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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7-01-05  作者:周玮 隋笑飞

     本报讯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维护中国文化安全,保护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世界。
   
    这一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鼓励通过对话和国际合作提高发展中国家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能力,并重申各国拥有在其领土上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于2005年10月20日经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将于2007年3月18日生效。该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共同构成了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法体系。目前,中国已批准了这3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公约最根本的意义在于肯定了当文化多样性受到威胁的时候,各民族国家有采取政策手段进行防范的主权权利;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也是其重要内容。 

  (周玮  隋笑飞)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信息中心[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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