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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千里]改进我国非遗名录的更新方式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20-11-23  作者:马千里

  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名录)的更新是非遗活态性这一本质属性的体现,因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非遗清单的更新进行了明确说明,即“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定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与《公约》的其他缔约国相比,我国在非遗清单编制即国内语境下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建立了涵盖全面、分类系统完整的四级非遗名录体系。不过,我国非遗名录在改进更新的方式与内容以便更好地发挥名录的社会效应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我国非遗名录更新方式

  在我国,非遗名录的更新主要体现为新一批各级非遗名录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公布。从理论上看,名录的更新应包括向名录中加入新确认的非遗项目,也应包括从名录中撤销不再满足列入名录标准的项目,还应包括技术层面的非遗项目名称的修正和所属类别的调整。但截至目前,我国对于国家级名录还没有实施过非遗项目的撤出机制。

  实际上,实施撤出机制需要首先对相关非遗项目的存续力进行跟踪调查。在国家级名录的层面,在两批项目公布之间的这段时间还没有对项目的存续力进行跟踪调查与监督的机制。在地方上,这个阶段政府对非遗项目的跟踪监督在不同的地市或省区情况往往不同,总体上看并未形成成熟的机制。目前各地对非遗项目的存续力进行跟踪调查的主体还是政府非遗管理部门,社区、群体与个人一般仅仅提供信息。

  非遗清单更新的国际经验

  《公约》的大部分缔约国都对非遗清单进行定期更新,但各国非遗清单更新的方式有较大区别。在清单更新的执行主体方面,有的清单更新由管理清单的机构负责,更新前这些机构要召集非遗持有者、社区、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会讨论。有的清单则由专家和涉及不同非遗类别的非政府组织负责更新。在有的国家如罗马尼亚,政府依靠地方上的某些传统文化保护组织或机构更新清单。还有的清单通过田野调查得到更新,这些田野调查一般都有民族学家、民俗学家和摄像师的参与。此外,一些国家在某一段时间内每年都实施多个涉及全国的清单编制项目,实际上也是对非遗清单的更新。

  一般情况下,社区是提供非遗项目存续状况新信息的主要来源,同时主要也是由社区来提出保护和发展非遗项目的建议。值得关注的是,有的国家的非遗项目在存续力发生变化时由非遗持有者主动提出评估要求,清单中的项目信息在评估后得到更新,因此这些清单的更新频率并不固定。

  对我国非遗名录更新方式的思考

  从积极的角度看,尽管在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层面还没有实施丧失存续力的非遗项目的撤出机制,但一些地市已经开始建立对非遗项目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制,这表明某些地方在非遗保护的实践中走到了政策制定或立法的前面,具有启示意义。当然在实践操作的层面,还有必要思考如何扩大社区和其他非遗保护参与方的参与程度。

  一些缔约国的非遗项目在发生存续状况变化时由项目的持有者主动提出评估要求,清单中的项目信息经评估后得到更新。这属于非遗清单更新的一种动态机制,这种机制鼓励非遗持有者发挥主动性。这类实践的启示意义在于,非遗名录更新的发起者不一定局限于政府非遗管理部门,非遗的持有者和实践者作为对非遗存续状况知晓程度最高的保护参与方,完全具备发挥主观能动性,申请更新非遗项目信息的主观条件。但是实现这一点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

  关于非遗名录更新的频率,由于我国目前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和五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已逐步进入“后申遗时代”,即重点对列入非遗名录的项目进行整体保护的阶段,所以当前非遗名录更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普遍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的状况。这方面的反思尤其需要考虑以下一些问题,即如何将维系非遗项目的存续力与维护社区成员包括文化权利在内的各项权益相结合;如何将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民生的改善相统一,从而从根本上激发社区民众保护非遗的主观能动性。从这个意义上看,《公约》对非遗清单的更新要求做到“定期”,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文化行政的要求,更新的根本目的应当是使民众能够带着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来对非遗项目的存续和传承状况进行体察,将需要添加进非遗名录中的非遗项目的新信息提交给名录的管理方。

  改进我国非遗名录更新方式的建议

  目前,由于我国各地尚未统一形成对名录中非遗项目的存续力进行监控评估的机制,也未全面建成非遗项目撤出机制,同时一些非遗项目丧失存续力的情况并不鲜见,这就造成四级非遗名录体系日益烦冗,大量非遗项目传承保护现状存在不足。因此,有必要重点考虑如何建立对非遗项目存续力进行跟踪监督的有效机制,使各非遗保护参与方都能够积极参与,实现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和社区主动参与的自下而上的混合机制,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为非遗网络数据库增添公众上传信息资料的功能。这一平台的搭建和功能的实施,有助于为非遗名录的更新及时提供信息,促进社区参与非遗名录的更新。政府非遗管理部门作为非遗名录的管理方,可以通过对其他非遗保护参与方,特别是社区意见的及时了解、分析、反馈与核实,实现对非遗保护和存续状况监控的常态化,并通过网络平台及时了解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使用具有互动功能的非遗名录网络版还是其他交流方式,最关键的还是需要非遗管理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一方面向社区和非遗保护其他参与方宣传推广以上互动工具,一方面及时处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分析使用所获取的信息。

  2.委托教学科研团队等参与跟踪非遗项目的存续力。事实上,上述的线上互动方式很难取代传统的调研式的跟踪监督方法。调研的发起者和主导者可以是政府非遗管理部门,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完全可以是教学科研团队、机构、非政府组织或社区。政府通过与上述非遗保护参与方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能够一方面减轻自身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提高社区和学术界对非遗保护的参与程度。

  3.及时更新非遗项目信息,构建“转名录”机制。在对非遗项目存续和保护现状的跟踪监督实现常态化之后,非遗名录的更新就需要特别体现在对名录中非遗项目存续和保护信息的及时更新上。更新的信息需要及时出现在面向公众的非遗名录网络版中,同时政府非遗管理部门留存文字和音视频资料。从长期看,可部分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体系来试点构建“转名录”机制,即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根据非遗项目存续力从无到最高依次构建下列几类名录:记忆名录(已消亡的非遗项目)—急需保护的非遗名录—普通非遗名录—非遗保护优秀实践名录。

  上述几种名录共同形成一种动态体系,存续力和保护状况出现本质性变化的非遗项目经审核后应当进入转入相邻名录的程序。这种动态管理机制反映出了非遗活态的本质特征,是整体管理观的体现。更新应当是常态化的,应当反映非遗项目存续力和保护状况的变化。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区参与’视角下的国外‘非遗’清单编制研究”(19YJCZH11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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