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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学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与原则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7-12-13  作者:贺学君

    当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讨论与实践中,经常出现“保护”与“保存”这样两个概念,并且往往在它们之间划上等号,认为“保存”即是“保护”,或者说“保护”的主要途径在于“保存”。 我以为这是一种误解,在行动上很容易导致有害的结果,需要认真加以辨析。

    在我看来,所谓“保存”,重点在“存”,实际针对的更多的应是那些在现实中已濒临灭亡又无法继续传承的民俗事项。它的做法应该是,调动一切现代科技手段,尽可能把那些残存的活动内容全景式地采制下来,归类存档,最终是要为后人留下一份可资记忆的资料。这部分传统,从内容来看,从被记录保存的那一刻起,就同自己赖以存活的生命机制以及相关的生态环境相脱离,由动态转为静态,从而结束了生命流程。此种做法当然属于“保护”中一项措施,而且也自有其必要,不这样做将会对某些特定的遗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但这实在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其对象和效用都是有限的。倘若任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将之视为“保护”的主要途径,甚至以此代替“保护”,那就不啻抓住芝麻丢了西瓜,而且必将累及无辜,使那些本来还有生力的民俗事项受到损害,从而事与愿违。

    而“保护”,从根本上说,是针对对象生命系统生态整体的保养与呵护;它以“养”为目标,着眼于对象的生命活态,意在推动传统的延续与发展。这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的主攻方向。一个民俗事项,如果没有继续发展的可能性,那么它的消亡也是时代和历史的必然,并不需要感到可惜和悲伤。(当然对此还是需要用科学手段作为资料加以保存和保留的)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将是否有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列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保护的重要条件。但限于认识的偏颇,我们一般在审视传统保护的时候,对对象是否具备持续发展的可能性这一点,常常缺乏足够的重视,疏于研究和挖掘;只是习惯性地将目光盯住那些濒临灭亡的对象,以为对它们的“保存”就是“保护”;即使对于那些目前尚具生命力仍在继续的传统,也仅以维持旧制原貌“保留”为满足。应该说,这种理解与“保护”的实质还有一定的距离。

    我认为,“保护”,实际上是人类面对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危机所提出的一个拯救的“关键词”。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多样性,保护的手段、措施也不尽然一致,“保护”也就包含着丰富的内涵。这里仅就其本质及其基本原则,略陈管见。

    上述分析表明,关于 “保护”的本质(即究竟要保护什么?),实际存在着两种思路。一种把对象视为单纯的静止的存在,把“保护”理解为对这种存在的具体保存和维护。这种认识,引出就地修补、异地转迁、圈隔固守、采集保存等常见措置,有些正在造成消极性后果。另一种,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特征的深入把握,将对象视为有生命的活态存在,认为“保护”的本质要义,在于维护和强化其内在生命,增进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可视为这一认识的代表。它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指出:所谓“保护”,就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这里不仅揭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标——“生命力”,确定了保护的具体内容,而且特别强调要“确保”其实现,表现出真正的远见卓识和对人类文化建设高度的负责精神。这才是当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的固本求生之道。

    为实现这一目标,有六项原则需要注意:

    其一,生命原则。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都是一种生命的存在,有自己的基因、要素、结构、能量和生命链,在这里蕴含着生命的全部秘密。因此,要确实维持和增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必须首先借助调研,探寻它的基因谱系和生命之根,找到它的灵魂和脉搏,即贯穿其中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凝铸的核心价值观,从而在源头和根本上准确认识,精心保护。这应该成为整个“保护”的基础工程。只有这一点做好了,守住了对象的生命之本,其他的保护措施才可能是积极的,有效的。联合国规定,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条件之一,要求这一文化必须深深扎根于一个地方的传统文化历史中,能够作为一种手段,来体现一个地区的文化特质和价值,对社会团体起到促进作用,正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倘若不顾于此,舍弃对核心价值观这一灵魂的发掘与保护,也就等于从根上肢解了它的有机生命,文化也就不再是活的文化,所谓抢救和保护,也就会徒具形式。

    其二,创新原则。从逻辑上说,这是第一项原则的必然延伸。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在与自然、社会、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异。这种变异,有正负两个方向:负向为畸变——走向扭曲变形,导致自身基因谱系的损伤以至断裂,目前为数不少的在市场炒作下出现的伪民俗即是;正向便是创新——它是非物质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吐故纳新,顺应同化,自我调节变革的结果,是传统价值观与现代理念交合转化的新生态,尽管外形已有所不同,其内里始终保持着基因谱系的连续性。这种积极创新,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细观非物质文化的生命史,贯穿其中的正是人类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其自身而言,最关键的是保护和激发它的创新能力。这样,保护才具有了本质性的意义。对于任何生命来说,创新能力都是自我发展的主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如此。

    其三,整体原则。有两重意思:一是生态整体——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定的。它要求在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保护时,不能只顾及该事项本身,而必须连同与它的生命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一起加以保护。当然这个环境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但那只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依然保持着自身的生态平衡。否则,无异于切断水源,将活鱼晾成鱼干,而走向愿望的反面。可以想象,假使把一个原本活跃于民间生活中的故事家,从“民间”提取出来,人为地“推向世界、推向市场”,割断其同生活、同民众的联系,他的故事活动一定会失去原有的生命,而蜕化变质。二是文化整体。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社群),她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都是多种多样丰富多采的。但是,尽管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却又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整体固然可以是众多局部的有机整合,但任何局部(即便是最杰出的代表),都不可能完全代替整体。倘若忽略这一原则,在“保护”实践中,只重代表性事项,轻视乃至割弃其他相关事项,也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目前各地争相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后已隐藏着这样的倾向。

    其四,人本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经常碰到一个问题:当某一特定事项需要及时保护甚至抢救时,与所在地民众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发生矛盾。这时候,就需要以人为本的原则。这里也有两重意思:一是必须关注和尊重人(相关民众)的现实需求。这是因为,追求经济发展和生活,是人类天然正当的要求,不然便违反了人性,也违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保护遗产决不能以妨碍经济发展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条件。不然便是本末倒置的愚蠢行为。二是必须明白,只有(特定民族社区的)人,才是(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无可替代的能动主体,要相信他们的聪明智慧和守护民族文化的责任感。因为说到底,无论“生命”也好,“生态”也好,“创新”也好,一种非物质文化的全部生机活力,实际都存在于生它养它的民族(社区)民众之中——在精神和情感上他们之间是结为一体的。一个特定的社群,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享用和传承主体,他们决不会在满足经济物质生活需求的时候,忘记自己的传统文化。因为那是他们的精神之根!他们一定会想方设法积极参与,在困境中努力寻求两全,找到有效保护和弘扬之策;反过来,也只有依靠这些与对象相依为命的真正主人,“保护”才能有可靠的保障——他们最知道保护对象的饥渴冷暖和发展需求。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刘魁立先生在一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研讨会上指出:从根本意义上说,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者的保护;同时也特别依赖创造、享有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对这一遗产的切实有效的保护。这是很有道理的。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深知这一点,在《保护公约》中明确强调要“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如果把传承主体视为消极甚至破坏性力量,恐怕是失之肤浅的。当然,必须看到他们也有一个在实践中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只要尊重该事物自身发展的规律、尊重民众自身合理的选择,相信保护是能够获得切实的效果的。

    其五,主体协调原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主要有四种:政府、传承者、工商界、学术界。一般说来,由于地位、动机的差异,他们会各有自己的立场与诉求,各有自己的长处与短处。政府的介入以权力为依托,具有某种强制的功能,处于决策、组织、统筹的地位,构成一种主导力量。也因此,如果认识或措施上出现偏失,将会酿成大面积损害。民众(传承和享有者)置身实践的中心位置,是“保护”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也是最焦虑、最矛盾,因而是意见、建议、诉求最多的一方。如何保护、发挥好这支关键力量,成为一个焦点和难点。工商业者大多是出资者,他们很自然地两眼紧盯着投资的回报与利润,本质上是一支异己力量,很容易将“保护”引入歧途。但他们手中有资金又是可以发挥作用必不可少的一方,因此需要很好的协调与引导。学术界情况比较特殊。他们不求政绩,远离利润,地位相对超脱,是一支可靠的科学力量。但他们一无权,二无钱,三不具体参与,虽然资源(智力)丰富,却力量分散作用有限。必须把四种力量协调整合为一种最佳合力,才能避免能量内耗,兴利抑弊,创造出良好的保护机制。

    其六,教育原则。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民间性和生活性特征,它的保护就不只是哪一个时段、哪一个部门、哪一部分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经常性的事,尤其是一代又一代后来人的事。这就需要教育——向全社会尤其是青年人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提高整个民族的保护意识,使人人都懂得保护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如何保护,从而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代代相继。教育还有一个任务,就是加强管理和科研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他们相关的理论、方法和技能方面的能力。这样才能兼顾普及与提高,形成上下互动的良性循环,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实践中不断扬长避短,走向科学和完善。

    需要特别指出,判断一个具体的民俗事项(传统)是否可持续发展,关键看其是否还具有新的生长点。而正确认识这一点,首先需要找准它的“根”,因为这是决定其所以是此而非彼,所以得生而非亡,所以这样发展而非那样发展的生命根据。这种根,于事项外部,表现为最基础的核心结构;内在精神,则凝为最深层的核心价值观。仔细观察,任何历史悠久的民俗事项,都有一个复杂的生命系统,至少可以分为初生态、次生态和复生态。初生态即其生命落地生成的初始形态;如果把民俗事项比作一棵大树,那么它就是最底部的“根”。相对来说,次生态、复生态则是树干和树冠。树根最终决定着树的性质与命运,必须保持安全和基本稳定;树干、树冠由于直接生存于现实之中,需要与环境不断进行信息能量交换,因之显出更多可变的一面。这种可变性聚成新的生长点,正是从这里透出传出发展创新的生命之力。可以发现,凡能延续至今的任何一个传统,必定具有适应时代要求的新内容,不然便只能作为古董被保存。因此,“根”的识别与守持和新生长点的发现与开拓,便成为民俗保护的两项关节之点。这可以说是传统保护的关键之关键。

    如果“保护”工程能在这样的原则下进行,可以肯定,保护力度越大,就越有益于对象生命力的恢复与发扬,同时避免新的破坏,真正实现“有效保护”。

 

    下面,以北京妙峰山庙会和韩国端午祭为例,略加说明。这两个传统民俗事项都是至今保护得比较好的例子。它们的共同特点如下:

    1, 保持了独特的民间信仰,守住了生命之本。妙峰山庙会是因为山顶有碧霞元君庙(俗称娘娘庙)而生成的:娘娘信仰是她的精神之魂,独特的朝顶进香活动是她的生命(结构)之本。这种信仰和拜神仪式至今依然是整个活动的基础内容。江陵端午祭的“根”,是贯注着该地区民众共同信仰的那些基本的祭祀礼仪。对此,他们也始终坚守不移。世代以来,不管环境与时代变化有多大,其儒教祭礼和巫祭,均虔诚地按原来程序进行。在民众心目中,这是该项祭祀的灵魂和生命所在,只有行此仪式才是江陵的端午祭。这种认识与守持,有力地维护和传递着活动的原始生命力。相反,如果放弃这种守持,则必将导致自我毁灭。

    2,实行开放态势,吐故纳新,与时俱进。在守持生命之根的同时,两者都不守旧。他们很善于把所发现的生长点一一打开,为有效嫁接引进相关的内容搭建通途。这样可持续发展的可能,就转变为生动的现实。新的生长点,在初生态环节并不明显,但也不是根本不可能。韩国端午祭神活动中那些离核心意义较远的娱神仪式,就逐渐附加了民众自娱的成分。北京妙峰山庙会还在保持娘娘信仰的同时,又融进佛、儒、民间神等其他诸神信仰,使自己的根基变得多元化。当然,新的生长点主要还是表现在次生态和复生态环节——这些环节本身潜含了更多可变的基质,其中尤以风物游艺类活动最具开放性,成为古今内外交融的佳境。韩国端午祭以此为契机,积极从国内外引入相关的其他民俗表演及文化活动,融入新时代的文化因素,使之内涵更为丰富,成为“由来最为长久,规模最为庞大的‘综合性’庆典活动”。北京妙峰山庙会在活动中,也在花会表演环节打破旧规,大胆地吸收一些后起的花会甚至近年新涌现的民众表演团体(包括秧歌队、管弦乐队等)加入,使内容更为丰富和贴近现实。活动中,人们除了浸染于传统文化,还可以从新的层面找到共同的感觉和体验,增强有效的集体归属感,在新价值观的认同中促成民众新的和谐一致,从而实现传统的自然蜕变与创新。

    3,政府的有效管理。任何一项民俗事项,它的主体虽然是广大的民众,但是政府的意识或意志将会给予民众主体以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符合主体本身意愿与民俗文化演进规律的,也可能不完全符合,甚至相反。如果符合即是正向有效管理,将产生聚能强生促使进化的功能;反之,则为逆向管理,必会造成元气损伤,带来或轻或重的负面效应。韩国“江陵农乐”从濒临灭亡到复兴繁荣的变化,即是一个政府有效管理的成功例证。“江陵农乐”曾深受民众的欢迎,却由于种种原因,几度限于困境。后来政府采取了如下干预:起初,为增强传统民俗事项的内在活力,积极组织全国性的民俗艺术竞赛,并颁发各类奖项。1977年,江陵农乐,获第 18届农乐部门最高荣誉文化公报部长官奖,引起极大反响; 1979年,江陵市长鼓励江陵市19位洞长,派农乐义务参加江陵端午祭的风物游艺演出,使五位来自中央的农乐专家惊叹不已;1985年,该地农乐被指定为国家“重点无形文物第11-4号”,给予更大的激励和推进;目前它已是每年江陵端午祭指定的风物游艺,参与者兴趣越来越浓,乐此不疲。在那个年代中国政府关注民间文化保护的自觉度显然没有韩国政府那样高,但也不是毫无作为。例如1984年在北京胡同里表演的花会得到区政府的认可,次年进入龙潭湖庙会,此后庙会活动一年比一年大,全国各地的花会以能参加北京春节庙会表演为荣,有此带动各地花会的恢复。1992年,当妙峰山庙会遭遇极大困难时,市领导的一句话:“城里请花会要出钱,人家送上门来你们为什么不要?”就使之化险为夷,从此年年举办一直至今。另外,作为政府一级基层机构的妙峰山管理处,也为庙会的正常举行,传统的积极传承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每年庙会前他们首先召开花会会首联谊会,对上山会档进行安排。并依花会上山年头的不同赠送不同旗子,以示精神上的鼓励。可以说没有政府的有力支持,这些古老的民俗活动是很难坚持下来的。

    4,民众的自主参与是民俗事项“活着”的主体保障,也是其根本标志。妙峰山庙会和江陵端午祭至今还生机勃勃地传承着,根本原因在于它所传递的文化精神依然扎根于现代民众的心里。那些传统的祭祀仪式、风物游艺,依然是他们当下生活的一部分,精神和信仰的一部分,彼此朝夕相处,须臾不离。因此,人们不需要任何命令、要求,都会自觉参加。如妙峰山庙会,每年四月初一至十五各文会、武会均自己掏钱,献米舍粥、舍馒头、舍菜、缘豆,免费提供茶水;自己出车费上山献艺。2001年后,公交车不能进山,私家车、出租车以及翻山越岭者仍每日不断,三十至初一晨山路上的汽车通宵达旦,一夜约四、五千人。2005年石景山区古城秉心圣会会众将断档60年的花会表演项目恢复,冒雨进山朝顶,精彩献艺让山上的人们大开眼界,大呼“难得!”

    妙峰山的庙会,可以说是在特定时间由庙宇、文会、武会、会众、香客、游客共同形成的一个非物质文化生命场,人们在这样的时空中充分表达自己的信念,展示自己的才艺,达到敬神娱人,娱乐休闲、强身健体、陶冶情操等等多重目的。

    在这样的祭祀活动中,民众的精神心理,沟通着神与人,信仰与现实,既令古老的传统融入今日之生活,又使今日之生活汇通古老的传统,从而在古与今的交汇、碰撞中,推动传统自然地传承与衍变。在山上做了十多年考察的法国汉学家范华先生,称妙峰山庙会期间行香走会的花会表演,“把朝山进香的活动演绎成了北京郊区最大的民间戏剧节”。(《法国汉学》第七辑,中华书局2002年12月出版,第274页)的确,妙峰山庙会为民间花会表演、民众自娱自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大舞台。

    可以这样说,民众的自主参与是民俗事项“活着”的主体保障,也是其根本标志。

    5,民俗学者的积极参与,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江陵端午祭”就是韩国民俗学会前会长、中央大学教授任东权先生,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首先发现并热心关注的。经他的提议,1967年,政府将其列为国家重点文物第13号。从此,这一活动有了制度的保护,获得传承与创新。北京妙峰山庙会所以连续不断,也与中外民俗学者的关心有着密切关系:1925年,北京大学顾颉刚先生带领一批学者上山考察,并发表文章,引起极大反响;1995年,召开纪念妙峰山考查70周年学术研讨会,93岁高龄的民俗学泰斗钟敬文亲自带领大批学者、学生上山考察,此后多位学生以妙峰山为题完成博士、硕士论文;同时,美、法、日、韩等国也有不少学者以此为研究对象,发表论著;2004—2005年,中日学者联合组织学生进山考察,详细追踪春季庙会全过程;2005年由中国民俗学会、民间文艺家协会等多个组织联合召开纪念妙峰山考查80周年研讨会并立纪念碑。“中国民俗学田野调查纪念碑”揭幕仪式即在2005年春季庙会的第一天举行。这种学术的参与,为传统文化保护注入有益的智力支援,促成其积极健康的发展。                               

文章来源:2005年7月文化部苏州论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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