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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6-10-22  作者:刘满佳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6月,文化部下发了《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踊跃申报,但是在申报评审中,也出现一些问题,需引起注意。

项目申报和评审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的评审标准比较原则缺乏量化指标,难以对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之间区别进行科学界定和具体指导,造成基层在申报参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时的盲目性,浪费许多财力、物力、人力,结果报上来的有些甚至连县级标准都达不到,而真正该报的未报。由于缺乏客观的量化标准,专家们也对这些参差不齐的项目感到棘手,常常为某一项目该不该上发生争执。有些项目最后只能让位于个人的喜好、情面以及“要为本省区多争项目”等主观因素,使真正该报的项目因基层未报而继续面临濒危,达不到国家级标准的项目却顺利过关。

项目申报对民族性和地域性关系问题缺乏统筹考虑
    根据项目的申报程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须从基层逐级申报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文化部。这种分层次、分级别的申报,缺乏足够代表性。因为各地申报项目,只考虑自己的地域性特点,不可能对全局进行统筹考虑。如云南申报的“西双版纳州傣族泼水节”、“楚雄州彝族火把节”等项目,把属于整个民族共同的节日、共同的文化财富加上地域性标识予以命名。今后德宏州、红河州,甚至四川凉山等州及相关的民族自治县将如何解决?如果都相继命名,将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当冗长,缺乏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果不同意后再相继命名,将诱发不同行政区划内的同一个民族之间关于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矛盾,不利促进各民族文化认同和文化交流、增强社会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稳定。

对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整体性未给予足够重视
    如云南申报的“哈尼族四季生产调”原属于哈尼族叙事长诗《哈尼哈巴》中的内容之一,有专家也提出应将《哈尼哈巴》“作为一棵大树”整体申报,而不是只让其中的“一片树叶”受到保护。但因地方政府只申报了“生产调”,文化部也催得急(9月20日前必须报出),所以省里也只能对“生产调”进行论证,至于《哈尼哈巴》的其它内容只能作为后续申报项目今后考虑。如此,将使一个整体项目被人为支解成多个项目,缺乏其完整性,不利于整体性保护。

项目申报中的真实性应予以强调
    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工作,一方面提高了基层政府对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但另一方面,为了保证申报成功,有些申报材料中也出现了夸大其词甚至捏造史实的情况。如果在评审中发生疏漏,使这类项目进入名录并广为宣传,一是发生误导,二是也让世人对“国家级”的权威性产生质疑。

项目申报中的导向性问题
    加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正确导向,注意正确区分和把握“优秀文化”与“糟粕文化”的关系。如云南申报的项目“独龙族纹面习俗”就引起一些专家的激愤。纹面,是1950年以前独龙族妇女为了免遭掳掠,逃避土司的蹂躏与践踏采取的一种消极自救办法,是独龙族妇女反抗民族压迫、求得人身安全的一种消极斗争形式。一般女孩到了十二三岁就必须纹面,忍痛把自己的脸染刻成永远洗不掉的“黛墨青纹”,纹过面的妇女都不愿与外界接触交往。新中国成立后,独龙族妇女开始抛弃传统习俗走向新生活,纹面逐渐被新一代妇女遗弃。如果这类项目进入国家级保护名录,势必将让今天的独龙族妇女再重新回到纹面的耻辱中,去满足部分人的猎奇心理。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必须与项目扶持脱钩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事实上,对于各省、区、市的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特别是一些必须尽早列入国家级的濒危项目,许多长期从事民族文化研究的专家们早已心中有数,但因基层重视程度不够,真正该报的项目未能申报,专家们只能干着急;而有些申报项目,评审专家从理智上认为达不到“国家级”标准,但从“多总比少好,有总比没有好”的良好愿望出发,还是开了绿灯。另一方面,申报者须提交的申报资料,除了要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外,在“项目管理”一项中,申报者还提出了项目保护资金要求,这一条虽然有利于调动基层政府申报的积极性,但却不利于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整合和项目评审的客观真实。如 “云南花灯”是云南独具特色的地方戏种,在许多州、市、县都有群众在广为传唱,但云南上报的项目只有玉溪市的 “玉溪花灯”。有专家提出应以“云南花灯”项目整体申报,更有利于云南花灯的发展繁荣。但考虑到要将“云南花灯”整合为一个项目申报,按程序各地都要组织相关材料进行联合申报,手续复杂,如果有些地区迟迟报不上来,时间将会拖延;再则,一旦申报成功,项目资金批下来,各地都有理由来争,而已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组织申报的地区将很吃亏,打击了其申报的积极性。最后通过上报的项目仍然是玉溪市的 “玉溪花灯”。

几点建议
    要科学界定国家、省、州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标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通过制定“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时间上不能急于求成,以保证名录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权威性。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例,56个民族至少应在以下各类中有一件代表作:本民族的叙事长诗;本民族的重大传统节日;本民族特有的传统习俗;本民族最典型的文化保护区;濒临消亡,传习和恢复特别困难的项目。
    要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弘扬优秀精神、培育民族精神、促进民族团结为宗旨,使其真正成为“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因此,对于一个民族共同拥有并共同为之自豪和骄傲的传统文化,不应冠上地域性名称,只能是“彝族火把节”、“傣族泼水节”。
    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国务院文件中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中指出:要“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因此,一要严格审查上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二要确保上报资料的整体性,特别是国家级代表作,一定要注意同类材料的整合,避免以偏概全。
    坚持正确的导向。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倡导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促进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为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做出积极贡献”。因此,进入国家级保护名录的项目,必须是“优秀文化”,要通过保护,促进其发扬光大,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激发各族人民群众爱国爱乡的情感;对于“糟粕文化”的遗存,可实行静态记录性保护,不宜进入各级保护名录。
    不断改进和完善申报工作,项目申报与管理工作应分离。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应受到各种主观因素的干扰。在申报程序上,应实行专家委员会直接认定和基层申报两条线: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的项目,可直接点名要求当地政府组织申报,也可由专家委员会直接向部级联席会议推荐上报(如跨省区的项目“彝族火把节”等);其他基层自己要求申报项目,可按原程序执行。在项目的管理上,对于进入名录的代表作,项目地区(包括共享的地区)可按照正常的项目资金申报程序,向各级政府申请保护专项资金支持。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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