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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翠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到“活态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术语选择事件史循证研究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24-08-27  作者:郭翠潇
  摘要:自201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文化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更名为“活态遗产处”以来,“活态遗产”这一术语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际文化治理领域。文章以这一具有风向标意涵的重要事件作为历时性观察的坐标原点,结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形成和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相关政策文件,采用循证研究法系统梳理和分析与“活态遗产”这一术语引入和使用高度相关的一系列重要事件。“活态遗产”术语来自建筑遗产保护领域,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尽管出发点不同,但在“活态遗产”的概念化发展和政策化使用上有着共同的时代背景、学理基础以及相似的关注点转向,且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使命与任务密切相关,可谓殊途同归。在国际层面,将“活态遗产”术语引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实施进程,有利于提升包括缔约国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的认知,打破“物质”和“非物质”二分法,促进不同公约的协合增效,从而加强对各类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在国家层面,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活态遗产”这一术语的强化使用及其政策语境,有助于推动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格局,对全面思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未来方向亦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活态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事件史;概念史
 
  2023年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下文简称为“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文简称为《非遗公约》)通过二十周年,教科文组织将二十周年庆祝活动的主题设定为“我们即#活态遗产”(We Are#Living Heritage)。这与五年前发生的一个重要事件密切相关。2018年教科文组织总部文化部门(Culture Sector)重组,承担《非遗公约》秘书处职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科(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ection)更名为“活态遗产处”(Living Heritage Entity),并从归属于教科文组织创意处(Division for Creativity)变更为与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等其他四个机构并列,直接对文化助理总干事(ADG/CLT)负责。(Document 205 EX/3.INF.2)(1)这次更名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引起质疑。在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205届会议(2018年10月,法国巴黎)上,该组织总干事阿祖莱(Audrey Azoulay)将教科文组织总部文化部门重组方案提交审议,希腊代表就机构新名称提出疑问:为何选择“活态遗产”这个与《非遗公约》语言无关的词命名与《非遗公约》有关的实体(entity)?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及时答复。在埃及代表的追问下,教科文组织文化助理总干事奥托内(Ernesto Ottone Ramirez)澄清道:这样做绝对无意改变《非遗公约》的名称,因为《非遗公约》有其得以确立的明确渠道;使用“活态”这个形容词的目的是引入一个术语,即“活态遗产”——这个术语尽管不见于教科文组织的命名法中,但在相关主题的讨论和考量中已大量出现。(Document 205 EX/SR.1-6 pp.85-86)奥托内没有进一步阐明为何要引入“活态遗产”这一术语,然而这次机构更名产生了显而易见的效果:重组方案通过后,“活态遗产”这一术语在教科文组织内被大力推广,可见度迅速上升。那么“活态遗产”这一术语来自哪里?在《非遗公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如何被界定和使用的?教科文组织引入这一术语的动因、意义及影响又是什么?本文将采用循证研究法(the evidence-based approach),将“活态遗产”作为关键词,以教科文组织档案文献为主要证据来源,对上述问题加以探究。
  一、来自建筑遗产保护领域的“活态遗产”概念与活态遗产保护方法
  虽然活态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属性,但遗产研究界一般认为“活态遗产”概念来自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活态遗产理论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对历史建筑使用功能与历史价值的关注:年,克洛凯()提出“活态古迹”(living monument)(1)概念,将其定义为“仍然为社区所使用的建筑”,认为使用价值是这类建筑的重要价值;1903年,李格尔(Alois Riegl)从最初建造目的出发,区分了不同类型的建筑遗产,其中“历史建筑”(historic buildings)概念类似于克洛凯的“活态古迹”概念,指一种从建筑的长久生命中获得历史价值、不断发展变化的遗产[1]。在全球权威遗产保护组织出版的相关重要文件中,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2)与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起草,于1982年作为《威尼斯宪章》附件登记的《佛罗伦萨宪章》,将主要由植物组成的历史园林视为活态古迹,并规定了其特定的保护原则和方法[2]124。
  在1972年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的框架中,对活态遗产的关注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全球化的兴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被各国视为可以让社区与民族肯定其文化身份的因素和确保文化多样性的因素[3],而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录》被认为实质上是用“欧洲中心主义”的遗产观作为评判遗产的标准,造成遗产名录地域分布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因此提出抗议,敦促教科文组织在遗产选择标准中纳入非物质内容[4]15。1992年,《世界遗产名录》新增“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遗产类型,关注遗产的活态性和非物质的部分。1987—1993年进行的一项全球研究指出,活态文化(living cultures),特别是“传统文化”,没有在《世界遗产名录》中得到充分体现。有鉴于此,负责《世界遗产公约》实施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94年启动旨在提升《世界遗产名录》代表性、平衡性和可信性的全球战略[5];同年发布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修订版,在“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第六条标准中增加“活态传统”(living traditions)、“艺术和文学作品”(WHC/2 REV.para.24)这三个非物质要素;同年又发布了《奈良真实性文件》,提出“文化延续性”(cultural continuity)概念[2]142。这一时期,“活态遗产虽未作为一种遗产类型纳入世界遗产研究框架之中,但被视为一种对遗产保护与价值阐释的方式”[1]。
  进入21世纪后,在《非遗公约》拟订期间,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在2002—2003年间启动了“活态遗产地项目”(Living Heritage Sites Program),目标是在遗产地保护和管理领域内提高人们对活态遗产的认识[6]。该中心在其2009年版《活态遗产保护方法手册》(1)中界定了“活态遗产”这一概念:“由历史上不同的作者创造并仍在使用的遗址、传统以及实践,或者有核心社区居住在其中或附近的遗产地。”[1]活态遗产保护方法是对物质遗产领域现有“基于构造的方法”(fabricbased)和“基于价值的方法”(values-based)的补充与发展[6],以延续性(continuity)为核心特征,强调社区赋权,重视非物质表现形式,是自下而上的保护方法[7]140.[8],认为保护(conservation)是对延续性和变化的管理[6]。这些都与《非遗公约》精神中“以人为本的过程性保护”[9]有共同之处,但活态遗产保护方法的应用对象“仍以建筑遗产等传统遗产类型为主,但遗产构成不仅限于物质形态的空间,而是将有形的建筑遗产、无形文化特征与社区的能动作用相融合,保护对象即这种活态的文化本身。通过遗产社区的实践来延续文化,几乎完全抛弃了对物质遗产本身变化的关注”[1]。
  二、《非遗公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活态遗产”术语的使用
  在《非遗公约》形成的过程中,其核心概念、术语的选择与界定几经变化,有“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expressions of folklore),“民间创作”(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口头遗产”(oral heritage),“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最终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10][11]。
  《非遗公约》全文未使用“活态”或“活态遗产”,但在长达数十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化过程中,“活态遗产”概念和术语并非没有被关注过。例如,198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下文简称为1989年《建议案》)中就有“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之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的表述,(25C/Resolution,附件I-B)其中“现代文化”对应的英文是living culture,即“活态文化”;1995年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我们的创造多样性: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认为手工艺(crafts)是真正的“活态遗产”,因为这些从过去传承下来的传统在每一代人中都在更新[12]191;1997年的马拉喀什会议(2)的报告提及“口头遗产是一种不断演进的活态现象(living phenomenon)”。(Document CLT/CH/ITH/07,para.39)
  《非遗公约》形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化过程中的两次关键事件也都关注到“活态遗产”,其中之一是1999年6月教科文组织与美国史密森尼学会在美国华盛顿特区联合举办的题为“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全球评估:在地赋权与国际合作”的国际会议(下文简称为“华盛顿会议”)。此次会议对1989年《建议案》十年来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最后形成的《保护传统文化:全球评估》会议报告使用“活态遗产”来描述澳大利亚原住民的传统文化,强调其不断演变的属性,并认为“民俗”(folklore)这个词不适合描述原住民的活态遗产,因为没有充分强调这类遗产的整体性[13]90-91;另一篇子报告则将活态遗产视为“民俗”的显著特征之一[13]97。华盛顿会议在《非遗公约》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会议得出结论,1989年《建议案》中的主要概念和方法已完全过时,“民俗”的定义过于强调产物,忽视了相关的象征、价值及过程[4]21。会议建议拟定一份与当时世界的社会、文化环境相适应的新文书[3]。同年举行的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0届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草案,授权编写新的国际准则性文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01年3月,教科文组织在意大利都灵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定义”国际圆桌会议(下文简称为“都灵会议”)。这次会议旨在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定义,审查为保护这类遗产编写第一份国际准则性文书的可能性。(DG/2001/33)会前,教科文组织对成员国、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等效术语(如“民俗”“传统文化”“口头遗产”“传统知识”“原住民遗产”等)的定义进行了广泛的全球调查[4]23。其中对成员国调查的结果显示,委内瑞拉不使用“非物质遗产”(non-material或intangible heritage)而使用“活态遗产”或“文化活态遗产”(cultural living heritage)术语,其活态遗产的范围包括语言、口头创作、宗教信仰及实践等,强调这些表现形式可以在过去和现在被感知(perceived)且不能与其语境、行动、行为及个人或群体活动分开[14]。
  都灵会议中,教科文组织顾问、国际法学家珍妮特·布莱克(Janet Blake)在其关于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准则性文书可行性初步研究报告中分析了七个可组合使用的候选术语:“大众”(popular)、“传统”(tradition)、“活态”(living)、“口头”(oral)、“非物质”(intangible)、“文化与知识产权”(cultur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及“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报告中对“活态”(living)这一术语的分析如下:
  “活态”——当然,这不能成为确认这类遗产的充分特征。然而,这是一个需要强调的重要因素,因为在创造和维系这类遗产的文化社区中,仍有许多遗产是活态并被实践着的,保护这些遗产的中心目标是确保其继续存在。“活态”一词还有助于反驳传统遗产在定义上是“死亡”遗产的假设[15]。
  显然,在布莱克看来,“活态遗产”并非最合适的术语。然而她也不认可“物质”和“非物质”这种二分法,理由是:文化遗产所有的物质元素(material element)都有与之相关的重要的非物质价值,而这些价值正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因;此外,二分法也不能反映出许多被归入“非物质遗产”类别的文化传统的持有人对文化和遗产的整体观[15](1)。经过研讨,都灵会议最终保留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并重新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更加关注“过程”(processes)而非“产物”(products),这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化过程以及《非遗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形成过程中的另一个关键事件。(Document 161 EX/15,Annex)
  都灵会议后,教科文组织在2002—2003年间召开了两次《非遗公约》起草小组会议和三次《非遗公约》初稿政府间专家会议。最终,2003年10月17日获得通过的《非遗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如下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6]7-8。
  该定义中虽未使用“活态”一词,然而“世代相传”“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被不断地再创造”“持续感”(continuity)等表述无不体现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属性。
  总而言之,《非遗公约》形成过程中的诸多关键事件及相关文书和报告关注到传统文化、民俗、口头遗产等的活态特征,有的也使用了“活态遗产”一词,但并未对活态遗产概念作出界定,“活态遗产”也未被选定为《非遗公约》的术语。
  尽管“活态遗产”并非《非遗公约》的语言,但《非遗公约》通过后“活态遗产”这一术语仍陆续出现在教科文组织发布的相关文件、致辞及出版物里。“活态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术语的使用出现了并置、混用、等同、替代现象。从时间上看,大致以2018年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更名为“活态遗产处”,正式引入“活态遗产”术语这一事件为界,更名前两个术语多并置与混用,更名后二者则多等同与替代。
  并置、混用阶段:2004年,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推动者、时任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松浦晃一郎(Koichiro Matsuura)在一次会议的致辞中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相关社区或群体不断再创造的活态遗产。”(Document DG/2004/114)2007年,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下文简称为“委员会”)第二届常会的一项内容是审议《非遗公约》徽标设计指南草案。关于徽标中包含的文字,草案提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活态遗产”两种选择,最后《非遗公约》中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被保留。(Document ITH/07/2.COM/CONF.208/13,Document ITH/07/2.COM/CONF.208/Decisions)然而在2007年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发布的《非遗公约》徽标设计国际竞赛的规则和程序中,两个术语又同时出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亦称活态遗产”的表述[17]。教科文组织2010年版及以后版本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第109段使用了“鲜活遗产”一词——“引入发展参与式办法,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断演进的鲜活遗产。”[18]42这里的“鲜活遗产”对应的英文为living heritage,即“活态遗产”。2010年版《非遗公约》基础文件中由时任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博科娃(Irina Bokova)撰写的序言(Document CLT-2010/WS/17)和2018年版《非遗公约》基础文件中由阿祖莱撰写的序言(Document CLT-2018/WS/15),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活态遗产”并置或混用。这一阶段相关文书的表述中虽然使用了“活态遗产”,但更多的是在描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属性。
  等同、替代阶段:2018年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互动在线工具“潜入非物质文化遗产”(Dive into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在遗产项目页面显示的名称是“潜入活态遗产”(Dive into living heritage)。在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工具包”系列小手册中,2019年之后出版的两本小手册的名称中均使用“活态遗产”而未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1),但在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ich.unesco.org)该系列小手册专题网页列表中仍然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以往出版的其他小手册的名称格式保持一致。与以往的其他小手册不同,2019年之后出版的这两本小手册,封面加了副标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时正文开篇第一句说明了“活态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亦称‘活态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or‘living heritage’)与上文提及的2008年《非遗公约》徽标设计国际竞赛的规则和程序中的表述不同,这里的“活态遗产”加了引号,这意味着它是一个术语。这种等同关系,也体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叙词表》(2)中。在该表中查询living heritage(“活态遗产”),结果直接指向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非物质文化遗产”)词条,指向该词条的术语还有intangible heritage(“非物质遗产”)。该词条的范围说明(Scope code)是:“一套活态实践、知识及观念表述,使个人和社区能够通过价值体系和伦理标准表达自己。”(3)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为2019年12月15日。2020年版《非遗公约》基础文件由阿祖莱撰写的序言中,直接用“活态遗产”替代了“非物质文化遗产”。(Document CLT-2021/WS/5)教科文组织使用“活态遗产”术语的最近一个关键事件就是《非遗公约》通过二十周年庆祝活动,不但庆祝活动的主题是“我们即#活态遗产”,而且在庆祝活动的介绍里,除了《非遗公约》名称中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表述均使用“活态遗产”这一术语,并给教科文组织在社交媒体上的活动打上“#活态遗产”(#living heritage)标签[19]。
  自2018年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更名为“活态遗产处”后,“活态遗产”这一术语在教科文组织内被使用得越来越频繁,相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用得越来越少。从委员会历届常会的会议纪要(summary record)中这两个术语的词频占比变化图(图1)可以更直观地、客观地看到这一趋势。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会议纪要中大量出现《非遗公约》、《〈非遗公约〉名录》(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等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有名词,所以实际上“活态遗产”的词频占比更高。在《非遗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九届会议(2022年7月,法国巴黎)通过的《关于在2023年庆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二十周年的提案》文本中,“活态遗产”也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得更多。(Document LHE/22/9.GA/13)
  图1 委员会历届常会会议纪要中“活态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词频占比变化图
  注:数据测算来源为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公布的委员会历届常会会议纪要文件(https://ich.unesco.org/en/functions-00586)。制图人:本文作者
  在《非遗公约》通过前后与教科文组织术语使用相关的诸多关键事件中,“活态遗产”从一个用于描述遗产属性的词组,逐渐变为一个术语。但教科文组织从未专门为“活态遗产”下过定义,而是直接将其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我们再回头看《非遗公约》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就会发现,如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替换为“活态遗产”,那么在逻辑上也行得通,因为该定义项中没有“活态”一词,不会出现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这也为教科文组织在多种场合将“活态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术语交替使用提供了便利。
  三、教科文组织引入“活态遗产”术语的动因、意义及影响
  不论是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活态遗产”概念、理论与方法的产生,还是《非遗公约》通过前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及术语使用的变化,都有着共同的时代背景,都有人类学、民俗学等人文学科的学理支持[20][21],都是从对“物”的关注转为对“人/社区”(1)和“过程”的关注,目的是促进全球文化多样性,维护人类的和平与发展。而文化多样性、文化间对话、可持续发展正是支撑教科文组织建设人类持久和平的三大思想基石[22]。因此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从不同出发点对“活态遗产”概念术语的发展与使用,殊途同归,也是“万变不离其宗”的。
  奥托内在回答为何选择“活态遗产”这个非《非遗公约》语言来重新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时,仅提及要引入“活态遗产”这一术语,并未解释为何要引入该术语(2)。我们或许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探究其动因与意义,即“活态遗产”术语的引入可以为教科文组织解决什么问题。
  “活态遗产”术语的引入有利于提升包括缔约国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的认知。《非遗公约》通过已有二十年,早在2004年,《关于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方法的大和宣言》就强调:“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断再创造,在确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适用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本真性’一词并不相关。”(Document WHC-04/7 EXT.COM/INF.9 Annex I) 2015年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第八条进一步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23]巴莫曲布嫫认为,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活态遗产”并置使用,与缔约国申报实践中更多地关注“物”而非“过程”这个长期存在的现象有关(3)。从历年教科文组织审查机构的报告中可以看到,尽管一再提醒,但是多年来各缔约国提交的列入《非遗公约》名录项目的申报材料中仍有诸如“真实的/真实性(本真性)”(authentic/authenticity)、“原始”(original)、“完整”(intact)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相抵牾的不当用词频繁出现,仍有重视“物”而轻视“人”与“过程”的观念,仍有侧重描述遗产项目的历史而不注重其当下社会功能和活态实践的现象(1)。其中“真实性(本真性)”概念术语的误用尤为突出,反映出不少缔约国仍深受经典保护理论对历史遗存进行“真实性”保护的惯习之影响[24]。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描述“不是某某”的构词法相比,“活态遗产”一词描述的“是某某”,更加明确清晰地突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有助于提升包括缔约国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多元行动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的认知。
  另一方面,打破“物质”和“非物质”二分法,有利于促进不同公约间协合增效,对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据称是由日语翻译成英语的,直接来自1950年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前瞻性的立法[25]156——《文化财保护法》。该法将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便是英语对“无形文化财”的翻译。随着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动态联系和密切互动被考虑在内[26],教科文组织寻求采用综合方法来保护遗产,而这种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明确区别仅用于行政目的[27]。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活态遗产”术语,不再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遗产的泾渭分明,更容易体现《非遗公约》序言中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的内在相互依存关系”[16]6,从而有利于促进各行动方运用大遗产观[28]、综合性方法对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
  上述两方面的问题也存在于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例如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物”而轻视“过程”。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民间文学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称大多数是民间文学作品名称而非演述行为和过程。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29],但“真实性”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原汁原味”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相矛盾的不当用词更是频繁出现在媒体中。此外,在遗产管理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部门间的协作仍存在壁垒;在学术研究方面,两个领域的学者也较少交流与合作。理解教科文组织对“活态遗产”这一术语的强化应用及其政策语境,有助于推动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格局,同时对全面思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未来方向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模糊边界、突显活态特征的“活态遗产”术语的引入或许有帮助,然而《非遗公约》通过后这二十年,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蓬勃发展,成效显著,对中国人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或“非遗”已从陌生的词语变得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此时,如果引入“活态遗产”一词替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恐怕需要较长的接受和适应过程。
  四、结语
  “活态遗产”一词在《非遗公约》形成过程中尽管曾经被关注,但最终未被选定为《非遗公约》的术语。2018年教科文组织将承担《非遗公约》秘书处职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更名为“活态遗产处”,由此在国际一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引入“活态遗产”这一术语,并强化其应用,这是《非遗公约》通过二十年来的一个重要事件。“活态遗产”术语来自建筑遗产保护领域,有关活态遗产的核心理念和方法与《非遗公约》精神中“以人为本的过程性保护”有共同之处。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领域尽管出发点不同,但在“活态遗产”的概念化发展和政策化使用上有着共同的时代背景、学理基础以及相似的关注点转向,且与教科文组织的使命与任务密切相关,可谓殊途同归,万变不离其宗。在教科文组织《非遗公约》框架中,“活态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术语的使用大致以2018年教科文组织正式引入“活态遗产”术语为界,分为“并置、混用”与“等同、替代”前后两个阶段。将“活态遗产”术语引入《非遗公约》的实施进程,有利于提升包括缔约国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的认知,打破“物质”和“非物质”二分法,促进不同文化公约的协合增效,从而加强对各类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解教科文组织对“活态遗产”这一术语的强化使用及其政策语境,有助于推动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格局,对全面思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未来方向亦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学界将“活态遗产”当作概念术语使用的论文大多数出自建筑、城市规划等学科和研究领域。在中国知网检索以“活态遗产”为关键词的文献,共检得61篇期刊论文和10篇学位论文(1)。其中期刊论文中有41篇出自建筑、城市规划、园林等领域的期刊,占67.2%;而学位论文中只有1篇出自艺术学专业,其余9篇均出自建筑工程专业。在民俗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领域,尽管对活态文化、活态民俗早有关注,也有相关研究成果,但较少将“活态遗产”作为论文的关键词,对“活态遗产”概念尚无专门探讨,普遍把“活态遗产”当作词组而非术语使用,较多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30]和活态保护方法[31]的研究。教科文组织将“活态遗产”这一术语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并大力推广,应当引起民俗学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者的重视。中国正在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32],对“活态遗产”理念和教科文组织在国际层面的相关保护实践进行研究,在国际层面有助于跟进《非遗公约》的发展,更好地履约,在国家层面则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系统性重塑和整体性重构提供镜鉴与学理支持。
 
  作者简介:郭翠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与民族学院博士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732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少数民族口头传统专题数据库建设:口头传统元数据标准建设”(编号:16ZDA160) ;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优势学科“中国史诗学”的阶段性成果 
 
文中注释和参考文献从略,请见原刊。
文章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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