近两年来大范围的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立项与保护浪潮中,作为保护行为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掠夺性”可能更强。在民间艺术的社会价值陡增的状况下,作为个体的艺人们的利益如何不被“为人类、为民族”,特别是“为国家、为政府”等集体主义旗号下,带有行政强制力的政府行为所伤害,是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这样的伤害一直在发生,并且在和“文化遗产”效应结合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愈演愈烈。和新疆麦盖提县、莎车县的木卡姆艺人见面没多久,他们便向我们表达了强烈抱怨,原因是当地政府利用了他们换取政治或者经济利益,譬如去北京上电视为该县的文化旅游资源作宣传,却没有给予适当的误工补助和报酬。当然在几年前,木卡姆的价值尚未被“中央”、大城市发现时,他们还没有得到过政府如此多的“优待”。这些情况,与半个世纪以来所发生的以利用并牺牲农民利益谋求经济发展的事实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让人不得不担忧我们渴望保存并流传下去的文化遗产可能存在的另一种误区和变形。值得注意的是,木卡姆和长调,与先前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古琴和昆曲有着不同背景,前二者属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后二者则是属于汉族文化形态。木卡姆和长调是维吾尔族和蒙古族最为经典和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形态,是维吾尔族和蒙古族的民族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这样,对它们的整理、保护便具有了另外的意义,其首先应被注意的价值是木卡姆和长调的保护与传承事关民族多样性。
  
   被“垄断”的遗产
  
  当公立研究机构的学者和其他代表政府进行民间音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保护的人,在以国家和政府所赋予的权威性身份将大量遗产资源聚集到手的时候,便出现了集体主义的另一项弊端——资源垄断。而这些被当作国家和民族的集体资源而搜集整理的“遗产”原本应是一种公共资源。典型的例子如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藏的大量珍贵历史录音。作为中国民族民间音乐的最高学术研究机构,音研所在50年的历史中利用国家所拨款项,积累了大量民间音乐的田野录音,这是一笔极其重要的文化遗产,但除了这些躺在资料室的遗产的主人——该所研究人员外,其他人若想听到这些录音、接近这些遗产,必须付出极其昂贵的费用。这是事实上的资源垄断。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何谈起?同样的垄断还可能发生在一些代表政府的个人手里。譬如某些基层文化馆工作人员对于民间音乐艺人变相的控制。因为行政身份带来的权威和便利,外地人如要接触民间艺人,必须通过这些文化馆工作人员,这便意味着首先必须和这些工作人员发生某种利益的交换。这时,俨然遗产主人的文化馆工作人员面目多少有些可恶。这样的例子,我们在考察中也碰到过。一个由常理出发的疑问是,既然以公共资源、集体遗产的名义搜集整理并掌握了它,为什么现在的主人也即拥有者却不能给予它公共资源应有的公共待遇?与音乐研究所死守公共资源不肯共享,以及新疆政府资助出版一套24张十二木卡姆CD竟然定出2000元高价相比,在乡间碰到的情况令我异常感动。不只在一个地方,民间艺人们用简单的卡式录音机和盗版磁带录制自己的音乐销售,录音粗糙,但定价只有两三元,它们因此而扩大了在民间流传的范围。在看到了经济利益的地方政府所推行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中,垄断所造成更要命的危害是对这些非物质性遗产本身的存在状态产生影响。民间要传播,自己用卡带制作即可,音乐还是流传了几百上千年的音乐,不过是制作粗糙了些而已。但地方政府不会如此潦草办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传统带来的可能是意识形态对民间文化真实状态的破坏。当原本草根且常常被认为粗俗的民间文化遗产因为政府威权的介入而被纳入意识形态的表达,遗产还会具有遗产的价值吗?过去50年来对于民间文化的吸收和改造,是作为政治宣教的工具。而目前正在兴起的保护热潮下,垄断性地利用遗产资源进行经济利益的市场交换,更加值得警惕。不少地方都在打造新的原生态民间音乐歌舞经典。杨丽萍《云南印象》的巨大成功刺激着敏感的地方官员的神经,要知道,在杨丽萍因病不能上场的情况下,半个月前《云南印象》在广州演出的最低票价已经高达380元。而跃跃欲试的官员们似乎也相信,凭借自己手中掌握的文化遗产资源,打造出新的舞台经典并不困难。但除《云南印象》外的其它原生态歌舞并未产生什么影响力的事实证明:行政效力排他性的垄断做法赋予了他们办大事的能力,却没有赋予他们办好事的能力;在增加了他们勇于“超常规发展”的胆魄的同时,也赋予了他们浪费资源和制造垃圾却又不必负责的权力。垃圾被制造出来,又成为谁的遗产?或许是时候问一问了——遗产之为遗产,它的主人究竟应该被如何界定?
文章来源:土地与歌论坛 原发《南风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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