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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魁立]非遗传承人的三个关键词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7-06-12  作者:刘魁立

    

  在我国颁布的非遗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个定义有很多内涵:“世代相传”,指的是非遗的传承性,这是整个保护过程中要遵循的非常重要的因素;“视为其文化遗产”,说明了非遗的重要性、宝贵性,以及和我们的情感关系。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来,劳里·航柯等民间文化研究专家建议,希望在文化传统方面,尤其是非物质文化传统方面,包括一些口头的东西能够得到保护。经过30多年的奋斗,直到2003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对于世界各民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于中国也是如此。从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成功至今,不过十几年时间,但在整个舆论界、在老百姓心目当中、在每个人的情感中,非遗的地位提升得很高,这在整个文化生活中也是很少见的。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从物质到非物质的脉络关系。物质和非物质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比如,怎能将茶杯与设计茶杯、制作茶杯的流程分开呢?当然是分不开的。但我们在研究的时候,就必须把它解构了。物质要研究,但也要研究它的设计、它的制作等非物质文化内涵。只有保护了这些,才能真正地保护到这个物。过去,我们一直在物质的保护上下功夫,但如果只在物质上下功夫的话,迟早会沦落为拜物教的俘虏。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对传承人的保护很重要。实际上,我们保护的不仅是传承人,还有传承人世代传承的技艺。

  物质和非物质,如果说它们有什么特点的话,物质是唯一的,而非物质是可以共享的。这种文化共享,对于未来非常重要,对于整个人类文化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民族之间要想推进各自的文化,一定是彼此共享的。

  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最大的差异,就在于非物质文化是以人为载体。物质一旦创造出来,就和人脱离了关系。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一定是在人的身上、人的头脑里、人的手上。而这正是传承人认定和保护制度出台的最重要的依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指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就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一步发扬这些知识和技能,并将这些知识和技能传给下一代。”“尽管生产工艺品的技术和烹调技艺都可以写下来,但是创造行为是一个没有物的行为,没有物质形式。表演和创造行为是无形的,其技巧、技艺仅仅存在于从事它们的人身上。”

  我们再来看一下,过去是不是已经关注传承人。有这样一个记录:秦始皇兵马俑身上,个别还刻着制作者的名字。南京明城墙有一段拆下来之后,发现明代的砖都有铭文。其中一块砖上标明,烧窑的窑匠叫卢立,造砖的是广福寺。《吕氏春秋》中的一句话叫做“物勒工名”,就是产品要刻上工匠的名字,“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这里的“工”,专门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的。这样一个很简单的字就说明,当时问责的不仅是东西,而且还有背后的人。

  但这种问责制度,和今天的非遗传承人制度完全不是一回事。今天,我们有四级传承人制度,国家级传承人1986名,省级以上传承人共1.2万多名。这是一个很庞大的队伍,他们是整个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脊梁”,是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守护神。我们今天的制度,是表彰传承人的功绩,使传承者的地位有所提高,使他们的功绩载入史册,让人们对他们产生一种敬意。不仅如此,把他们的功劳记在这里,也提醒我们:文化的发展,不仅是靠了那些伟大的发明家,那些主流话语的代表者,同时也有万万千千的老百姓。

  这里,我想提出几个传承人的关键词:“志愿者”“公产意识”“契约精神”。

  所有的传承人,只要确定他是传承人,他已经成为“志愿者”。我把这个叫做志愿者行为,或者叫做志愿者行动。因为他们带着非常重要的情感、情怀或胸怀,已经把功利心放在一边。“志愿者”胸中立下一个非常崇高的、宏大的目标,立下一个为民族、为历史、为后代贡献自我的宏愿,这就叫作“志”。什么叫作“愿”,就是为了立下的宏伟目标舍生忘死、矢志不渝地去做,有志有愿才能做成大事情。

  再有一个关键词就是“公产意识”。这些传承人在确定向政府申报时,就已经将他所掌握的技能不再看作是私产,而看作是民族的、历史的,是为将来的孩子们所保留的对象。这是非常崇高的,应该受到尊重。

  另一个关键词“契约精神”,就是传承人被认定之后,他已经和民族、历史,和政府代表者签订了一份合同,他必须履行这份合同。所以,在保护非遗和保护非遗传承人的过程中,应该提倡一种契约精神。政府一定要关注这些人,完成政府的许诺;同时,传承人也必须尽好义务,担负起责任。

  关于保护这个词,也许我们把它说得太随意了。保护一定是文化自觉的结果,或者称之为文化自觉的体现。在过去的历史时期,许多传承人在做活计的时候,是把它作为满足生活需求的一种手段,并没有把它看成是必须加以保护的对象。保护是在今天这个时代提出的,是在文化自觉的基础上产生的行为,非遗保护非常重要的基础就是“文化自觉”。把传承人作为传承的主体,在文化自觉基础上对其保护,可以称之为“自为保护”。

  除此之外,还有“社会保护”,包括政府、学界、商界、传媒及所有的社会力量。有了这个全民性的共同保护,自为保护就变得特别厚实;没有了自为保护,这种社会保护就变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没有观众,不可能有戏剧的传承,不可能有演员不断地将自己的技艺传承下去;没有听众,也就没有了口头传统。所以,群众广泛的文化自觉是非遗保护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今天非遗保护的重要历史时刻,每个人都是参与非遗保护、参与中华民族文化建设的积极行动者,希望大家在非遗保护方面,特别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方面多作贡献。

  (刘魁立,国家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本文系本报记者王珍根据其演讲录音整理,经本人审定)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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