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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非遗立法回眸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1-08-10  作者:王鹤云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千百年来,各个民族不仅创造了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流传至今的各种神话、歌谣、谚语、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以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蕴含着各个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根基和动力。

  加强对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对于保存各个民族的文化基因,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保护各个民族的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推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而通过立法手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就显得十分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并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此走上了法制轨道。在推进国家立法的过程中,许多民族自治地方为保护本地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单行条例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民族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单行条例

  目前,我国5个民族自治区中有3个都正式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行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 4月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共分总则、抢救与保护、传承、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40条,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在广西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7月2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总则、保护与管理、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45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1月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共分总则、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49条,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另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也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也在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2000年6月,云南省率先出台《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开启了地方立法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河。2002年,贵州出台《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12月,云南省人大通过《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专项保护纳西族东巴文化。这些条例的颁布,都为保护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自治州制定的单行条例

  我国目前有30个自治州。据了解,自治州颁布实施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单行条例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该条例于1989年3月1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23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自治州自治机关进行朝鲜族文化遗产的搜集、挖掘、整理、出版工作,积极开展朝鲜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工作”等等。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3月1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则、保护与管理、收藏与交流、开发与利用、奖励与处罚、附则等六章,28条,其保护对象是具有民族特色并且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有形或者无形文化的表现形式。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3月29日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条例分总则、抢救与保护、认定与传承、管理与利用、奖励与处罚、附则等六章,36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3月27日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条例共有23条,规定了保护的范围(包括土家医药苗医药的医学理论;独有的诊疗和保健养生技能、技法;单方、验方、秘方、偏方、常用方;独有的原材、原药以及饮片、制剂等的制作技术)、方针、保护的措施(包括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确定保护名录、实行相关人员执业资格制度、鼓励申报知识产权等等)。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共有40条,2008年9月1日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民族村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包括村寨内传统工艺的传承、民俗节日的保护、民族服饰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保护等等。

  《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0年2月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分总则、规划与保护、传承、管理与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1月9日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6月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分总则、保护、传承、利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48条。

  三、自治县的单行条例

  我国目前有117个自治县和3个自治旗。在此层级上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单行条例的还是少数,主要包括:《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综观这些单行条例,可以看出,第一,它们虽然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是多数以本地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有的涉及物质文化遗产,有的以单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在主要制度设计上,吸纳了国家立法有关草案中的主要内容,都规定了保护名录制度、传承人认定制度、生态保护制度、考察限制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开发利用制度等等。当然每个条例也都有自身的特点,都结合了本区域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第二,自治地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伴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及其内涵、外延、传承发展规律、保护方式等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伴随着国际社会的新进展和国家立法进程,也经历了一个从探索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这点可以从条例的名称的演变、保护范围的逐渐清晰、保护方式的多样化等方面窥见一斑。应该说,这些条例的颁布,对于加深人们对于本地区、本民族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民族自豪感,推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这些规定也为国家法律草案的修改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可以说,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形成了良性互动。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刚刚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自治地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大自治地方相关单行条例的制定力度。有关地区的领导应该高度重视相关立法,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贯彻实施,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单行条例,为保护本地区各个民族的文化遗产,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进一步完善已有的这些条例。现行的单行条例除少数几个外,都已经颁布了几年,一些表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符,因此应该及时予以修订,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行对接,同时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进一步予以修订完善。

  第三,探索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有效途径。目前,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主要涉及行政保护制度,民事的内容较少。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除了要解决传承乏人、濒临消亡、重要资料外流等问题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等问题亦应提起注意。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1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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