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路径的检讨[①]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人类在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不断反思和逐步完善的结果,它已经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文化运动。本文从关键概念、本体理论、保护策略、表述方式、申报制度等五个方面系统分析中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路径与成果,指出其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未来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理论 方法 研究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起的一项全球性文化运动。“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和操作对象出现在世界学术舞台上只有十来年的时间,中国于2004年8月以第六个签约国的反应速度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和12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与《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正式进入中国官方语言系统,也为学界所使用。同时,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对于唤起全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增强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起到了重要作用。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概念研究
学科理论的科学构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关键术语的正确理解。从概念上对术语加以“定义”,并达成共识,才能为国际社会对相关文化遗产的鉴别、认定和保护提供基本的学术尺度。
目前,国内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解释分别见于国际公约、官方文件、团体宣言、学术论著等。巴莫曲布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一文中指出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共同努力到遍布全球的文化权利诉求,从民俗保护到知识产权问题,从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互动到以一种“人类遗产”的视野融合看待整个世界共同守护人类精神家园的趋向,这其中贯穿着冲突、辩论、沟通、反思、协商、妥协和包容等多重复调的对话。[1]哈弗斯登以参与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起草专家委员会的经历,分析了欧美代表与亚洲代表为文件定稿所发生争论中体现出来的文化差异,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替代欧美更愿意使用的“民俗”看作亚洲文化观念的胜利。[2]
中国学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历史渊源问题还存在争议。一类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1950年日本政府“文化财保护法”中的“无形文化财”和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3]另一类学者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肇始于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4]
学者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但需根据中国国情做出补充和修改,以指导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另一种意见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出的定义主要反映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情况,与我国的实际状况差距较大,因此,要立足于中国文化遗产状况进行理论建设和保护实践。
宋俊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诠释与重构》中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最初用法语起草,然后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等六种语言发布,法文和中文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英语版本中则用“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不同文本表述导致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理解的混乱。[5]郑培凯则认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告、公约原文主要表达的是文化的传承、文化的承递,因而主张将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译为“非物质文化传承”或“非实物文化传承”。 [6]李世涛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与规范问题》中建议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下来,以克服宣传普及、科学研究和保护实践中不必要的混乱状态。[7]
乌丙安认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困惑主要是不理解“非物质”,我们应该找到中国专业学科中和中国文化工作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似、相近、几乎相同而又耳熟能详的名词术语,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解读十分必要,比如精神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8]
对“遗产”的正确定位也是科学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董晓萍从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联与差异中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位,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视的内部人文文化,是大多原不为外界所知的思想和行为模式,内部文化成员对其也大多自拥自重或熟视无睹,并不知道它在外界的反映。[9]
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概念的梳理和解读体现了人们对于新的文化运动的求索与探知,体现了不同阐释背后的社会背景和文化差异。就本质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从“遗产”概念延伸出来的,是国际社会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不断反思和认识的结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反复思量与修正,既表明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也体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学者的关注程度。笔者以为,廓清关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固然重要,但是,一个新兴的工作语言和学术术语要取得人们的高度认同和接受,还需要时间的沉淀和实践的推进。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理论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涵盖面广,对其本体理论予以阐释是学界研究的中心任务之一。王文章、向云驹等从基础理论和实用理论着手,结合国际、国内状况,全面分析和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特征、价值、定位及其分类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历史与现状,以及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等,为建构有中国民间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进行了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意义的探索。[10]
高丙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整合性学术概念,在多学科的关心和投入下,形成了具有一定整合性的研究领域,共同议题形成,学术机构建立,保护实践开展起来,其学术分量不断在丰富和完善。[11]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学者们大多借助“民俗”来界定。齐爱民在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其沿革的前提下,比较了它与民间文化遗产、民俗、民间文艺和传统知识的异同,指出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口头性、集体性、传承性、环境依附性、变异性等特征,文化利益性要件、人权要件和非物质性要件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要件。[12]郭桂玲、杨莉认为非物质文化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众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13]王巨山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承人、时代及周围环境的关系,分析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可接受性、目的性和非孤立性。[14]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性出发,揭示其内在逻辑和存在状态应当是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较为恰当的研究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讨论最充分的是其对人类文化多样性建设的意义。《世界文化报告2000》中对“文化多样性”进行了论证。2001年10月发布《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5年10月通过《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国际公约》,把文化多样性(cultural diversity)确认为人类的普遍价值。刘魁立说:“保护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仅涉及民族命运的重要问题,同时是建设全人类文化,使人类文化以多样性发展的基础。”[15]他又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满足认知世界、认知历史、认知特色文化的需求的价值。[16]王文章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入手,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性基本价值、共时性基本价值和现实价值,并指出价值的实质、意义主要在于它对人的有效性,其变化取决于价值主体需要的改变、价值观念的改变、价值标准或尺度的改变,而不是价值客体属性的改变。[17]罗静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归结为文化自觉。[18]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方面和多向度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有很大难度,建立一个科学的价值评价体系,应该成为今后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多元文化价值建构议题是自博厄斯以来人类学、民族学的基本观念,近年再次呼吁重视文化多样性是对全球化冲击下民族民间文化保持独立品格的有力回应。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资源看待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亮点,开展了以“人文资源”为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摸家底性质的考察,形成了以《西部人文通讯》为代表的阶段性成果。“资源”论与“遗留物”论、“四旧”论、“落后文化”论相比,是一种进步的观点,包含着主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社会中发挥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作用的诉求。叶舒宪《非物质经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19]、黄胜进《从“文化遗产”到“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其价值考察》[20]等都肯定和论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资本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认同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文化项目专员木卡拉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遗产非常重要的资源,正像有形文化遗产为人类留下的永恒记忆一样。[21]刘魁立在区分“认同文化与消费文化”的基础上,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不仅具有利用的功能,同时还可以联系“我们”彼此的情感,密切“我们”之间的关系,使“我们”在文化享用的同时,产生强烈的认同感。[22]高丙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公共文化的关联构成一种社会机制,共同营造着共同体的历史连续性的日常经验,从而形成最经济、可持续的方式,参与完成共同体的自我认同和社会文化的再生产。[23]王霄冰根据文化记忆理论阐述了节日遗产对内的文化认同与社会整合,对外的文化中介与民族同化功能。[24]可以说,文化认同是进行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前提。
以政府为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学理支撑。在中国教育部和文化部的支持下,中山大学成立了“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北京、武汉、兰州、乌鲁木齐、上海等地均有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的研究机构。文化部还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多次召开。不少高等院校在学科设置和研究生招生名录中出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政治学、历史学、管理学、文化学以及艺术学等多学科、多阶层人士因不同需求、以不同角色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的构建中来,新的知识群体产生,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具有多重色彩和意义。比如,安德明从民俗学的视角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运动的政治、文化根源和学术渊源,并对其中包涵的矛盾和当前面临的困境予以了学理分析。[25]。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和研究的日益深入,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理论建设准备了条件,也提出了要求。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研究成为一个热门的学术方向。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关注最多,成就最突出的是从如何促进保护工作的理论思考为出发点的。在此之前,民间文化研究者做了大量的学术铺垫,当它作为文化运动展开之后,还是这批学者首先为之进行理论指导。一些学者把保护工作中的缺失归纳为盲目性、机械性、片面性和近利性,也从正面概括出保护工作的若干原则,如整体原则、生命原则、创新原则、人本原则、教育原则等。
关于“整体性原则”,李亦园以“致中和”的宇宙观阐发了人类发展与自然和谐的文化理念。[26]刘魁立从空间和时间向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以全方位、多层次和非简化的方式来反映并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它涉及到整体性文化的各个方面。[27]贺学君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只顾及事象本身,必须连同与它的生命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一起加以保护。[28]可见,整体性原则包含几个层次: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民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以及具体类别和事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真性原则”的提出,主要针对当前民俗旅游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现实生活中剥离开来,改变其原有的形态和功能,使之商品化、对象化、舞台化、碎片化,因而导致传统价值空洞化的现象。原真性保护原则早在《威尼斯宪章》中就有明确表述。后来《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进一步指出,文化遗产原真性的观念及其应用扎根于各自文化的文脉关系之中,应该给予充分尊重。
“活态性原则”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体和生命力,注重其存续和延展。它要求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因谱系和生命之根,找到其灵魂和脉搏,进而从民众生活出发,坚持生活相、生活场、生活流的立场观念和方法,从源头和根本上予以准确认识,精心保护,防止片面的文化碎片式的保护性撕裂。[29]
“情境性原则”的保护理念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境保护工作有两大类:一是保护其存活的土壤;二是要完整地记录保存,包括文化情境在内。[30]
“主体性原则”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续和传衍的核心是以传承人为代表的广大民众。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传承人的保护,文化主体的保护。刘魁立指出,从根本意义上说,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者的保护。[31]刘锡诚、祁庆富、林继富、萧放等充分肯定了传承人的作用,并就传承人的认定、权益和管理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多项保护原则均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系列悖论更值得深入思考,诸如原真性与现代生活变迁的矛盾、整体性与保护对象具体性的矛盾、传承人不同时代生活与其传统技艺留存的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与商品经济的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化与地方性的矛盾,等等。这些悖论的存在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动力所在,但怎样解决好这些矛盾,化解其间的冲突则是需要很好解决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课题,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策略和方法尚在摸索之中。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基本理念是文化遗产应该被原状地保存和保护在其所属的社区及环境之中,这为整体性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者开始关注文化生态问题。宋蜀华谈到,传统文化的保护和现代化的发展都与维护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亦即维护各民族各具特点的生存空间有关。[32]庄孔韶长期致力于民族生态系统的研究,并从人类学角度寻找实施文化整合的可能性,以及卷入适应性的技术支持,重建文化生态系统。[33]方李莉立足于把人类文化本身看作一个生态系统,从经验层次关怀草根文化的困境,并把这种困境归结到中国文化生态失衡问题上。[34]众多对具体门类的专题或者个案研究都采用了“文化生态”的概念,特别是艺术类分支学科。巴莫曲布嫫把史诗语境、史诗传统和史诗展演的文化空间看作史诗的文化生态的构成,郝苏民认为“花儿”是在特定的文化场域与仪式里产生和表演的,傅谨和刘祯把民俗生活作为地方戏的“生态”。中国生态保护区的相关实践以贵州生态博物馆群、云南文化生态村等代表,这是对传统博物馆保护方式的延展和创新。
以法律手段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是学界的共识。有学者认为,根据现有法规和国际法、国际公约,民间文艺作品的鉴别、传播、命名、继承人权利、版权都有确切的法律规定。[35]也有学者指出要通过建立“集体权利模式”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新法的基础。[36]另有人主张赋予传承人以作者地位,把这类作品当作普通作品对待,以普通的著作权法来保护。[37]还有人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应与文化认同结合起来。[38]从法律上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归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笔者以为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分情形辨清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同时,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定以及与其他相关法规的对接与统一问题,尚需进一步研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传承,如何促进它的有效承继和发展,教育问题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课题。袁永明认为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根本障碍在于“人”,关键是提高人的素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39]然而,目前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教育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脱节。针对这种情况,学界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目标、教育法规、教育形式、教育课程、教材内容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尽快实施网络教育等,展开了广泛的交流讨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涉及到诸多部门的工作,每个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承担什么样的任务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当然内容。谭启术《政府该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探讨了政府的角色和定位。[40]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问题,学界主要存在三种意见:一类学者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势必破坏其自然生态和保护;一类学者则指出,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价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另有学者认为,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关键在于如何开发。从保护的有效性着手,何星亮给出了具体的措施:加大宣传,使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意识;实施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加强立法保护;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41]刘玉清则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促使其走向产业化,形成文化品牌效应,最终走向“以文养文,以文兴文”的良性循环道路。 [42]
非物质文化遗产涵括的内容多种多样,有口头的,有行为的,有心意的,各类别之间相互关联,又存在差别,因此,保护方法不能千篇一律,而要因类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实施“层次性”保护措施。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方式研究
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采取两种策略:对濒临灭亡又无法继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实施档案式存留,即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尽可能把非物质文化残存的“遗产”活动采制下来,归类存档;对具有活态的非物质文化,进行引导式创新,注入活性文化因子,推动非物质文化传统的延续与发展,其中那些具有市场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积极采取生产性保护措施,在利润的引导下带动规模性的产业开发。[43]这些保护策略同时表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表述方式。
中国历来就有著述地方民俗志书的传统,或在地方志中设有民俗记述的部分,分门别类地罗列描述民俗事象。钟敬文结合“民族志”这一资料之学引申出关于民俗事象记录的“民俗志”概念和学问,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认可。在谈及“记录民俗学”时,他指出,“民俗是一种民众文化事象,对它的研究,不仅仅是理论考察,它的资料本身也是有价值的。这就关系到民俗志的问题,我把它叫做记录的民俗学。”[44]民俗志式的记录文本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最通行、最便捷的方法。民俗志的编纂种类繁多,地区性的、专题性的,重点是明确民俗志记录的时空维度和各类民俗事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刘铁梁认为,尽管就某个社会空间而言,原本一体的民俗文化不同程度上已经被碎片化,但我们在调查研究民俗文化的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完整地理解和全面而深入地认知。从这个角度而言,民俗志的成功书写是民俗文化抢救和保护的前提。[45]刘铁梁等人创导了“标志性文化统领式民俗志”的调查模式和写作范式。这是一种突出地方文化特征,体现地方文化自觉的民俗志。
以影像方式呈现的文化文本,成为今天人们乐于操作和鉴赏的重要表述形式。影像文化志通过摄像机或摄影机的镜头,对研究对象进行长期的、尽可能全方位的影像记录(拍摄);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结构、编辑和制作,以期能够为观众提供在文化层面上的恰当解释。亦即采用影像的科技手段,对研究对象进行视觉与听觉的“深度扫描”。[46]与线性的、高度抽象的语言符号相比,影像能够为理解意义提供包括语境在内的生动信息。
文物不仅是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如器物所体现的科技、工艺、信仰等。通过搜集、陈列、保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相关的实物,配以图片、文字说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构筑起文化的记忆,也能帮助文化遗产的承传和延续。1995年起由人类学者主持的长江三峡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小组开始切入三峡淹没区的田野工作,以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为出发点,进行多学科合作调研。[47]由此可见,实物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构成部分,又是民众表述文化创造的形式,还是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
现代多媒体技术和数字技术为全方位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手段和条件。尽可能把散布于民间及各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收集、综合,经过研究梳理,建立较为完整的资料系统。超文本结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方式是以多种形式共存的文本,文字的、声音的、图像的、影像的等等。通过这种超文本结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述既可以有声有色、图文并茂、共时呈现,也可以有始有终、全面客观、历时描绘。[48]因此,多种介质的分立与综合在一定意义上均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表述方式。
五 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理论研究
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两种情况:一种被认定,得到政府的保护;一种处在自在的生活情状中。自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兴起以来,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到我国各级政府都制定了一套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认证、审查、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一种文化遗产受到保护就意味着它被纳入到了一个保护体制当中。当前,学者们就遗产名录制度、遗产申报要求、遗产评审标准以及其中潜藏的话语霸权、民族主义情绪等,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了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采取的是名录制度,那么,入选保护名录的标准就成为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性和理论性的问题了。2007年5月23至2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一次特别会议在中国成都召开,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建立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亟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入选标准,将教科文组织于2001、2003和2005年宣布的90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相关问题,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财务条例草约,咨询机构的认证标准及程序,以及贯彻《公约》18条规定的计划、行动和活动方案等12项议案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深入的辩论后,制定、审议并通过了国际社会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系列制度化规则。
就我国情况而言,一些学者认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的评审标准比较原则缺乏量化指标,难以对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之间的区别进行科学界定和具体指导。根据申报程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须从基层逐级申报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再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文化部。这种分层次、分级别的申报不仅缺乏全局观念,而且没有代表性。各地往往只考虑自己的地域性特点,把民族整体的共同文化财富贴上地方性标识,因而不利于民族团结,影响文化交流。[49]刘魁立说:“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文化保护的过程都不应成为文化垄断的过程,不能因为遗产保护的立项而把这一或那一共享的群体割裂开来或者排斥出去,不能把民族团结和人类交流的凝合剂变成影响团结交流的障碍。跨群体、跨地区、跨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成为共创、共享该文化的各群体、各地区、各民族的共同权益与责任。”[50]乌丙安从操作的层面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围,并就具体类别予以了分辨,强调申报项目的代表性和真实性。[51]樊嘉禄则从评审工作出发,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要特别注意界限的确认、等级的确定、主体的认定等,以利于保护工作的开展。[52]
结 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现代学科对象研究时间不长,客观地说,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厚实的研究成果。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属性的感召下,多学科参与到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教学中来,但是至今尚未形成专门的、成熟的研究团队。各学科站在自己的学术立场上,各自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其学科领域的成分,尽管对于建构多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有促进作用,然而也妨碍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体的理论体系的形成。因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跨科学、跨领域、跨文化的学理特征,应当在研究中打破学科壁垒,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多元并重,相互激荡、融合,建构更加整合、更加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工作方法。同时也必须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遵循着从共同性文化走向公共性文化的特殊道路,那么,对它的保护自然是一种公共性的社会事件了。
——本文原载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①] 本文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间文学与民族历史记忆研究”(12AZD08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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