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指集中开展民众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或定期展现特定事件的时间。这种时间和空间因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它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中华民族文化财富,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人类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猛烈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迫在眉睫。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果
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起,对各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化进行了记录调查,出版了《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和《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等。
(二)改革开放以来,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发起了“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纂工作。截止2004年底298部省卷已全部完稿,已出版224卷(近4亿字),全部出版工作将于2006年完成。通过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抢救、发掘、整理和研究,不仅保存了大量珍贵的文化资源,也造就了一支有相当学术积累的科研队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展
1. 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2001年5月我国的昆曲艺术名列第一批19个代表作名单之中,2003年11月我国的古琴艺术又名列第二批28个代表作名单之中。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自始至终积极参与了《公约》制订工作的全部过程。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 加强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建设
国家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自1998年以来,文化部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国内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为借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精神,法律草案名称已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成立了全国人大、中宣部、文化部等多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正在对法律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工作的意见》的下发,必将有利地推动和加快立法工作的进程。另外,云南省、贵州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相继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有些地方还颁布了以单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保护对象的地方性法规。
3. 积极推进“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
2003年初,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两年来,“保护工程”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并取得了积极进展:。
(1)成立了“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设立了“保护工程”国家中心。全国各省(区、市)也相继建立了“保护工程”组织工作机构。
(2)经过专家论证,确定了40个“保护工程”国家级试点,其中,区域性的综合试点6个(如云南省、苏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专业性试点34个(如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西藏昂仁县迥巴藏戏、西安鼓乐、天津杨柳青木版年画等)。目前,各地在专家的指导下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保护工作正在顺利开展。一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了有效保护。
(3)在财政部的支持下设立了“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全国不少省(区、市)也设立了专项保护经费,为“保护工程”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4)组织举办各种层次的培训班,培养了一批业务骨干;一些民族民间文化专题博物馆相继建成。
(5)在各地文化部门的大力推动下,“保护工程”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二、近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重点
(一)在全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普查摸底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要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避免重复劳动。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摸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家底。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文化部将于今年全面部署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这次普查,将是21世纪开展的一次大规模的文化资源普查。为保障普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业务指导,文化部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普查工作手册》,不久将印发各地,作为普查人员的工作参考。
(二)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制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标准,经过科学认定后,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省、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颁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国家即将启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工作。
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6)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同时,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报程序如下:
(1)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2)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经专家筛选、认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3)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经审核合格的申报项目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与要求进行评审认定,提出推荐项目名单;
(4)推荐项目名单经社会公示后,拟定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批准颁布。
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将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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