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2月25日,社会各界翘首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获高票通过,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3月1日,文化部召开了贯彻实施《非遗法》专家座谈会,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主持会议,文化部部长蔡武在会上做重要讲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宣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就《非遗法》的重大意义和重要精神,以及如何深入贯彻实施《非遗法》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本报特编发相关发言,以飨读者。
《非遗法》的公布是个节日
资华筠(中国艺术研究院终身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一,《非遗法》的公布意义重大。第二,是非遗保护工作进程的重要标志——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三,我们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大国,文化遗产之丰厚为任何国家所望尘莫及,保护工作很复杂,这部法的出台,无疑具有非凡的国际意义,在世界上很提气!从2003年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后来规范为“非遗保护”)正式启动乃至更早一点的时间,近10年来提案、呼吁、论证……在艰难蹀躞中探索。如今,能够出台这样一部简繁适度、具有经典意义的一部法,对于我们是激动人心的节日!
《非遗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在总结了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鲜活的,而不是僵化的、照搬的、教条的,这就使得这个法有生命力,好推进、好实践而且有不断补充、改进的空间。
记得,我在人大法制委的讨论会上曾经说过,原则上通过比细节上“较真”重要得多。如今,比较了上次讨论的草案和最后通过的法律文本,虽然我的有些意见尚没被接纳,我还是很拥护这个法,不过我觉得有些问题在以后执行条例的细则里还是要阐释得更清楚些。
几点建议:第一,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否则的话如何执行就会落空。第二,要强调文化渊源,源头性保护很重要,而不是保护一些变异的东西。第三,就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千万别弄成经济开发区,这是我特别想说的一句话。另外就是传承的问题,除了在学校进行的传承,我觉得还应该有干部的培训机制,应该形成一种比较有效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前头做的东西要延续下去,因为文化是一条长河,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是需要继承和推动的。再有,关于立法问题的学术研讨应该尽快跟上,我们自己也应该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提高。另外,还要用各种生动的形式宣传《非遗法》和非遗保护。最后就是相关部委和单位的协调问题,在《非遗法》出台的形势下,大家应该更加统一思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把非遗保护和整个社会的 发展建设结合起来
刘魁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得知《非遗法》在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大家心里都异常激动。就我个人来说,我觉得这是一次在文化领域里的“拨乱反正”。过去历朝历代都有反对民间文化的举措,现在这样明确地表示:你不是牛鬼蛇神,你是国家宝贵的文化传承人,一下子把这些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提升到整个民族文化传统的延续者、承担者这样一个地位,我觉得就是“拨乱反正”,这当然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平衡协调发展的过程中的产物。
第二个感受是,虽然这是一部行政法,但它所保护的对象关乎到我们每一个国民、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社区、每一个民族,它的影响会深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说过去人们参与传统文化活动是自发的,是习惯使然,基本上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话,现在大家就会越来越充分地认识到它的深层意义和价值,这样对于提升文化自觉,自觉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非常有意义。
在工作的过程中我有一个体会,有的时候由于工作的激情,我们常常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多的负荷,觉得它简直是天下第一的重要任务。有这样一种激情或者说责任感当然是对的,可是仔细学习这个法,就觉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应该是我们整个社会建设,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这个总体当中的一个部分,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我们整个社会运行的总体机制结合起来看它的重要性,不然的话就会显得一厢情愿,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比如说城市化等,我们有时会认为这些可能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甚至认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杀手”。但城市化是大趋势,我们不应该也无法来阻止。关键是要换个角度思考问题,比如怎么在城市化过程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一个正确的、合乎自身规律的继承和弘扬。我们需要思考和研究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会统一在如何进一步开拓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道路这样一个关键性问题之下。我觉得这个法的出台,一定会对建设优秀的、健康的、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华文化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建立有效机制确保 《非遗法》的实施
乌丙安(辽宁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法律形式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我作为非遗保护战线上的一名老兵,对此感到无比的欢欣鼓舞,同时也深感自己在今后工作中的责任更加重大。关于如何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我提出两点意见:
第一,应该尽快建立起《非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非遗法》的条文中有许多和我国其他法规有不同程度的关联,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的保存涉及文物保护法规和海关稽查法规;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涉及国家税法及企业法规;境外人员介入我国非物质遗产收集或调查涉及涉外法规;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国际法;传承人或保护单位的保护涉及知识产权法及专利法;与少数民族或宗教密切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民族或宗教法规;还有其他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等等,都需要事先建立好法律协调机制,才能有利于《非遗法》的有效实施。否则虽有法可依,但难以执行。
第二,应该尽快制定《非遗法》的实施细则。这部法律的许多条文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纷纭复杂,不适于简单化、一刀切地加以处理,需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细化、量化或个别化处理。事实上,没有细则规定就无法有效实施。例如对于依法严格执行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退出或除名处理的,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处理的,对于新老代表性传承人更替重新认定的,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准备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对违法行为罚款的等等,都需要各类不同的细则和办法保证实施。
欢呼之后更要注重落实
田青(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非遗法》的公布是我们中华民族文化自觉上升到一个新高度的标志,是值得欢呼的文化大事。但我认为,这个法律公布之后,当务之急是应该尽快地研究一些细则,来保证这部法的实施。在这部法颁布之前,非遗保护靠的是大家的文化自觉,靠的是专家的呼吁、领导的重视、群众的热情,而这部法实施之后,我们就有法可依了。
但是,仅仅有法可依了还不够,如何杜绝有法不依、甚至破坏法律的情况便代替了我们过去对出台法律的期盼,成为我们今后关注的重点。至于这部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如何落实,我自己还不是很清楚。比如说,《非遗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了这一条,我觉得我们的保护经费终于不发愁了。但怎么能够保证执行呢?假如有的县没把保护经费纳入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怎么办?所以我希望法律专家们可以解释这些问题,告诉我们由什么机构、用怎样的方法才能保证这部法的有效实施。
另外,这部法还需要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有些细则还应该加紧制定,比如说《非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但怎么处理?怎么纠正?应当有细则,例如什么样的情况警告、严重警告,什么样的情况要除名等。假如没有这些细节上的规定和可操作性的东西,“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就无法真正纠正和解决。所以,我觉得我们在欢呼《非遗法》公布的激情之后,还应该冷静地、细致地、坚韧不拔地来落实这个法律。
对新文化理念的认同
刘锡诚(中国文联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非遗法》的颁布,对于像我这样多年来从事民间文化调查、搜集、保护、研究、编辑、出版的文化人来说,实在是一件期待已久而又大喜过望的事情。
近百年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代代学者前赴后继、默默无闻地为结集出版和发扬我国优秀的民间文化遗产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从2003年起,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了政府主导的轨道,并且取得了前无古人的成绩。
当然,无可否认的是,有些地方在保护工作中,“政府主导”变成了“政府包办”,文化的嬗变规律遭到文化权力的漠视,整体性和本真性保护原则或被歪曲或被置换,出现了重政绩、轻科学;重申报、轻保护;重生产开发、轻口头传承等不良偏向。《非遗法》的颁布,为主管部门提供了执法的准则和利器。
《非遗法》的出台,很重要一个意义就是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文化理念。过去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现在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给予民众所创、民众所有、民众所传,而又一向不登“大雅之堂”、被文化学术精英们轻视或忽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高度的评价和崇高的地位:“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无疑标志着从国家的层面上对一种新的文化理念的认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机构理应以这种新的文化理念为依据,提高认识、调整思路。我希望要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理论研究、学术研究,建立我们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体系,推动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非遗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王安葵(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非遗保护已经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已经形成了重视非遗保护的社会舆论和文化环境,这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社会舆论总是多种多样的。就以传统戏剧来说,如何对待它们就有各式各样的意见。多年以前,有学者认为,古老的戏曲艺术虽然是很美丽的,但它必然要死亡,与其改革它以延缓其寿命,还不如让它安安静静地美丽地死去。近年又有学者认为非遗保护阻碍了戏曲的创新,主张淘汰掉一些剧种以“腾出创新空间”。我想作为学术观点,这些意见都是可以发表、可以讨论的,但非遗保护工作必须有法可依。法,体现国家的意志,也代表了时代的集体认识,因此具有权威性。《非遗法》的通过和实施,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确实是非遗保护的重要里程碑。它增强了我们的信心和自觉性,将有力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的基础上传承、发展,融入当代社会。如果说前些时候,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同志还带有“知其不可为而为”的悲壮情怀,那么现在就是知其可为而为之。这部法明确而又具体,对于什么样的项目需要保护、怎样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传承和研究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对濒临消失的项目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对于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也讲得很清楚。作为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人员,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实践、贯彻、遵守这部法,为非遗保护工作做出更大的努力,使非遗保护取得更大的成绩。
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祁庆富(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传统文化是历史上沿传下来的价值体系,在新的文化体系中既可以继承,也可以变异。我们保护的是各民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有价值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这正是《非遗法》给予明确定位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自古以来,居住在中华大地上的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历史悠久、绚丽多彩的中华文化。近年来,我国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付出极大努力,取得显著成效。但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许多少数民族都面临着传统与现代的两难选择:一方面渴求经济高速发展,尽快实现现代化;另一方面又希望长久保留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担忧传统文化很快消失。这个问题在人口较少民族中尤为突出。当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一富、二变、三缺”的窘境: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别丰富;社会经济随着现代化进程急速变化,文化遗产存续的文化生态急剧变化;缺少保护工作人才,缺少保护经费,缺少保护设施。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重要,十分迫切。《非遗法》第六条特别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条款,必将对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产生重大影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这一条款,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历史会记住这一天
朝戈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这次《非遗法》的公布和实施,对于推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意义重大,如果简单概括的话,就是这样两句话:恰逢其时,恰如其分。
所谓恰逢其时,是说我们国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有责任推动本国的非遗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度建设。国际社会这些年来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从基本的概念术语,到具体的操作指南,都进行过多次的修正和调整。我们国家前些年也有相应的准备和铺垫工作,今天看来,那时的有些理念和具体表述,与今天国际社会在非遗工作上的理念和做法,都有这样那样的不一致之处。我们这个法如果若干年前仓促出台了,可能现在又需要调整。另一方面,这些年我们国家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传统文化也受到巨大的冲击,那些脆弱的非遗项目在迅速地消失。如果没有一个国家层面的法律约束,优秀文化就不会得到有效保护,我们就会愧对子孙后代,这个时候出台《非遗法》对于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确实意义特别巨大。所以说,这个法的出台,真是恰逢其时。
所谓恰如其分,是我个人对这部法的理解。我国是文化遗产极为丰厚的大国,这部《非遗法》繁简得当,有操作性,又充分考虑到各地方、各民族的具体条件和情况,这样的立法理念,是符合国情、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工作理念的,因此也能得到各级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各民族民众、各领域专业工作者的接受和欢迎。《非遗法》出台后,将成为今后指导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献,历史会记住这一天!
《非遗法》出台对保证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社会发展意义非凡
郝苏民(西北民族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56个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作为中华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被有力保护与大力发展,对促进民族大团结、经济持续发展、多元文化安全和共享、社会和谐的构建,无疑将发挥非凡作用。
在中国55个少数民族里,几乎有1/2的民族属于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之列。由于历史、环境、社会、生产、交通等原因,这些民族的贫困程度仍然突出。中央虽曾采取多种措施力图改善这种情况,但其社会发育水平仍然较低,对他们的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安全存续、传承发展如果不依法采取超常政策与举措,可以说是很难从根本上奏效的。现在有了《非遗法》,对当今中国来说,不只是文化层面的福音,对于巩固民族团结、强化中华民族认同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然,《非遗法》出来后,还应该把配套和实施细则工作做得更好一点。我觉得少数民族这一块还有很多具体问题要发动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的人共同来做,因为它牵涉到很多方面。
我国新时期文化建设的 又一开拓性成就
梁鸿鹰(中宣部文艺局副巡视员):
《非遗法》的颁布,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和文化事业的高度重视,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实践经验总结与理论升华,也是我国新时期文化建设的又一开拓性成就。
应该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着中华民族对世界的独特看法,凝结着中国人的价值观、审美观,传承好这份遗产对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我们相信,有党中央的重视关怀,有各界的大力支持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定会为我国文化建设再添异彩。
加强执法检查和法律的完善
朱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
《非遗法》从起草、制定到通过,历时十余载,其背后凝聚了许多专家,以及文化部、全国人大等部门领导同志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心血。近些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整个社会发展的战略调整,强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强调实践科学发展观,为《非遗法》的出台创造了良好的背景,这部法律的出台从根本上说,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大体现。
《非遗法》的出台对保护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历史上,民间文化很难得到主流社会的认同,而实际上我们的民族民间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基因,具有很高的文化价值,而且富有顽强的生命力。比如每逢春节,几亿中国人会为回家做惊人的大迁徙,什么力量能使几亿人从南走到北,从北走到南?这就是我们民俗的力量、文化的力量。
《非遗法》出台是好事,但不是从此就万事大吉。首先,我们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是对它进行宣传,让大众了解这部法。其次,我们要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的过程就是督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过程,也是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情况的过程。第三,我们要继续加强法律的完善。《文物法》刚出台的时候就33条,经过修订现在已经有89条了,翻了将近两倍。同样,《非遗法》也需要根据贯彻实施的情况来加以进一步的完善。
多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黄薇(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
《非遗法》最终获高票通过,我们作为从事这部法律立法工作的立法人感到非常高兴。在这里,我谈一下个人的两点想法。
第一,是“感谢”,感谢在座的各位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同志对我们工作的配合和支持。这部法律之所以能够获得高票通过,一方面说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立法的必要性有高度共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这部法律立法质量的认可。我想在座的各位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同志们为此都付出了很多心血。为了将法立好,我们在对草案研究修改的过程中也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还在去年8月28日至9月28日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意见,这是立法机关贯彻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的体现。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的领导对制定这部法律非常重视,有关领导亲自带队到地方进行调研,听取基层同志对草案的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草案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共同研究,提出修改方案,为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第二,关于法律的贯彻宣传。《非遗法》虽然已经出台了,但之后的贯彻宣传工作也非常重要。刚才蔡部长和不少专家都谈到了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我想这一点很重要,应该尽快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同时要对现有的一些规定抓紧进行清理,以保障法律的更好贯彻执行。在法律宣传方面,我们作为立法机构的同志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愿意配合有关方面在今后的法律宣传工作中做好相关工作,帮助执法部门的同志和社会公众更好地学习、理解和贯彻好这部法律。
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增加投入
王家新(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司长):
2002年,文化部、财政部共同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当年安排专项经费100万元,2003年是500万元,2004年是2000万元。从2002年到2010年,国家累计投入10.26亿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的预算是4.15亿元。这项经费在9年间增长了400倍,可以说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根据专家学者们的呼吁和建议,切实加大了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投入。今天在座各位的发言都非常感人,经费固然重要,但也是因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通力合作,社会各界的认同参与,才有了非遗保护今天的成果。这次又有了法律的支撑、依据和保障,今后保护工作将进入法制化轨道,依法行政,依法保护,依法增加投入。因此,《非遗法》的颁布,具有非常重大、深远的意义,财政部门将认真落实,做好服务工作。
感谢与期待
黄文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文化体育处副处长):
非常高兴有机会参加今天的座谈会。下面我向大家汇报自己的几点感受。
一是激动。刚才蔡部长和其他各位领导、专家都强调了出台《非遗法》的重大意义。作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能够有幸参与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我感到非常自豪;看到自己曾经为之付出过努力的法律最终出台,心里很是激动。二是感谢。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智慧的结晶,《非遗法》也是各方面智慧和心血的结晶。在法制办工作阶段,我们得到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宣部的悉心指导,得到了各位专家的热情帮助,得到了文化部和其他兄弟部门的全力配合,借此机会,我衷心表示感谢。三是期待。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公布实施后,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将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相信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能够切实加强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本版文字由本报记者李晓林、李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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