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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如何认定?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1-02-11  作者:
  小苏是个生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的京族小伙,他的爷爷从小就会演奏京族独有的乐器独弦琴,而且还会自己制作,并时常对周围感兴趣的人讲授独弦琴的演奏方法。这几年,小苏看到国家越来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认定了很多“非遗”传承人,小苏想帮爷爷申请独弦琴的“非遗”传承人,他想知道需要如何办理?   

  Q博士: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以及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会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之后,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提出初评意见。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将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此后,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201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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