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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龙运荣

  近年来,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大批宝贵的少数民族“非遗”入选世界级和国家级保护名录,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得到不断挖掘和认可,涉及的文化事象、民族和地域正在不断扩大,但是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依然面临着种种问题和困难,有效保护任重而道远。

  少数民族“非遗”的内涵

  “非遗”,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简称,也称无形文化财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并激发人类的创造力。“非遗”是人类在对传统文化遗产不断认识中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具有丰富而复杂的内涵。作为“非遗”分支的少数民族“非遗”,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

  “非遗”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是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当中蕴含着大量的和谐思想及其行为规范,其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可以直接作用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帮助我们解决人类的和谐生存、可持续发展和精神走向等问题。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的研究

  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保护是大家讨论的焦点。学者黎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遗”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他分别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专门法律和法规、部门法中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条约等5个方面,就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律渊源进行了研究。高永久、朱军就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紧迫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的建议。新疆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问题受到较大关注,常洁琨、刘晶、张丽分别进行了讨论。朱祥贵从比较法角度论证了土家族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象应包括精品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性物质文化遗产、“非遗”、整体性文化遗产。刘玉坤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为例就少数民族“非遗”保护进行了立法探讨,梁盈就云南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究。此外,田艳、王让就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立法及其完善进行了探讨。

  数字化保护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新课题。学者彭冬梅、刘肖健、孙守迁提出在“非遗”原生环境改变的条件下,以数字化技术手段重构“非遗”信息,以适应现代信息环境,促进“非遗”的信息化生存与发展。陈海根提出借助文字(书籍)、图片、录音、录像等能够长期保存的媒介和数字化信息技术,对“非遗”制作(表演)技艺、流程等进行记录、收集、分类、编目,建立全面系统的档案资料库。汪立珍提出使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进行保护和整理是迫在眉睫的工作,包括以电影、电视形式记载下鄂温克族“非遗”的全貌,以光盘、图片等形式保留鄂温克族“非遗”。蔡群、任荣喜、邱望标通过对贵州少数民族“非遗”的现状及特点分析,认为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如通过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及三维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组织和存储来实现对遗产的保护,可以实现对贵州“非遗”的快速有效地保护。黄怡鹏则提出了数字化时代广西壮剧艺术的保护与传承方法。

  针对“非遗”面临快速消失的严峻形势,李树林提出民族地区图书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保护“非遗”的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遗”,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王贤芬从参与“非遗”抢救、保护及其功能特征入手,比较详细地阐述图书馆如何参与“非遗”抢救保护,胡建阳、石群勇分别就民族文献和民间博物馆在湘西“非遗”保护进行了探讨。胡芸、顾永贵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

  汪立珍提出把“非遗”的内容纳入教育体系,建立系统、科学、合理的教育机制是保护发展鄂温克族“非遗”的重要途径。中央美术学院为适应新的国际、国内非物质文化社会发展的紧迫形势,更好地发挥大学教育在文化遗产方面的重要作用,目前已将民间美术作为人类“非遗”正式列入大学艺术教育,填补了“学院派”教育中长期忽视民间文化艺术认知教育的空白,创立了新的教育品牌,标志着中国高等艺术教育在社会大的转型变革时期,将在“非遗”传承保护、研究、社区文化发展以及专门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始发挥重要的历史作用。

  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是关注的热点,很多人认为旅游开发破坏了少数民族“非遗”的生态环境,也有人认为适度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张瑛、高云以云南民族歌舞为例,指出政府应加强与旅游业相结合、积极推进产业化等行政管理措施,实现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双赢。陈炜、陈能幸引入世界遗产保护本真性理论,通过以广西壮族“非遗”——壮族嘹歌为例,提出了要对我国少数民族“非遗”实施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及其思路。

  宣传保护虽然是政府保护部门和学者们讨论较多的话题,但是仅限于一般性的论述,目前尚没有人专门就少数民族“非遗”宣传的政策、原则、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研究来看,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问题依然明显,困难较多,保护之路任重而道远。

  我国的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覃志鹏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非遗”保护意识淡薄;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的现象;“非遗”竞争力弱化;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陈廷亮、张磊就湘西少数民族“非遗”资源的濒危状况及保护和传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认为全球经济文化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对世界“非遗”的冲击和消解现状十分严峻。时代的进步、多元文化的冲击、传承人的锐减和因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与保护意识的欠缺等因素而导致的保护机制的脆弱,都正在加速湘西少数民族“非遗”的濒危与消亡。中国艺术研究院“非遗”保护中心主任田青认为,无论是民族器乐还是民族声乐现在都面临着巨大的困境。民族音乐不但要坚持民族化、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和国际接轨,还要和民族传统接轨。柏贵喜从我国“非遗”分类方法出发,认为《名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对“非遗”内涵的学理认识尚不清晰的问题,“文字”被排除在“非遗”之外,而语言似乎只能与民间文学相关之部分才可看作“非遗”。体育类项目也遭遇同样的尴尬。牛爱军、虞定海也认为,民族传统体育分属于不同的“非遗”类别,现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门类进入“非遗”保护的范围。国家体育总局未列入其中这可能是造成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类别属性存在争议的原因之一。

  针对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困难,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各自的保护建议与对策。

  冯骥才提出,我国要加快“非遗”的保护立法;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现代化,要坚持整体和谐的发展观;保护“非遗”要体系化;要关注一些重要民族文化形式并及时抢救和保护;在全国各地学校教育中开设相关的课程。石亚洲从土家族文化整体发展的高度提出建立4省市及州县联动协调机制的建议;覃志鹏提出要强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考核体系,成为文化部门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得到有效的保护;陈廷亮、张磊就湘西少数民族“非遗”资源的濒危状况提出建立文化生态博物馆,把湘西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在原生地,使“非遗”根脉相连,连绵不绝。此外,政府相关部门要转变角色,加大保护投入与政策制定,鼓励文化传承人参与。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文化多样,各少数民族“非遗”丰富多彩,形态各异,这既是我国“非遗”的重要特点和绝佳优势,但同时也给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研究带来了困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目前我国“非遗”保护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与“非遗”保护的现实要求相比,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方面仍然有相当的差距,这也将是以后的研究与保护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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