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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申遗时期的“非遗”:更文化还是更商业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1-04-26  作者:李刚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第 180 期 11 版“人类学”文章之一。

  大理喜洲镇周城村,是全国最大的白族自然村,因紧邻云南著名景区蝴蝶泉而闻名,同时也被称为“中国扎染之乡”。在这个总人口10350人、白族占99%的自然村中,有5500多名劳动者从事扎染劳务及系列产品加工。扎染在大理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扎染的几何式发展与商业性的旅游开发密切相关。1980年代,周城只有一个民族扎染厂。而到2006年,扎染技艺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后,全村从事扎染品加工和白族刺绣的私营户增加到了100多户。

  这只是中国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成功之后被商业化开发和利用的一个缩影。事实上,自2001年昆曲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并获得中央政府5000万元保护资金以来,中国式的“非遗”申报就轰轰烈烈地展开了。结果是,在文化建设中长期被忽视的草根文化,纷纷穿上了市级、省级、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外衣,突然变得熠熠生辉,引起了人们前所未有的珍视与崇拜。面对这种局面,我们不禁要问,各地如此热衷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遗”目的何在。

  “非遗”保护的文化内涵和精神个性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表述了宣布代表作的主要目的:一是调动舆论,提高人们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以及拯救和振兴此种遗产的必要性的认识;二是在全球范围内摸清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并予评估;三是鼓励各国建立国家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册,并采取司法和行政措施对其加以保护;四是推动传统艺术家和地方创作人员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复兴工作。从中可以看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代表作的目的是鼓励各国政府及各地方团体认定、拯救、振兴并推广其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激励个人、团体、机构及组织就管理、保存、保护和推广该遗产作出贡献。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也将重点放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保持中华文化的多样性上。由此可见,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精神个性才是申报代表作的重点和职责所在。

  如果说所有的申报主体都是出于商业、经济乃至政绩目的来申报“非遗”代表作,难免辜负和冤枉了一些地方政府保护地方文化、守护精神家园的良苦用心和美好愿望。但若说追名逐利的“申遗”动机是造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热的主要原因,应该没有多少人会反对。一旦民族民间文化被贴上“世界级名录”、“国家级名录”的标签,就开始散发出灿灿的金光。例如,曾经濒临失传的昆曲,在2001年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后,就被包装搬上了舞台,不但有昆曲专场、传统昆曲剧目专场,而且还把昆曲搬进了饭厅,推出主要针对高端商务人士价格不菲的“风雅昆宴”,实现美食和昆曲的“高雅”结合。即使是白族所独有的具有神秘色彩的娱神娱人的民间狂欢节“大理白族绕三灵”,也在2006年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后,由黑夜走向了白天、由田间走向了城市、由台下走上了台上,以展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目的,成为国内外观众和游客围观的对象。

  商业性的开发利用很容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毁灭性的破坏,使其文化意蕴和精神内涵丧失。传统上,扎染是用板蓝根加石灰和水做成染料染制而成的。成为国家级代表作后,由于旺盛的市场需求和竞争的加剧,村民放弃了使用制作工序复杂、产量低、生产周期长、成本昂贵的植物染料板蓝根染布,改用简单、便宜的化学染料染布。如今,还会一整套传统板蓝根染料染色的民间工艺师,在周城村已经寥寥无几。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成功后“向钱看”的倾向,也会使某些本来具有周期性的文化空间受到肢解和破坏。一年一度的傣族泼水节,在有些地方变成了天天泼,来一拨,泼一拨。而作为文化空间的“大理白族绕三灵”,每年的会期是整整三天,但在舞台上的展示和表演只有几十分钟,这样“绕三灵”的仪式性程序被完全破坏了。这样的活动,虽然赚钱,却丧失了文化保护的意义。

  商业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

  但商业开发未必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来就是“活”的文化,使用商业性的开发手段,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市场,用竞争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未免不是一种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方法。况且,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来就具有商业的属性。比如昆曲,明清时期的士大夫,就喜欢在家中搭一个戏台,养一个昆班,经常在台上表演助兴。今天的昆曲星期专场、昆宴,不过是恢复了古已有之的传统,只是更符合现代人的审美观罢了。相反,一味排斥商业化,可能会使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消极、封闭的保护环境中萎缩,导致逐步丧失生命力而最终消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方针中的“合理利用”的倡导性原则,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保护的一种回应和肯定。

  “申遗”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作为申报主体的地方政府把关注点和重点放在了如何实现各种代表作的经济价值和“代言”价值上,忽视了其最根本的文化价值和文化意义。我们承认商业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恢复、传承和保护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也承认商业化是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同时也需要重视在商业开发中商业的逻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的破坏。如果“非遗”的申报没有一个超越功利的保护态度,不能唤起特定民族或群体文化自觉意识的形成,无助于非遗文化生态的恢复并持续发展下去,那后申遗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只是多了些名录和社会关注的热情罢了,“吆喝”一声后又将归于沉寂。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李刚 单位:大理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04月19号(第180期) 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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